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节涉外物权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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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n教学目的与要求:重点掌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有关内容,理解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一、有关涉外物权的基本问题(一)、涉外物权的概念及种类:n物权是指物的所有人或者对物享有某种权利的主体(法定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n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n涉外物权的概念: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二)、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1、物权的主体和客体2、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3、物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的条件4、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 5、物权的保护方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

2、原则(一)、物之所在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n产生13世纪法则区别说n发展n“动产三分说”第一类: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 第二类: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 第三类: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n有有体体动动产产所所在在地地:是指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点,即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为任何特定时间内的实际所在地。n无体动产所在地无体动产所在地: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应是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

3、件;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四)、例外:1、关于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适用送达地法;适用发运地法;用所有人的属人法。 n注意:在下列情况下,仍需考虑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当运送中的物品长期滞留于某地,如被保管在途中某处的仓库时,在此期间对上述物品的买卖、抵押、为防止货物腐烂而作出紧急处理等行为,便应适用物的现实所在地法。当代表运送中的物品的所有权凭证依交易所所在地法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则其效力依交易所所在地法。2、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旗帜国法或登记国法作为运输工具的准据法。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Eg:夫妻财产和抚养

4、关系中的财产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正常清算:属人法;依法清算:法人章程批准地或者董事会所在地法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五)、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n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n民通意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n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n海商法第27

5、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原船登记国的法律。”n案例某甲在美国建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问题: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n分析:适用中国法律。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有关无权适用登记地法

6、律。但本案中涉及的是新船,非从事运输而是被送到中国出卖的,因而与一般的动产在本质上一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中国法。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施瓦茨被告:诺顿有条件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宾州:动产交付后,卖方在没有支付价款前保留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买方债权人或善意第三人新州:赊销下卖方权利可以对抗直接买方和买方的债权人及善意第三人标的:保险箱问:(1)原告和施瓦茨之间的合同应受哪一洲法律支配? (2)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是合同之诉还是物权之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3)本案应如何处理?n分析:(1)合同受宾夕法尼亚州法律支配,合同订立和履行都在该州,合同涉及的保险柜所有权应由其法律支配。因为价款没

7、有付清,原告保留所有权。(2)两者无合同关系,属于物权之争。标的物是动产,适用权利争议时受让人财产所在地新泽西州法律。(3)被告败诉。三、国有化与补偿(一)、国有化的概念国有化是将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二)、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化n资本主义n社会主义(三)、国有化法令的效力一国国有化法令所及的效力范围。 1、国有化法令的域内效力及法律根据国有化法令或措施对外国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和效力。n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

8、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及赞成与否定域外效力的根据 是指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四)国有化补偿n不予补偿n充分、有效、及时补偿n适当的、合理的补偿(五)、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和实践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的、不低于原财产价值的补偿。n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后回厦门定居。1985年张某用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某。1987年张某打算将房屋出售。吴某在1989年4月,在未征得丈夫同意情况下与印尼华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15000元价格出售给吴某。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的房款,并将房屋交给吴某居住。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张某没有提供其夫同意的证明而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蔡某知道其卖房后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张某向吴某表示要求取消房屋买卖契约,各自返还收取的房款和占有的住房,吴某坚持房屋买卖有效,在不能协商的情况下1990年1月吴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问:本案适用哪国法律?张某与吴某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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