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题_金融证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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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word.zl- 保险案例分析题 金融保险协会 一、保险理赔要正确理解近因原那么 案情简介 王某于 2001年 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 2003年 1 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那么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2、价值。 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自杀而是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及结论

3、如果仅仅从?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口起两年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 从外表来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千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日司那么应承当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首先,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近因原那么是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围时,保险人才应承当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当赔偿或给付责任的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那么,但在司

4、法实践中,近因原那么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当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网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冈。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围保险人就应当承当保险责任。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凶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拟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 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当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其次,从?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

5、法初衷来看,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成心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应当做出日的件缩限解释,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导致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实施自杀行为的,才属于本条法规的围。 - - - - word.zl- 从近因原那么来看,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精神分裂症,属于保险责任;从?保险法?第六十六条防止道德风险的立法目的来看,被保险人自杀并不是出于谋取死亡保险金的目的,不存在道

6、德风险,并不应该受此条规制约。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承当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 本案的情形虽较为少见,但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颇有借鉴意义。本案表达了近因原那么和法律解释原那么在理赔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对于保险事故的原因不能凭外表理解,应当依据近因原那么深究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不可机械套用,轻率地得出结论,应当尽量探求其立法本意。同时,本案还提醒保险公司,假设想免除此种责任,应当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在责任免除一节中尽可能地列明各种细节,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同时做好解释工作,使投保人充分理解其含义,将潜在纠纷化解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 二、同一车祸不同赔付 案情简介 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拟偏

7、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2003年 5 月 12 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载着所有乘客的面包车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员工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因心肌堵塞,于第二天死亡。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置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lO 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 27岁,身体一向非常安康;而员工成某 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据此,保险公司结合

8、近因原那么做出了如下理赔决定:确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并认定员工王某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付 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而员工成某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围,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5 万元,但是,核定员工成某最终死亡是由于心肌堵塞,心肌堵塞是员工成某死亡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围,保险公司不承当意外身故保险金。 员工成某的受益人对赔偿结果非常不理解, 他们认为同一场车祸下死亡的两个人应该得到一样的赔付,如果没有车祸就没有可能诱发心肌堵塞,所以车祸是导致成某死亡的原因,保险公司为成某

9、支付的赔偿金应该要和支付给王某的一样。 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中,员工王某与成某在同一场车祸中死亡却获得不同的赔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认为这二人的死亡近因不同。 员工王某在车祸中死亡,生前身体一向非常安康,车祸是导致其死亡的唯一近因,而车祸又具有非成心、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特点,属于意外。因此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幽,保险公司赔付 10万元保险金完全正确。 员工成某在车祸中受重伤,在医院抢救中因心肌堵塞死亡。分析他死亡过程,属于多种原因交替发生的情形:车祸导致失血过多,抢救中发生心肌堵塞死亡。根据近因原那么,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

10、,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在成某死亡过程中,心肌堵塞是介入原有因果关系的新原因,它独立于车祸存在,所以心肌堵塞是成某死亡的近因。而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11、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心肌堵塞属于在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围,保险公司不承当身故保险金。但是成某的胳膊是在车祸中受伤的,保险公司应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5 万元。 保险公司在进展理赔调查的过程中运用了近因原那么,判断员工王某的死亡近因是车祸,而员工成某的死亡近因是心脏病。故而赔付 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员工王某的受益人,赔付 5 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给员工成某的受益人。 本案启迪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

12、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争议常发生在这样的场合: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开展过程中又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如何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近因原那么对如何从事实原因中筛选法律原凶并没有提供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近因标准也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有时不得不用“实用、公共政策或者大致的公正观念的需要这样的政治性用语进展解释,因而受到一些人的批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绝大局部情况下,人们可以借助他们的普通观念和感觉来判断哪些不正常的因素介入了因果关系,一般人观念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概念可以证明在许多方而都具有结实的道德根底,这一点也是在司法实践

13、中还在继续使用近因原那么的原因。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要件保险利益 案情简介 某于 1997年 5 月 5 日以其未婚妻某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人寿险,该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承保,并向某签发了保险单。此保险单中写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为配偶;保险种类主险为平安长寿,保险金额为 20万元,保险费 14 960元年,保险期为 1997年 5 月 5 日中午 12时至终身;附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1 万元,保险费 30元,保险期为 1997年 5 月 5 日至 1998年 5 月 4 日止;缴费形式为年缴。保险合同第三条还约定:“投保人交费满两年且保险期限已满两年者,投保人可

14、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给付退保金。某作为被保险人亦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将 ?营销险种两年返险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及?平安长寿保险计算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告知投保人。 1998年 5 月间,某在与某解除恋爱关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返还保险费的请求,双方因返保中应扣除手续费的比例问题而产生纠纷。 某向市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在与未婚妻分手后向被告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申请退还保险费。但被告要求扣除保险费的 74作手续费, 被告的此种要求没有根据。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我缴纳的保险费。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支公司辩论称:原告以其

15、未婚妻为被保险人与我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原告在缴费期间及保险期均未满两年的情况下,不可以提出退保。我方提出的退保比例是根据?保险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出来的,是有依据的。鉴于我方在保险期已承当了一定保险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那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足退保中关于手续费比例份额问题。作为保险合同纠纷,首先应明确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即在人身保险合同争议中,要审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反映的事实来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死两

16、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

17、是- - - - word.zl-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存在而获得利益,因保险标的丧失或损害而遭受不利。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是保险损害填补原那么的主要表现。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应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前,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由投保人为其投保以生命安康为容的人身保险,并交由保险人备案,否那么,不能称之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应是投保人为第三人投保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某在保险合同中签字为由,视为其同意原告为其保险的做法是不妥的。 另外,原告违反投保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最大老实信用合同,保险人主要依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8、的如实告知而决定是否承保或承保类别。本案中,原告在明知其与某系未婚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却在投保时填写“配偶关系,说明原告违反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综上,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由于是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费不应返还。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因某在保险合同中签字,故应视为经某同意以其为被保险人,故原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履行了各自相关义务,故该保险合同有效。但该合同中的第三条与?保险法?相悖,属无效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原告在投保未满两年期限向被告申请退保符合法律规定,被告

19、依法应在扣除手续费后给原告退还保险费。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的?比例表?及?说明书?,因签订合同时,未向原告提供,不属合同容,不产生合同效力,故手续费只能依本案事实酌情计算。鉴于合同中附加保险责任期限已届满,故已付保险费不予返还。根据 ?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一二条、第六十一八条之规定,该院于 1998年 10月 18日判决如下: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单人身保险合同局部有效,该合同中第三条无效。 (2)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一次性返复原告保险费的 80即人民币 11 968元,如逾期未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宣判后,

20、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上诉。 本案启迪 本案事实简单且清楚,原、被告之问对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争议,只在可否退保及退保费的比例上有争议,依照不告不理之原那么,似对合同效力问题,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并否认。但本案之事实,涉及众多人身保险法律问题,又是值得一谈的。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仅对(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及(3)前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故投保人以这些人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而投保人以未婚妻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因未婚妻不属配偶,也不属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21、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人对未婚妻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此理由主保险合同无效,法院也应当支持保险人的这种主。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不属该条第一款规定围的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而成为该合同的被保险人,视为投保人对这种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以这种人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有效。本案原告作为投保人,以其未婚妻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未婚妻也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保险人对此至诉讼时也成认原告是以未婚妻为被保险人向其投保,并认为合同有效,都充分

22、说明原告之未婿妻同意原告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是具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

23、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有保险利益的。可是,在保险单中写明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却是配偶关系这是否意味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呢?这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来认定:如果投保人隐瞒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如本案隐瞒被保险人是其未婚妻的事实,那么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同意,都因投保人不尽如实告知义务而可致合同无效;但知果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被保险人与其的真实身份关系,保险人也不表示异议,反而认可其填写的与真实身份关系不符的他种身份关系的,也不主合同因此而无效的,就不能因此情节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

24、况下,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因而合同无效,或因而应解除合同关系的权利在保险人一方,保险人明知而不主权利的,视为是承受了对其不利的风险,合同应当有效。 其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同意应用什么形式表示,在第五十六条中做了规定。但第五十六条中仪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呵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该种“书面同意的要一种程序性要求,这种程序性要应由保险人予以如实说明和指导的,即要什么样的形式才符合要求,是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实说明的容,表现为保险人的应尽义务。所以,无论“书面同意形式要件是严格的还足简单的应由保险人告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何做,不告

25、诉的,或者明知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而不表示异议的,应视为是保险人未尽义务或放弃权利。在本案中,保险人未告知这方面的要求对被保险人的签字也予以承受,至诉讼时也未主“书面同意的形式要件要求,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 最后,关于本案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效力,法院认定为其容与?保险法?相悖而无效,但对与?保险法?哪条规定相悖,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从其适用的法条来看,似是认为违反了第六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后起 30日,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的规定。这里有个?保险法?一般条款与特别

