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章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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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v主要内容:v1、支付结算概述v2、现金管理v3、银行结算账户v4、票据结算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v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v (一)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v 单位、个人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v 银行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v 票据和结算凭证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v支付结算的分类v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和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v (2)(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仅适用于同城结算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v(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v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v 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含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v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

3、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不等同于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v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按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v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v 【区别】会计工作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v(1)统一管理: 人行总行:制定统一制度;监督管理全国。v(2)分级管理: 人行各分支行: 制定实施细则/单项办法,报总行备案/审批; 监督管理本辖区。 政策银行、商业银行的总行: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行总行批准; 具体实施(组织、管理、协调)。v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v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

4、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v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v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v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v 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v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v 主要是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v 3.银行不垫款原则v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中介机构,其负责托收或托付。同时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v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v单位日常支付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由于

5、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的限制较多,因此,单位在进行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v支付工具有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v票据结算主要是:汇票、本票、支票v非票据结算主要是: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v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v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依据,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v如: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v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v(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v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

6、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v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如: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账户权利) v(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v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v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v(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v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文

7、字v(1)字体:正楷或行书v(2)文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元角分;整(/正)v(3)特殊: 简写字(一、二)、自造字 银行不办理 繁体字(貳、陸、萬、億) 银行也应受理v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整(/正) v(1)金额到“元”位 必须写;v(2)金额到“角”位 可写可不写(一般不写)v(3)金额到“分”位 必须不写v3、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人民币”字样v(1)应印有“人民币”字样;没有需加填v(2)大写金额紧接“人民币”填写,不留空白v(3)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角、分”字样v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零” v(1)有0写零:1,409壹仟肆佰零玖元整v(2)多0(连续

8、)一零:60,001陆万零壹元整v(3)万位、元位尾零:不写或只写一个零 万位(或元位)的零属于尾零 情况1:仅该位为零,下一位(千/角位)不为零 情况2:或连续多零至该位,下一位不为零 举例:120.12; 12,001,234v(4)角零分不零:角位零不得省略(元后写零几分)v例:¥123.05人民币壹佰贰拾叁元零伍分v【技巧】零的写法是主要考点。“有0不写零”v的只有情况(3),否则“有0不写零”就是错的。v5、小写金额数字v(1)数字紧跟“¥”,不留空: 例:¥123.05 ¥ 123.05 v(2)数字不得连写;v(3)横杠的使用: 仅在无角无分时用,有角无分时不用 例:120.00

9、 可以写成120. 120.50 不能写成120.5v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防止涂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v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v 1月15日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 1月15日写成拾壹月壹拾伍日v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v8、填写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但简称具有排他性。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简称“银监会”

10、v(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v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v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v(五)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v1 1、签章:、签章:v(1)行为:签名、盖章、签名并盖章行为:签名、盖章、签名并盖章(即即签或章签或章) (只签名不盖章(只签名不盖章、只盖章不签名、既签名又盖章)只盖章不签名、既签名又盖章)v(2)主体:主体: 单位单位,银行银行: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名章: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11、个人个人:个人的本名签名或盖章:个人的本名签名或盖章v 2.2.伪造伪造VS VS 变造变造(注意联系会计核算的知识点) 伪造:假冒签章(会计:无中生有) 变造:更改签章以外事项(会计:篡改事实)v 3.3.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欺诈罪)v 4. 4.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v票据、结算凭证的更改票据、结算凭证的更改v【提示】注意联系会计核算的知识点v1.不得更改: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 (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金额不得更改)v2.可以更改: 内容情况:除以上的其他内容 更改要求: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正处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下列四种情况票据无效:下列四种情况票据无效:

12、v(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 票据,票据无效。v(2)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v(3)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v(4)更改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 称的票据无效。第二节 现金管理v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监督对象),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监督主体)监督。v 各级人行应严格履行金融管理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v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v1、职工工资、津贴; v2、个人劳务报酬; v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

13、金; v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v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v6、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v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v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v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上述第5、第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v二、现金使用限额v现金使用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

14、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v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增加或减少的由开户银行核定。v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内。v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v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v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

15、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v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v3、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v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

16、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v5、开户单位v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v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v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v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v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v不准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 额坐支现金v补充两条(不得拒收支票、本票和汇票或不得有现金结算 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v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规定予以处罚。v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v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v现金内控方法: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

