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法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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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第一部分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自自然然人人是是指指基基于于自自然然规规律律出出生生而而取取得得民民事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律概念。 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 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法法律律赋赋予予自自然然人人享享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和和承承担担民民事事义义务务的的资资格格。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为为自自然然人人享享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和和承承担担民民事事义义务务提提供供了了可可能能性性,要要将将这这种种可可能能性性转转化化为为现现实

2、实性性,自自然然人人还还必必须须实实施施法法律律行行为为,为为自自己己设设定定权权利利或或承承担担特特定的义务。定的义务。 ( (一一)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表现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表现在: 1. 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其其享享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的的资资格格,而而民民事事权权利利则则是是自自然然人人享享有有的的具具体体民民事事权益。权益。 2. 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

3、力力是是法法律律赋赋予予的的,不不是是根根据据个个人人的的意意志志取取得得的的,非非依依法法律律规规定定,不不得得限限制制和和剥剥夺夺,自自然然人人自自己己也也不不能能放放弃弃或或转转让让。而而对对于于具具体体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除除人人身身权权外外,自自然然人人可可以以在在法法律律允允许许的的范范围围内内任任意意处处分分和和转转让让,充充分分体体现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自然人的个人意志。 3. 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包包括括民民事事权权利利和和民民事事义义务务两两方方面面的的资资格格。而而民民事事权权利利是是民民主义务的对立面。主义务的对立面。 4. 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

4、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始始于于出出生生,终终于于死死亡亡;而而民民事事权权利利只只能能在在具具体体的的民民事事法法律律关系中才能设定。关系中才能设定。 我我国国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1010条条规规定定:“公公民民的的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 (二二)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 平等性。平等性。 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自自然然人人生生存存的的资资格格和和发发展展的的必必要要条条件件,转转让让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无无异异于于抛抛弃弃自自己己生生存存权权。因因此此,它它仅仅因因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死死亡亡而而消消灭灭,不不得得转转让让或或抛抛弃弃,

5、当当事事人人“自自愿愿”转转让让、抛抛弃弃的的,法法律律不不承承认其效力。认其效力。 2. 不可转让性。不可转让性。 ( (三三)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我国国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9 9条条规规定定:“公公民民从从出出生生时时起起到到死死亡亡时时止止,具具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 ” 。即即公公民民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始始于于出出生生,终于死亡。终于死亡。 胎胎儿儿没没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不不是是民民事事主主体体,为为了了维维护护胎胎儿儿的的利利益益,我我国国继继承承法

6、法第第28条条规规定定:“遗遗产产分分割割时时,应应当当保保留留胎胎儿儿的的继继承承份份额额。胎胎儿儿出出生生时时是是死死体体的的,保保留留的的份份额额按按法法定定继继承承办办理理。”这这一一规规定定既既坚坚持持了了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始始于于出出生生的的原原则则,又又对对胎胎儿儿的的利利益益给以切实的保护。给以切实的保护。 ( (四四)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因因死死亡亡而而终终止止。死死亡亡在在法法律律上上分分为为自自然然死死亡亡和和宣宣告告死亡两种情况。死亡两种情况。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7、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一)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是是指指自自然然人人通通过过自自己己的的行行为为取取得得民民事事权权利利,承承担担民民事事义义务务的的资资格格。它它是是自自然然人人独独立立实实现现其其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的的必必要要条条件件。自自然然人人的的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不不仅仅是是他他独独立立的的实实施施各各种种合合法法行行为为的的能能力力,也也包包括括他他对对自自己己的的违违法法行行为为承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二二)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自然人民

8、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 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的基础或前提。力的基础或前提。 1.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2) 自自然然人人的的行行为为能能力力是是实实现现其其权权利利能能力力的手段。的手段。 2.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1) 性质不同。性质不同。 (2)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 (3) 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 (4) 是否会中途丧失不同。是否会中途丧失不同。 ( (三三) ) 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确定自然人

