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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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率调整一目录content(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三)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四)案例(二)过渡政策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的: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原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的:此次不作调整出口退税率。(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内容(二)过渡政策(二)过渡政策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 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

2、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二)过渡政策(二)过渡政策(含4月1日前) 如果一家外贸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 物 , 4月 1日 之 后 取 得 13%( 9%)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应 按 照13%(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取得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执行16%(10%)的退税率。如果一家生产企业4月1日前报关出口了一批适用税率16%(10%)的货物,应执行16%(

3、10%)的退税率。(三)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三)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3月15日购

4、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 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二目录content(一)

5、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内容(三)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四)案例(二)过渡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将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一)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内容(一)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内容(一)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内容(一)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内容截至目前,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省(市)已经有26个。湖北省尚未实行离境退税政策。(二)过渡政策(二)过渡政策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三

6、)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三)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 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只皮箱和一批中药饮片,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发票上注明皮箱税率16%、中药饮片税率10%。4月21日又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9%。4月25日,该境外旅客从北京首都机场离境。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确定其退税额? 该旅客3月21日购买的皮箱和中药饮片,应统一按照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4月21日购买的中药饮片,应按照8%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1、“出口退税率文库”是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本次退税率调整后,文库为2019B版;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39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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