17、不定期清查。v问题处理:发现挪用、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对于超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账款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v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v(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v2、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v3、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v(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v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

18、互分离、制约和监督。v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v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v(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v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v2、审批人在制度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v3、经办人在授权范围内,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v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v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业务,应当实行集

19、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业务。v(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v1、支付申请(部门及个人)v2、支付审批(审批人)v3、支付复核(复核人)v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v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v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v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v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v5、基本存款账户v6、一般存款账户v7、专用存款账户v8、临时存款账户v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10、异地银行结算账户v11、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v1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v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

20、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v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v特点:v(1)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同于外币存款账户v(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不同于储蓄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v(3)是活期存款账户不同于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v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v(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 注意: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v 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

21、户管理。v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v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v 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三)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v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v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v 存款人只能

22、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v (二)自主选择原则v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v(三)守法原则v 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v(四)存款保密原则v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v(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v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

23、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v(1)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送开户银行。v(3)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v(2)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v(4)银行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义务(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人行备案)。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人行核准。v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24、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v注意: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之日起3 3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v“正式开立之日”:核准类,人行核准日期v 备案类,办理开户手续日期v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v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v(1)存款人预留印章v(2)名称的一致性: 即账户名称、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预留银

25、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v但除以下三种情况:vA、注册验资临时户中账户名称与其预留银行签章名称。vB、预留银行签章依法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vC、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和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v(3)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的退还,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取得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手续。v(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v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v(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v 定义: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

2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应办理的变更手续。v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v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v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v(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v 定义: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v 银行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v 存

27、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出撤户申请:v(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v(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v(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v(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v 存款人有上述(1)、(2)条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户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撤户。v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8、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v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v 存款人因(3)(4)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v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v(3)撤销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v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29、。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v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v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v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v 5. 开户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帐户,

30、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销帐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五、基本存款账户 v(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v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v(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v1、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v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

31、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v 可见: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v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略)v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v(三)开立基本户的程序v1、开户银行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报人行核准。v2、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户,其他银行结算户的开立以基本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户开

32、户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户开户证上登记。六、一般存款账户 v(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v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v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v(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v1、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没有数量限制。v2、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

33、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v(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v备案制,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v在基本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并签章,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户开户行。七、专用存款账户v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v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QFII账户纳入到专用户管理。v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专用存款账户的不同使用范围:v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v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

34、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v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v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v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v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35、,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v(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v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v存款人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v(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v(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v(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v(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v(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v(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v(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v(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v(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v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36、证明文件v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v(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v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核准制,核准程序同基本户核准程序。v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备案制,5日内报人行备案,3日内通知基本户开户行。八、临时存款账户 v(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v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v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v(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v 1、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v账户管理

37、办法规定,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v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v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v (3)注册验资、增资v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v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若不是临时的,可开立其他结算账户)。v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v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v2、开立临时户所需的证明文件(略)v(三)开立

38、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v除注册验资、增资验资账户(备案制)外,核准制。v(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v期限: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内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由当地人行核准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证,颁布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核准展期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2年。v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范围v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

39、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v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三项功能:v (1)活期储蓄功能;v (2)普通转账结算功能;v (3)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功能。 v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v 存款人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 (1)工资、奖金收入;v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v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v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v (5)个人贷款转存;v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v (7)继承、赠与款项;v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v (9)纳税退

40、还;v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v (11)其他合法款项。 v(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v 1、开户条件v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v(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v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v2、开户证明(略)v(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程序(略)v(四)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v(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

41、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有关证明、协议、合同)v(2)支付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v(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向银行委托收款(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前述有关收款依据。v(4)银行认真审查付款依据。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v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v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v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v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v(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42、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v(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v(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v(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v(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v2、所需证明文件(略)v(三)开户程序v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v(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v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v2、负责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开户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v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

43、为予以处罚。v(二)开户银行的管理v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结算账户行为。v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的开户资料的审查,及时向人行报送开销户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v3、对已开立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

44、银行当地分支行。 v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v(三)存款人的管理v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v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v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v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v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v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v存款人的开户许

45、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填写“补换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开户银行向当地人行提出补换。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v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v存款人在收到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当地人行或基本户开户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到当地人行申请重置密码。 v十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v(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v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

46、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 (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v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v(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v(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v(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v(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v(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v3、存款

