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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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十四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n n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n n 目前目前, ,多数国家通过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多数国家通过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 ,只有少数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在专利范围内提供保只有少数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在专利范围内提供保护。美国对其保护自成一体,将专利法与特别法护。美国对其保护自成一体,将专利法与特别法结合起来对植物

2、新品种给予保护。结合起来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n n 我国我国专利法专利法第第2525条第(条第(4 4)项将植物新品)项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19971997年年3 3月月2020日,国务日,国务院发布了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同年,同年1010月月1 1日开始施行。日开始施行。第二节 品种权的取得 1 1育种者需要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育种者需要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请。2 2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

3、行政部门。农业部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审批,林业部负责林木新品种农业部负责农作物新品种的审批,林业部负责林木新品种的审批。的审批。3 3审批机关在受理品种权申请后,审批机关在受理品种权申请后,6 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的初步个月内完成对申请的初步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查并作出决定。4 4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起3 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5 5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起1515日内向人民法

4、院提起诉讼。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6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自审批机关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授权品种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的,授权品种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的,可以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宣告品可以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或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请求予以更名。种权无效;或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请求予以更名。第三节 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n n一、品种权的内容n n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

5、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品种权的归属 1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属于该单位。 2 2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3 3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

6、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品种权的限制1 1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合理使用。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犯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2 2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农强制许可使用。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业

7、、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对授权品种进行推广使用。强制许可的决定,对授权品种进行推广使用。第四节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品种权的期限一、品种权的期限 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藤本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20年,其他植物为年,其他植物为1515年。年。二、品种权的终止二、品种权的终止三、品种权的无效三、品种权的无效1.1.宣告品种权无效的理由宣告品种权无效的理由2.2.品种权无效宣告的程序品种权无效宣告的程序3.3.品种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品种权无效宣告的法

8、律效力第五节 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侵犯品种权的,规定,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行为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 1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2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3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二十五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术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 所谓布

9、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所谓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个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有原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护。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 1.1.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2. 2.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 3. 2001 3. 2001年年3 3月月2828日,国务院通过了日,国

10、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于20012001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一、权利的取得一、权利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一)主体资格1 1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2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共同享有。3

11、 3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4 4创作人依其职务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且主要利用所在的法人单创作人依其职务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且主要利用所在的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的设备、材料、资料、场地、经费等进行设计工作,位或非法人单位的设备、材料、资料、场地、经费等进行设计工作,该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创作人所在单位享有,除非雇佣合同存在相反该布图设计的专有权由创作人所在单位享有,除非雇佣合同存在相反规定。规定。n

12、 n(二)客体条件(二)客体条件n n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师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创作时该计师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是公认的常规设计。n n(三)(三)取得方式取得方式: : 我国采登记制我国采登记制n n ( (四四) )程序程序n n 1.1.申请申请n n 2.2.初审初审. .n n 3. 3.登记并公告登记并公告n n 4.4.对驳回申请的复审对驳回申请的复审. .n n 5. 5.登

13、记得撤销登记得撤销. .二、布图设计权的内容及其行使(一)布图设计权的内容(一)布图设计权的内容1 1复制权复制权2 2商业利用权商业利用权(二)布图设计权的利用(二)布图设计权的利用1.1.布图设计权的转让布图设计权的转让2.2.布图设计权的许可布图设计权的许可三、布图设计权的限制。三、布图设计权的限制。1 1合理使用。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合理使用。即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 2。反向工程。所谓反向

14、工程,又称。反向工程。所谓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还原工程”,是指对,是指对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他人的布图设计进行分析、评价,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的结果创作出新的布图设计。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图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行复制,不构成侵权。3.3.独创布图设计之使用。指第三人通过自己的独立创作行为独创布图设计之使用。指第三人通过自己的独立创作行为所创出的与他人受保护之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所创出的与他人受保护之布图设计相同的布图设计。4 4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称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制度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称首次销售

15、、权利用尽制度, ,其其含义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布图设计或含含义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与该布图设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计有关的商业利用行为,不再享有控制权。5 5善意买主。如果一个人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善意买主。如果一个人不知情购买了含有非法复制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将该产品进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将该产品进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口、销售或从事其他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商业利用,不追究其法律责任。6 6强制许可。强制许

16、可。(1 1)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授权他人布图设计情形,不经布图设计权人的许可,授权他人布图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的一种法律制度。(2 2)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国)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二是为了公共利益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三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目的,三是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

17、予补救时。要给予补救时。n n四、布图设计的保护四、布图设计的保护n n(一)保护的期限(一)保护的期限n n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n n(二)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n n(三)救济措施(三)救济措施n n 1.1