26、条款的关系的问题。对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问题, ?保险法?一般条款即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保险法?特别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本案保险合同第三条是对投保人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保险人认为原告作为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应符合该约定的条件,似应是成立的。但为什么未得到支持呢 ?这是因为?保险法?特别条款与保险合同约定条款有相互排斥的关系。即在对某个条款末有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从法律一般规定或约定条款;在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从特别规定。而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恰恰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条件的特别

27、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即第=条的容与?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相抵触,所以,第三条应认定为无效。 四、代签名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案 案情简介 2000年 11月 12日,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到某单位办公室推销人寿保险。该办公室职员某分别为家住农村的父亲某某、母亲某、妹夫王某三人各自购置了卡折式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期间一年,每份保险费 50元,保险金额为: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50 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保险金额 l 000元。在填写保单过程中,填到“被保险人签名一栏时,因被保险人家在农村,离当地较远,后就由在场的某二同事签了字,王某随后将保单交回保险公司。2000年 12

28、月 15日,王某将三份卡折(保单)客户留存联送给某。2001午 5 月 7 日,某之父亲到山上劳动,骑马摔下,致头颅损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某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出外调人员到现场查勘证实某某确属意外死亡。2001年 5 月 10日,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

29、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保险公司审核相关单证后认为:该保单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愿意退还 50元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某认为该保险合同系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下填写,且经保险公司签字(盖章)认可,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5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

30、该保单没有得到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且投保人也未能出具任何能证明被保险人愿意参保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证明材料,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某那么认为,虽然投保单上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但该行为的起因是被保险人家住农村,路途遥远,且该代签名是经过保险代理人王某认可的,可视同保险公司已获知此行为而保险公司在情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保单,可认为保险公司对该代签名行为放弃了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的权利,日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进展抗辩,保险公司应当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情分析及结论 根据上述意见分歧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保险合同在没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31、下, 合同是否有效。对十本案,虽然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某的父亲没有在保险合同中亲笔签名,但保险合同是有救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保险合同本身来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某与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合同。某作为投保人,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后即已完成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而在被保险人某某发生意外伤害后, 保险公司也应当依约履行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为依据,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而不予理赔的做法,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和市法本意

32、,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投保人为赚取保险会成心谋害被保险人的情形发生,因而特别规定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而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解,被保险人某的父亲死后,某要求理赔,该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因而足无效合同,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只是受伤住院,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显然足不合理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不应逃脱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从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该案中保险公司的行为适用保险最大诚信原那么中的弃权与制止反言。在该保险合同订

33、立过程中,代签名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王某在场,说明保险公司对此代签名行为是知情的。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违背保险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仍旧开具保单,收取保费,增加了投保人在时间和金钱上的负担,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那么保险人日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其解除保险合同或抗辩的权利,在此那么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得以某父亲未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而主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调查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代签名行为是经过 r 保险公司的默示认可的,虽然其代签名行为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该法规的立法本意,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

3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立即支付某保险金 50 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启迪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

35、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准确理解保险条款是理赔员的职责。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赔案的每一个方面,分析保险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首先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仔细审查保险单证,从而到达认清保险事实,准确理赔的目的。本案中理赔人员从被保险人亲笔签字人手,找到了案件的疑点,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落实了非被保险人

36、亲笔签名的问题。理赔不仅仅是审结案、打印的简单流程,要跳出仅作为一个理赔操作员思想的束缚,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公正客观地对待赔案,真正做到不惜赔、不错赔、不乱赔。既要维护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客户应得的利益。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核保,不断增强核保实力,加大核保力度,防患于未然。 另外,法院认为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与?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不适应。过于牵强。从本案中也可发现我国?保险法?的一些疏漏之处,例如,未明确界定哪些保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这些都需要在?保险法?的补充和

37、修订中不断完善。 五、无被保险人签名的死亡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00年 9 月 15目,投保人黄某向保险公司为其舅父黄某某预定了 6 份“一生平安人寿保险,并预缴了首期保险费 3 600元。同年 9 月 25日,黄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被保险人黄某某的体格检查表。lo 月 8 日,保险公司业务员某将黄某委托让其代填的投保单报上级公司审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于 10月 10日制作了正式保险单和保费收据。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黄某,被保险人黄某某,起保日期为 2000年 9 月 16日零时,受益人黄某,保险金额 62 280元,交费方式为年缴。投保人黄某收到保险单后,未对其容提出任何异议。2001

38、年 12月 5 日,被保险人黄某某因病死亡,投保人黄某于 12月 12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缴纳第二期保险费已过宽限期(起保日为 2000年 9 月 16日零时,续交保费 60日的最后期限应为每年的 11月 16日零时,而黄某某是 2001年 12月 5 日死亡,已超过续交保费宽限期)为由,拒赔保险金,但因考虑保户经济困难,保险人同意退还首期保险费 3 600元。投保人黄某同意保险公司的决定并签署终止保险合同的协议书取回保费 3 600元。2002年 1 月,投保人黄某又以其舅父黄某某的死亡是在第二期保险费宽限期 60日为由,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39、保险金及其他损失。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黄某收到保险单后,未对其容提出异议,说明投保人对此保险合同认可。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保险费,也未在规定的续交保费宽限期(2001年 9 月 16日至 11月 1 6 日)补交保费,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缴费宽限期完毕的次日起中止。被保险人黄某某是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死亡(2001年 12月 5 日),保险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上诉人黄某认为:保险公司是在 2000年 10月 10日开出了正式保单,起保日也应从同一日算起,舅父的死亡时间是在第二期续交保费宽限期(2001年 10月 10

40、 El 至 2001年 12月 10日);而且致使黄某延误交费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未按约上门向其收取保险费,故保险人拒赔理由不充分。 案情分析及结论 奉案例中保险公司不应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第一种观点正确,但拒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保险合同是由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共同构成。投保单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或嚣名认可。本案中黄菜申报保险公司审批的投保单,系委托他人代填又未署有本人和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未遵循正常投保的法律程序。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

41、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投保人黄某收到正式保单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已经认可保单容,双方

42、已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日后不应再主更改投保 H 期及保单生效日期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未按期交付第二期保险费,也未在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补缴保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的死亡发生在保险合同的失效期,保险人不承当对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投保人黄某为其舅父投保的 6 份“一生平安人寿保险足一种死亡保险合同,订立时未取得被保险人黄某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该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应属无效。该理由应是保险人拒赔的主要依据。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 4T 为被确认为无

43、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及其业务员明知投保单不应代填却替黄某代填,明知死亡保险合同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却未取得被保险人黄某某的签名认可,并对其予以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因此,虽然说保险人依据保险法规拒赔有理,但在保单订立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此次的诉讼纠纷负主要责任,赔偿投保人的误上损失以及差旅费等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保险公刊在拒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上占据有利地位: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什的保险合同,未有被保险人签名认可,合同为无效合同

44、,应当拒赔;投保人在续交保费宽限期 60日未交保费,致使保单失效,电应拒赔。, 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双方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未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必履行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差旅、误工等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史持,限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5 日,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共计 1 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审理费用 2 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1 500元,原告黄某负担 500元。 本案启迪 本案涉及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包含死亡保险,应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那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在审

45、核、报批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此类保单格外关注,防止造成诉讼纠纷;投保人应在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防止导致保单失效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在售后效劳方面也应进一步加强, 及时通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以重视并实施投保人对投保单的亲笔签名制度,作为规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做好投保人的告知工作,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如何确定复效合同效力的起算日 案情简介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 3 月 1 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于 1 998年 5 月 2 日中止。1999年

46、 5 月 1 日,王某补缴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 10月 10号,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那么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缺乏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投保人认为,既然已补缴所欠保费,而且保险公司已同意继续承保,说明合同有效,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

47、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由于投保人是在

48、两年自杀,不属于给付责任,因此予以拒赔。案情分析及结论 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的保险纠纷案。 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巾的常见条款。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除此之外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那么复效合同下自杀条款的效力终究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还是从复效

49、之日起算呢?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应当说明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是不同的。“中止仅仅是合同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终止那么指的是合同效力永久性失去效力。投保人只能重新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获得保险保障。复效是个相对于中止的概念。复效指的是已经生效而又因故暂停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是对原保险合同的认可,合同中原本约定的期限和责任均不做变更。当然,由于复效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态可能发生了变化,所以保险人可以在复效时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态变化情况对原保险合同进展变更。 在本案中,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

50、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原理,所有原合同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假设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效力应当追溯到原始状态(即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如果将自杀条款效力起算日后延是不合理的,有失公平的。另外,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确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保险合同都没有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的起算日做出明确的规定和约定,就应当认为复效合同的效力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由于在复效时,保险合同双方并没有在协商中对自杀条款的期限做出

51、更改,那么王某的自杀就已经超出了自杀条款的最低期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是商业性的保险合同,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表达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也就是说,以合同成立日为准。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予王某的保险金受益人。 本案启迪 目前,有不少保险合同涉及同以上复效合同类似的问题,但由于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复效后产牛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从而引起了不少保险理赔纠纷。这种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根本概念不够清晰。“中止和“终止的概念是不同的。复效合同作为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