47、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不分经营性存款人和非经营性存款人)。v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二)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v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

48、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v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v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49、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v(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v(3)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v(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v(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v(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第三节 票据结算v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v(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v 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v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货币证券(如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商品证券(如仓单、提单等)v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

50、据,即货币证券。v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v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v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注意分类)v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v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v(二)票据的特征v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以非金钱的其他财物为给付标的的证券,不属于票据

51、(是金钱证券)。v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是要式证券)v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是完全有价证券)v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v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提示证券 )v6、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他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无因证券) v7、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是流通证券)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v(三)票据的功能v (1)支付功能v (2)汇兑功能v (3)信用功能v (4)结算功能(即抵消功能)v

52、(5)融资功能(票据可贴现、转贴现、再贴现)v四、票据法律关系四、票据法律关系v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等。v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如:票据上正当权利人对法律规定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v3、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

53、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v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但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例: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请求乙返还汇票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C.请求丙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v例:A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B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A公司,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汇票到

54、期前,A公司的骗术暴露,B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与A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C.汇票无效D.A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C也不能享有v(四)票据当事人v定义: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v 票据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的必要主体。v 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v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就是出票人)。v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作成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

55、、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 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 指票据到期并经提示后收取票款的人 付款人 指自己或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 持票人指持有票据的人承兑人 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 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 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 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v(五)票据权利与责任v1.票据权利v (1)定义: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v 两项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v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

56、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v追索权: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v注意: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v注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法定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v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v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v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

57、据即获得票据权利。v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v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v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善意,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v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v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v例:甲以背书方式将票

58、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v例: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的,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v(2)票据权利的时效v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v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v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v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v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v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v案例:A企业于2007

59、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承兑日找对日),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如承兑日为4月10日,则到期日为2007年7月10日,持票人E应在7月20日前向银行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E在法定期限内向遭到拒绝, 7月15日取得相关证明后,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A企业、 B企业、 C企业、 D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v(1)持票人E企业对B企业、 C企业、 D企业的首次追索权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v(2)如果C企业向

60、E企业清偿了102万元(金额、利息、费用),则C企业不能向D企业行使追索权(不能回头追), C企业向B企业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之日起3个月,如果B企业向C企业清偿了103万元(金额、利息、费用),则B企业只能向A企业追索,此时就不是3个月了,而是自汇票到期之日起2年,因为A企业是出票人。v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多选)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

61、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v3.票据权利的行使v 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v(1)提示承兑(适用于汇票,未经提示承兑的汇票则不能请求付款)v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v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v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v(2)提示付款v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v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v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v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

62、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v注意: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v案例、A企业于2007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是根据出票日找对日),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又背书转让给E企业,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7年7月1日,持票人E应在7月10日前向银行提示付款v(1)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其前手B企业、 C企业、 D企业的追索权,但并未丧失对出票人A企业,承兑人甲银行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在作出说明以后,付款兴甲银行仍应对持票人E企业付

63、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2007年7月1日- 2009年7月1日)v(3)行使追索权v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v 在汇票到期日前,如果:有下列3种情况,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v 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v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v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营业活动的 v(4)票据权利行使时间和地点银行营业点和营业时间v(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

64、的行为等。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v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v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v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v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v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v(6)票据权利的抗辩v 定义: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v 行使抗辩权的情形:v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v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

65、v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v 因重大过失取得的票据v.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v 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v7 7、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 v (

66、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 )v (2)票据的伪造行为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v(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v(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

67、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v案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支票后被D偷了,D伪造C的签章背书转让给善意持票人E,如果E遭拒绝付款:v(1)E可以向出票人A,背书人B进行追索,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A、B,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v(2)E不能向C进行追索,因为C没有在票据上真正签章,即使持票人E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v(3) E也不能向D进行追索,因为D根本就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已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

68、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v票据的变造v(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v(2)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v(3)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v注意: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v 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

69、(除法定不得变更的事项外),属于有效变更,不属票据的变造;v 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例如支票),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票据的变造;v 改变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票据的变造。v2.票据责任v 定义: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v 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形:(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的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而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因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

70、义务。 v(六)票据行为v 定义: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v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作成票据、交付票据)。v 2.背书v 定义:收款人或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v 背书有两种: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v要求:v (1)背书必须作成记名背书;(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

