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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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若从分值分布看, 合同法在所有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中可谓是一骑绝尘,斯上均分值50分以上的业绩使得其他部门法望尘莫及.而在合同法典颁行灾害后的1999年、2000年两届律考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试题分值更是连续达到了 60分以上,实为不折不扣的律法规之第一大户。上面所讲的60分还仅仅是指直接依据 合同法的条文的试题分值而言。若再考虑加上其他与 合同法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的试题分值,其总分值应在80分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包括: 担保法之担保合同, 保险法之保险合同, 劳动法之劳动合同, “ 三资企业法”之俩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伙企业法之合伙协议, 仲裁法之仲裁协

2、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房地产交易合同, 土地管理法之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产品质量法之产品责任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消费合同,以及 海商法上的系列合同法律制度等待此诚可谓律考总分400分,合同法五分天下有其一。合同法不精,行 “ 津卡”难矣。从题型看, 合同法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从近两年考试情形看,卷四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至少有两道,总分值在20分以上。因此,做好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意义重大。 合同法共计23章24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许多法条涉及到合同法、债法乃至民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对此,我们在本部分会加强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介绍,以有助于读者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掌握

3、合同法法条。可以说 合同法的法条可考性是非常强的,除去首尾2章及第10章外,其余20章的每个条文都可考性。因此,本法的重点内容并不明显,所谓重点法条只是相对的。建设考生不要心存侥幸,应心平所和地复习每一个条文,每项一项制度,努力提高合同法理论水平。这样,始能有备无患,以不变应万变。所以,我们在本章中将尽可能多地分解评述合同法法条,以有助于读者全面提升合同法应试能力。 合同法同 民法通则及 民通意见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重合和冲突,如何在复习中和选择法律适用时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广大读者十分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在本章中会交待二者各个具体相关条文的关系,以澄清读者头脑中的诸葛亮多迷惑和错误认识。最后要提

4、醒读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 9 9 年 12 月 1 日通过的 关于适用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以下简称 合同法解释( 一)具有重要的应试意义,不可不予重视。本章已经涵盖了该解释的内容,望读者明察。如 刑法一样,由 于 合同法条文繁多,为了读者阅读的方便,我们? q u o t ;总则“ 、”分贝IJ “ 两部分加以分别解读。总则篇一、 重点法条:第 2条。意思分解:1、我 国 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2 、注意第2 款不属于 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二、 重点法条:第 10 条。第 11条。第 3 6 条

5、。第 3 7 条。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6 5 、6 6 条。意思分解:1、 依 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的形式,书面形式分为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分为鉴证、公证、登记、审批。一般书面形式分为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分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其他的形式分为推定行为、沉默行为、视听资料。上图中表明,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 闪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 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2、推定是拽当事人以一熠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 民通意见第6

6、 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 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沉 默 在 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 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 定的表示意思,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 合同法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 如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 如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

7、承作出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 再如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 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 任何一方不得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 “ 如果在1 5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双方契约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3、以上四个条文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事先双方当事人约定,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后来双方又未订立书面合同,那么

8、该合同能否成立?换言之,书面形式的法定或阅览室要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吗?这是许多考生不明白的一个问题。应该说,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可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后来双方当事人又未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但这个原则有例外,即体现在第3 6 、3 7 条上。此时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此说来,合同的其他形式应为合同书面形式的有效补充。切记切记!不要混淆:1 、 第 3 6 、3 7 条的适用,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 主要义务”。换言之,如果一方只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适用第3 6 、3 7 条。2 、 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

9、可混淆。三、 重点法条:第 1 2 条。第 6 1 条。第 6 2 条。相关法第: 民地通则第 8 8 条; 民通意见第 1 0 5 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律考重点和难点,也 是 合同法不 于 原 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这一 理解以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 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物征至为重要。1 、第 1 2 条规定的8 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 具备条款”、 “ 主要条款”。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地条款是仍合同情形而各个没的。换言之,第 1 2 条这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 2 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 1 条

10、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补救:( 1 ) 协议补充:( 2 ) 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 3 ) 依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 2 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换言之,缺少某一个贡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 使之成立。2 、 一定要详细识记第6 2 条的第6 项规定。不要混淆: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无法律效力,只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四、 重点法条:第 1 3 条。第 1 4 条。第 1 5 条。意思分解:订阅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系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每年必考2 3分以

11、上,务求准确掌握。1 、 要约与要约邀请( 引诱)之区别是律考的热点的难点。二者区别是:( 1 )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偈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 要约邀请不是种意思表示,而是种事实行为。换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订约阶段( 状态)。( 3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2、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很复杂的,同时也正是律考的热点。依 第1 5条的规定,以下四个法律文件肯定为要约邀请:(1

12、)寄送的价目表;( 2 )拍卖公告;( 3 )招标公告:( 4 )招股说明书。难点在于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 个别情形下符合要约规定的,方社为要约。3、 判断商业广告是否为要约,关键看其是否符合了第1 4条要约的条件。( 1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 谓 “ 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用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 谓 “ 确定”, 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13、表示的拘束。原则上, 要约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要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不特定人发出,如商业广告。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微波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其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不要混淆:1、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议很大, 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2、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 卖 (

14、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3、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 标 ( 决标)是承诺。五、 重点法条:第 16条。第 17条。第 18条。第 19条。第 20条。意思分解:1、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合同法采陆法系的到达主义( 第 16条 第 1 款)。注意第2款关于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界定。2、注意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时间差别( 第 17、18条)。3、特别掌握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形:( 1)要约人明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约作为准备工作。注意第三种情形强调受要约人主、客观条

15、件皆备。4 、要约失效其有4种情形,重点掌握第3 、4 种 情 形 ( 第 2 0 条)。六、 重点法条:第 2 1 条。第 2 2 条。第 3 0 要。第 3 1 条。意思分解:1 、第 2 1 条强调了两个方面:( 1 ) 承诺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就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 ) 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这里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经的内容应当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但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作出非实质性变更。2 、掌握第3 0 、3 1 条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含义。因涉及承诺是否有效这一重大问

16、题,此两条的内容务必掌握。3 、第 2 2 条规定了承诺的形式,包括:( 1 ) 通知方式( 口头或书面形式);( 2 ) 交易习惯方式:(3)推定方式。注意这里未明确规定沉默方式, 如果在双方交易习惯中均认可沉默这种默示方式可产生承诺效力。不要混淆:1、 特别注意第31条非实质性变更仅是原则产生承诺效力, 有两种情形导致承诺无效和而为新要约:(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地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2、 交叉要约问题。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可否成立合同,存有争议,一般认为不能当然成立合同,因为交叉要

17、约当事人缺乏承诺的意思表示。3、 同时表示问题。同时表示是指订约当事人采用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不约而同地对向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同时表示与交叉相约本质相同,仅是双方对话方式不同。其效力应同于交叉要约。4、 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依据交易的习惯可交易的性质,不需要作了承诺的通知, 或者要约人已经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的, 要约人从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表示的客观事实中,推断受要构人作出了承诺。意思实现产生承诺效力,合同成立。七、 重点法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第29条。意思分解:1、第23条规定了承诺期限,分两种情形:( 1 )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此期限内到达。(

18、 2 )未确定期限的,即时到达( 对话方式) 或合理期限内到达( 非对许可方式) 。2、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承诺迟到,其效力如何?第28、29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下的承诺迟到:( 1 )因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 2 )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考生应我特别掌握以上两条原则之外的例外情形。3、了解第24条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八、 重点法条:第26条。第27条。意思分解:1、承诺生效亦采到在主义,同于要约。2、 正因为采到达主义, 所以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 这是区别于要约的地方。 九、 重点法条:第25条。第32条。第33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律考难