9、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1. 达到法定年龄。达到法定年龄。 法法律律将将自自然然人人达达到到一一定定的的年年龄龄作作为为确确定定其其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 2. 具具有有正正常常的的智智力力、精精神神健健康康。现现实实生生活活中中,有有些些人人即即使使达达到到法法定定成成年年人人的的年年龄龄,但但仍仍缺缺乏乏辨辨认认自自己己行行为为的的能能力力,如如精精神神病病人人、痴呆症人。痴呆症人。 ( (四四)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完全全行行为为能能力力是是指指能能够够通通过过自自己己独独立立的的民民事事行行为

10、为,取取得得民民事事权权利利或或承承担担民民事事义义务务的的能能力力。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16周周岁岁以以上上不不满满18周周岁岁的的未未成成人人,能能以以自自己己的的劳劳动动收收入入为为主主要要生生活活来来源源的的,视视为为完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是是指指具具有有一一定定的的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但但为为保保证证其其合合法法权权益益和和维维护护社社会会正正常常经经济济秩秩序序不不得得不不对对其其行行为为给给予予一一定定的的限

11、限制制。所所以以,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又又称称部部分分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根据据民民法法通通则则规规定定,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各国法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各国法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

12、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 根根据据民民法法通通则则规规定定,无无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包括如下两种情况: (1) 不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节第二节 监护监护 监监护护是是指指为为无无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和和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设设立立保保护护人人的的制制度度。对对无无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或或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的的

13、人人身身、财财产产及及其其他他合合法法民民事事权权益益进进行行监监督督和和保保护护的的人人是是监监护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人的设定二、监护人的设定二、监护人的设定二、监护人的设定 我我国国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16条条和和第第17条条确确立立了了法法定定监监护护和和指指定定监监护护,司司法法实实践践中中,也有条件地承认遗嘱监护。也有条件地承认遗嘱监护。 ( (一一) ) 法定监护法定监护 法法定定监监护护是是指指由由法法律律在在一一定定范范围围的的人人员中直接规定监护人。员中直接规

14、定监护人。 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16条条规规定定,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依次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2) 兄、姐;兄、姐;(3) 关关系系密密切切的的其其他他亲亲属属、朋朋友友愿愿意意承承担担监监护护责责任任,经经未未成成年年人人的的父父母母所所在在单单位位或或者者未未成成年年人人住住所所地地的的居居民民委委员员会会、村村

15、民民委委员员会会同同意意的的。没没有有以以上上监监护护人人的的,由由上上述述单单位位、组组织织或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根根据据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1717条条规规定定,为为无无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或或限限制制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的的精精神神病病人人设设立立法法定定监监护护人的顺序依次是:人的顺序依次是:(1) (1) 配配偶偶;(2) (2) 父父母母;(3) (3) 成成年年子子女女;(4) (4) 其其他他近近亲亲属属;(5) (5) 关关系系密密切切的的其其他他亲亲属属、朋朋友友愿愿意意承承担担监监护护责责任任

16、,经经病病人人的的所所在在单单位位或或者者住住所所地地的的居居民民委委员员会会、村村民民委委员员会会同同意意的的。没没有有以以上上监监护护人人的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二二) ) 指定监护指定监护 指指定定监监护护是是指指没没有有法法定定监监护护人人,或或者者对对担担任任监监护护人人有有争争议议的的,由由有有关关部部门门或或人人民民法法院指定监护人。院指定监护人。 ( (三三) ) 遗嘱监护遗嘱监护 遗遗嘱嘱监监护护即即父父母母以以遗遗嘱嘱的的方方式式为为未未成成年年子子女女指指定定监监护护人人,我我国国民民法法通通则则没没有有规

17、规定定遗嘱监护,但司法实践中存在。遗嘱监护,但司法实践中存在。 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监护护人人的的职职责责,是是指指监监护护人人依依法法承承担担的的对对被监护人的义务。被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有: (一一)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二) 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三)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四) 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监护的变更、监护的变更监护依法确