71、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的背书) v (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v(3)票据金额部分背书(部分背书)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多头背书)无效v(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v(5)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行背书转让。v(5)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v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

72、代理权的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v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v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v注意:质押背书与委托收款相同之处是,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不同之处是,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

73、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v1、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并注明“仅用于支付定金”,乙可以将该汇票用于其他用途。()v2、甲出票给乙,乙将汇票质押背书转让给丙,则持票人丙成为票据权利人。()v3、甲签发一张汇票,经乙承兑后交给丙支付货款,丙将该汇票记载“委托收款”后背书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如果戊在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戊可以追索票款的对象有()。A.甲 B.乙 C.丙 D.丁v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并盖章的行为。v 要求:v (1)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支票和本票都没有承兑;v (2)付款人承兑汇票的,

74、应当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v (3)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处。 v注意:v(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银行承兑汇票每天万分之七,商业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处以百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v(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v(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v(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v4.保证

75、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v 要求:v (1)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后,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v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v (3)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v(4)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v(5)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v(6)如果保证人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保证人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

76、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v(七)票据签章v 定义: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签章为票据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事项。若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可能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v 签章当事人:v (1)票据签发的,由出票人签章;v (2)票据转让的,由背书人签章;v (3)票据承兑的,由承兑人签章;v (4)票据保证的,由保证人签章,v (5)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由持票人签章。 v签章的效力:v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v (2)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v (3)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

77、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v(八)票据记载事项v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v 1.必须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的事项。如票据种类、出票的金额、出票人的签章等等v 2.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记载,也可不记载;未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适用法律规定的统一认定。如出票地、付款地、背书日期、汇票付款日期等。v3.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v 4.不产生票据法上

78、的效力的记载事项除上述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如票据用途、交易及合同号等v(九)票据丧失的补救v 定义: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v 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v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v 可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v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天内没

79、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13天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v2.公示催告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和程序。v 行使的时间要求: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v 3.普通诉讼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二、银行汇票v(一)银行汇票的概念v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

80、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申请人申请签发1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账户资金至少100万)v(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v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v(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v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v(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v(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v(3)确定的金额; v(4)付款人名称v(5)收款人名称; v(6)出票日期;v(7)出票人签章。v 必须记载事项为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其一的,银行汇票无效。v2.银行汇

81、票的相对记载事项v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可以依法律规定推定。v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v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v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v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v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v(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v 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v (1)见票即付;v (2)定日付款; v (3)出票后定期付款;v (4)见票后定期付款。

82、v 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五)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v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v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v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

83、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v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六)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v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v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v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v 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v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v 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v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v 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

84、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v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v 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v 5.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 v6.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

85、理转帐。v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v8.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v 9.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v 10.银行汇票丧失的,失票人可以凭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

86、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v三、商业汇票v 1.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目的是空手套白狼,过几个月付款)v 种类: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v 2.使用范围v 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同城、异地均可使用。v 3.记载事项v (1)表明“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v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v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v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v4.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v

87、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v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v5、银行承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v(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v(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v6.商业汇票贴现v(1)贴现条件。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v(2

88、)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v(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v四、银行本票v1.定义: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v 种类:定额本票(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和不定额本票v2.使用范围v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

89、票可以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v3.记载事项v 绝对记载事项:v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v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v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v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v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v4.提示付款期限v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起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v1、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 )。v A商业汇票 B银行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v2、宏达汽车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向飞驰股份公司购买一批汽车

90、轮胎,委托其开户银行于当日签发一张价值20万元的银行汇票,飞驰股份公司收到银行汇票后应在( )前提示付款。v A2006年3月22日 B2006年5月12日v C2006年4月12日 D2006年9月12日 v3、关于银行汇票办理和使用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v A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都必须是个人v B出票银行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只将银行汇票联交给申请人v C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内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v D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v4、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 ),缺少任何一联,银

91、行不予受理。v A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B银行汇票和进账单v C银行汇票和收账通知书 D银行汇票和收款委托书v5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 )。v A汇票申请人 B出票银行 v C汇票的持有人 D汇票的背书人v6、某银行签发的一张银行汇票中有以下记载事项,其中属于非必须记载事项的是()。v A出票行名称及签章 B付款地S市 v C出票金额50万元人民币 D收款人某工厂 v7、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v A.自见票日起1个月B.自出票日起1个月v C.自见票日起2个月D.自出票日起4个月v8、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 )。vA.定日

