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主体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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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第三编 商法商法( (本课堂:经济主体法本课堂:经济主体法) ) 企业概述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公司法一、企业的概念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企业是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组织形式形式,以,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从事商业商业生产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和商业商业服务的服务的经济组织。经济组织。 第一章第一章 企业概述企业概述二、企业的分类二、企业的分类1 1、按法律组织形式:、按法律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公司2 2、按所有权:、按所有权: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2、企业、私营企业3 3、按投资者国籍:、按投资者国籍: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4 4、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5 5、普通企业、普通企业、特殊企业特殊企业 三、我国的企业类型三、我国的企业类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公司19931993年年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我我国国现现行行企企业业体体系系企业类型企业类型企业类型企业类型地地地地 位位位位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治理规则治理规则治理规则治理规则内内内内资资资资企企企企业业业业现现现现代代代代企企企企业业业业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公司

3、企业公司企业有限有限有限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一般(一般(一般(一般(2 25050人)人)人)人)法法法法 人人人人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章程章程章程章程1 1人人人人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股份股份股份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法法法法 人人人人募集募集募集募集设立设立设立设立公开公开公开公开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定向定向定向定向 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 合伙企业合伙

4、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普通合伙非法人非法人非法人非法人协议协议协议协议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非法人非法人非法人传传传传统统统统企企企企业业业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法法法法 人人人人厂长负责制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负责制和” ”老三会老三会老三会老三会”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 “新三会新三会新三会新三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企业集体企业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城镇集体城镇集体城镇集体城镇集体法法法法 人人人人乡村集体乡村集体乡村

5、集体乡村集体不不不不 定定定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不不不不 定定定定外外外外商商商商投投投投资资资资企企企企业业业业合合合合营营营营合资企业(股权型)合资企业(股权型)合资企业(股权型)合资企业(股权型)法法法法 人人人人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联合联合联合联合管理管理管理管理章程章程章程章程协议协议协议协议合作企业(契约型)合作企业(契约型)合作企业(契约型)合作企业(契约型)非法人非法人非法人非法人或法人或法人或法人或法人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不不不 定定定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由中

6、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1999年年8 8月月3030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02000年年1 1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 。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内设立,由一个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投资人个人所有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以其个人财产对对企业债务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经营

7、实体。(二)特征(二)特征1 1、投资人、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一个自然人 2 2、责任承担、责任承担 无限责任无限责任 3 3、内部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机构 简单简单4 4、法律地位、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二、设立二、设立(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 1 1、投资人为、投资人为一个一个自然人;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等不能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等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

8、主管机关辖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有有限责任限责任”字样。字样。常见的有常见的有 “厂厂 店店 工作室工作室”等。等。3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财产个人财产 家庭财产家庭财产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识产权等4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条件;5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

9、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 1 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证明等文件。证明等文件。证明等文件。 2 2、审批登记、审批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

10、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法律规定条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法律规定条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法律规定条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

1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立日期。立日期。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1 1、投资人对本企

12、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转让或继承。 2 2、投资人要以其、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无限责任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其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企业事务,也可以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

13、民事行为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一)解散 1 1、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 2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二)清

14、算 1 1、清算人、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自行清算或或者由债权人申请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清算人进行清算。算。 2 2、通知与公告、通知与公告 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清算前十五日通知债权人,清算前十五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 公告:公告: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债权人自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 3、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 1)所

15、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 2)所欠税款;)所欠税款;(3 3)其他债务。)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任消灭。4 4、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交回营业执照。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

16、念 合伙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一节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自然人自然人法人法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相对独有相对独立的人格立的人格有相对独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立的财

17、产允许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允许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特殊的独立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二)合伙企业的分类(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由由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2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由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组成,普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业债务承担责任。

18、 19971997年年 2 2月月 2323日日 第第 八八 届届 全全 国国 人人 民民 代代 表表 大大 会会 常常 务务 委委 员员 会会 第第 二二 十十 四四 次次 会会 议议 通通 过。自过。自 19971997年年 8 8月月 1 1日日 起起 施施 行。行。 20062006年年8 8月月2727日第日第 十十 届届 全全 国国 人人 民民 代代 表表 大大 会会 常常 务务 委委 员员 会会 第第 二二 十十 三次三次 会会 议议 修修订。自订。自 20072007年年 8 8月月 1 1日日 起起 施施 行。行。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合

19、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 1、协商原则协商原则2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 3、守法原则、守法原则4 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 5、依法纳税原则、依法纳税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

20、债务依法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链接链接】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即定的(即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外。的规定)除外。