52、,如果未曾事先约定,那么当保险合同复效后合同的效力应当自生效之日起算。另外,在责任不明确的保险纠纷中,应当采取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处理原那么。因此,本案中保险人不能拒赔,而应按合同规定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起算日是非常重要的。 七、保单贷款帮助投保人走出暂时经济困境 案情简介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

53、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金某是一位成功的私企业主,1997年开场涉足能源行业,开办了一家液化气加工厂。1998年基建完成正准备投产,因中东石油价格大幅度上涨,金某面临资金困境,按原方案足够支撑三个月的启动资金出现了缺口但因为工程建立向

54、银行的贷款尚未还清,金某不能再从银行处取得贷款。情急之下金某想到了退保:金某先后在当地人保公司购置了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多份,保险费共计 30多万,金某准备退保变现以应付眼下的燃眉之急。 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业务员了解到金某退保的原因,便告诉他无须退保也可以从保单中获得资金支持。经业务员介绍,金某以所购保单为质押物办理了为期六个月、金额 268 万元的保单质押贷款。有了启动资金,金某的企业迅速步入正轨,回报不菲。金某很快还清贷款,又增加了对保险的投入。和保单转让条款两种形式。 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中投保人金某是受益于人身保险中的保单贷款条款。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其保险单中

55、所含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积存在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特别是长期性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经过累计后可以到达很高金额。正是为了提高保单的使用价值,增加投保人的融资渠道和资金融通,稳固保险业务,各国都有关于保险资金利用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主要有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又称为保单质押贷款,是指在寿险合同生效一年或两年后,投保人可以保单为抵押,在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也称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围, 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但数额限于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我国规定为 90)之,支付利息,到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本息一并归还。终身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中,大多参加了保单贷款条款。, 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甲种)

56、第十四条规定:“保险费交满足两年以上,并且保险期间已满两年的,被保险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但所借金额小得超过保险单证上规定退保金的90。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结算归还。被保险人在中请保单贷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单贷款须在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因为此类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实践中,现金价值一般从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两年开场计算。 2投保人须以有效保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并将保单交于保险人,由保险人存保险单注明贷款金额、利息以及贷款期限。 3可申请的贷款金额为一定比例的现金价值,?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为 90,也有低于此数的,如平安保险公司

57、的?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规定为 70,但一般不能超过保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 4保单贷款的期限一般以六个月为上限,贷款利率略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通常到期可以自动更新。 5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且一并支付利息。逾期不归还的,利息照算,当贷款本息到达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还清款项,否那么保单失效,此种失效一般不得申请复效。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会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还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到达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由上述分析可见,人身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可以看做一项特殊的金融资产。所以本案例中的金某才可

58、利用保单贷款条款帮助解决自身一时的经济困难。这样既提高了寿险保单的使用价值,给投保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保证了寿险保险人的稳健经营。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

59、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保单持有人除了可以通过保单贷款条款获得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在不侵犯受益人既得利益的情况下将保单转让。需要说明的是,保单转让所转移的只是民事权利义务,被保险人并不会因此而改变,转让的保单权益仅包括:解除合同,领取退保金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保单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绝对转让是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让渡给另一个民事主体(法人也可)。受让人成为保单的所有人和新的受益人,原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所有绝对转让必须在

60、被保险人牛存时进展。抵押转让是指把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受让人只享有保单的局部权利。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先向受让人给付,其余局部仍归受益人所有。以人寿保单作抵押时,通常要求抵押人承诺不会使保单失效,如不可申请退保。 保单转让时的考前须知包括:人寿保单转让前,被保险人无须得到保险公司同意,这是人寿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的地方;但在保单转让之后,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那么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此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这是保护被保险人的一项措施。 本案启迪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

61、逐渐推进,越来越多的个人开场为自己购置保险、寻求后援保障,但也往往对自己长期负担保费的能力缺乏准确的预期。一旦经济出现困难,往往会选择退保来缓解目前的窘境,其实这是一种不明智的选择,因为退保意味着终止了保险合同,减少了保险人的业务量;而且被保险人意欲再次获得保险保障就要重新办理复杂的投保手续。为了防止退保的不利影响,保单贷款和保单转让不失为解决经济困境的好方法,不但可以使保单持有人的保单价值不受损失,而且又可以帮助保户度过暂时的难关。 八、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赔偿 案情简介 某中学向市旅行社借一大客车载学生去郊外春游。当客车行至崎岖盘山公路的转弯处时,司机见一辆货车迎面驶来,为避让货车,司机

62、猛打方向盘,客车冲出公路,翻下离公路二十多米的山沟。车上 45名学生中,15名学生死亡,18 名学生重伤,12名学生轻伤。这些学生都已投保了学生平安险,每人保险金额 3 000元;大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险。学校向旅行社借车时虽订有协议,但在协议中并无关于意外事故和保险问题的约定。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学校应负担受伤学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对每个死亡学生的家长绐付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 2 500元。 死亡学生的家长得到学校的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学校也拿着大客车的保险单及有关材料来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及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损失。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如何对

63、死亡学生家长进展赔付,保险公司部出现了意见分歧: 1对死亡学生家长的索赔,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但对学校关于车辆损失和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损失的索赔应予以拒绝,因为大客车是旅行社的车,学校在借用时虽与旅行社订有协议,但对意外事故和保险问题没有约定,故应拒赔。 2死亡学生的家长既然从学校取得了赔偿,就应当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益转让给学校,而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双份赔偿。 3死亡学生的家长除了可以获得抚恤金 2 000元、丧葬费 500元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学生平安险的 3 000元赔款,共计 b 500元。 4死亡学生的家长不仅可以获得上述第三种意见的 5 500元赔偿,还可以获得通过旅行社向保险

64、公司索赔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险的 3 000元赔款,共计 8 500元。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

65、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涉及多险种复合下人身保险赔偿的问题。 首先,应当肯定交通监理部门做出的学校应对死亡学生家长支付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裁决是正确的、合理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为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得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否那么必须承当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逃避或免除其民事责任,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和实现,由此会影响民事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样既破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性,又不符合公平原那么。具体到本案,学生在校学习,学校即负有日

66、常监护的义务,不使学生出现意外。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期间发生客车倾覆的恶性事故,学校理应承当责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T 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学校依法应向死亡学生家长支付抚恤金、丧葬费是不容置疑的。 再来看学生平安险赔偿的相关问题。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足以学生作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其承保对象十分广泛,所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生,身体安康、能正常参加学习者,都属承保对象。该保险同团体

67、人身保险一样,是由学生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保险手续,经保险公司核定收费后,签发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保单有效期发生保险责任围的意外事故时,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本案中学生参加的平安保险,也是由学校集体办理的,保险公司与学校之间成立了代理法律关系,因客车倾覆所导致的学生伤、残属于意外伤害的承保责任,保险公司理应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虽然本案中死亡学生的家长已从学校处获得了局部赔偿,但这是由与保险公司的学牛平安险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学生平安险作为一种给付性质的人身保险,只是为保险标的提供风险保障,并不解除第三者应承当的民事责任,对此?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68、也有明文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本案中每位死亡学生的家长,除获得学校 2 500元的赔偿款外, 还可以基于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 3 000元保险金,并且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不得向学校追偿。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足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当其受到伤害或发生死亡时,无法用确定的金钱价值予以衡量,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并非被保险人的人身价值,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那么,因此只要发生保险事故或到达约定期限,保险人都应给

69、付保险金,而小管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或损失已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发牛保险事故时,学生团体平安险与附加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产生保障围的复合。基于前述人身保险利益不适用损失补偿原那么的理论,死亡学生的家长还应获得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 3 000元,共计 8 500元。其他受伤学生根据伤残程度,亦可获得学校的赔偿,并根据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需要说明的是,在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申请时, 应当以主险(机动车辆损失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即车辆所有人旅行社的名义主索赔,而不应由学校提出申请。 法院最终裁决,死亡学生家长可以获得抚

70、恤金 2 000元,丧葬费 500元,学生团体平安险保险金 3 000元,还可依据附加座位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获得保险金 3 000元,共计 8 500元 本案启迪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

71、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人身保险因其保险标的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决定了它不能适用保险损失补偿原那么故同一自然人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时,在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均能获得赔付,不存在双重或多重获益的问题。此外,假设其身体利益受到伤害或因之死亡是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本人或其受益人还能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对该第三人无代位求偿权。 九、代签名致合同

72、无效案 案情简介 1998年 9 月 25日,江某为其母某投保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额 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1 999年 9 月 16日晚,被保险人某突发心肌堵塞导致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益人遂提出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请求。理赔人员调查发现:(1)在合同订立的当曰,即 1998年 9 月 25日下午,被保险人某因患高血压病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9 月 30日出院。出院小结载明:某患高血压病期,并有三年高血压病史。(2)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签名系投保人代签。保险公司遂以不如实告知和代签名合同无效为由,做出拒付决定。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