92、付款 B. 出票后定期付款C、见票即付D见票后定期付款 9、下列票据可以背书转让的为( )。v A银行汇票 B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v C现金支票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v10、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 )。(多选)v A银行汇票 B股票 C商业汇票 D支票v11、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除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外,还必须记载( )。 (多选)v A出票日期 B付款日期 C出票地 D出票人签章 v12、关于银行汇票结算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v A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v B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v C银行汇票未填明

93、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不受理v D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v13、对于票据背书,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多选)v A、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v B、背书转让可以附条件,所附条件也具有票据上的效力v C、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的背书v D、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v14、下列关于银行汇票适用范围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多选)v A.银行汇票限于单位使用 B.银行汇票限于个人使用v C.银行汇票限于异地使用 D.银行汇票限于同城使用v15、下列各项票据中,不得背书转让的是()(多选) A.现金支票 B

94、.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v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 v16、下列银行汇票属于无效票据或银行不受理情形的有( )。(多选)v A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的 B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v C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 D实际结算金额低于票面金额的v17、下列票据允许挂失止付的为( )。v A现金支票 B转帐支票 v C银行汇票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v18、银行汇票在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另行记载其他出票事项,该记载事项同样具有票据效力。( )v19、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 v20、

95、申请人和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也可以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v21、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未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则出票银行的付款责任免除。( )v22银行汇票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出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v2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得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支票 v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v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v 支票按支付

96、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v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v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v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v2.支票的使用范围v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转账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v3.支票记载事项v(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v(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v(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v 缺少上述任一事项,支票无效。v4支票提示

97、付款期限v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v5.支票办理要求v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v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v(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

98、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v(4)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v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v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出

99、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v1、下列不属于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 )。v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日期 v C付款人名称 D付款地v2、宏东电子有限公司会计赵某于2006年1月15日签发一张1.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公司,用于支付甲公司的货款,甲公司持该转账支票到银行转账时被拒绝受理,原来该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仅为8000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要求宏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为( )。 v A300元 B75

100、0元 C1000元 D1500元v3、既可以用于转账,又可以支取现金的支票是( )v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v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v A3天 B10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v5、下列关于支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v A、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v B、现金支票既能支取现金,也可以办理转账v C、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提示付款v D、转账支票在票据交换区域可以背书转让v6、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的关系是()。v A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v B现金支票只

101、能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用于转帐v C现金支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帐v D转帐支票可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不能转帐v7、甲公司 8月20日银行存款账户余额5万元。20日,一材料供应商上门到甲公司催要金额为20万元的材料货款。财务人员为了尽快将供应商打发走,就向材料供应商开出了一张20万元的转帐支票。根据规定,甲公司开出的这张转帐支票属于( )。 v A.空头支票 B.远期支票 v C.伪造支票D.变造支票 v8、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v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签章v9、甲企业在其银行存款不足1万元的情况下,向业务单位开出一张1.5万元的转帐支票,银

102、行可对其处于( )罚款。v A1000元 B750元 C500元 D300元v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的为( )。v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背书人v1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多选)v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出票金额v12、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多选)v A.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v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v13、 根 据 票 据 法 规 定 , 禁 止 签 发 的 支 票 包 括()。(多选)v A.未记载付款地的支票 B.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v C.空头支票 D.与预留签章不符的

103、支票v14、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的支票有( ) (多选)v A、现金支票 B、转帐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v15、下列有关支票结算方式的表述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为( )。(多选)v A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v B支票一律记名 v C支票均可背书转让v D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v 16、远东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采购员张某,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的货款,但转账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则该转账支票无效。( )v 17、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作出相应说明后,付款人仍应付款

104、。( ) v 1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10天,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该记载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 )v 19、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 v20、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结算各种款项均可使用支票。( ) v 2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结算。( ) v 22、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支票都不得背书转让。( )v 23、支票在同城或异地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结算中均可使用,它具有方便、灵活等特点,是一种应用范围较广的结算方式。( )v 24、支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存款人委托办理支

105、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v【案例分析1】甲公司2006年3月份发生以下事项:v(1)3月5日,财务部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丙,该支票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采购员刘某持该支票向A商场购买办公用品,刘某在转账支票上补记载了收款人为A商场、金额为4800元,并将转账支票交给了A商场。A商场于3月18日持该转账支票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v(2)3月20日,该公司向B厂购买一批原材料,财务部向丙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丙银行为其签发了一张价值30万元、收款人为B厂的银行汇票。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该批原材料实际结算金额为35