21、2.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3.3.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见见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部分。部分。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 1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人数两个以上人数两个以上 具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

22、伙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2、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全体合伙人签字)(全体合伙人签字)遵遵循循自自愿愿、平平等等、公公平平、诚诚实实信信用用原则,并经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例例题题】甲甲、乙乙、丙丙三三人人共共同同设设立立一一个个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并并订订立立了了书书面面的的合合伙伙协协议议,甲甲乙乙均均在在合合伙伙协协议议上上签签字字并并盖盖章章,而而丙丙因因有有事事在在外外地地,所

23、所以以未未在在合合伙伙协协议议上上签签字字并并盖盖章章。该该合合伙伙协协议书是否有效?议书是否有效?3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货币货币 实物实物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劳劳务务(经经全全体体合合伙伙人人协协商商一一致致, ,在在协协议中注明)议中注明) 4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不得使用不得使用“有限有限”或或“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字样;字样; 应应当当标标明明“普普通通合合伙伙”字字样样。( (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名名称称必必须须有有“合伙合伙”二字二字) ) 特特殊殊的的普普通通合合

24、伙伙企企业业应应当当在在其其名名称称中中标标明明“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字样, 5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登记(二)设立登记 1 1、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提交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合伙提交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 2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2020日内决定;日内决定; 登记登记 颁发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不予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

25、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一)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合伙人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经营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 3.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财产:性质上为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合伙财产:性质上为合伙

26、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合伙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分割财产;财产;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不,不得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以外的人;得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以外的人;(案例)(案例)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合伙事物的执行四、合伙事物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一)合伙事务执行的

27、形式1.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各个合伙人都直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基本、经常使用,尤其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基本、经常使用,尤其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 )2. 2.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

28、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 1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 1)合伙人对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人对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利。

29、 (2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 3)不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不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 4)合合伙伙人人查查阅阅合合伙伙企企业业会会计计账账簿簿等等财财务务资资料料的权利;的权利; (5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合伙人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 2)合伙人不得经营或

30、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业禁止)(竞业禁止)(3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

31、伙人违反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

32、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过半数通过的表的表决办法。决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对各合伙人,无论出需要注意的是,对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亦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人数为准,亦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适用经全体合伙人过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适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3.依照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的规定作出决议。(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

33、内容:一是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不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二)

34、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相关链接1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相关链接2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5、 ;未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2.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36、,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

37、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一一) )入伙入伙 1 1、概念、概念 入入伙伙,是是指指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存存续续期期间间,合合伙伙人人以以外外的的第第三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

38、2、条件、条件 (1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2)合合伙伙协协议议对对新新合合伙伙人人入入伙伙约约定定了了相相应应的的条条件件,则则必必须按照约定执行;须按照约定执行; (3 3)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 4)原原合合伙伙人人应应向向新新合合伙伙人人告告知知原原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经经营营状状况况和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 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入伙和退伙六、入伙和退伙3 3、法律效力、法律效力 除除另另有有约约定定,新新合合伙伙人人与与原原合合伙伙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享

39、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新新合合伙伙人人对对入入伙伙前前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债债务务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二)退伙 1 1、概念、概念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 2、种类、种类 根据根据退伙的原因退伙的原因 (1 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示而退伙。 (2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除名退伙自愿退伙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除名退伙

40、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定合伙期限 (1 1)自然人死)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死亡;(2 2)个人丧失)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偿债能力;(3 3)作为合伙)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销营业执照等;(4 4)丧失应具)丧失应具备的资格;备的资格;(5 5)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份额被强制执行。行。 经其他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 (1 1)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出现;(2 2)经)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全体合伙

41、人一致同意;(同意;(3 3)发)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由;(4 4)其他)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应当提前3030日日通知其他合伙通知其他合伙人。人。 (1 1)未履行出)未履行出资义务;(资义务;(2 2)因故意或者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造成损失;(3 3)执行合伙)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当行为;(4 4)发生合伙协

42、议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约定的事由。 3 3、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如会计师事务所、

43、律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债务责任的承担”上。上。1.1.普通债务: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2.2.特定债务特定债务(1)(1)对外: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44、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2)对内: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45、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一、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任的合伙组织。 二、设立条件二、设立条件 1 1、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

46、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有限合伙合伙”字样。字样。3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不得以劳务出资资。4 4、有限合伙协议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有限合伙协议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载明

47、下列事项:事项:(1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住所;(2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关责任;(6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