19、点,也是广大考生易生困惑之所在。1、 依第25、26条,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忖间规则, 如何协调适用以上条款?举个例子,甲于2000年10月5日向乙发出要约, 乙于10月1 0日向甲发出承诺并于当日到达, 甲于10月1 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乙于10月2 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 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事实上, 第25、32、3 3条规定的合同成立的不同时间规则, 有可能产生适用上的冲突,如上面的案例中分别适用第25、32、33条会得出合同成立时间的三个结论。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

20、若同时存在务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第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知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致,则可适用第25条。依此法则, 上述案例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2000年10月2 5日。2、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十、 重点法条:第34条。第35条。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25条。意思分解:1、因合同签订地( 成 立

21、 地 ( 关涉到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地问题,所以必须掌握合同成立地的确定规则。2、 第34、35条和适用关系原理同于第25、32、33条的适用关系原理。若承诺生效伯地点与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不致的, 应适用第35条之规定,以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H 一 、重点法条:第3 9条。第4 0条。第41条。相关法条: 本法第52、53、125条。意思分解: 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制度的规范仅见于以匕三个条文,为律考重点。1、 注意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概念,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不同于合同示范文本。2、 注意第39条 第1款的格式条款订立规则,提供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有说明义务。违

22、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力( 保险法第17 条)。3、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共有10种:(1)第52条关于普通合同条款无效的5种情形;( 2)第53条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2种情形;( 3)第40条自行规定的3种情形;A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B提供方加重对方责任的,C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4 、 第 4 1 条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规定,应理解格式条款解释除了遵守 合同法第 1 2 5 条的普通合同条款共同解释规则外,还适用自己的特殊解释规则:( 1 ) 通常理解解释;( 2 ) 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3 ) 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解释。十二、重点法条:第 4 2 条。第 4 3 条。第 9

23、 2 条。意思分解:1 、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考生起码应具备以下知识背景:( 1 ) 缔约过失行为违反的是前契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2 ) 缔约过行行为违反侵害了缔约对方的信赖利益而非合同利益;( 3 ) 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之债,与违约责任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 4 )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2 、 与前契约义务并列的是后契的义务,规 定 在 合同法T经 9 2 条,考生应掌握其义务内容。3 、 依第4 2 、4 3 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极以下四种类型:( 1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简称: “ 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24、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简 称 “ 订约欺诈”):( 3)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 简 称 “ 侵犯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上述几种情形下,一方必须给对方造成损失,才应负担缔约过失责任。此种损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 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 在法律上称 为 “ 信赖利益的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 此种损失主要表现为一种费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补偿, 但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 如利润损失),这些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卜三、重点法条:第44条。第8条。相关法条:本法

25、第45、46条。意思分解:对第44条的准确理解,是 把 握 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一位考生理应具备的理论基础知识。1、首先看第44条与第8条的关系依第8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此处的法律拘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这种拘束力的内容是:( 1)当事人应当信约;(2)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合同的一般拘束力是指当事人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应有最一般的尊重。而且,任何一个合同的一般拘束力的内容都是一样的。第44条规定的则是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各自目的而达成的合意,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

26、为。合同的效力即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法律效力。如此说来,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同的。 如买卖花瓶的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一方负有交付花瓶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花瓶的权利上。 但在房屋租赁合同, 一 方 负交坟房屋给他人占有, 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 另一方则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2、第44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规范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一对概念。 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生效是拽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评价, 产生了当事人阅览室的法律

27、效力,也就是使合同获得了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二乾关系可表述为:( 1 )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合同不成立即无所谓生效问题。反言之,一个合同生效了,也就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 )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为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也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效力处于悬空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同合同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 即效力待定的合同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 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于何时到来,即附始期的合同;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是否生效,要视所附条件能否实现而定,即附延条件的

28、合同;F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生效之间的关系确实十分复杂。在以上6种情形中,我们主要研究第A种和第F种,也即第44条的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形。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 仅限于以上两种立法性文件)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 则此时批准、 登记等手续即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值行注意的是,依 合同法解释( 一)第9条之规定,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 登记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换言之,该条解释变相地后延了要求当事人完成批准、登记手续

29、的期限,更有利于保障更多的合同能够按生效合同处理。更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法解释( 一)第9条实际上是区分了两类登记手续的。一类是法律、 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为合同生效要件的, 即上段中我们所讲的与批准相并列的登记手续;第二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虽明文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为生效要件的。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但这种登记的用途径用于备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合同登记,并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产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不要混淆:1、 务必弄清楚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2、 务必区分开 合同法解释( 一)第9条规定的两类“ 登记手续

30、”的不同效力。十四、重点法条:第4 7条。第4 8条。第5 1条。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6、8 9条; 民法通则第12条。意思分解: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后三大类合同中又各包含了几类情形,注意不要混淆。 这里首先分析效力待定合同。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三个类型:即: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超了其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梳代理行为所订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所订的合同。下面,围绕以上三类合同分解以上三个条文:1、 第47条与第48条内容极其相似,故这里只分析第47条,第48条从略。第47条可分以下几层意思:(1)限制行为能力仍订立的纯获

31、利益的合同有效;(2)限制行为能力在在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有效;( 3)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应特别注意有关撤销权的几个问题;A人有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B行使撤销权须在合同被追认之前;C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4)法定代理人有追认定梳和拒绝权,其中后者的行使可以沉默方式作出。(5)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利和相地人的撤销权均是典型的形成权。2、 第51条主要讲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无权处分行为因两种补正行为面转为有效;A权利人追认B无处分权人后来取得处分权。那么,没有以上补正行为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一概无效呢? 是本条的难点。答案是:原则上无效, 但在例外, 即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处分合同

32、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善意取得的,应认为该买卖行为可产生物权效力,即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是物权法的问题,故 合同法第 5 1 条没有进一步涉及这个问题。十五、重点法条:第 4 9 条。意思分解: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 第 4 8 条)和表见代理( 第 4 9 条)。 民法通则未规定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是:( 1 ) 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 )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和生效要件;( 3) 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 ) 相对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

33、的效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 但被代理人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十六、重点法条:第 5 0 条。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了表见代理与越权规则制度, 是以前我国立法中抽没有的, 应予重视。1、 依第50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内部规定的权限而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只有在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越权时方为无效。换言之,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依 合同法解释( )第10条,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原则上并不因为当事人越权而无效, 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34、:(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十七、重点法条:第52条。第53条。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58、59条。意思分解:关于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大大修改了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缩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这一重大修正为1999年后的律考热点。1、 区分了欺诈、胁迫的两种情形,将一般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仅将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2、 将乘人之危合同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3、 将限制行为能力人诊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4、 剔除了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内容。5、

35、特别注意第52条 第(5)项的规定,这里应强调两点:( 1 )法律、行政法规的下位阶立法文件,如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政府规章等不得对合同元首与否作出评价, 法院在审理有关合同效力的案件时也不以这些立法为依据 ( 合 同 法 解 释 ( 一 ) 第4条 ) 。( 2 )只有违反了法律、 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 如果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不要混淆:1、 第53条两类免峡条款的无效情形是有分别的,对于财产损失的发生强调主观过错是故意与重大过失。 言外之意, 如果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该条款并非无效。但是,对于免

36、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则不问被免责方的主观过错为何。即使名责条款免除的是一方因一般过失致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亦为无效。2、 合同法第52条 对 民法通是第58条的修正,是否导致 民法通则第58条相应规定已被废除呢?并非如此。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 合同法第52条 同 民法通则第58条有冲突的,则应适用前者。但是,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合同之外,还有遗嘱、婚姻等行为,在民法典彻底修正 民法通则第58条并颁行之前, 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十八、重点法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59条。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5961条; 民通意见第73、