73、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虽然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该保险合同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不是以死亡为条件符合保险合同构成的法定要件,故应认定为有效台同。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来看,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并未确诊患有高血压病 Ill期。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重大疾病,亦不能举证原告在投保时有成心隐瞒事实的行为。 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lO 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退还保险费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承当给付责任理由缺乏,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74、。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保险金 10万元;(2)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承当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主要围绕着合同效力而展开。 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有二: 1诉争的合同是否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 投保人辩称,诉争的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依约给付。理由如下:(1)本案诉争的合同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而非死亡保险合同,因此不能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假设属?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保险人应明确告知而保险人未在合同条

75、款中明确告知。(2)诉争合同的容为保险人制定,条款仅要求投保人做出声明,而未要求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且该合同是展业人员与投保人当场订立的,对于被保险人未亲自签名,展业人员是知晓的,说明保险代理人末向投保人告知被保险人必须亲自签名的事实。 保险公司诉称,?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是保险人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重要情形- 依法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由于本案诉争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认可,所以该合同无效。另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的理赔申请报告中标注“因我母不识字,由投保人签名的

76、容,证明其对于诉争的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来签名是明知的,也说明保险代理人已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称保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

77、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险代理人存在误导行为,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对于签名真伪问题,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无实质审查的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就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容来看,其保险责任包括:(1)死亡给付责任;(2)重大疾病给付责任;(3)高残给付责任。因此,诉争的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具体说是属于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事实仁本案的受益人正是以被保险人疾病死亡为由而提出索赔请求,在索赔死亡保险金不成的情

78、况下,才诉诸法院。因此该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诉争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返还已收取的保费,于法有据。 中国保监会?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保监复1999154号)认为: “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 i|I 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该合 l 司无

79、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仟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局部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不承当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合同即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由于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额,违反了?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上诉人投保人以上诉人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没有引用有关法律明确提示,上诉人的保险代理人也未尽说明义务,据此说明上诉人有过错的理由,不能完全成立。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1)诉争的合同无效,上诉人保险公司退还被上诉人江某保险费。(2)驳回被上诉人江某要求原

80、审被告某承当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用于单纯死亡给付责任的合同,还是包括了含有死亡责任在的综合性合同。 本案启迪 随着社会开展,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产品,一个保险产品往往是多个险种的综合,这给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造成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也需要司法机关更加熟悉保险实务,以便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看到本质。 十、在保险期出险而在期满后死亡给付案 案情简介 1996年秋季,刚上小学二年级的黄某参加了由她所就读学校出面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缴付保险费 5 元,保险金额 l 万元,保险期限 1 年,保险单上写明:从 1996年 9 月

81、 1 日起,至 1997年 8 月 31日止。1997年秋季开学后,黄菜升入三年级,继续参加“学平险,此时,保险费提高为 10元,保险金额也相应升至 2 万元,保险期限那么是自 1997年 9 月 1 日起,至 1998午 8 月 31日止。 1997年 10月初,黄某突然发病,全身抽搐,病势来得凶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 lo 月 8 日死亡。医生诊断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狂犬病,此时黄某父亲方才回想起,他女儿确实被狂犬咬伤过,但被咬的时间是在 1997年 7 月 15日。当时因女儿被咬后并无病症,他也未在意,也未与肇事人交涉。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

82、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事后,黄某的父亲作为被保险

83、人黄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学平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万元。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审理以后,认定被保险人黄某的死亡属于“学平险的承保责任围,但只同意给付 1 万元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黄某虽然是在三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死亡,但并未在这一期限遭受意外伤害,所以不属于三年级投保的保险 期限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按 2 万元保险金额绐付。 案情分析及结论 学团体平安保险是以在校的学生为保险对象,由学校采用团体方式,为学生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的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的险种。 我们知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被保险人在保

84、险期限遭受了意外伤害;第二,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死亡或残疾;第三,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足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问题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遭受意外伤害,小一定马上死亡或残废,有时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产生死亡或残废的结果。那么,如果在产生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时,保险期限已经完毕,换句话说,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而死、残的结果产生在保险期外,保险人还负不负责? 要是不给付,被保险人就得不到保障,投保也就失去了意义。为此,规定只要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而且以这一事故作为直接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结果即使产生在保险期限完毕以后,保险公司也仍然负责。但是,遭受意外伤害的

85、时间与死亡或确定残废程度的时间不能相隔太长,太长了就很难判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便于判断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的存必然联系,意外伤害保险于是规定一定期限,这个期限叫做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康保险中特有的概念。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从可保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开场的一段时间(如 90大、180天、1 年等)如果发生了死亡、残疾等保险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仍然承当保险责任。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黄某遭受意外伤害即被狂犬咬伤是在二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1996年 9 月 1 日 1997年 8 月 31口), 而这一伤害事故最终的后果却是产生在三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

86、(1997年 9 月 1 日一 1998年 8 月 31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将这一事故作为发生在二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的保险责任来处理,按被保险人在这一保险期限所投保的金额给付 l 万元死亡保险金。 经当地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 l 万元保险金。 【本案启迪】 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效力起始、终止的日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场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或其他对身体安康的不利影响,却在保险期限以死亡、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不构成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根据上面分析,如果被保险人黄某在 1997年 7 月 15日被狂犬咬伤后,

87、没有在 8 月 3l 日保险期满后办理续保手续,结果于同年 10月 8 日死亡,保险公司还是应该承当死亡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因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7 月 15日)起算,至她发病死亡之日(10 月 8 日)为止,未满 90天或 180天也就是说,被保险人黄某的死亡是在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限之。 十一、汽车被盗抢后发生的系列损失应如何理赔 【案情简介】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

88、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2000年 3 月 15日,某以 140 000元购置一辆小卧车。同日,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 60 000元,

89、赔偿限额为 50000元。同年 4 月 20日,当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该车被三名持刀罪犯抢劫。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揭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时,撞坏了公安部门执行任务的吉普车,此后,在罪犯们惊慌逃窜时,驾车驶入 20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核实,此案中形成如下各项损失:(1)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 3l 000元(含翻车前罪犯拆卖 l 条轮胎);(2)被撞坏的执行追捕任务的吉普车的损失 625元;(3)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1 000元;(4)大桥栏杆损失 700元:(5)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

90、车辆支出的车费用 8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围和赔偿围产生很大争议。其焦点在于,被罪犯撞坏的大桥及吉普车损失、公安机关破案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赔偿围。 处理结果: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经反复协商,达成如下赔付协议;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了 32 425元,具体包括赔偿被保险人车辆直接损失 31 000元(含翻车前罪犯拆卖 1 条轮胎); 执行追捕任务吉普车损失 625元; 吊、拖车费用 800元。 【研讨与分析】 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保障功能的实现, 正是以各种危险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作为适用对象的, 也就是说,必须存在着损害后果,才谈得上保险人予以

91、保险赔制。但是,在商业保险的围,保险公司从事的是一种保险商品的经营行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当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并非所有的损害后果均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从一般的法律意义角度上出发,保险公司承当保险责任的法律条件包括:(1)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2)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3)发生在保险责任起讫期问的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运用上述法律分析奉案情况,可以看出本案所涉及的保险车辆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后果的构成较为复杂。相应地,保险公司是否承当保险责任,就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本案的损失大致可分为四:个组成局部:第一局部为保险车辆的损失,即轮

92、胎失窃和翻车后造成的损失;第二局部为第三者(罪犯)造成的非保险车辆损失,即被罪犯撞坏的大桥及吉普车损失;第三局部为施救费用,即吊、拖车费用:第四局部为公安部门破案费用,即租车费用。上述损失中四个组成局部容各异,相应的法律性质也不尽一样。因此,为了准确地认定被保险人能否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哪些损失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应当区别上述四局部损失各自的性质,确定所应承当保险责任的赔付围。具体而言,第一局部损失属盗抢险保障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笫二局部损失不属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不了蜡付:第三局部费用属予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四局部保险公司

93、可不予赔付。具体理由如下: (1)全车失窃后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予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此案中的轮胎丧失和翻入大桥下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是全车失窃后造成的,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付。 (2)大桥的损失和吉普车的损失是第三者犯罪造成的,该车虽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但车主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进展此项损失的赔付。?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 2 条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

94、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罪犯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因而被罪犯

95、撞坏的大桥及车辆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3)施救费用是保险车辆受到损失或为了减少损失而采取的积极补救措施所需的费用,本案中的吊、拖车费属施救费用。关于施救费用的赔付处理,保险法第 42条第 2 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当;保险人所承当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此,保险公司对第三局部费用应进展赔偿。 (4)至于公安机关破案租用车辆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制。因为公安机关破案,本不应收取当事人的费用,公安机关破案租用车辆的费用不能算做施救费用。 十二、按我国大陆保险