18、定后,可能会因某些原监护依法确定后,可能会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因需要变更监护人。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护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对不宜继续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对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撤销起监护人资格,担任监护人的,撤销起监护人资格,更换监护人。更换监护人。5、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即监护关系的消灭。有两种方式:即监护关系的消灭。有两种方式:自然终止:未成年人年满自然终止: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取周岁,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自动终止对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自动终止对他的监护,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他的监护,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宣告终止:即

19、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须宣告终止:即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须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宣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恢复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从而告恢复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从而终止对他的监护。终止对他的监护。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 ( (一一) )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宣告告死死亡亡是是指指人人民民法法院院经经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的的申申请请,按按照照法法定定程程序序,判判决决宣宣告告下下落落不不明明满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 (二二) ) 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宣

20、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被宣告者须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被宣告者须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 (1) 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年;(2) 因因意意外外事事故故下下落落不不明明的的,从从意意外外事事故故发生之日起满发生之日起满2年;年;(3) 战战争争期期间间下下落落不不明明的的,从从战战争争结结束束之之日起满日起满4年。年。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依次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依次是: (1) 配偶;配偶; (2) 父母、子女;父母、子女; (3) 兄兄弟弟姐姐妹妹、祖祖父父母母、外外祖祖父父母母、孙孙子

21、子女女、外孙子女;外孙子女; (4)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 须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须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 ( (三三) )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自然然人人被被宣宣告告死死亡亡在在宣宣告告地地将将产产生生与与自自然然死死亡亡同同样样的的法法律律后后果果, 从从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判判决决宣宣告告之之日日,被被宣宣告告死死亡亡人人即即丧丧失失民民事事主主体体资资格格,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终终止止, 其其个个人人合合法法财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婚姻关系自

22、然解除。 但但是是宣宣告告死死亡亡毕毕竟竟是是法法律律上上的的一一种种推推定定,失踪人可以并未真正死亡。失踪人可以并未真正死亡。 为为此此,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24条条第第2款款特特别别规规定定:“有有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人人在在被被宣宣告告死死亡亡期期间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四四) ) 死亡宣告的撤销死亡宣告的撤销 宣宣告告死死亡亡毕毕竟竟不不同同于于自自然然死死亡亡,宣宣告告死死亡亡只只是是人人民民法法院院根根据据一一定定条条件件推推定定失失踪踪人人死死亡亡,因因此此,被被宣宣告告死死亡亡人人重重新新出出现现或或者者有有人人确确知知他他没没有有死死

23、亡亡的的情情况况依依然然是是存存在在的的。我我国国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24条条规规定定:“被被宣宣告告死死亡亡的的人人重重新新出出现现或或者者确确知知他他没没有有死死亡亡,经经本本人人或或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申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有: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有: 1.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回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回财产。 2. 被被撤撤销销死死亡亡宣宣告告的的人人的的配配偶偶尚尚未未有有再再婚婚的的,夫夫妻妻关关系系从从撤撤销销宣宣告告死死亡亡之之日日自自行行恢恢复复;如如果果其其配配偶偶已已经经

24、再再婚婚,或或者者再再婚婚后后又又离离婚婚,以以及及再再婚婚后后配配偶偶又又死死亡亡的的,夫夫妻妻关关系系不不得得自自行行恢恢复复,如如要要恢恢复婚姻关系必须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复婚姻关系必须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3. 被被撤撤销销死死亡亡宣宣告告的的人人的的子子女女在在其其被被宣宣告告死死亡亡期期间间被被他他人人收收养养的的,被被撤撤销销宣宣告告死死亡亡的的人人不不得得以以未未经经其其同同意意而而主主张张收收养养关关系系无无效效。但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解除的除外。但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解除的除外。 第二部分法法 人人第一节第一节 法人概述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一、法人的概念“法法人人是是

25、具具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依依法法独独立立享享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和和承承担担民民事事义义务的组织。务的组织。”法人者,团体人格也。法人者,团体人格也。1.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 2.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 法人依法独立法人依法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活动p成员和创立人不负法人的责任成员和创立人不负法人的责任p法人不负成员和创立人的责任法人不负成员和创立人的责任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二、 法人的特征二、 法人的分类(一)外国的分类1、公法人、公法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2