37、74条。意思分解:以上五个条文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应予注意者:1、 比 之 民法通则第5 9条, 合同法第5 4条例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包括:(1 )重大误解;( 2 )显失公平;( 3 ) 一般的欺诈;( 4 ) 一般的胁迫;( 5 )乘人之危。2、 任何只在任何时候均可主张合同无效,但有权请求变更、 撤销合同的主体原则上仅限合同受害方。关于变更、撤销合同请求权的行使,应注意:( 1 )有除斥期间限制,该除斥期间( 1年) 的起始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不 同 于 民通意见第7 3条的规定。( 2 )撤销权可以放弃。(3)当事人行使变更、撤销请求

38、权必民通过人民法院、仲载机构。(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 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即具有溯及力( 第5 6条 ) 。这是不同于合同解除之 处 ( 第9 7条 ) 。4、 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后果包括:( 1 )返还财产( 单方或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第59条)。注意仅在第59条情形下( 恶意串通行为),才发生此种效力。十九、重点法条:第57条。第128条。第98条。意思分解:1、 解决争议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条款( 第128条);( 1)和解、调解条款;( 2)仲裁条款;( 3)选择适用法律条款;(4)协议管辖条款。2、 解决争议条

39、款的独立性包括三种情形( 第57条):(1)主合同无效:(2)主合同被撤销;(3)主合同被终止。3、 类似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的还有结算、清理条款( 第98条),但其独立性仅有一种 情 形 ( 主合同终止)。二十、重点法条:第4 5条。第4 6条。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6 2条; 民通意见和7 5、7 6条。意思分解:1、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 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 )须是发生是否不确定的事实;( 3 )须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 4 )须是合法的;( 5 )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2、 条件分类( 1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归

40、于消灭。( 2 )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生效。否定条件、肯定条件的划分,是依据所附条件本身是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来判断的。3、 条件的成就规则( 1 )条件应自然地成就或不成就;(2)为己得不正当阻成就的,视为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4、 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区别主要在于: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5、 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分类相对应,期限也分为解除期限( 终止期限,终期)和延缓 期 限 ( 生效期限,始期)。不要混淆:1、 正确区分条件与期限。2、 识记各种条件( 期限牟分类及其对应关系,不要将解除条件当作停止条件,延缓条件当作消

41、灭条件。3、 律考中常有试题要求考生判断某一合同所附事实属于哪一种条件( 解除条件还是延缓条件,肯定条件还是否定条件),解答此类试题规则为:降条件的合同均可表述为下列公式:“ 如果,就”。这一公式的前半名“ 如果:就是条件本身,后半名”就 “ 是条件成就的效果。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的区分是依条件的效果不同而划分的,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是从条件本身为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划分的。上述公式或变换以下四种情形表述,其条件分类如下:( 1 ) ”如果,就 ( 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2 ) “ 如果,就不” ( 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3 ) “ 如果不,就” ( 否定条件,延缓条件);( 4 ) “

42、 如果不,就不” ( 否定条件,解除条件)。二 一、重点法条:第6 0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07、110条。意思分解: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两大原则:1、 全面履行原则: ( 第 1款),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则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在点经适当的履行方式, 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而言之,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与之相联系的是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当事人要按合同的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履行,也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替代履行。实际发行原则要求- -

43、方当事人在违约之后仍有可能继续履行的,应承担. 继续发行的义务( 第 107条),但在非金钱债务履行上允许有外情形( 第 110条)。故 合同法第 60条未规定实际履行原则为合同的基本履行原则之一。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但实际履行不一定是适当履行。2、 诚实信用原则( 第 2 款 )第 2 款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又我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而言的,两者的区别是:( 1) 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2) 违反了附随义务,一般情形下对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十二、重点法条:第 63条。意思分解:本条貌似复杂,实则有基本法

44、理蕴含其中,1 9 9 9 年律考曾考及木条。掌握本条的诀窍是:价格之执行不利于违约方规则。二十三、重点法条:第 6 4 条。第 6 5 条。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内容有些难度,是律考热点和难点。1 、第 6 4 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 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应注意:( 1 ) 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利益第三人有受领履行的权利;( 2 ) 但是利益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债务人违约时( 不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合格),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 、第 6 5 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应注意者:( 1 ) 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2 ) 第三

45、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其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时,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 ) 掌握这两条的诀窍是:无论何情况,总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混淆: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严格区别于债杈债务移转制度。在债权债务移转时, 第三人受让债权或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奶出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如此看来,利益第三仍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和债权债务移转的区别在于:前者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而仅为受领履行或履行义务人。许多考生对利益第三人合同与

46、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感到陌生, 其实,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觉见这两种制度的。比如,在邮购图书业务中,书店与邮局订立的邮寄合同关系,对于收货 人 ( 买书人)而言即是一个利益第三人合同:书店与邮局约定由邮局向买书人履行交付图书的义务, 邮局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合格时并不向买书人( 利益第三人) 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身长书店承担违约责任。反过来,在书让与买书人订立的图书买卖合同关系中,邮局则处于代为履行的第三人角色:书店与买书人约定由邮局向买书人( 债权人) 履行交付图书义务,邮局不交付或交付不合格的,应由债务人( 书店)向读者承担违约责任。希望读者能通过两上日常例子,对以上两个制度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47、。二十四、重点法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意思分解: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确立了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历史性意义。在三大抗辩权制度中,律考更侧重于不安抗权制度。1、 了解同时履行抗辩与履行抗辩权不同的适用条件( 第66、67条)。应当注意:同时履行包括责任种情形:( 1) 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的;(2)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1)当事人在风吹草动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2)双方线负的债务同时届清偿期;(3)双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合格;(4)对主的对待给付能够完全履行。2 、 特别注意第6 8 、6 9 条规定的不安抗辩

48、权之行使是分两个阶段的:(1)先履行人能够证明对方有6 8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行使第个权利:中止己方的履行。此为第一阶段。(2)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只有对方在俩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 先履行人方可行使第三个权利: 解除合同。此为第二阶段。(3)由此可知,不发抗辩梳人行使解除合同权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限制的。不要混淆:不安抗辩权人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 、 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2 、 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间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二十五、重点法条:第 7 0 条。第 7 1 条。第 7 2 条。意思分

49、解:1、 了解第70条规定,在哪几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提存。2、 重点掌握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制度( 第71、72条 ) 。应注意:(1)债村人原则匕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2 )仅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提前发生和部分履行;( 3 )因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益,由债务人负担。不要混淆:第71、72条的立法政策取向是不鼓励提前履行、部分履行,所以原则上赋予债权人拒绝受领权而非受领义务。当然,合同法也有例外规定,如第208条即体现了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二十六、重点法条:第7 3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要。

50、第18要。第 1 9 条。第 2 0 条。第 2 1 条。第 2 2 条。意思分解:代位权制度是律考的重点和难点。 合同法第 7 3 条简略规定了代位权行使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的 合同法解释( 一)则用了 1 2 个条文规范代位诉讼制度,应予重点掌握的有:1 、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 )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 2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 )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合同法解释( 一)第 2 1 、2 2 条)。( 5 )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51、。2 、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范围( 合同法解释( 一)第 1 2 条)。3 、 代位诉讼地域管辖( 合同法解释( 一)第 1 4 条。4 、 代位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为被告( 合同法解释( 一)第 1 6 条。5 、 次债务人得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合同法解释( 一)第 1 8 条。6 、 诉讼费的承担( 合同法解释( 一)第 1 9 条。7 、 诉讼的法律效力: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 合同法解释( 一)第 2 0条。)二十七、重点法条:第 74 条。第 75 条。第 2