18、.民事责任民事责任n n 2.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第二十六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1.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竞争活动之中。 2.2.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公平的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公平的原则。 3.3.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当交易秩序的危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当交易秩序的危害后果。害后果。第

19、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经营者之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的竞争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 1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作为自己的保护对象。为自己的保护对象。 2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而相关法律不能规制的客体给予保护,以弥补单一法律制度所产生律不能规制的客体给予保护,以弥补单一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的“真空地带真空地带”。 3

20、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给予“兜底保护兜底保护”,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连结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一个整体。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1.商业假冒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诽谤行为第四节 法律责任 n n一、损害赔偿责任一、损害赔偿责任n n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n n 1.1.行为违法行为违法n n 2.2.给他人造成损害给他人造成损害n n 3.3.违法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违法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n

21、 n 1.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n n 2.2.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n n 3.3.行政罚款行政罚款n n 4.4.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n n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第二十七章 地理标志权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它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它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有以下基本特征:地理标志有以下基本特征: 1 1、指示性、指示性

22、 2 2、凌质性、凌质性 3 3、附属性、附属性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地理标志权的特点:地理标志权的特点:1.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具体表现在: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具体表现在:(1 1)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家作为商标注册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权。(2 2)在盗用、假冒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在盗用、假冒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即可提起诉讼。任

23、一权利人即可提起诉讼。2.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3.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转让性。地理标志权不具有转让性。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 1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 2、已经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已经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24、,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四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n n一、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n n二、善意注册的例外n n三、通常用语的除外n n四、名称权例外n n五、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除外第二十八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特征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25、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二、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二、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 1.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 2.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 3.3.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4.4.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第二节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关系n n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一种无形财产,受法律保护,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保护各有优劣,不能

26、一概而论。因此,发明人在选择保护方式时应注意进行全面分析,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有效、最充分的保护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n n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合法控制人) )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的行为。用的行为。n n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n n 1.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人的商业秘密。n n 2.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

27、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密。n n 3.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n n 4.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种间接侵权行为。n n 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n n n n 。

28、第二十九章 厂商名称权 第一节 厂商名称的概念 厂商名称,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厂商名称,又称商号、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标志。一种标志。 厂商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厂商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名称。 厂商名称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内厂商名称不得违反禁用条款,即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容和文字:1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

29、骗或者误解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 3外国国家外国国家( (地区地区) )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 5汉语拼音字母汉语拼音字母( (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 );6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节 厂商名称权 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厂商名称权或称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厂商名称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

30、下几个方面:厂商名称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厂商名称设定权厂商名称设定权 2.2.厂商名称使用权厂商名称使用权 3.3.厂商名称转让权厂商名称转让权 4.4.厂商名称许可使用权厂商名称许可使用权第三节 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1.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登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登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厂商名称。2.2.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第三十章 域 名 权 第一节 域名与域名权一、域名一、域名域名是指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域名是指国际

31、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二、域名体系结构二、域名体系结构 19971997年年5 5月月30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业领导小组发布的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业领导小组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此作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出了具体规定。三、域名权三、域名权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专有权。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不得转让或者买卖。第二节 域名权的取得一、域名注册申请人资格一、域名注册申请人资格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民事责域名注册申

32、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民事责任的组织。任的组织。二、域名注册单位二、域名注册单位三、域名注册原则三、域名注册原则域名注册实行域名注册实行“ “先申请,先注册先申请,先注册” ”原则。原则。四、域名注册申请四、域名注册申请 1.1.域名注册申请文件域名注册申请文件 2.2.域名注册申请方式域名注册申请方式 3.3.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的责任五、域名注册的审批五、域名注册的审批第三节 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与管理一、注册域名变更与注销 1.注册域名可以变更 2.注册域名可以注销二、注册域名的管理 CNNIC对注册域名实施年度检查制度,以保证域名系统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第四节 域名纠纷的处

33、理一、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二、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三、对恶意的认定四、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民事责任 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十一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一)国际经贸体制的形成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与途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与途径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 1.以一国立法单方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 2.互惠保护。 3.双边条约保护。 4.多边公约保护。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综合性国际公约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

3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简称简称WIPO)WIPO)根据根据19671967年年7 7月月1414日签订、日签订、19701970年年4 4月月2626日生效的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产权组织公约设立,设立,1974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我国于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1980年年3 3月正式月正式加入加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世界知识,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二)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1.1.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

35、的范围: :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和版权, ,但将科学发现但将科学发现列入知识产权范围。列入知识产权范围。2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护知识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并保护知识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产权组织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3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协调委员

36、会和国际局。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专利权、商标权独立原则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协定协定) )(一)(一)TRIPSTRIPS协定协定概述概述(二)(二)TRIPSTRIPS协定协定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1.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2.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3.3.争端解决原则争端解决原则4.4.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原则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原则5.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三)TRIPS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 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