96、法规定,复保险保单均为有效保单,各保险人均不能免责 【案情简介】 某人于 1999年 7 月向所在地 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含盗窃险),保额为 50 000元,保单有效期为一年。其后,该投保人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 B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含盗窃险),该投保人的财产保额为 30 000元,保单有效期为一年。在授保后第三个月的某天,该投保人家里被盗。其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发现,该投保人家里两道门锁被撬开,丧失财物等共计损失 72 000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该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A 保险会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最后决定赔偿甲

97、 50 000元。B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得知该投保人已先向 A 保险公司投保,遂从该投保人是以同一财产进展重复保险,与本公目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处理结果: B 保险公司以该投保人就同一财产投保而拒赔的理由不合法。A 保险公司与 B 保险公目都应对该投保人进展赔偿,共同赔偿该投保人的实际损失 72 000元。 【研讨与分析】 1我国保险法并未规定复保险合同无效,也未规定不为通知者无效 B 保险公司以该投保人就同一财产重复投保为由,认为该投保人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而拒赔,从法律上讲 B 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依据。对于重复保险,保险公司应在总的保险金额围按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来焙偿。

98、因此,不能认为只要是重复保险合同就只有单个保险合同有效,其他重复保险的合同就无效,应该视最初签订保险合同的条款而定。结合本案例来看,B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该投保人已向 A保险公司投保而简单地免除。 在实践中,处理重复保险索赔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

99、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1)保险公司受理重复保险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在总有效保额按实际损失进展赔偿。即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一份保险合同有效而其他的保险合同无效,从而只按一份合同的保险金额来进展赔偿。这有悖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那么;与此同时,又要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以免其获得不当得利。 (2)保险公司在处理重复保险案

100、件的赔偿时,应注意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对此类案例按照相关条款进展协商,使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合理分摊。 (3)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赔偿时相互推诿责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在保单单注明 “制止他保条款或损失分摊条款。例如,英国保险单对重复保险就作了如下规定:如果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发现有另一保险单对同一风险提供了保障,那么本保单不予赔偿,或对超过比例分摊补偿和费用不予赔偿。该经历值得我国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予以借鉴,事先明确责任。 2保单既无约定赔偿方式,那么应从保险法规定,采比例分摊责任赔偿 在本案中,该投保人与 A、B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均为有效。该投保人家中失窃造成保险公司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 7

101、2 000元,保险公司赔偿有如下方式: 是按顺序责任赔偿,即先由 A 保险公司赔偿 50 000元,剩下的 22 000那么由 B 保险公司赔偿;二是如果保单无此约定,那么从保险法比例分摊的规定,按比例赔偿责任方式赔偿,即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总起来,得出每一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A 保险公司的分摊额:72 000*50000/50000+30000 =45 000(元) B 保险公司的分摊额:72 000*30000/50000+30000 =27 000(元) 十三、保险人未尽慎重核保义务,致使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 【案情简介】 、 公诉人:中国台

102、北地方法院检察官 被告:明璋 法院判决结果: 明璋过失致人死亡,处以两年有期徒刑;成心杀人处以死刑,剥夺公权终身;应执行死刑,剥夺公权终身。 事实: 被告明璋,在 1964年 1 月 19日下午 6 点左右,携带三岁幼子贤勇从台北乘火车去五堵探亲,误在七堵下车。后来乘 10点 22分第 3155次列车返回五堵,又误在北五堵站下车。该站没有站员,车站电灯坏了,四周漆黑,加上被告眼睛高度近视,在黑夜中携带儿子摸索十来分钟,没能出站,而误到上行轨道旁,从台北开出的第 3028次柴油快车此时正好到达,被告急忙举手招呼让停车,但司机发现时已经无法停车,被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

103、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告惊惶中快

104、速后退,但被告的儿子被火车撞伤头部,脑出血死亡。事后被告获得人寿保险股份(下称人寿公司)保险赔偿金 16万元。 后来,应保险代理人欧奋起之邀,同年 2 月 20日及 25日,分别以其女儿贤慧,贤苹为被保险人向人寿公司投保二十五岁、三十岁到期的幼年保险 10万元、5 万元。同年 3 月 12日,应鹤龄之邀,再以两女儿为被保险人,向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下称国泰公司)投保十年期的平安储蓄险,贤慧 10万元、贤苹 1 5 万元。 同年 4 月,被告搬到台北县南港镇玉废里后山坡,向台北县七星农田水利会承租一个池塘养鱼,先后放入吴郭鱼苗 70万尾,鲤鱼苗 10万尾,鲢鱼苗 7 万尾,被告预计可得收入 60多

105、万元。但因为该池塘原来是蓄水池,水质不适合养鱼,鱼苗成活率很低。在 7、8 月问吴郭鱼旺季时,收成仍然很低,被告知道鱼塘获利的希望完全破灭。以前所领的 16万元保险金,到七月份已经用完,并开场向外借款维持生活,保险费更是无力缴纳。在 8 月 12 日,被告向国泰公司申请停保四个月。被告在贫困挣扎中,回忆起儿子遭遇意外死亡获得巨额保险金的往事,于是打算杀死女儿。 10月份,被告将所住房屋用甘蔗板木条间隔,并装订天花板。同月 12日向国泰公司申请恢复保险,11月 23日向国泰公司分别为两个女儿各增保额 10万元, 指定被告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受益人。 到 12月 8 日,由于池塘放水已经过了一周,池

106、水很浅,证实鱼量确实很少。于是决定按照方案,用火烧房屋烧死两个女儿。把工人王松森收集捆绑的一尺多高、原来放在客厅的旧报纸,挪放到卧室的床下,把一把方木条放在卧室门前。当天晚上吃完晚饭,工人等离开后,带两个女儿游览商展会场,使两个女儿非常疲惫,一直到晚上 11点左右才回家睡觉。被告在 9 日凌晨三点左右起床,把自行车从前门推出,放在篱笆门外。返回院把篱笆门从里面闩好,把正门的外门扣扣上,并加插上木鞘。再从后门回到屋里,把正门从里面加闩。把点燃的蜡烛,放在卧室的木箱上,然后把后门从外面锁上,爬梯子翻越篱笆,骑自行车离开,假装到中坜请捕鱼人进芳。4 点半左右果然由于蜡烛点燃木箱,引起火灾。屋顶烧塌,

107、两个女儿被烟火熏烧,从梦中惊醒,冲出卧室,打算翻开前门逃命。但因为前门闩外插,后门外锁,窗户又装有铁栅栏,没有方法逃生。贤慧、贤苹分别被烧死在客厅窗下和门后。被告在火灾后第二天及 15日分别向国泰公司及人寿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在本院检察官检验贤慧、贤苹的尸体时,发现前述案情,于是立案侦查起诉。 法院判决理由: 本案件分两局部说明: (一)关于贤勇过失死亡局部 被告在审判中,对于 1964年 1 月 19日下午 6 点左右,携带儿子贤勇前往五堵探亲,从七堵乘车返回时错在北五堵站下车,由于摸索出口但没找到,儿子被快车撞死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被告在基隆地方法院的供述和验尸报告,证明贤勇撞伤头部,脑

108、出血死亡。这和火车司机简金窟在侦查中关于贤勇被火车撞死的证词相符。根据验尸报告,贤勇只是头部被撞伤,并没有被火车辗过,可以证明当时是在轨道外,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

109、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否那么肯定被火车辗碎。如果被告有杀害儿子牟取保险金的打算,应该将贤勇推到轨道上而不是轨道外,所以说明被告并没有杀人的成心。起诉书就此局部所列举的其余理由,都属于推测,不能证明被告有杀人的成心。 贤勇是 1960年 2 月 27 日出生,当时还不满四岁,被告在深夜携带幼子外出属于不当行为。被告虽然双眼近视,在黑暗中摸索,但火车驶近时,自己知道躲避,却不紧抱幼子离开,这说明被告有重大过失责任,根据犯罪情节处以有期徒刑两

110、年。对于公诉人认为被告在贤勇死后,向人寿公司领取保险金 16万元犯有欺诈罪的上诉,法院认为贤勇是被火车撞伤而死的,纯粹属于意外事故,并不是由于被告的成心杀人行为,所以被告根据保险合同向人寿公司领取保险金,不能认为其有诈款罪。 (二)关于成心杀人欺诈局部 被告在本院庭审中,对于 1964年 2 月领取贤勇保险金 16万元后迁往南港镇玉成里后山坡养鱼,应欧奋起、朱鹤龄之邀,以两个女儿为被保险人,分别向人寿公司、国泰公司投保平安幼年等保险,先后共计60万元,以及同年 12月 8 日晚工人等离去后,携带两个女儿游览商展会场,到 11点左右才回家睡觉,第=天凌晨 3 点左右起床,点燃蜡烛,把客厅正门从里