52、 4 第。第 2 5 条。第 2 6条。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13 0条。意思分解:撤销权与代位权合称债的保全制度, 都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丽权人带来危害, 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和救济措施。 撤销权制度自身的内容及其与代位权的区别,是律考的两大热点。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的债务人行为共有三个:( 1) 放弃到期债权;( 2 ) 无偿转让财产;( 3 )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重点注意第3 项情形必须以受让人恶意为要件。2 、 了解撤销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合同法解释( 一)第 2 3 条。3、 重点掌握撤销梳诉讼的当事人地位:

53、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被告,受益人或受主人为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 一)第24条。4、 诉讼必要费用的承担( 合同法解释( )第26条。不要混淆:1、 注意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的两大区别:( 1)当事人诉讼地位;( 2)费用承担。5、2、虽然同名为“ 撤销权”,但 合同法第75条 的“ 1年”同第55条 的“ 1年”的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诉讼时效,后者是除斥期间。而第75条 的“ 5年”则是除斥期间( 合同法解释( 一)第8条。二十八、重点法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91条。意思分解:1、债权转让采通知主义,即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只须通知即可( 第80

54、条)。本条规定修正了 民法通则第91条的规定。第91条不分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统统要求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是欠科学的。注意通知规则:( 1)未经通知,转让行为能债务人不生效力。换言之,债务人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2)通知不得撤销,受让人同意的例外。2、注意债务对抗辩权、抵销权的援用( 第82、83条)。3、注意合同债权转让纶诉讼中的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 一)第27条。不要混淆: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债权与受让人( 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当事人。二十九、重点法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91条。意思分解:1、合同债务转让采债权人同意主义;不经债权人同意,转让

55、合同无效( 第48条)。本条规定同 民法通则第91条相合。2、注意新债务人对抗辩权的援用( 第85条)。3、了解债务转让纠纷案件中由谁作为第三人 问 题 ( 合同法解释( 一)第28条。不要混淆:1、 债务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与新债务人( 第三人),债权人不是当事人。2、 新债务人不得援用抵销权,这是与债权转让合同的区别。三十、重点法条:第8 8条。第89条。第90条。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 1条; 公司法第184、185条。意思分解:1、 合同债权债务协议概括转让的,须经对方同意,否则不生效力。2、 难点在于第90条合同权利义务法定概括移转制度。分解如下:(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

56、并的,由合并后的组织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 此 与 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规定相一致。( 2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分两种情形:A .若当事人分立时,分立的组织与债权人达成了债务承担协议,则应按协议执行。例如,A企业分立为B、C两企业,分立时B、C与A的债权人D达成协议,由B负担清偿D的债务,C与此债务无关。那么,应按该协议执行 ( 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 ) ;B .如果当事人分立时,分立的组织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那么应由分立的组织对合同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法第90条 )。由此可见, 合同法第90条 与 公司法第185条第3款的规定并不矛盾,二者是分别从两个

57、侧面完善了当事人分立后的合同权利义务承担制度。不要混淆: 民法通则第91条关于合同转让不得牟利的规定,至今日已不再适用。三4 一 、重点法条:第 9 3 条。第 9 4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 9 5 、2 3 2 、2 6 8 、3 0 8 、4 1 0 条。意思分解:1 、 合同解除可作以下分类:合同解除分为双方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分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其他。其中,第 9 3 条 第 1 款规定的是双方协议解除( 又称反对合同),第 2款规定的是单方约定解除权。第 9 4 条规定了单方法定解除权,应重点掌握。2 、 第 9 4

58、条共规定了 5灰法定解除权,比之 原 经济合同法, 合同法引进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严格限制法定解除权范围。应注意:( 1 ) 第 ( 一)项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与非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得享有。但 第 ( 二)至 ( 五)项情形下的法定解除余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2 ) 第 ( 四)项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所谓根本违约,又称根本违反合同,是 指 “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胧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降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风吹草动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生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

59、种结? q uo t;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2 5 条)。依根本违约制度,一方轻微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另一方法定解除权的自动享有。 吸有在一方严重违约以至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期待的合同利益, 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才享有法定解释权。3 、 依 第 ( 三)、 ( 四)项的规定,因迟延履行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法定解除权可分为两种情况:( 1)依 第 ( 四)项规定,构成根本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得径直行使解除权;( 2)依 第 ( 三)项规定,普通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一定要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非违约方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4、 第 ( 五)项 “

60、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儿种情形:( 1)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单方解除权( 第195条);( 2)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 第232条);( 3)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第268条);( 4)货支合同托运佃任意解除权( 第308条):( 5)委托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 第410条)。不要混淆:1、 第94条 第 ( 三)项迟延履行情形下的解除权,强调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2、 再次提醒注意第94条 第 ( 三)项 与 第 ( 四)项适用上 . 的区别。三十二、重点法条:第95条。第96条。第97条。意思分解:合同解除制度为每年律考所必考,务求全面掌握O1、 合同解除仅

61、务必在其期限内行使, 逾期则权利消灭。 其期限确定有三种( 第95条) :(1)法律规定;(2)当事人约定;( 3)经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2、 合同解除权系典型的形成权。合同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之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条件。若对方有异议,则可提请法院裁决或仲裁机构 裁 决 ( 确认之诉)。3、 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效力的规定,有以下三层意思:(1)合同解除后,向后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2)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力?第97条未作一刀切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由解除权人或当事人双方决定。如果决定有溯力,则合同自始视为淡存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决定不具溯及力

62、,则只向后发生效力。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如导游合同、雇佣合同等,其他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3)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二者并不相互排斥。不要混淆:再次提醒掌握合同解除溯及力的复杂性,三十三、重点法条:第99条。第100条。意思分解:以上两上条文次抵销分为两种情形:1、 单方 抵 销 ( 第99条 ) 。单方抵销条件是:(1)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 )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 )双方债务性质可用于抵销。此时氏销权为形成权, 任何一方均得行使。 行使抵销权只须通知对方,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通知到达对方时,即产生抵销效力。2、 双方协议抵销(100条

63、) 。条件是:( 1 )双方互负债务;( 2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至于双方互负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在所不问。此时须双方达成抵销协议始产生抵销效力。三十四、重点法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01条; 合同法 解 释 。 ) 第8条; 民通意见第104条。意思分解:关于提存制度,应注意:1、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提存标的物或其价款( 第101条第2 款)。2、 债务人在提存后有通知义务( 第 102条)3、 提存后,债权人对提存物的权利义务是:( 1) 承担风险负担;( 2) 承担提存费用;( 3) 孳息所有权( 第 103条

64、);( 4) 随时提取权( 第 104条)。4、 注意:一经提存,即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了债的关系,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即为终止。5、 注意第104条第2 款 的 “5 年”为除斥期间。三十五、重点法条:第 105条。第 106条。意思分解:1、免除是单方行为还以双方行为,存有争论,但通常认为是双方行为。2、混同是一事实行为。3、混同的适用以不涉及第硒人利益为条件。三十六、重点法条:第 107条。第 108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11) -116条。意思分解:如果说违约责任是整个合同示的核心,那么第107条则是第七章“ 违约责任”的核心。不理解第107条,就无法理解违约责任制度。联系本

65、章其他条文,第 107条共规定了三大制度:1、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原则。换言之,当事人一方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 但应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归责采无过错原则,仅为原则性规定,是有例外的,如分则中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的违约责任即采过错原则( 第 374、406条等)。2、 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违约行为形态分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其他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分为不履行( 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不适当履行分为瑕

