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zh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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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分论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相对于宏观调控法的宏观性和间接性,市场规制法的微观性、直接性更突出。市场法的体系:“两反一保”制度 特别规制法 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立法的起源和发展二、竞争法的法域归属问题三、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1) “一体化”立法模式 (2) “两法并立”立法模式 (3) “分散化”立法模式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从立法上看,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列举式; 二是概括式 三是综合式界定方式

2、:定义加列举式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采用的是综合式界定方式。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为了弥补法律定义过于抽象而操作性差的不足,该法第二章又专门罗列了重要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下列四种行为属于垄断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行政垄断、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如搭售)和串通招标投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7种:欺骗性交易行为、不当低价销售、不当有奖销售、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3、和诋毁他人商誉。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于不正当竞争,理论上仍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共同点:即不正当竞争是相对于正当竞争而言的,其最为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二是在外延上,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不包括垄断,而与垄断并列。我们在这儿讲的不正当竞争,是狭义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其内涵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违法手段谋取竞争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1、实施主体不同。2、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尽相同。3、实施的手段不同。4、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仿冒(欺骗性交易)行为

4、1、仿冒行为的定义 仿冒行为又称欺骗性交易行为或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 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根据所造成混淆和误解的标的不同,可以把仿冒行为分为产品仿冒行为、质量仿冒行为、产品价格仿冒行为和外观仿冒行为等。 2、仿冒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主体一般是商品或服务的推销者。第二,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第三,主观上存在使人误信的故意。第四,损害后果的双重性。3、仿冒行为的种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仿冒行为表现为四种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特

5、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依法在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并被授与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根据我国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内容,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b.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c.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n 这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

6、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 n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误认为”的含义: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它包括以下范围: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c.关于“误认为” 。 “误认为”有两层含义:

7、 (1)如果一般购买者对某一商品的主要部分或整体的印象与对知名商品的印象相近,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则构成“误认” ; (2)如果一般购买者对某一商品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 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时无须任何其他条件即可认定为是“误认” 。 案例分析:案情简介:1990年,原告长春市通达化工技术实验厂研制开发成功了一项新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并用本厂技术副厂长王延耀和生产副厂长韩长城姓名的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命名为“WH系列新型橡胶防老剂”。案例分析在该系列产品中,“WH-O2”产品是专用于轮胎橡胶配方中的防老剂。1992年,原告开始批量生产“WH-O2”产品,投人市场后受到用户好评。

8、投产后,该产品的年产量及销售量均在一千吨左右,每吨可获利近2000元,经济效益较好。中国橡胶、橡胶工业、轮胎工业对橡胶防老剂作过专题介绍和评论。1993年,原告生产的“WHO2新型橡胶防老剂”技术成果被长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列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1994年,此技术成果被第二届中国长春电影节“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展览会”评为优秀成果一等奖;同年,原告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评为“先进高新技术企业”。1994年3月,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WH橡胶防老剂”的商标注册申请。至诉讼时,国家商标局尚未核准注册。案例分析:1994年,原告发现被告长春市橡胶助剂厂冒用其 “WH一02”橡胶防老剂产品的名

9、称和商标,生产 “WH一O2”橡胶防老剂产品,销售给天津、河南、杭州等地的轮胎生产企业。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知名商品的名称权和商标权,经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案例分析分析:本案涉及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问题。 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要理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就必须知道知名商品的含义。就知名商品而言必须具备两个特性: (1)即商品的知名度。其标准应根据该商品在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内的消费者知名程度。只要商品在本领域内、本行业里为绝大多数人所知晓,并享有较高的

10、声誉,就可称之为知名商品。 (2)商品名称的特有性。所谓特有性是指自己特殊具备的,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名称。案例分析 尽管原告“WH-O2”橡胶防老剂产品名称在诉讼之前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原告对“WH-O2”橡胶防老剂这一特有名称仍然享有专用权。案例分析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橡胶防老剂也以“WH一O2”命名,虽然被告在“WH-O2”橡胶防老剂上冠用了“春城”牌商标,并在包装上注

11、明了生产厂家、地址,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与原告生产的“WH-O2”橡胶防老剂的混淆,易使购买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同是该知名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定义和特征: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