26、、私法人、私法人(1)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公益法人例:学校、医院、寺院、基金会、慈善机构等例:学校、医院、寺院、基金会、慈善机构等(2)社团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 中间法人中间法人 公益法人公益法人例:村委会、居委会等。例:村委会、居委会等。(二)我国的分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A: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企业业法法人人是是指指以以营营利利为为目目的的,独独立立从从事事商商品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按按照照企企业业的的组组合合

27、形形式式不不同同,分分为为公公司司企企业业法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2 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机机关关法法人人是是指指依依法法享享有有行行政政权权力力,并并因因行行使使职职权权的的需需要要而而享享有有相相应应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的的国国家家机机关关,包包括括权权力力机机关关、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各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均不为法人。各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均不为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事业业单单位位法法人人是是指指为为了了社社会会公公益益事事业业目目的的,从从事事文文化化、教教育育、卫卫生生、体体育育、新新

28、闻闻等等公公益益事事业业的单位。的单位。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社会会团团体体是是指指自自然然人人或或法法人人自自愿愿组组成成,为为实实现现会会员员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特征(特征(1 1)财产来源与社会捐赠()财产来源与社会捐赠(2 2)其无会员)其无会员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性质性质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非营利非营利非营利非营利非营利经费经费多样多样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拨款主要是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拨款主要是主要是自筹资金自筹资金设立原则设

29、立原则(1)以准则)以准则 主义为主主义为主(2)以行政)以行政 许可为辅许可为辅特许设立特许设立(1)特许设立)特许设立(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1)特许设立)特许设立(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设立程序设立程序必须必须要登记要登记不需要登记不需要登记(1)特许设立)特许设立的不需要登记;的不需要登记;(2)其他的需)其他的需要登记要登记(1)特许设立)特许设立的不需要登记的不需要登记(2)其他的)其他的必必须须要登记要登记资格取得资格取得取得取得“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之日之日设立时设立时(1)设立时)设立时(2) 经核准登经核准登记领取记领取“法人证法人证书书”之日之日(1)设立

30、时)设立时(2)经核准登)经核准登记领取记领取“法人证法人证书书”之日之日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概念及必要条件一、法人成立的概念及必要条件二、法人设立二、法人设立三、法人资格的取得三、法人资格的取得一、法人成立的概念及必要条件(一)概念(一)概念法法法法人人人人取取取取得得得得民民民民事事事事权权权权利利利利能能能能力力力力和和和和民民民民事事事事行行行行为为为为能能能能努努努努力力力力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的法律事实,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1) 依法成立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

31、)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名称: 应当使用中文,原则上只能一个。但对于出口应当使用中文,原则上只能一个。但对于出口型企业,可以使用型企业,可以使用2个名称,但就第个名称,但就第2个名称注册登记个名称注册登记时,仍然要有注册资本。时,仍然要有注册资本。 具有商业信誉,可以转让。具有商业信誉,可以转让。场所:场所: 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的。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的。 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二)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必要条件)(二)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必要条件)二、法人的设立法法人人的的设设立立是是指指依依照照

32、法法定定的的条条件件和和程程序序创创设一个新的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设一个新的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一)设立的概念(一)设立的概念(一)设立的概念(一)设立的概念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放任主义)(放任主义)(放任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5.强制主义强制主义 (二)设立的原则(二)设立的原则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 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 以以以以行行行行政政政政许许许许可可可可主主主主义义义

33、义为为为为辅辅辅辅。例例例例如如如如:股股股股份份份份有有有有限限限限公公公公司司司司、商商商商业业业业银银银银行行行行、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等。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法人: 特许主义特许主义特许主义特许主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特特特特许许许许主主主主义义义义。例例例例:中中中中国国国国科科科科学学学学院院院院、中中中中国国国国社社社社会会会会科科科科学学学学院院院院 、全全全全国国国国总总总总工工工工会、全国妇联等。会、全国妇联等。会、全国妇联等。会、全国妇联等。 行政许可主义。例:各种协会、学