66、疵给付、加害给付,迟延履行分为迟延受领、迟延给付。对上图表作如下解释:( 1) 预期违约( 第 108条)与实际违约分界的时间点在于合同生效。我们可对合同的各个阶段划分如下:A订立;B成立;C生效;D终止。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终 止 ( 清偿等行为)四个行为先后顺序,整个合同程序分为五个时间段:订立开始之前,也即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磋商之前的阶段A , 不受合同法调整,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从当事人开始磋商到合同成立为订约阶段B,此阶段期间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第 4 2、4 3 条,当事人之间存在前契约义务关系。从成立到生效折期间为阶段C ( 假定合同成立与生效不在同一时间),此阶段期间会

67、发生预期违约责任( 第 1 0 8 条)。从生效到合同终止为阶段D , 实际违约即发生在该阶段期间,该期间内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权利义务关系( 第 1 0 7 条)。合同终止之后为阶段E,当事人之间存在后契约义务关系( 第 9 2 条)。弄清楚以上各阶段期间与各个法律责任的对应关系,非常关键。( 2) 上图表未将履行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在实际违约之中。因为我国合同法理论认为, 合同成立时发生履行不能的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 合同生效后发生履行不能的即是不履行, 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发生履行不能的即是预期违约, 所以没有必要将履行不能当作独立的违约行为形态加以规定。( 3 ) 不适当履行中

68、的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之区分标准在于,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 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存有严重的质量瑕疵, 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且由于该质量瑕疵造成了另一方的人身伤害和其他财产( 合同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损害。关于加害给付,详见第1 2 2 条的意思分解。( 4 ) 迟延履行虽然主要指债务人给付迟延,但也包括了债权人的受领迟延行为,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作了履行时,未能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 5 ) 其他违约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履行义务的其他环节上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如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等等。3 、 违约责任体系我 国 合同法共

69、规定了五磊类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 又称实际履行,第 107、109、110条)。违约责任体系分为采取补救措施( 第 111条)、继续履行人、 损害赔偿金( 第 113条) 、违 约 金 ( 第 114条)、定 金 ( 第 115条),采取补救措施分为:修理、更换、重作、奶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有关本图表的详细解释,请参见下面关于第109条116条的意思分解,这里着重指出的是,继续履行、 采取藁补救措施、定金这三种违约责任的适用是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 的 ,但损害赔偿金则以实际损害发生为适用要件。至于违约金,其情形较复杂,详见第114条的意思分解。不要混淆:注意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赔礼道歉、精

70、神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三十七、重点法条:第 109条。第 110条。意思分解:1、 金钱债务比之非金钱债务,有两个重大特点:( 1) 金钱债务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2) 金钱债务不会发生瑕疵履行。因此, 第 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承担金钱债务而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但 第 110条 第 ( 一)项规定非金钱债务在发生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时,对方当事人无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而只能请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形式。2、 注意掌握第110条非金钱债人不再继续履行的另外两种情形。三十八、重点法条:第 111条。第 112条。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3、45、4 8 条。意思分解

71、:1、 了解第111条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各种方式,并联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条,重点注意有关“ 三包”的规定。2、 第 H 2 条规定: 继续履行责任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责任可以与损害赔偿金责任形式并存。三十九、重点法条:第 113条。第 114条。第 115条。第 116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19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意思分解:以上即是诸位读者非常熟悉又非常头痛 的 “ 三金制度” ( 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如果说每年律师考有关违约责任的分值都 在 10分以上的话, 那么这10多分主要就是分摊在以上四个条文上了。 在本书所有的重点法条中,未尝见到能够比得上这四个条文的

72、分值密度的了。以上条文内容民法常深厚, 应重点掌握者:1、 损害赔偿金( 第 113条)损害赔偿金可作多种分类:( 1)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 而以惩罚性为例外。 第 113条第1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 2 款规定的惩用性损害赔偿金也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我们下面的分析如无特别指明, 是指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2 ) 法定损害赔偿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一方违约行为致对方损害的赔偿额作事先约定, 其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妈妈为约定损害赔偿金。 约

73、定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非常类似于违约金,二者在功能上也在重复之嫌,故合同法主要规范法定损害赔偿金。如无特别指明,我们下面的分析是指法定损害赔偿金。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范围, 第 1 1 3 条 第 1 款规定: 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 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其中可行利益损失金额又是受到两个限制:A可预见规则限制( 第 1 1 3 第 第 1 款 );B 减轻损失规则限制( 第 1 1 9 条)。所谓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所谓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有人丧失了合同如期履行后所能够行到的预期利益。它有如下特点:其一,未来性。

74、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3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得到实现。其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其三,尽管可得利益并非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非臆想的,而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在通常情形下,当事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性工作, 所以可得利益也具备了转为利益的基础和条件。2 、违 约 金 ( 第 1 1 4 条)违约金也在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 第 1 1 4 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 我们也只分析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具有如

75、下特征:( 1) 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 违约金的支会议厅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方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岐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发行主债务的义务 ( 第 114条第3 款)。3、定 金 ( 第 115条)定金即是一种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 8991条),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 定金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 是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 也就是说,定金被抵作过去时款或收回时,并不是以定金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面目出现的,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而适用

76、定金罚则责任时, 定金才起到了定金责任的作用。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受方违约时双倍返还。理解事实上定金责任适用与否,对理解下面“ 三金”适用适用关系至为关键。4、 “ 三金”的适用关系( 第 114条第2 寺、第 116条)关于定金、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并存时如何决定适用的问题。 一直是律考的群众观点点、热点,也是广大考生头痛不己的问题。( 1) 首先看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为违约定金, 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 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才者是不可北罚的。第 116条也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吸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

77、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这里应指出的是,第 116条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进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情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 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 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情形也可以并用。( 2)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来说,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告确定, 因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 那么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可滞并存呢?这就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了。原则上可以说, 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78、但另一方面, 当事人约定金的金额可能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而致当事人利益失衡, 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非常必要。 第 114条第2 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违约金之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 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联密切: 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我们可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用三句概括:A原则上不并存;B就高不就低;C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3 ) 定金鱼民损害赔偿金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 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 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

79、 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 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四十、重点法条:第 117条。第 118条。相关法条:本法第94条。意思分解:1、 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上发生两上效力:( 1 ) 产生法定解除权( 第94条 第 ( 1 ) 项 ) ;( 2 ) 免除违约责任( 第117条 第 1款 ) 。2、 注意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的应尽到两上义务( 第118条 ) :( 1 ) 及时通知对方;( 2 ) 举证责任。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及时通知双方,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就该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四十

80、一、重点法条:第 119条。相关法条: 保险法第 41和;本法第338条。意思分解:1、 本条确立了非违约方的一个重要义务,即减轻损失义务,又是称不真正义务央我国许多立法上均有体现,重点参考 保险法T 经 41条。2、 非违约主履行减轻损失义务的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四十二、重点法条:第 120条。第 121条。第 122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确立的三项合同制度也非常重要, 为律考热点和难点。 考生应具备下列理论知识背景:1、 第120条的双方违约制度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各自应尽的义务。其构成要件:(1)只适用于双务合同;(2)双方均违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

81、理由。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一方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在双方违约情形下, 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序确定各自的责任。 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也大体相当,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2、 第121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制度第121条坚守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规则。 依据该规则, 在因陋就简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 仍由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82、这就是所谓“ 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规则。 债务作曲第三人追偿的责任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与上述规则相联系的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如前所述, 在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的情形下,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负责。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则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侵害债权的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损害。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非法引诱债务人违约:( 2)恶意通谋;(3) 直接侵害指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导致债权消灭,或使债权受到影响,如代