111、面闩好,后门由外面加锁后离开,10点从中坜返回时房屋已经烧毁,两个女儿,被火烧死的事实,供认不讳。这有欧奋起和朱鹤龄的证词和法医的验尸报告作为证明。 被告辩称,因为养鱼平时与附近的居民结仇,可能有不知名的仇人放火,但被告不能指明仇人是谁。证人黄从林等证实、并经刑譬大队鉴定,起火地点是卧房放置木箱的地方。本院查勘现场,发现靠山坡的屋顶,有一尺宽的屋瓦仍然完好无损,屋瓦是普通的泥瓦,不是水泥瓦,也没有践踏的痕迹,而且被告养有两只狼狗,外人无法进入。所以,仇人放火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被告养鱼支付池塘租金、鱼苗等费用共 148 000多元,到案发时被告的收入不过 23 万元,不到投资额的 15。被

112、告虽然说,把鱼大局部都出售给了南港市场鱼贩某等,并向廖学宽预售鱼 1 1 万元,已收定金 1 万元,经济上很富裕。但发函向汐止分局调查,南港市场只有鱼贩王朝圳一人,从来没有向被告买鱼,也并没有某等人。这有该分局的函件及附件可以证明。即使廖学宽曾向被告预定鱼交付定金 1 万元,但被告池塘中有没有鱼,能否履约,廖学宽证称不知道。清爽证明,1964年 12月 8 日池水放干后,与被告一起乘竹伐下池塘巡视,发现鱼很少。这与省鱼业局 1964年 12月 26日有关大型鱼类尾数很少,中小型鱼类为数不多的鉴定结果完全相符,有该局的复函及附件可以证明。为被告专门看管鱼池的王松森证明,自火灾发生后到渔业局派人鉴

113、定期间,既没有捕鱼,也没有人偷鱼。这些都能证明被告投资养鱼失败的事实。被告所领的 16万元的保险金,在 1964年 6、7 月间已经用完,而且开场向外借款维持生活(至案发时已达 3万元),无力支付保险费向保险公司申请停保四个月,可由朱鹤龄、周保安及国泰公司股长林登仁证明。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

114、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被告辩称,10月为两女儿的恢复保险,是因为预期有售鱼的收益。11月为两女儿增加保额,是打算用摩托车送他们到台北市西门国校就读,危险增加,所以增加保额。但根据上述分析,被告养鱼失败证据凿凿。用摩托车送两女儿到台北市就读,被告深度近视根本无法取得驾驶执照,而且每天从南港送两女儿到台北读书,

115、路途遥远很不切实际,另外距离下学期开学还有两个多月,车也还没有买,如果没有其他企图,实在没有立即增加保额的必要。所以,被告的辩白无法让人相信。 、 被告成认 12月 9 日凌晨离家时,客厅正门闩、后门外锁。现场查获的客厅正门的外门扣,经过鉴定证明,火灾前曾经扣上并加了插鞘。被告独居南港后山坡家中,养有两只狼狗,外人无法进入。火灾发生后,黄从林看见篱笆门从里面关着,需把篱笆拔去才能进入,翻开篱笆门还有正门的门扣。所以,只有被告从里面自行扣上,并加上插销,才能令人相信。被告携带两女儿夜游商展会场回家睡觉,而自己在凌晨离去时,两女儿还在熟睡,却把正门外扣闩,后门外锁,把点燃的蜡烛放在木箱上,并把旧报

116、纸秽到床下。火灾发生的第二天及 15 日那天,便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另外,被告在 1959年在台北彰化诈骗他人财物 70多万元,从 1960到 1962年,与前妻串演仙人跳骗取财物 3 万元,这在法院都有判处罪刑的记录。没有增保时指定被告是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受益人。这些事实,都能证明被告是成心放火杀人以谋取巨额保险金的。 被告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应依法给予惩办。被告放火烧死两女儿,这一行为触犯了多种刑律。被告放火烧毁供人使用的住宅与作为诈骗方法的行为,均按照杀人这一种罪行论处。诈骗虽然未遂,但不能免于惩办。被告为了钱财烧死两女儿,居心残忍,手段毒辣,行为恶劣,所以判处死刑并剥夺公权终身以示惩戒。另外

117、,这一局部与过失致人死亡局部罪行不同,时间相隔 11个月,应合并量刑,并确定执行死刑。 根据上述结论,对明璋过失致人死亡,处以两年有期徒刑;成心杀人处以死刑,剥夺公权终身;执行死刑,剥夺公权终身。 案例来源: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保险系,1988,2231 【研讨与分析】 我们认为,对咧璋判处死刑,无疑是正确的,但对于保险公司也应追究一定的责任,原凶在于: 1保险公司巧立名目对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签订死亡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法的制止性规定 我国地区?保险法?第 107条规定: “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末满十四岁之末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之给付

118、外,其余死亡给付局部无效。第 135条埘伤害保险规定有:“第 107条,于伤害保险准用之。意思是指,对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的人订市伤害保险合同,合同在法律上无效。?保险法?笫 107条和第 135条的制止性规定,旨在保护心神丧失、精神耗弱之人或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所谓“平安保险,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伤害保险和生存保险的混合保险,但实质上是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另加“意外死亡给付条款,无非是巧立名同以躲避保险法对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制止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规定。 十四、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被接收事件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

119、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案情简介】 1997年 12月 1 日,?金

120、融时报?头版登载了一那么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公告:鉴于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违规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从 1997年 12月 1 日至 1998年 5 月 31目对永安财险公司实行为期半年的接收。中国人民银行是根据我国“保险法?(1995)第 113务规定对永安财险实行接收的。第 113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套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视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收。接收的目的是对被接收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收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

121、关系不因接收而变化。 永安财险公司是 1996年 1 月 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筹建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同年 8 月 25日正式成立。其主要股东为国家电力、电子、邮电、有色金属、航天航空等行业的国营大型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注册资金为 68 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是我国惟一一家总部在西部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区域为西北五省及省、省和市。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永安财险公司曾经创造过我国保险业的三个第一:第一家将总部设在西部地区的保险公司; 第一家开业的同时便建成全资拥有的各类设施齐备的现代化智能型办公大楼的 第一家全面引进世界先进的计算机

122、网络系统,将承保、理赔、财务核算等信息资料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聘请国外专家进展技术指导,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现代化管理的保险公司。 1996年开业当年,永安财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 455万元,同时,通过一系列公益活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声誉,如曾为市万名公安干警免费承保“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险总金额到达 5 亿元。 然而开业仅一年多,永安财险公司就被接收,成为我国保险业恢复 18年来首例被接收的保险公司。据了解,永安财险公司被接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金严重缺乏,有的股东达不到股东资格,有的股东资本金未到位。据有关部门调查指出,永安财险公司虽然注册资本登记为 68 亿元,但实际上到

123、位的缺乏 1 亿元,在永安财险公司的十余家股东中,飞机制造公司出资 1000万元,彩虹集团出资 6 800万元,西北电力管理局出资 1 000万元,因而实缴货币资本仅为 8 800万元。 二是违规经营,主要是异地展业问题,我国?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i996)第 1 7 条规定: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其他保险机构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区域开展 业务。作为一家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永安财险公司的营业区域为西北五省及、省和市,它应该只在该区域开展业务,可它却存在异地展业的行为。跨地区经营会带来许多问题:(1)资本金方面,区域性和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

124、营业区域的扩大意味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因而需要相应的资本增加以抵御风险:(2)。管理方面,区域的扩大并不是简单的依靠增加分支机构的设立,而是要求管理的跟进。 在被接收之后,永安财险公司首先于 1998年 2 月完成第一阶段的任务,即查清问题,理顺资金、财务关系。 在随后的半年时间里(包括接收延长的三个月), 永安财险公司完成了资本金重组和控机制建立的任务。据报道,原来的 14家旧股东中,除上述 3 家出资公司得以保存外,另有 9 家公司参股,全部注入货币资金,注册资本减为 3 l亿元。资本重组后的永安财险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到 1,是国保险公司中资产质量最好的公司之一。 1998年 9 月 1 日

125、,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发布公告,完毕对永安财险公司的接收。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

126、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1998年,永安财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 2 421万元。1999年,永安财险公司实现保静收入 5 294万元,是接收前的 23 倍,完成年方案的 108,公司一举扭亏为盈,实现利润 1 006万元,是年方案的 34 倍,弥补了前三年连续累计亏损后仍有结余,综合赔付率为 26 9,比上年降低 33 2个百分点;综合费用率为39、8,比上年降低 75个百分点。经过重组股本和领导班子,永安财险公司开展了业务、加强了管理、健全了部控制制度,走上了依法稳健经营的轨道。 案例来源:琼巍对永安保险公司被接收的假设

127、干思考保险,1998;王腾接收永安事件的再思考保险,2001 【研讨与分析】 资本金列偿付能力的影响丰要表达在:(1)在保险公司经营周期的早期,资本金是保证偿付能力的重要的资金来源。存保险公刊经营周期的早期,由于保费收入不多,一方面,准备金提取的也不多,因此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另方面,固定本钱无法通过较多的保险标的予以分摊,造成费用率偏高,可能会导致亏损。如果资本金缺乏,当发生赔付支出时,就有可能出现偿付能力缺乏。(2)在保险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资本金是防止出现偿制能力缺乏的最后财务保障。尽管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的开展,保费收入的增加,资本金在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例逐渐降低,但是当准备金缺乏以支付