34、会、团体、基金会等。行政许可主义。例:各种协会、学会、团体、基金会等。行政许可主义。例:各种协会、学会、团体、基金会等。行政许可主义。例:各种协会、学会、团体、基金会等。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规定:1. 1.命令设立。命令设立。命令设立。命令设立。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 2.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企业法人。适用于企业法人。适用于企业法人。适用于企业法人。3. 3.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

35、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4. 4.捐助设立捐助设立捐助设立捐助设立适用于基金会法人。适用于基金会法人。适用于基金会法人。适用于基金会法人。(三)设立的方式(三)设立的方式(四)设立的要件1.1.设立人或发起人设立人或发起人2.2.设立基础设立基础3.3.设立行为合法设立行为合法第三节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法人人的的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是是指指法

36、法人人依依法法享享有有民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法人人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从从法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1,从从存存在在时时间间上上看看: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权权利利能能力力从从出出生生到到死死亡亡;法法人人只只要要每每年年去去相相关关部部门门进进行行年年检检,其其权权利利能能力就长期存在。力就长期存在。2,从从内内容容范范围围上上看看: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具具有有平平等等性性和和广广泛泛性性(人人身身性性质质上上的的权权利利);法法人人则则受受到到章章程程和和经经营营范围的

37、限制范围的限制(不具有某些人身性质上的权利,如收养(不具有某些人身性质上的权利,如收养)。)。3,活活动动范范围围上上看看:自自然然人人的的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具具有有不不可可剥剥夺性;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夺性;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二二) 比较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之不同:比较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之不同: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一)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1.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法人人的的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是是指指法法人人能能以以自自己己的的行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38、民事义务的资格。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行为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力的范围一致。(3) (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实现。(二二)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1、法人性质的限制、法人性质的限制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特许性,如烟草、食盐;特许性,如烟草、食盐;限

39、制性,如金银珠宝;限制性,如金银珠宝;禁止性,如枪支弹药。禁止性,如枪支弹药。3、受其章程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受其章程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力或者资格。执行职务说:一般认为无论是何人实施执行职务说:一般认为无论是何人实施的行为,只要是执行法人职务上的行为,的行为,只要是执行法人职务上的行为,法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 法人机关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三、法人的分支机构三、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法人机

40、关的概念一、法人机关的概念法法人人机机关关是是指指根根据据法法律律、章章程程或或条条例例的的规规定定,于于法法人人成成立立时时产产生生,不不需需要要特特别别委委托托授授权权就就能能够够以以法法人人的的名名义义对对内内负负责责法法人人的的生生产产经经营营或或业业务务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集体或或个人个人。二、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二、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一一) 法人机关的构成法人机关的构成权权力力机机关关,又又称称决决策策机机关关,它它是是法法人人自自身身意意思思的的形成机关。(意思机关)形成机关。(意思机关)执执行行机机关关,是是法法人

41、人权权力力机机关关的的执执行行机机关关,其其主主要要负负责责人人为为法法人人的的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有有权权代代表表法法人人对对外外进进行行民事活动。(表意机关)民事活动。(表意机关)监监督督机机关关,是是指指对对法法人人执执行行机机关关的的行行为为进进行行监监督督检查的机关。(非常设机关)检查的机关。(非常设机关)(二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点法定代表人的特点: 1.1.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资格是是法定法定的的。 2. 2.法定代表

42、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自然人。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二、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经理、董事经理、董事长长 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3) 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例如公司法第例如公司法第147条条(4)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3、,原则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上不得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47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5、采取一元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采取一元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关和法人只有一层法律人格,人机关和法人只有一层法律人格,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争议)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争议)第五节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登记法人的变更、终止和登记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登记三、法人的登记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变更(一一) 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变更的概念法法人人的的变变更更,是是指指法法人人在在存存续续期期内内,法法人人组组织织上上分分立立、合合并并以以及及在在活活动动宗宗旨旨、业业务务范围上的变化。范围上的变化。(二二) 法人变更的类