83、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4) 直接侵害债务人的财产并造成债务人的履行不能;(5) 侵害债务人的身体、拘束债务人等,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上各种侵害债权的行为都具有如下特征:(1)须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2) 债权人主要是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侵害债权的,债务人亦可为债权侵害人;、( 3) 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之故意。侵害债权制度虽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并不矛盾, 但仍中国人民是辅助合同责任制度而发挥作用。 吸有在合同责任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债务权人利益, 债权人只能工巧匠根据合同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和诉讼时, 才应依据侵害债权制度而

84、提出请求。 如果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直接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同时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是以保护债权仍的利益,则债杈人没有必要向第三人另行要求侵权赔偿。反过来说,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情形下,第三人应向债权人负侵权责任,侵权人也可以继续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3、 第 122条的责任竞合制度合同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导致侵权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 权利人应如何提起诉讼请求?这即是责任竞合制度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引起侵权丐违约责任竞合的典型行为是加害给付。 所谓加害给付, 是指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其特征是:(1)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为违

85、约行为。(2)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 又称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此处所称“ 现有财产”是指履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 债权)和绝对权( 物权、人峰权等)的不法行为。加害给付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允许债权人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而不得同时提起两个请求权诉讼。但 依 ( 合同法解释( 一)第30条之规定,债权人在一审开庭以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不要混淆: 合同法第121条仅规定了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制度,并未直接规定第

86、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后者在我国合同法上是作为一个理论学说在学理上加以研究的。 读者应注意二者的区别。四十三、重点法条:第124条。意思分解:1、 本条确立了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 2)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最相类似规定。2、 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上一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指法律一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债法对债的类型、内容、效力等方面不实行法定主义,故承认无名合同的合法性。债法的意定主义区别于物权法定主义。四十四、重点法条:第 125条。相关法条:本法第41条。意思

87、分解:1、本条确立了合同解释的六大规则:( 1 ) 文义解释规则;( 2 ) 整体解释规则;( 3 ) 习惯解释规则;(4 ) 诚实信用解释规则;( 5 ) 目的解释规则;( 6 ) 文本解释规则。2、重点掌握文本解释规则( 第2 款 ) :(1)约定两个以上文本有同等效力的,推定各文本的含义相同;( 2 ) 各文本词句本不一致的,以目的解释规则解决。四十五、重点法条:第 126条。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 145条。意思分解:1、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2、未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原则;3、特别注意三类合同的专属法律适用。四十六、重点法条:第 129条。第 7 条。相关法条: 民法通

88、则第 135、136条。意思分解:有关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含仲裁时效,下同),颇为复杂,须准确识记:1、普通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 年 ( 民法通则第 135条)。2、注意哪两类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 年 ( 第 129条)。3、了 解 合同法解释( 一)第 6、7 条的规定.分 则 篇 ( 含附则) 合同法分则与总则两部分的条文可考性有所差别。总则部分分为八章129条,除去第一章第1条的可考性较差外, 其余的128个条文几乎条条可考, 所以我们在前面的总则部分几乎分析到了每一个法条,而条分缕析的法条也不下80条之多,因此我们可以说总则部分条条都重要,重点条文与非重点条文差别不太明显。 合同法分则

89、部分共15章 299个条文,其重点条文与非重点条文差别比较明显,前者大概仅占全部299个条文的30%左右。从分值分布来看, 每年律考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总分值中, 总则部分与分则部分大概各占一半, 可谓平分秋色。 分值分布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两部分可考性及分值分布密度的差异。正因为分则条文的以上特性, 使得本部分的“ 重点条文”解读的导引性更强。 希望本部分重点条文? q u o t ; 意思分解“ ,能成为读者复习 合同法分则内容的一条捷径。四十七、重点法条:第 1 3 0 条。第 1 7 4 条。第 1 7 5 条。意思分解:1 买卖合同的特征: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2

90、 、 买卖合同确立了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 1 7 4 条)。3 、 买卖合同确立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般规则( 第 1 7 5 条),如赠与合同、易货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及借款合同。四十八、重点法条:第 1 3 3 条。第 1 3 4 第。第 1 3 5 条。第 1 4 0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 6 7 条; 民法通则第 7 2 条。意思分解:第 133条在第九章“ 买卖合同”中的地位, 犹如第107条在第七章“ 违约责任”中的地位。该条所确立的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则,是买卖合同的灵魂。理解了第133条,就抓住了买卖合同的根本,至少从律考的角度看,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最重要的有

91、名合同。1、在前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分解如下:( 1) 第 133条 “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 的 “ 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局起转移。 ( 2)第 133条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A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虽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并不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效力。只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后, 房屋产权才转移给买受人。换言之,产权 登 记 ( 物权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B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 标的物所有权知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储标的物给买受人, 但所有权

92、为出卖人所有( 第 167条及第134条)。( 3) 第 133条中的“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拽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另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比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 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 第 51条)。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2、既然动产自交坟时起移转所有权,那么什么是交付就显得尤为重要

93、。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 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A指示交付。即交付撮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 包括仓单、 提单等( 第 135条)。B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第 140条);C 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 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以代替标的物直接旧中国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 国 合同法未确认种

94、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 我 国 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储、批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 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 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支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 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不要混淆:第 133条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指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移转的情形, 一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才发生此种效力,

95、 并非党员所有的特定物买卖都是法定的自“ 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四十九、重点法条:第 141条。第 160条。相关法条:本法第61、161、145条。意思分解:考生应了解: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依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交货地点依第141条解决,交款地点依第160条解决。五十、重点法条:第 142条。第 143条。第 144条。第 145条。第 146条。第 147条。第 148条。第 149条。意思分解:第 142条 在 “ 买卖合同” 一章中的重要性仅次于第133条, 其关于村的物风险负担转移基本原则的规定,亦为律考每年必考内容之一,2000年律考即有不下三处考查到该条款。在关标的物

96、风险负担移转风险规则,分解如下:1、 第 142条确立了一般规则:交付主义。( 1 ) 所谓风险负担,指非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2 ) 关于风险负担有两种立法例,一为所有权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二是交付主义, 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多采所有权主义,但合同法采交付主义。对照第133条等条文所规定的交付方式的不同, 我们可总结一下各种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A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进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

97、险给买受人; 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转移风险给买受人。B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C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成立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2、 前已指出,第142条规定的交付主义是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对这些例外情形应予识记,包括:( 1 )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 )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 )第144条,路货买卖;( 4 )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 )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3、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1)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

98、第147 条 ) 。( 2 )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49条 ) 。五H、重点法条:第132条。第50条。第 151条。第 152条。意思分解:对以上法条,应注意掌握:1、 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第 132、 150条) 。2、 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有例外( 第 151条)。3、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标的物权利的,买受人有权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时,买受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第 152条)。五十二、重点法条:第 153条。第 154条。第 155条。意思分解:出卖人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又称质量瑕疵担任责任) 但这种

99、责任并非一项独立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将其作为违约责任加以规定的。故出卖人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时, 应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五十三、重点法条:第 154条。第 158条。意思分解:以上两上条文关于买受人世间的验货责任,应予了解:1 、 买受人负有在检验期内的验货责任( 第 1 5 7 条)。2 、 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包括以下情形( 第 1 5 8 条): ( 1 )当事人约定的期间。( 2 )当事人未约定的,为合理期间。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质量保证期。3 、买受人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未就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质量合格4 、注意第1 5 8 条第3 款,出卖人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