128、赔付支出时,就必须动用资本金了,以支付,防止出现偿付能力缺乏。理论上,资本金与偿付能力成正相关关系,资本会越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国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进展严格的要求:我围?保险法?(1995)第 73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小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我国?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1996)第五条规定:在全国围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国要求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与资本

129、金相适应。我国?保险法?(1995)第 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 lOO 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围所承当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被接收前的永安财险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仅为 8800万元,不仅低于最低资本金 2 亿元的要求,更远远低于 6 8 亿元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金低于注册资本金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大了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被接收后的永安财险公司经过资本重组,实收资本金上升到 3 l

130、亿元,超过最低资本金 2 亿元的要求,而且与注册资本金一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江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国对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也进展相应的要求。我国?保险法?(1995)第 78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视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我国?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1996)规定:在特定区域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向注册的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分行缴存保证金。永安保险公司的注删资本为 68 亿元,按照 20的比例,其保证金府为 13

131、6亿元,而其实收资本金仅为 8 800万元,连保证金都没有到达,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损害了投保人利被保险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永安财险公司在资本会和保证金方面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其进展接收是必要的。事实证明,由于监管部门果断采取措施进展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

132、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接收,通过补充注册资本,财务清理、资金回收等措施,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大大改善,为该公司后来的稳步安康开展打下了良好根底。 十五、谋财害命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得获赔 【案情简介】 1997年 11月 13日下午 2 时,省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接到报案,楼房镇小孤山村

133、一户人家着火,女主人陆桂花被烧死。公安局立即抽调警力,迅速赶赴案发现场,经过周密调查,认为成心纵火的可能性极大。火是从炕面上直接烧起来的,铺在炕面上的纤维板有被烟火熏烧的明显痕迹,但却完整地保存下来了。显然不是如死者之子初志刚所说,是因为渍酸菜烧火过多而引起的火灾。 正在此时,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保人寿分公司的有关人员也来到现场,并向警方提供了初志刚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巨额保险的线索,这使得案情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公安人员突审了初志刚,初志刚被迫供认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初志刚 24岁,初中文化,已婚,有一个4 个月的女孩。初志刚父亲在市做装修活计,其母亲开一小杂货店,家庭经济状况

134、在当地尚处中等水平。据初志刚供认,他这样做,是受到其一亲戚的孩子遭车祸,因参加了保险,而获得大笔保险赔款的启发。于是,他就打起了保险的主意,精心研究了有关人寿保险的险种和条款,并屡次到几家人寿保险公司以咨询为名,伺机寻找作案的突破口。 1997年 8 月 8 日,初志刚特意选择了这个“桔祥的日子,在市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重大疾病和附加意外伤害险,保额为 78万元,交保费 2 万多元。10月 17日,他又在中保人寿分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额为 40万元,交保费 4000元。他在两家公司共计投保 118万元。11月 13日,初志刚在其父亲、妹蛛均不在家的时候,将妻子与孩子也打发回了娘家,

135、趁着其母亲已睡熟,将事先准备好的酒精洒在母亲身上,从窗外扔八了火种,将亲生母亲活活烧死。11月 14日,他便迫不及待地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提出了索赔要求。犯罪嫌疑人初志刚烧死亲生母亲,骗取保险金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震惊和极大关注。 【研讨与分析】 1保险人来尽慎重核保义务 本案中被保险人是初某的亲生母亲,然这种亲情关系并缺乏以防道德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初某购置的这些巨额保险单都未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而且其所需缴纳的保费与初某的经济能力完全不相对称,倘假设保险公司慎重核保,并将此种情况告知被保险人,一场悲剧很可能防止。被保险人被害,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初某的行为极其恶劣,已构成了

136、犯罪,所以不但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不退还保费,而且国家检察部门应对初某提起刑事诉讼。 2保险人队亲属间的道德危险应充分关注 成为欺诈牺牲品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受益人之间往往是近亲关系,即便有时对高额保险金存有疑感,由于无法得知欺诈者的意图,出于对欺诈者的信任,也会同意投保,从而使自己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被保险人对签订高额保险合同应尤为慎重。为谋取保险金而杀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它不仅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严重的是它破坏了人们之间的公序良俗,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不安定冈素。 3启示 (1)控制高保额保单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

137、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因高额保险金而诱发谋财害命的刑

138、事案件已不鲜见,因此,在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含有死亡为标的的高额保单,保险人应给予充分关注并慎重核保。在承保时要调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评估投保人的付费能力与经济需要的程度,控制保险金额,同时以询问是否存在他保为必要。 (2)立法要改良 保险法町增设同一被保险人的生命保险的他保告知条款,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该保险合同无效,成心隐瞒的不退还保险费,已取得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返还。这一条款规定,有利于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平安,并可使我国大陆对未成年人保额的限制真正得到实施。 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因为,生命保单是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而设定,此一规定可在极大

139、的程度上排除受益人的恶意行为,尽管不能完全排除。 保险业法可规定对未经被保险人签名的生命保单实行追责制。这一规定不仅仅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平安负责,而且可遏制大量无效保单的诉讼现象,对于保险市场的诚信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十六、当事人合法合意的效力优先于法定任意性规 【案情简介】 1996年 3 月,采为自己的儿子投保了 5 份“老来福终身寿险,保额达 10万元,但在保单的“身故受益人这一栏里没有明确指定具体的受益人,只填写了“法定字样。 1997年某的儿子某与冷女士结婚,不久两人生了一男孩,日子过得挺和美。1998年 12月,桌在出差途中遇车祸,不幸死亡。桌得知儿子身故的消息悲哀万分,随后便委托保

140、险公司的业务员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这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全面审核死者家属及业务员提供的材料后,又走访了医学、司法、交通等相关部门,认为事实清楚,属于保险责任,应该支付保险金 10万元。就在领取保险金时,死者的家属之间产生了分歧。 某认为:这 5 份保险单是自己为儿子买的,投保的时候儿子还没有结婚,那么保单上的“法定受益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投保时的情况来看,受益人只能是某的父母。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变更保险受益人只有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书面通知保险人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直到某死亡的时候,被保险人、投保人都没有向保险公司出具变更的通知。因此,某的法定受益人

141、只能是他的父母,他的妻子不应包括在。莱的妻子那么认为,丈夫死亡,配偶理所当然应该是法定受益人,应该享有保险金的分配权。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某的妻子将自己的公公婆婆告上了法庭。 法院的一审判决: 支持某父母的观点,受益权为莱父母所有。 某的妻子不服,遂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 判定被保险人的父母、妻子、儿子均享有保险金的分配权。判决书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明确指定受益人,可认定该保险合同中所填写的“法定,属不确定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可推断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这样,保险金那么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

142、继承,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分这 10万元的保险金。至此该案结案。 案例来源:阚小冬保险案例精选精评:高校,2000,165 【研讨与分析】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

143、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在保险合同中,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根据以下原那么确定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受益顺序一般为:(1)原始受益人,即最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2)后继受益人,即保险单上注明的原始受益人死亡后由其受益的人。例如,保险单上被伤险人指定其配偶为原始继承人,同时又指定其子女为后继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始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后继受益人才取得受益权。(

144、3)法定继承人,也即法定要益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当然受益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总之,在各种受益人中,原始受益人优于后继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优于法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另定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那么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同一顺序的多数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各人的受益份额,确定的受益份额可以相等也可不等。被保

145、险人或者投保人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这是法律为弥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未确定各人受益份额时所留下的空白而作出的规定。 法律规定这种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依据是契约自由原那么和意思自治原那么,即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对契约合意作出很好的安排,法律将尊重这种合法台意,只有在当事人的合意存在缺陷时,法律利用法定任意性规弥补当事人合意的缺陷。本案的纠纷起于,当家庭构造发生变化后,该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没有向保险公司主明确受益权人,而且按保险法规定,受益权人必须得被保险人认可,不是投保人所能主,因此,只能按受益权为被保险人意思自治原那么来裁量。 但我们不主在保险合同中随意填写“法

146、定受益人的做法。因为对于“法定受益人的时间界定,是订立保险合同时,还是发生在保险事故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寿险保单多属于长期性的契约,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构造会发生很大变化,如被保险人婚前保险,婚后发生保险事故;婚后投保、离异后发生保险事故:婚前投保,婚后生了孩子或是有继子女等。如果在这些变化出现之后,被保险人未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给付围及分配份额就可能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初衷相悖,使得被保险人意愿中的受益人难以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十七、保险代理人涉嫌诈骗,保险公司应当承当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某汽车客运中心(下称客运中

147、心) 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原告诉称: 我方于 1999年 1 月 5 日在门头沟区双峪路 12号,即保险公司所设保险业务代理处时机动车辆做全险投保,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6 万元,缴纳保险费人民币 4 835元;保险期限自 1999年 1 月 6 日零时起至 2000年 1 月 5 日 24时止。1999年 4 月 1 日上午 8 时 40分,我方投保的车辆在门头沟区门头沟路 326路西辛房站西倒车时,未注意车前方情况,将行人某撞倒。车主立即将莱送至医院抢救。我方及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将该车出险情况于出险的当日上午 11时向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代理处报案,当时代理员唐玉峰、建立,以