12、引起或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实施新产品或服务宣传的经营者。(2)行为发生于宣传过程中。(3)所作的宣传引人误解。(4)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比较 二者的重大区别:首先,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除广告形式外,还有其他多种形式。其次,虚假广告没有引人误解的,不能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真实的广告如果引人误解,则可以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例: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应承担责任【案例介绍】 广告内容如下:“新年到,戴新表,肯德基里吃套餐,就有一

13、块新手表;尝新味,戴新表,肯德基里真热闹,快去快去肯德基,新年戴新表。” 案例分析:“A套餐:两块鸡+菜丝沙拉+土豆泥+面包+手表 只要2750元;B套餐:一块鸡+两块辣鸡翅+菜丝沙拉+土豆泥+手表 只要2750元”广告海报上还写有几段黑体字:“现在吃A套餐或B套餐就能拥有一只漂亮的奇妙时光表。”“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案例分析一位母亲投诉据查:肯德基有限公司未凭此牟利。【几种观点】1、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进行的是正常且成功的促销活动,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投诉是无理的。2、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广告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的行为是搭售行为,但公

14、司并未“强迫”消费者,虽然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评析意见】 首先,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所作的广告不是虚假广告。但是,尽管广告内容未具有“赠送”的欺诈,该广告仍应属于法律禁止之列。 其次,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套餐销售行为有强行搭售的嫌疑。 再次,肯德基有限公司是否有出售手表的资格。 最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套餐中的手表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江苏的一个保温瓶厂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条“惊世骇俗”的消息,他们说我国百姓几十年来一直使用的保温瓶胆存在着砒霜渗透的问题。他们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经过几年的研制,生产出无毒的“金胆”,安全、可靠,是保温瓶

15、生产的一次革命。 这家企业又及时地发出广告,开展“金胆”换“银胆”的销售活动,消费者只要交两元人民币可以用一个“银胆”换一个“金胆”,厂家大发其财。案例分析: 经过江苏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鉴定,作出如下结论:一、普通的保温瓶所使用的“银胆”根本不存在砒霜渗透的问题;二、所谓的“金胆”和普通保温瓶使用的“银胆”在原材料、设计方法、外形、制造工艺等方面都完全一样。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也发现该保温瓶厂生产的所谓“金胆”实际上就是用换来的“银胆”冒充的;案例分析 点评: 本案例涉及到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保温瓶厂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保温瓶

16、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定义和种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三类:a.技术秘密。b.经营秘密。c.管理秘密。(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行为主体一般是经营者。()行为的对象是商业秘密。这是侵犯商业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区别。商业秘密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客体,其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秘密性;保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采用了非法的手段。非法手段包括:盗窃、胁迫、利诱

17、及其他手段。()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故意包含三层含意:一是明知他人有商业秘密;二是明知自己的获取、使用手段违法而实施之;三是具有非法获得竞争利益的目的,或者是让权利人因失密而受损,或者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是兼而有之。(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方式 (1)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

18、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某研究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氢镍电池技术。上述两种电池制造技术成果均已经过中试,形成生产能力。该研究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300一350万。 被告孙XX于1977年至1989年在该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该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号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案例分析 1993年5月,被告开关厂与被告经委到该研究所处洽谈转让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事

19、宜,该所由孙XX、鲁XX出面洽谈,但未能达成协议。同年8月,上述二被告与孙XX达成协议,1995年3月,孙XX进入XX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人上述住宅。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第一、本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开关厂、经委和孙XX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三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商业贿赂行为1、商业贿赂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或其有

20、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的范围广泛。(2)主观上存在着故意。(3)有主交易之外的利益交易行为。 (4)贿赂行为是秘密进行的。 (四)商业贿赂行为2、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商业贿赂与回扣。回扣是在交易活动中,一方为争取交易机会,在合同成立后,按主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暗中从账外向对方或对方有关人员支付钱财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的回扣。 回扣与商业贿赂的区别 (四)商业贿赂行为(2)商业贿赂与折扣。折扣也称为打折、价格减让或让利,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卖方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的行为。

21、二者的区别: (3)商业贿赂与佣金。佣金是指为交易双方介绍业务、提供服务、撮合成交而获得的报酬。 二者的区别 :案例分析案情简介:XX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两年来公司的亏损额己达几十万元。某百货商场经理刘某和其商场家电部主任一道去XX公司看货,家电部主任仔细查看和试用了XX公司的电器产品后向刘某汇报,指出XX公司电器产品的质量一般,式样陈旧,且价格较高。XX公司总经理苏某邀请刘某、家电部主任共往“金月酒楼”具体商谈签订购销合同之事。苏某在酒桌上提出,只要两人愿意帮助销售XX公司的电器产品,将给予两人8%的回扣作为答谢。刘某和家电部主任为丰厚的回扣所诱惑,答应购买XX公司价值20万元的电