48、 1 1、事务执行、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表有限合伙企业。 2 2、利润分配、利润分配 不得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不得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 3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可以自营或者同他

49、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4 4、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 5、合伙人性质转变、合伙人性质转变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普通合伙人转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0、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一)合伙企业的解散解散情形解散情形 (1 1)合伙)合伙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4)合伙人)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现;(6 6)依法)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规规

51、定的其他原因。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 1、清算人、清算人 (1 1)清算人由)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担任;担任; (2 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3)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52、定清算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 2、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60日内进行公告。日内进行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投资人申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报债权3 3、债务清偿顺序、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后,按下列后,按下列顺序清偿: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职工工资和劳动

53、保险费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出资。4 4、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登记。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普通合伙人用不足清偿其债务的,普通合伙人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54、公司法公司法 1993 1993年年1212月月29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1999年年1212月月25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次修正,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7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八次会议修订, ,自自20062006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2013 2

55、013年年1212月月28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

56、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我国虽然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基于国情,确认了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的基于国情,确认了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57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有限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

57、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 5大特征。大特征。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1.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因此,司。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因此,无限公司在各国的

58、法律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无无限公司在各国的法律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无限公司是法人;有些国家则否认其法人人格,仅以限公司是法人;有些国家则否认其法人人格,仅以其为合伙之一种,准用有关合伙的规定。其为合伙之一种,准用有关合伙的规定。59(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二、公司的分类二、公司的分类2.2.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公司

59、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责任的企业法人。3.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

60、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5.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在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即在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所形成的一种公司形态。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所形成的一种公司形态。60当代最典型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当代最典型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则为数不多,在有些国家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则为数不多,在有些国家中甚至已名存实亡。甚至已名存实亡。股份两合公司采用者甚少,已被许多国家从公司

61、股份两合公司采用者甚少,已被许多国家从公司法中删除。法中删除。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在总结与借鉴各国公司实践经验在总结与借鉴各国公司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司”,从而确认了我国公司的两种形态。从而确认了我国公司的两种形态。61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1.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其信用基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其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少,因为对此类公司础在于股东个人

62、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少,因为对此类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负连带无限的清偿责任。此外,此类公司股东的债务,股东需负连带无限的清偿责任。此外,此类公司股东的结合,以相互深切了解为必要,股东多为亲朋好友,故此种的结合,以相互深切了解为必要,股东多为亲朋好友,故此种公司大都具有家族性特点。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公司大都具有家族性特点。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2.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资本数额的,其信用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资本数额的,其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因为此类公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因为此类公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

63、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此种公司股东的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此种公司股东的结合,无须彼此了解,任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故此种公结合,无须彼此了解,任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故此种公司趋于大众化、团体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资合公司趋于大众化、团体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资合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资合性尤为突出。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资合性尤为突出。3.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个方面。两个方面。62(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

64、公司63按信用基础按信用基础 资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同(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 )1.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 (英英Private CompanyPrivate Company,美,美Close Close CorporationCorporation) ),又称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又称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行股

65、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限公司。在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限公司。在英国,英国,“不上市公司不仅包括有限公司,而且包括无限不上市公司不仅包括有限公司,而且包括无限公司公司”。 2.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英称英称Public CompanyPublic Company,美称,美称Share Share Corporation)Corporation),又称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又称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

66、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股份有限公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司。64(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但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但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是控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是控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而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而并不直接

67、参加该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则是控股公并不直接参加该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则是控股公司。无论控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司。无论控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关系表现的是公司与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母子公司关系表现的是公司与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反映着公司相互间联合或联系的紧密程度。但就系,反映着公司相互间联合或联系的紧密程度。但就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二者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二者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格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5(四

68、)母公司和子公司(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 (包括分公司包括分公司) )的业务经营、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

69、有独立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性,不具有法人资格。1. 1. 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但可以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活动,但可以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分公司”的字样。的字样。2.2.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的财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的财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并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3.3.没有自己的董事会,而只有业务管理人员。因其不具备法人条没有自己的董事会,而只有业务管理人员。因其不具备法人条件,故分

70、公司虽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业务活动,件,故分公司虽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业务活动,但其业务活动的结果均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但其业务活动的结果均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财产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66(五)总公司与分公司(五)总公司与分公司67三、公司的法律人格三、公司的法律人格(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1.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

71、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不得抽回其股本。股本。”2.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1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制作虚假财务会

72、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

73、.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担上

74、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院不再予以支持。(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1.对外投资的限制对外投资的限制(1 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 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股东大会决议;公

75、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2.担保的限制担保的限制(1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