100、上述质量异议期内通知时间限制。五十四、重点法条:第 1 6 2 条。第 1 6 3 条。第 1 6 4 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属细节性规定,考应予以了解:1 、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接收或拒收的决定权;但若接收多交部分的,应按价付款,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拒收的,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第 1 6 2 条)。2 、 第 1 6 3 条规定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以与第1 4 2 条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相适应。在合同法通过之前, 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孳息归属权多采所有权人主义, 今合同法转采交付主义,考生应注意甄别。切记切记!3、 了解第164条主物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效力不及于主物效力的原

101、则。不要混淆:第 163条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 那么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持有所有权,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货款后始末得到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侧面期间内, 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 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五十五、重点法条:第 165条。第 166条。相关法条:本法第94条。意思分解:第 165条同第166条的法理是相通的,同进也与第94条 第 ( 四)项的法理相通,即严格控制合同非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 故

102、在分批交货买卖和标的物为数物的买卖合同中, 某一枇货物工一物交付不符合约定的, 原则上应就该批货物或该物解除。 只有当某批货物或一物,交付不当致使相应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为数批货物或数物解除以至全部解除。由此可见,以上两个条文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五十六、重点法条:第 167条。意思分解:1、 掌握本条分期付款买合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 /5 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贷选择行使:( 1 ) 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 2 ) 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2、 分期付款买卖目前在我国常用于商品房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 当事人常订立有所有权保留的合

103、同,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 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 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留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不要混淆:注意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风险负担、 孳息归属概论的时间确定标准。五十七、重点法条:第 168条。第 169条。意思分解;关于样品买卖,考生重点注意第169条稠本身存有瑕疵的处理。五十八、重点法条:第 170条。第 171条。意思分解:关于试用买卖,应掌握:1、 试用期间约定不明时,由谁确定之( 第170条 ) 。2、 试用期间内买受人购买与否

104、的选择权。3、 试用期满,买受人沉默的法律意义( 第171条 ) 。不要混淆:试用买卖中,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 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 而非由买受人负担。 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应适用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但一定要明白在此之前无所谓交付。五十九、重点法条:第 172条。第 173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5条。意思分解:招投标与拍卖是订立合同的两种竞争性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承诺规则。考生应注意掌握这两种方式各个阶段不同法律文书的法律性质。1、 招投标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 招标阶段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 第1

105、5条)( 2 ) 投标阶段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 3 ) 开标、验标阶段。( 4 ) 评标、定标阶段。若定标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是承诺。( 5 ) 签定合同。2 、 拍卖分为如下程序:( 1 ) 拍卖的表示拍卖人的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 2 ) 应买的表示意买人应买表示是要约。( 3 ) 卖定的表示拍卖作出卖定的表示即为承诺。六十、重点法条:第 1 8 5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 9 0 条; 民通意见第意思分解:1 、 赠与合同性质:( 1 ) 单务合同;( 2 ) 无偿合同;1 3 0 条。( 3 ) 诺成合同( 民通意见第 1 2 8 条失效)。2、 合同法通过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

106、界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合同法采诺成合同说。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3、 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所以受赠人不要求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要混淆:依 第 190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此种义务不构成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对价,故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六十一、重点法条:第 186条。第 192条。第 193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88条。意思分解: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掌握。1、 第 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注意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 2 款)。另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107、后的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 但须注意, 赠与人若存在第195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2、 第 192条,赠一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3、 了解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不要混淆:注意第192条第2 款与第193条第2 款的时效期间的不同。六十二、重点法条:第189条。第191条。意思分解:掌握赠与人的两大法律责任:1、 损害赔偿责任( 第189条)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故赠与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1)附义务的;( 2)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六十三、重点法条:第1

108、95条。相关法条:本法第9 4条。意思分解: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属于第94条 第(5)项所指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六十四、重点法条:第196第。第197条。第 210条。第 211条。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121125条。意思分解: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区分两类借款合同, 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贷款合同;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两类合同在以下三方面均为不同:1、 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第 197条)。2、 前者为诺成合同,后者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应为实践性合同。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提供贷款时生效, 所以它又是单务

109、合同, 而前乾为双务合同( 第 210条) 。3、 前者为有偿合同,这种有偿性不是体现在借款人的还本义务上,而是体现在付息义务上, 后者原则上为无偿合同,即当事人无支付利息的特别约定, 视为无利息( 第 211条)。不要混淆:第 211条第2 款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最高限额,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的4 倍为限。另外,考生还应了解,我国法禁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六十五、重点法条:第 200条。第 203条。第 205条。第 2 0 8 条。意思分解:以能上能下四个条文是关于借款合同地特别规定,应予了解,下面分别解析之。1

110、 、 关于第2 0 0 条。注意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行为的处理;不是无效,而是按实际借款额返本计息。2 、 关于第2 0 3 条。贷款人的监督权。注意贷款人的三项权利规定,是律考出题者出题的便利素材。3 、 了解第2 0 5 条付息方法。1 9 9 9 年律考曾以多选题形式考查过,类似的条文还有本法第2 2 6 条 ( 承租人支付租金方法)。4 、第 2 0 8 条鼓励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 是本法第7 1 条 “ 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形之- 六十六、重点法条:第 2 1 2 条。第 2 1 4 条。第 2 1 5 条。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1 2 6 、1 2 7 条。意思分

111、解:租赁合同的性质:1 、 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1 ) 承租人获得的是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所有权,故别于买卖合同;( 2 ) 承租对租赁物无处分权,故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2 、 有偿合同( 第 2 1 2 条)正是在这一点上区别于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是双务无偿合同, 借用合同可适用租赁合同规 则 ( 民通意见第 1 2 6 、1 2 7 条)。3 、 诺成合同;4 、 具有临时性( 第 2 1 4 条);5 、 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 2 1 5 条)。不要混淆:1 、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 0 年的,并非合同全部无效,而是超过部分无效( 第 2 1 4 条)。2 、 若甲、乙

112、二人口头订立一租房协议,租 期 1 年,则该合同实际上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合 同 ( 第 2 1 5 条)。另:租赁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有名合同,应予重点掌握。六十七、重点法条:第 2 1 6 条。第 2 2 0 条。第 2 2 1 条。第 2 2 8 条。第 2 3 1 条。意思分解:以上五个条文构成了出租人义务体系:1、 第216条,交付义务,保证租赁物适租义务;2、 第220221条,维修义务;3、 第228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4、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重点掌握第2、4项义务。六十八、重点法条:第217条。第222条。第223条。第224条。第226条。第235条。意思分解:承租人义务是律考重点

113、,应予重点识记。1、 第217条,正当使用义务。2、 第222条,妥善保管义务。3、 第223条,不作为义务。应注意:( 1 )租赁权系债权,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为添附行为;(2)经地出租人同意,承租仍可为添附行为,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约定解决:(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擅自添附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4 、 第 2 2 4 条,禁止随意转租。应特别注意:(1)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此时同蛙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并未退出租赁关系;故转租不同于租赁权的转让。后者系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一人,自己退

114、出租赁关系, 第三人取代了承秀人的法律地位。(2)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承租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出租人与承租的租赁合同,但承租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可成为生效合同。(3)由于在转租情形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失, 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1 2 1 条 ) 。当然,若次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了对租赁物的侵梳,出租人作为物权可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5 、 第 2 2 6 条, 支付租金义务。 了解支付租金的方法, 类于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方法( 第2 0 5 条 ) 。6 、 第 2 3 5 条,返还租赁