148、及其他业务员均在现场办公,唐玉峰答复:确定事故责任后,我们保险公司全部予以理赔。经门头沟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就如何确定赔偿受害人某经济损失数额的问题,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 1999年 12月 16目判决我方赔偿某经济损失 7l 74123元。但保险公司未向我方理赔,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我方 71 741 23元。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

149、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被告辩称: 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无保险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保险公司于 1998年 11 月 6 日与东辛房总社签订了兼业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东辛房总社在机

150、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险种围,在本单位和本系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对超出以上业务围的其他任何保险业务,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东辛房总社不得办理;保险公司对东辛房总社在上述条款规定的围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公司承当;保险公司向东辛房总社提供代理业务所需的业务单证及宣传材料;东辛房总社在代理业务时,必须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业务单据,并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代理业务流程进展操作;东辛旁总社不得签发保险单及擅自交换业务单据;保险公司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按不同险种向东辛房总社支付手续费;合同有效期至 1999年 12月 31日。合同签订

151、后,东辛房总社将保险业务代理处设在繁华路段挂牌营业。 1999年 1 月 5 日,客运中 m 到该代理处为其所有的小型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费为 1 76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为 1 690元、附加险保费为 1 385元,上述三项保费共计 4 835元。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客运中。选择了 10万元。签订保险合同的当日,客运中。便以现金形式向保险代理处兼业保险代理人唐玉峰缴纳保费 4 835元, 唐玉峰也于当日将机动车辆保险单交予客运中心。同年 4 月 1 日,当该投保车辆行至门头沟区西辛房站以西的路口南侧,由东向西倒车时,将由西向东在路南侧行走的某

152、撞到致伤。随后,某以交通事故致伤造成损害为由诉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车主客运中。赔偿其经济损失。经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客运中。赔偿某经济损失 7l 741 23元。此后,客运中心持保单、判决书、交通队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到代理处找到唐玉峰,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唐玉峰收取上述材料原件后,同日将复印件返给客运公司,并口头承诺予以理赔,但未兑现。 1999年 6 月 1 8 日,保险公司与东辛房总社签订终止代理协议,约定:自 1999年 6 月 19日起,终止双方于 1998年 11月 6 日签订的“兼业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和其他形式的保险代理协议;自代理合同终止日起,东辛房总社不得再以保

153、险公司的名义进展任何形式的民事活动,不得再以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人身份进展保险宣传。 2000年 4 月 6 日,兼业保险代理人唐玉峰涉嫌诈骗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唐玉峰供认,交给客运中心的保单是他擅自印刷的,加盖的公章也是私自刻制的,且收取客运中心的保费未开具收据,该笔保费没有交给保险公司而用于个人消费。 另外,东辛房总社在与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代理协议之前,已于 1997年初便开场以代理的形式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客运中心曾在此期间,即 1997年 12月 29日就为现在的出险车辆投过保。 法院判决要旨: 保险公司与本案东辛房总社签订的代理合同,已说明保险公司与东辛房总社之间存有代理关系,兼业代理

154、人东辛房总社以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的名义所出具的保单容未超出代理协议约定的容,故东辛房总社基于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受。投保人客运中。于 1997年底在同一保险公司代理人处投过此类保险之后,再次投保,其有理由相信保单是真实的,其投保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保险业务代理处有固定的挂牌经营场所,投保人客运中心办理保险手续,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具体实施完成的,投保人无法定义务了解人员的有关情况。投保人所持有的保单系兼业代理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出具的,投保人对该保单的真伪性不应承当核实责任,以保单为凭,可证明投保行为已经完成。在庭审过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

155、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程中,

156、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有恶意串通骗保行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那么?第 63条第 2 款、第 84条第 2 款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客运中心 71 74123元。 ! 案例来源: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金融审判案例研究 (2001年卷):法律,2001,222224 【研讨与分析】 347 1本案被告保险公司与东辛房总社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份代理合同是有效合同。且东辛房总社已挂牌在同定场所营业,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出具的保单容末超出代理约定的围,故东辛房总社基于代理权限所实施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受。 2客运巾心到东辛房

157、总社的代埋保险业务经营场所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同时取得了保单。该行为意味着客运中心完全履行了约定义务。根据公甲交易原那么,保险公司既已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就应承当相应的风险责任,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车辆出险理应得到理赔。 3东辛房总社聘请唐玉峰为代理处、眦务员,庙在履行职务时,利用工作之便,自印保单,私刻公章,骗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供自己挥霍,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逮捕,但唐玉峰作为保险代王甲人出具的保单,投保人客运中心无核实保单真伪的义务与能力。而且客运中心以前曾在代理处投保,其有理由相信唐玉峰代表着保险代理处,其出具的新保单是真实的。在本案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过错只在代理人

158、,但是不管如何,代理人终究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人无论如何在代理人的选择和监视方面也是有失慎重与注意的。所以这种责任与其令善意投保人负责,终不如令善意保险人负责更公平。我国?保险法?第 128条也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当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唐玉峰涉嫌诈骗而免责。 十八、投保人违反保证条款,出险难获赔 【案情简介】 某成衣厂于 2000年 1月 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期限从 2000年 2月 1日起至 2001年 2 月 1 日止,保险金额为 35万元,并于当日缴付

159、了全部保险费。2000年 2 月 7 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这个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 3 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 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成衣厂于 2000年 5 月 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 6 月 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 “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160、,要求其承当财产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是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成衣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研讨与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笔者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

161、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首先

162、,本案中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了加盖骑缝章的企业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尽管保险公司印制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不在一起,但在承保时,是将这两种条款加盖骑缝章,然后才交给投保人的。投保人是接收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容的。 其次,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容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因此,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局部,投保单上约定的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本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

163、?第 18条说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因为保险公司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说填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根本险条款及附加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病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所以。法院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十九、合同语义不清的,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案情简介】 1997年 8 月 1 日,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 8 月 30

164、日,先生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关节尚可活动。先生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说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 20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 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从先生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局部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局部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 20项“残缺的规定,只适用第 21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骨局部

165、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 2%,即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 4000元。 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告知先生“残缺的含义,双方对该两字的含义发生了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即“残是“残废的意思,“缺是“缺失的意思,先生的伤残程度符合?保险公司意外残疾给付标准?第 20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 3.6万元。 案例来源:邹辉.保险纠纷案例. :经济日报,2001 【研讨与分析】 本案主要是关于保险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解释以及赔付的问题。 我国

166、大陆?保险法?第 31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条规定确立了不利解释的原那么。 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组成局部之一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公司在拟定该条款时难免较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展考虑。另外,由于保险条款容涉及许多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往往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对保险条款中的许多容和专业术语作深入的研究。因此为了更有利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法?作出了这条关于保险合同解释的规定,它同时也表达了民商事合同条款的一项重要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

167、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 - - word.zl- 原那么

168、:反立约人规那么,即在解释标准条款或者标准合同时,如果合同条款的解释可能有利于立约人,也可能不利于立约人,那么应按对立约人不利的意义解释。该原那么在世界各国解释保险合同时普遍采用,这是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而有所倾斜。并且,我国大陆?合同法?第 41 条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又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乙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国外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又明确的规那么,如英国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规那么就认为是,保险单规定应

169、当尽量趋于一致,如果同一保险单中的规定或用语发生抵触,法院在解释时候应当尽量使之协调并趋于一致。可遵循的规那么又: 如果保险单的规定或用语前后发生抵触,除非又特别理由。否那么前者的效力应当优先于后者; 如果保险单上的用语和投保申请书或其他附件的用语发生抵触,除非又相反证明,否那么应当以保险单上的用语为准。 美国法院解释保险合同时所遵循的证据原那么是:口头证据法那么(Parol evidence rule),即保险单在签发前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约定,除非保险单明确规定喂合同容,否那么均在排斥之列。当事人不得以保险单签发前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变更保险单的规定,也就是说。即必须从保险单本身来探求当事人的

170、真实意思。虽然英美法系的判例、证据规那么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是保险业起源于四方,保险法律制度也源于西方,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大量的参考借鉴了西方保险法律制度,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释规那么对我们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 当然,?保险法?第 31 条的适用并小是绝对的,适用该条对合同条款解释的结果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也不应否认保险所特有的根本原那么和专业技术。从本案来看,保险条款中第 20项规定的“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与第 2l项的“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局部残缺的给付比例是不同的,但是保险条款并没有具体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此时对它们的理解应当从普通含义上解释,即一般意义上理解,“

171、指骨局部残缺也属于“残缺的一种,先生的伤残情况符合第 21项的规定,也符合第 20项的规定,凶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给付比例的解释是正确的。 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某年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为由拒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此案有以下不同观点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后的两年以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曰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应承当赔偿责任观点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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