76、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3.借款的限制借款的限制(1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 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司不得直接或者通

77、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这是因为股份公司往往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这是因为股份公司往往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经营,当他们控制下的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员直接负责经营,当他们控制下的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时,这往往构成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明显,存在侵害公时,这往往构成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明显,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司利益的可能,公司法公司法便直接禁止了股份有限公司便直接禁止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此类借款交易,甚至明确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的此类借款交易,甚至明确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此类交易。子公司从事此类交易。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三、有限

78、责任制度及其例外1.1.公公司法司法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2.2.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益。公司股东

79、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依公司法设立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以其出资额为限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以其全部资产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80、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设立的条件与程序(二)设立的条件与程序1 1、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1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五十个以下五十个以下 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或法人(2 2)股东出资不再要求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不再要求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原原公司法公司法: : 数额数额: :人民币三万元人民币三万元 出资期限出资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

81、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足。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等,劳务不得用于出资。劳务不得用于出资。【例例】B B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010万元。万元。可否?可否?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7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

82、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16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30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83、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84、;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定的其他事项。(4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要求的组织机构;(5 5)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 2 2、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缴纳出资并验资缴纳出资并验资( (确立组织机构确立组织机构) )申请登记申请登记领取执照领取执照 公司法第公司法第3131条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

85、事项: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8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董事事会会监监事事会会平行双层委员会平行双层委员会中国中国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董事会双层委员会双层委员会德国德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模式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模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6、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单层委员会单层委员会(英、美)(英、美)1 1、股东会、股东会(1 1)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由董事会召集,以董事个人名义召集属违法。由董事会召集,以董事个人名义召集属违法。 1 1)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2)选举和更换)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的报酬事项; 3

87、 3)审议批准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董事会的报告; 4 4)审议批准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5)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6)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7)对公司)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8)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作出决议; 9 9)对)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作出决议决议; 1010)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

88、司章程; 11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董事会职权相比较)(与董事会职权相比较)832.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公司法第第第第37373737条条条条 (两种公司股东会职权基本一致)(两种公司股东会职权基本一致)行使职权(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行使职权(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 股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 3)股东会的会议方式)股东会的会议方式 1)1

89、)首次会议首次会议: :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2)定期会议定期会议: :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3)临时会议临时会议: : 代表代表十分之一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公司的监事监事提议。提议。(4 4)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1)1)按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90、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的决议,须经代须经代表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6 2006年年7 7月,月,A A,B B,C C,D D四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物四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物资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资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200200万元,为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增加注册资本的扩大经营

91、规模,该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300万元,万元,A A,B B,C C,D D四个股东分别增资四个股东分别增资3030万元,万元,3030万元,万元,2020万无,万无,2020万元,万元,20082008年年2 2月,该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占出资比例月,该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占出资比例6060的的A A,B B两个股东表示赞成,而占出资例两个股东表示赞成,而占出资例4040的的C C,D D两个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公司在相对多数的情况下通过了决议,股东表示反对,公司在相对多数的情况下通过了决议,由董事会按增资方案实施,但由董事会

92、按增资方案实施,但C C,D D两企业均不愿增资,两企业均不愿增资,于是董事会决定暂停,于是董事会决定暂停,C C,D D两企业的年度分红,用以两企业的年度分红,用以抵作出,抵作出,C C,D D两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两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要求按章程分红。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要求按章程分红。 问,该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是否有效?问,该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是否有效? 2 2、董事会、董事会(1 1)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的性质: :公司公司执行机构执行机构 ( (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 )(2 2)董事

93、会的组成)董事会的组成: :3 3人至人至1313人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 1人,可设副董事长。无论有限责任公司人,可设副董事长。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不设董事会。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94、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任。可以连任。 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 1)召集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2)执行执行股东会的决

95、议;股东会的决议;(3 3)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4)制订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5)制订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6)制订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7)制订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8)决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决定聘任

96、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8(3 3)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与股东会职权的比较与股东会职权的比较)(4 4)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召

97、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推举1 1名名董事召董事召集和主持。集和主持。(5 5)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 1人人1 1票。票。 可授权他人。可授权他人。 3 3、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1 1)主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98、组织实施董事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会决议;(2 2)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3)拟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4)拟订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5)制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公司的具体规章; (6 6)提请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7)决定聘任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授

99、予的其他职权。4 4、监事会、监事会(1 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组成 成员不得少于成员不得少于3 3人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1至至2 2名监事,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3年年。监事任期届满,。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100、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等。 (2 2)职权)职权 1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 2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101、公司的利益)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5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 1、一人公司的类型、一人公司的类型 公司法公司法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允