37、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信息权。第三节 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国际公约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一)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概述概述(二)(二)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1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 2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3 3版权独立原则版权独立原则(三)受保护的作品(三)受保护的作品(四)受(四)受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权利保护的权利(五)(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 ( (六)合理使用的情况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六)合理使用的情

38、况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二、世界版权公约二、世界版权公约(一)(一)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概述概述(二)公约的基本原则(二)公约的基本原则 1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2 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1 1)经作者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经作者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须标有版权标记、版权所有者姓名以及首次出版的时间,才可获得须标有版权标记、版权所有者姓名以及首次出版的时间,才可获得版权保护。版权保护。 (2 2)享有国民待遇的各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无须履行任)享有国民待遇的各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39、即可获得版权保护。何手续即可获得版权保护。(三)受公约保护的作品(三)受公约保护的作品(四(四) )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公约只规定了作者的经济权利。公约只规定了作者的经济权利。(五)保护期限(五)保护期限1.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不低于作者终身加死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不低于作者终身加死后2525年,从作品首次出年,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登记日起计算;版之日或出版前登记日起计算;2.2.摄影作品或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少于摄影作品或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少于1010年。年。三、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三、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一一) )

40、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二二) )受保护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1.1.表演者权。表演者权。(1)(1)向公众广播或转播其现场表演向公众广播或转播其现场表演( (专为广播目的而专为广播目的而演出或自己录音录象者除外演出或自己录音录象者除外) );(2)(2)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现场表演;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现场表演;(3)(3)以录音录象的形式复制其原始录音制品或超出表以录音录象的形式复制其原始录音制品或超出表演者所许可的复制范围。演者所许可的复制范围。2.2.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公约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制止他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制止他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复制其录

41、音制品的权利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3.3.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1)(1)转播其广播节目;转播其广播节目;(2)(2)复制该组织的节目录制品;复制该组织的节目录制品;(3)(3)就其商业性演出的节目公开播放。就其商业性演出的节目公开播放。( (三三) )保护期限保护期限( (四四) )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公约规定下列四种情况下的使用,无需给付公约规定下列四种情况下的使用,无需给付费用:费用:(1)(1)私人使用;私人使用;(2)(2)在时事报道中的有限使在时事报道中的有限使用;用;(3)(3)广播组织为了编排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广播组织为了编排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

42、制;己的设备暂时录制;(4)(4)仅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仅为教学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用。( (五五) )对著作权的保护对著作权的保护公约规定:本公约对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公约规定:本公约对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不影响也不改变对文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不影响也不改变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六六) )非自动保护非自动保护 四、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唱片公约) 与罗马公约相比,唱片公约赋予了唱片制作者以禁止进口擅自复制的其唱片之权利,同时该公约的缔约国也可以不是世界版权公约或者伯尼尔公约的缔约国。第四节 工业产权国际申请与注

43、册条约一、一、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PCT)1 1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的宗旨是,通过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宗旨是,通过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程序,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强化对发明的手续和程序,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强化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以促进各缔约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创造的法律保护,以促进各缔约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2 2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如下:规定的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如下:(1)(1)申请。申请。(2)(2)审查。审查。二、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五节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一、一、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国

44、际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UPOV) UPOVUPOV于于19611961年年1212月在巴黎签订,我国于月在巴黎签订,我国于19991999年年4 4月成为月成为该公约该公约19781978年文本的缔约国年文本的缔约国二、公约的保护范围:一切植物属和种二、公约的保护范围:一切植物属和种三、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三、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四、品种权的内容四、品种权的内容 未经育种者同意不得生产或繁殖、为繁殖而对种子进未经育种者同意不得生产或繁殖、为繁殖而对种子进行处理、许诺出售和市场销售、进出口受保护品种繁殖材行处理、许诺出售和市场销售、进出

45、口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及为上述目的而存储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但品种不适料及为上述目的而存储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但品种不适用于为培育和销售这种新品种、为试验目的和个人非商业用于为培育和销售这种新品种、为试验目的和个人非商业目的活动。目的活动。五、品种权保护期限五、品种权保护期限一般植物品种不少于一般植物品种不少于2020年,树木和藤本植物不少于年,树木和藤本植物不少于2525年。年。 第六节 知识产权国际化协调趋势与我国的对策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协调趋势1.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不断增加2.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出现3.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4.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向趋同化发展5.知识产权法律跨国化甚至全球化二、我国的对策1.应当注意到知识产权国际化协调趋势是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的结果2.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对策,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立足长远利益3.应当积极推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国际保护4.不能盲目地提出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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