106、万元,B厂按实填写了结算金额并在汇票上签章。B 厂在3月24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受理。v(3)3月25日,甲公司获准从建行乙支行取得贷款50万元,财务部在乙建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3月26日财务部开出转账支票从该账户支付3万元给C公司,用于归还所欠C公司货款,当天,会计人员持票向乙建行办理转账手续时被退票。v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v(1)甲公司财务部签发的未填写收款人名称和出票金额的转账支票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v(2)丙银行拒绝A商场的付款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v(3)丙银行拒绝受理B厂的提示付款请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v(4)乙建行对甲公司3月26

107、日开出的转账支票予以退票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v【参考答案】:v(1)有效。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v(2)符合规定。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该案例中A商场于3月18日提示付款超过了法律规定期限,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v(3)符合规定。按有关票据法律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该案例中,B厂在银行汇票上填写的实际结算金额35万元,超了出票金额,银行可不予受理。v(4)不符合。按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但注册

108、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甲公司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不受3个工作日的限制,所以乙建行退票不符合规定。 v【案例题2】甲公司财务部于8月15日开出一张面额为10000元的转帐支票,用于向乙宾馆支付会议费,8月20日乙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企业银行存款余额不足10000元,于是便退票,并对该企业处于1000元的罚款。乙宾馆要求该企业除支付其10000会议费外还另需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9月6日,甲公司向A企业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并通过开户银行向A企业开出一张50万元的银行汇票,付款人为丙银行。由于受市场的影响,该业务的实际

109、结算金额为55万元,A企业在银行汇票上签了章,并按实填齐了相关内容。A企业接受了该汇票后到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拒绝承兑。v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v(1)甲公司开出的这张转帐支票属于什么性质的支票?v(2)银行对该公司处于1000元罚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v(3)乙宾馆向其要求支付2000元赔偿金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赔偿金额应为多少?v(4)丙银行拒绝A企业付款请求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v参考答案:v(1)属空头支票。v(2)符合规定。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该企业票面金额的5

110、%为500元,所以应处于1000元的罚款。v (3)不符合规定。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该企业可要求赔偿的金额应为10000*2%=200元。v(4)符合规定。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该案例中,A企业在银行汇票上填写的实际结算金额55万元,超了出票金额,银行可不予受理。v【案例3】A、B、C三方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振华有限责任公司。3月份A按规定手续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了临时存款账户,出资人A、B、C分别存入40、30、10万元。在验资期间,鉴于设立公司需活动经费,A欲在临时存款账户上取

111、出5万元现金。5月20日振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按规定在工商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存入70万元,并要求银行于开户当日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光宏公司30万元用于购置一设备。6月中旬,振华公司在农行、建行又开立了两个一般存款账户,并决定今后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统一从农行的一般存款账户上中支取。v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v(1 1)A A从临时账户上支取从临时账户上支取5 5万元的想法能否实现?说明理由。万元的想法能否实现?说明理由。 v(2 2)公公司司于于银银行行账账户户开开立立当当天天付付款款给给光光宏宏公公司司3030万万元元

112、的的要要求求能否实现?说明理由。能否实现?说明理由。 v(3 3)公司开立两个一般存款账户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公司开立两个一般存款账户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v(4 4)公公司司职职工工工工资资、奖奖金金从从一一般般存存款款账账户户上上支支取取是是否否符符合合规规定?说明理由。定?说明理由。 v参考答案:v(1)不能实现。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v(2)能实现。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正式开立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外。v(3)符合规定。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

113、理规定,存款人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v(4)不符合规定。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支取工资、奖金和现金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v第四节:其他结算方式一、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3、汇兑用于异地结算 4、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5、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6、收账通知是银行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7、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二

114、、托收承付 1、办理托收承付的要求:必须是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托收金额的起点: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能通过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对) 3、承付期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次日起计算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v(三)委托收款:v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方式。v委

115、托收款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v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v四、国内信用证四、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指:国内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注意: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

116、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v1. 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v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v3.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v4.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v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v五、信用卡(单位卡和个人卡)v1、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存取现金。(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v2、销户时,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v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v六、电子支付vP118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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