102、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 2、投资主体范围、投资主体范围 只有一个只有一个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或者股东或者一个法人一个法人股东的有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限责任公司, ,将将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排除在设立一人有限排除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之外责任公司的主体之外. .3 3、股东资格、股东资格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个一人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有限责任公司。(四)一人(四)一人(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4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无最低限额规定。无最低限额规定

103、。 原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原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连带责任。5 5、一人公司的组织结构、一人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设股东会。 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只有唯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只有唯一一人,所以不采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一一人,所以不采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一人公司

104、中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中不设股东会。(五)国有独资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 1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 2、出资人、出资人 公司法公司法 明确规定了出资人为明确规定了出资人为“国家国家”,出资责任人为出资责任人为“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即,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105、会。 3 3、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1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机构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例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例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106、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2)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

107、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3 3)监事会)监事会 成员成员不得少于不得少于5 5人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

108、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第4444条第条第1 1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款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其成员为3 3人至人至1313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第50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09、转让 1 1、股东之间、股东之间: :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 1)应当经其他股东)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过半数同意。同意。(2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征求同意。(3 3)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三十日未答复的,视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为同意转让。(4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

110、的,视为同意转让。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件下,其他股东有优优先购买权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

111、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1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1 1、概念、概念 公司资产分为公司资产分为等额等额股份,股东股份,股东以其所以其所持股份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全部资产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二、二、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 1、设立方式、设立方式 (1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全部股份份而设立公司。而设立公司。 (2 2

113、)募集设立)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一部分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 2、设立条件、设立条件(1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2人以上人以上200200人以下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无限制无限制(原(原; ;人民币五

114、人民币五百万元)百万元); ;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由认股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115、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 4)发起人制订)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发起人、认股人认股人组成。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

116、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5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求的组织机构;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或者者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字样。字样。 (6 6)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 公告公告3 3、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1 1)发起设

117、立)发起设立签订发起人协议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章程制定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并验资发起人认购股份并验资申请登记申请登记领取执照领取执照公告公告(2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签订发起人协议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章程制定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并验资发起人认购股份并验资申请登记申请登记领取执照领取执照公开募集股份公开募集股份定向募集股份定向募集股份(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1 1)年会(普通会议)年会(普通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2 2)临时股东大会

118、)临时股东大会 有有法定情形之一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二时;时; 2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分之一时; 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时; 4 4)董事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认为必要时; 5 5)监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提议召开时; 6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会

119、议通知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二十日前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三十日前公告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东

120、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过半数通过。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累积投票制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121、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例例: : 甲持有某公司甲持有某公司100100个股份,假设公司拟选个股份,假设公司拟选董事董事5 5人,共享有累积投票为人,共享有累积投票为500500。甲可将。甲可将500500投票权投票权全部集中投票给某一董事,以增加中选的可能性。全部集中投票给某一董事,以增加中选的可能性。 2 2、董事会、董事会(1 1)组成)组成 成员为成员为5 5人至人至1919人人; ; 董事会成员中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有公司职工代表

122、。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 2)会议召开)会议召开 1 1)定期:)定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 2)临时:)临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董事

123、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事会会议。 (3 3)议事规则)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董事会作出决议,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124、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对公司负赔偿责任。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 3、经理、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

125、定聘任或者解聘者解聘 。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4 4、监事会、监事会 成员不得少于成员不得少于3 3人人; ; 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民主选举产生。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26、不得兼任监事 。 (一)资格限制(一)资格限制 1 1、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未逾五年;年; 3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127、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未逾三年;(4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未逾三年;(5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

128、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义务(二)义务(二)义务 1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1)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2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29、;储;(3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130、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同类的业务;(6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计报告送交各股东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

131、,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公告其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财务、会计五、公司财务、会计 公积金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1 1、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的10%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50%以上的,可以不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132、取。再提取。2 2、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一)公司合并(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或者或者新设合并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133、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签订合并协议,并,并编制资产负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或者新设的

134、公司承继。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二)公司分立(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公司减资(三)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135、必须编制资产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日内通知债权人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三十日内,未接到,未接到通知书的自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公告之日起起四十五日内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低限额。 (四)公司增资(四)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

136、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解散(一)公司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2)股东会或

137、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5)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予以解散:)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可以请求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七、公司解散和清算七

138、、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清算(二)公司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股东组成,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编

139、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2)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3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未了结的业务;的业务;(4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税款;(5 5)清理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6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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