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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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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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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v一、仲裁机构的概念一、仲裁机构的概念v二、仲裁机构的设立模式二、仲裁机构的设立模式v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注意的几个问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注意的几个问 题(重点)题(重点)v四、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四、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 一、仲裁机构的概念一、仲裁机构的概念 仲裁机构是以仲裁方式解决财产、民商仲裁机构是以仲裁方式解决财产、民商事争议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裁决的组事争议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裁决的组织 二、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二、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v(一)多数仲裁机构设立于商会之内一)多数仲裁机构设立于商会之内v(二)少数仲裁机构独立设置二)少数仲裁机构独立设置v(三)既在行业协会内设立仲裁机构,又有(三)既在行业协会内设立仲裁机构,又有独立设置的仲裁机构独立设置的仲裁机构v(四)设立多个仲裁机构并设全国性的仲裁(四)设立多个仲裁机构并设全国性的仲裁协调机构协调机构 v(二)独立设置(二)独立设置 v其一是设立全国统一的仲裁机构,各行政区其一是设立全国统一的仲裁机构,各行政区的仲裁机构均属其分支机构。

的仲裁机构均属其分支机构v其二是全国性仲裁机构与地方性仲裁机构并其二是全国性仲裁机构与地方性仲裁机构并存,但各自受理仲裁案件,互相没有隶属关存,但各自受理仲裁案件,互相没有隶属关系 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注意的几个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问题(重点重点))v(一)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区(一)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区v(二)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二)仲裁委员会的组建v(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区(一)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区v 《仲裁法》第十条第《仲裁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v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在地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在地的市的市v 二是其他设区的市二是其他设区的市 (二)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二)仲裁委员会的组建v 《《仲裁法》第十条第仲裁法》第十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v 按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是由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如工商局等和商会统一组建的 (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v 《《仲裁法》第十条第仲裁法》第十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设立仲裁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法行政部门登记v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司法行政部门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司法行政部门仅对拟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符合仅对拟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设立条件设立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 四、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四、仲裁委员会设立的条件 《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仲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仲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㈠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㈡㈡ 有必要的财产;有必要的财产; ㈢㈢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㈣㈣ 有聘任的仲裁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会的组成人员v 《仲裁法》第十二条:《仲裁法》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节第二节 仲裁员仲裁员v一、仲裁员的概念一、仲裁员的概念v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重点)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重点)v三、仲裁员的聘任三、仲裁员的聘任v四、仲裁员的名册制度四、仲裁员的名册制度v五、仲裁员的选定(重点)五、仲裁员的选定(重点)v六、仲裁员的替换和除名六、仲裁员的替换和除名 一、仲裁员的概念一、仲裁员的概念v 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v 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法定任职资格,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法定任职资格,并为仲裁机构聘任并列入名册的人并为仲裁机构聘任并列入名册的人。

v 狭义的仲裁员是指已被当事人选定或被狭义的仲裁员是指已被当事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对具体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依法指定,对具体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人出裁决的人 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v《仲裁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v(一)专业条件v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v1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v2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v3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v4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v5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重点 v(二)国籍条件(二)国籍条件v《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仲仲裁委员会应当主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裁委员会应当主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辖市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人员中聘任仲裁员v《仲裁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仲裁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涉外仲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 v(三)品德条件(三)品德条件v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任仲裁员 三、仲裁员的聘任三、仲裁员的聘任 v (一)(一) 仲裁员的聘任的含义仲裁员的聘任的含义v 是指实行名册制的国家的仲裁机构,从是指实行名册制的国家的仲裁机构,从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士中聘请仲裁员并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士中聘请仲裁员并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的制度列入仲裁员名册的制度v 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仲裁员由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聘任v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聘任期为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二)仲裁员的解聘(二)仲裁员的解聘v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予以解聘:v1 1、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良影响的;v2 2、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v3 3、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仲裁员的选定四、仲裁员的选定v(一)仲裁员的选定的概念(一)仲裁员的选定的概念v 仲裁员的选定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仲裁员的选定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按照仲裁机构规定的期限直接申请仲裁后,按照仲裁机构规定的期限直接或间接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制度包括或间接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制度包括直接选定和间接选定直接选定和间接选定 重点 v““第十六条:当事人约定由第十六条:当事人约定由3 3名仲裁员组成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 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 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v““第十七条:当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第十七条:当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之日起151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原则(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原则v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v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v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五、仲裁员的替换和除名五、仲裁员的替换和除名v(一)仲裁员的替换(一)仲裁员的替换v仲裁员的替换即仲裁员的重新确定是指仲仲裁员的替换即仲裁员的重新确定是指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v 《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法》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v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仲裁员的除名(二)仲裁员的除名v 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行为,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的行为,或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仲裁员应当承担法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将其除名律责任,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v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v二、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二、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v三、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三、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v(一)监督职能(一)监督职能v(二)制定仲裁规则(二)制定仲裁规则 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 v《仲裁法》第15 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v二、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二、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v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三、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三、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v(一)监督职能一)监督职能v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指导、协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可以指导、协调各种裁委员会的工作,并根据协会章程对调各种裁委员会的工作,并根据协会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为进行监督,以保证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行为的正确性,并保证仲裁员能够公正仲员行为的正确性,并保证仲裁员能够公正仲裁争议案件裁争议案件 (二)制定仲裁规则v 各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各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后,可以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作为仲成立后,可以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以及当事人解决争议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决,以及当事人解决争议案件所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但是,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程序规则,但是,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中国仲裁协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中国仲裁协会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会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以供当事人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以供当事人选择适用选择适用 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v1 1、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v2 2、如何理解仲裁员的聘任、选定、解聘与除、如何理解仲裁员的聘任、选定、解聘与除名?名?v3 3、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是什么?、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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