22、器产品,包括小型收录机、变压器、耳机等。合同签订后,苏某即将16000元交到两人手中。XX公司的电器产品于几日后由公司送往百货商场。案例分析 点评: 本案涉及到苏某的回扣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苏某的回扣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账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可见,只有在帐外暗中回扣的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本案苏某以秘密的方式给予其对方16000元的回扣,而且没有入帐,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 第二、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23、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1、不当低价销售的定义: 不当低价销售也称为不正当亏本销售、掠夺性定价或不当贱卖,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2、不当低价销售的特征: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

24、竞争秩序。(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3、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存在的领域不同。认定的标准不同。 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方式不同。(五)不当低价销售行为4、不当低价销售的适用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主要有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肉品等。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过季则市场需求极少,按原价很难售出。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春花纸厂,被告:云兰纸厂1997年8月,春花纸厂“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元。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云兰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

25、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云兰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春花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1998年7月,云兰纸厂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1999年2月,云兰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1999年2月19日,春花纸厂因产品滞销、财政困难而停产。1999年3月13日,春花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云兰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分析 点评:本案涉及到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云兰纸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

26、“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根据该条规定,本条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不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案例分析 而本案中云兰纸厂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每箱18元)的价格销售餐巾纸,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对手春花纸厂,且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由此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云兰纸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

27、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云兰纸厂应当承担其行为给春花纸厂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在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六)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不当有奖销售的定义和特征(1)不当有奖销售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2)不当有奖销售的特征:主体一般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卖方。 发生于有奖销售的过程中。 采用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奖励幅度。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六)不当有奖销售行为2. 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欺骗性有奖销售: 谎称有奖或对所设奖励作虚假表示。内定人员中奖。人为操纵中奖程序。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借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

28、不当巨额有奖销售。(七)商业诽谤行为 1、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为诋毁竞争对手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所谓商誉是指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总称。 商业信誉表现在一个企业的商业道德、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资信及价格的水平等方面。 商业信誉的特征有三:社会性、信息性、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七)商业诽谤行为2、商业诽谤行为的特征(1)实施主体必须是经营者。(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4)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商誉权的虚假事实。(七)商业诽谤行为 3、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 (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2)产品交易

29、中的商业诽谤。(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4)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4、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商业诽谤行为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制。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恒兴公司,被告:清源公司。恒兴百货公司决定以有奖销售的方式促销。清源公司公司具体办法及奖项如下:凡一日内在本公司购物满80元者,皆可获赠奖券一张,本次有奖销售设特等奖1名,奖价值48000元小汽车一辆,一等奖3名,奖价值 4000元彩电一台,二等奖10名,奖价值1000元洗衣机一台,另外还有三、四、五、六等奖。清源公司还展开了强大的宣传攻势,公司称:本公司所设奖项皆由消费者公平竞争,而不像本市有

30、的公司,虽然设奖,但公司内部职工知道一、二等奖的设置,实际上一、二等奖已由公司自己人摸去,如此欺骗、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实该谴责,务请广大消费者今后不要上当。许多消费者据此认定广播中所称的公司为恒兴公司。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又有消费者反映清源公司的自行车不能骑,质量有严重问题,且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法院判令清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费用862元由被告承担,并将有奖销售的其他问题交由市工商局处理。工商局经调查发现,公司职工赵某实为代公司买下了一等奖,而公司所设四等奖中的自行车实为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工商局责令清源公司立

31、即停止进行有奖销售,并罚款3万元。案例分析 点评: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有奖销售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第一、清源公司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第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清源公司为了打败竞争对手,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外宣传恒兴公司的一二等奖由公司自己人摸去,严重影响了恒兴公司的商业信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案例分析第二、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

32、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能超过五千元”。在本案中,清源公司的有奖销售行为存在三处违法之处:案例分析1、故意以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本案中清源公司特等奖被公司职工赵某买下的4张奖券所买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2、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清源公司所设四等奖中的自行车实为伪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法定限额。本案清源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时其最高奖项金额为48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3、13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例分析第三、清源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清源公司对因其违法行为给恒兴百货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恒兴百货公司为此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其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清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一、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机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 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二) 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受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概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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