46、型法人变更的类型1. 1. 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吸吸收收合合并并:一一个个法法人人归归并并到到一一个个现现存存的的法法人人中中去去,参参加加合合并并的的两两个个法法人人,只只消消灭灭一一个个法法人人,另另一一个个法法人人继继续续存存在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a+b=a新新设设合合并并:两两个个以以上上的的法法人人合合并并为为一一个个新新的的法法人人,原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a+b=c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2. 2. 法人分立法人分立它它是是指指一一个个法法人人分分成成两两

47、个个以以上上的的法法人人。法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3. 3. 组织形式的变更组织形式的变更4. 4. 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二、法人的终止( (一一) ) 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概念是是指指法法人人丧丧失失民民事事主主体体资资格格,其其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二二) 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1. 1. 依法被撤销依法被撤销它它是是指指法法人人依依照照法法律律的的直直接接规规定定或或因因违违反反法法律律的的规定而被解散的情况。规定而被解散

48、的情况。2. 2. 自行解散自行解散它它主主要要指指法法人人的的目目的的事事业业完完全全或或无无法法完完成成、法法人人机机关关的的决决议议,法法人人章章程程规规定定的的存存续续期期限限届届满满或或解解散散事事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由的发生而自动解散的情况。3. 3. 依法被宣告破产依法被宣告破产企企业业法法人人不不能能清清偿偿到到期期债债务务时时,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可可根根据据债权人或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破产。4. 4. 其他原因其他原因法法人人的的合合并并、分分立立、国国家家经经济济政政策策的的调调整整和和发发生战争等。生战争等。(二二) 法人终止

49、的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三三) 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1. 1. 法人清算的概念法人清算的概念是是指指清清理理将将终终止止的的法法人人的的财财产产,了了结结其其作作为为当当事事人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必经程序。程序。2. 2. 法人清算的种类法人清算的种类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3. 3. 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清清算算组组织织是是指指负负责责进进行行清清算算的的组组织织或或个个人,又称清算人。人,又称清算人。清算组织或清算人的职责是:清算组织或清算人的职责是: (1) 了结现存事务;了结现存事务;(

50、2) 收取债权;收取债权;(3) 清偿债务;清偿债务;(4) 移交剩余财产。移交剩余财产。4. 4. 清算组织的性质(争议)清算组织的性质(争议)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40条条规规定定,法法人人的的终终止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这这表表明明清清算算是是法法人人的的终终止止程程序序,清清算算中中的的法法人人与与清清算算前前的的法法人人具具有有同同一一人人格格,知知识识其其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与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清算目的的限制而已。5. 5. 清算终结清算终结清清算算终终结结,即即清清算算人人完完成成

51、上上述述清清算算职职责责。清清算算终终结结,应应由由清清算算人人向向登登记记机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完成成注注销销登登记记和和公公告告,法法人人即即告告消消灭。灭。三、法人的登记三、法人的登记法法人人的的登登记记是是法法人人取取得得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以以至至变变更更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及及消消灭灭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的的要件。要件。除除依依法法不不需需要要进进行行登登记记的的法法人人以以外外,法法人人登登记记通通常常包包括括法法人人设设立立登登记记、法法人人变变更更登登

52、记记的的法人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效力法人的成立登记法人的成立登记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如企业法人的成立,只有经过成立登记,才能如企业法人的成立,只有经过成立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即登记为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取得法人资格,即登记为法人成立的生效要件。法人的其他登记法人的其他登记仅具对抗效力。仅具对抗效力。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如甲企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未经登记,原法如甲企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未经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甲企业仍定代表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甲企业仍应承受。应承受。第六节、法人的住所第六节、法人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法律关系的中心地、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法律关系的中心地、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事务所不是一处时,以住事务所为住所。当事务所不是一处时,以住事务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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