115、物义务。重点掌握第3 、4项义务。不要混淆:第 2 2 4 条并未禁止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而牟利。六十九、重点法条:第 2 1 8 条。第2 2 5条 。第2 2 9条 。第2 3 0条 。第2 3 4条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 1 8、1 1 9条 ; 担保法第4 8条 。意思分解:以上五个条文构成了承租人的权利体系。1、 第2 1 8条 、正常损耗免责权。2、 第2 2 5条 ,占有、使 用 、收益权。3、 第2 2 9条 ,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是昆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对受上人继续有效。这是债权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

116、的一个例外。与此法理相通, 担保法第4 8条也规定抵押人抵押已出租的财产的,原 租 赁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民通意见第1 1 9条第2款 )。4、 第2 3 0条 ,优先购买权。应注意:(1) 民通意见第1 1 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 提 前3人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第2 3 0条则规定,出租人应? q u o t ;合 理 期 限 的 “ 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3)依 民通意见第1 1 8条 ,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可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 效 。5 、 第 2 3 4 条,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权。 民通意见第 1 1 9 条 第 1 款亦有类似

117、规定。以上,重点掌握第3 、4 项权利。七十、重点法条:第 2 1 9 条。第 2 2 7 条。第 2 3 2 条。第 2 3 3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9 4 条。意思分解:以上四个条文规定了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几种情形, 重点掌握第2 3 2 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出租人解除的,应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七H 一、重点法条:第 2 3 6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 0 条、2 1 5 条。意思分解:1 、 本 条 依 “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而认定“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系典型的合同成立的推定形式( 第 1 0 条)。2 、 依本条及第2 1 5

118、 条,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两种情形:( 1 ) 租赁期满,当事人以推定形式续订合同的。( 2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3、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则即体现在第232条。此为一律考难点,切记。七十二、重点法条:第237条。意思分解: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类型合同,应掌握其概念及复杂的合同关系。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与融资性租赁合同, 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 买受人) 、承租人结合在一直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拽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 这两个合同在效力上互相交错。2、 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

119、目的,融物为手段,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3、 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多务和有偿合同。七 卜三、重点法条:第239条。第240条。第244条。第246条。第247条。第249条。第250条。相关当条: 本法和241、242条。意思分解:融资租赁合同既为买卖合同与融资性租赁合同这两个合同交全的产物, 我们应重点掌握其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以上条文基本上涵盖了这些特殊之处:1、 就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 1)出卖人依约向承租人( 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 直接交付标的物( 第239条);(2)出卖人违约时,承租人得依约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

120、240 条);( 3)出租人依承租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的,未经承租人同意,出卖人与出租人不得变更合同( 第241条)。2、 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性租赁合同而言( 1)出租人享有的特殊法律利益:A出租人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244条,注意例外情形);B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246条);C不承担维修义务( 第247 条)。( 2)虽然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出租人的履行辅助人完成的。此时,承租人也可视为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 出租人)受领辅助人来接受出卖人的履行。3、 掌握第249条出租人的解除合同权。4、 租赁所

121、有权归出租人( 第242、250条)。七十四、重点法条:第 2 5 1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2 8 7 条。意思分解:1 、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 )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合同标的。故承揽合同规定了交付工作成果合同类型的一般规则( 第 2 8 7 条);( 2 ) 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3 ) 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4) 承揽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2 、承揽合同类型: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其中,加工合同怀定作合同之区别在于:加工合同由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七十五、重点

122、法条:第 2 5 3 条。第 5 4 条。第 2 6 7 条。意思分解:1 、 正因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所以其铅有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定作人得解除合同。当然,承揽人可自行决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 、 承揽人将工作( 主要工作与辅助工作) 交出第三人完成的, 依合同相对性殊途同归,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全国各地人负责,而不是由第三人径真向定作人负责。3、 如无特别约定,共同承揽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七十六、重点法条:第264条。第265条。意思分解:了解以上三个条文的内容:1、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259条)。2、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264条)。3、承揽人妥善

123、保管义务( 第265条)。4、注意此条暗含一层非常重要的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以完成其工作成果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七十七、重点法条:第258条。第268条。相关法条:本法第9477条。意思分解:掌握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合同权。此两条虽简单明了,但易被忽视,千万注意。七十八、重点法条:第269条。相关法条:本法第270条、278条。意思分解:传统合同理论中, 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 晚近建设工程合同才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 但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同于承揽合同, 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亦适用建设工程合同。七十九、重点法条:第272条。相关法条:本法第253、254条。意思分解:本条共有三层

124、意思:1、 四类禁止的行为:( 1 )禁止发馈人肢解发包行为;( 2 )禁止承包人全部转包与肢解后全部分包;( 3 )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4 )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2、 同承揽合同法理相通,承包人完成工作亦有独立性:必须自行完成主体施工工作。3、 重点掌握承包人分包部分工作给第三人完成情形下, 承包人与第三脸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不要混淆:依第2 5 3 条, 承揽合同的承揽仍将工作交由第三仍完成的, 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并不向定作人直接负责。 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 承包人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承包人与第三人就第三人的工作

125、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二者的责任承担区别。八十、重点法条:第 2 8 6 条。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承包人的优先权,而非留置权,尽管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内容极其相似。 注意留置权的标的只限于动产。八, I- 一、重点法条:第 2 8 8 条。意思分解:1 、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都是以一定的行为作为标的合同,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完成一定的运送行为。2 、运输合同多为双务、不要式、有偿、格式合同,但也有例外,如运送未达到一定身高的小孩子的客运合同,即为无偿合同。八十二、重点法条:第 2 8 9 条。第 2 9 0 条。第 2 9 1 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承运人的三大

126、法定义务, 重点掌握公共运输承运人订立合同的强制承诺义务八十三、重点法条:第293条。意思分解: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交付客票时,但有两个例外:( 1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 )另有交易习惯的。八十四、重点法条:第294条。第295条。第298条。第299条。第300条。第301条。相关法条:本法第296、297条。意思分解;了解客运合同承运人、旅客各自义务。1、 旅客有三大义务:( 1)持有效客票第乘运( 第294条);(2)限量携带行李( 第296条);( 3)禁止携带危险品( 第197条)。2、 承运人四大义务:(1)告知义务( 第298条);( 2)尽力救助义务( 第301条)

127、:( 3)按约定时间、班次运输义务( 第299条);( 4)安全运送义务( 详见下条分解)。3、了解第295、300条内容。八十五、重点法条:第302条。第303条。意思分解:以上两条是有关客运合同规定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律考难点之一。1、 承运人对旅客作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其免责情形有二:( 1)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2)旅客故意、重大过换( 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2、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3、 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311条 ) 。不要混淆:依第302条,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的一般过失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不免责。八十六、重点法条:第311条。第314条

128、。意思分解:以上两要关于货运合同承运人、托运仍责任及风险负担的规定,与第302、303条同等重要。1、 货运合同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 但其免责条件比客运合同承运人宽泛:( 1 )不可抗力;( 2 )货物自身性质或合理损耗;( 3 )托运人过错;( 4 )收货人过错。2、 依第314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风险由承运人承担。反观第311条,由于不可抗力是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免责条件之一, 也就意味着货物自身的风险由托运人世间或收货人承担,而非由承运人承担。不要混淆:1、 注意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承运人免责情形的差别。2、 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

129、立,托运人与承运脸为合同的当事人, 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 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前一种情形下,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后一种情形下,第三人为收货人,收货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却是利益第三人。换言之,在此情形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益订立的合同 ( 第64条)。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自己过错致货物毁损灭失的, 谁有权利向承运仍请求损害赔偿?应当认为, 托运人有权依违约责任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收货人可否请示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为交付( 如代办托运情形),因此时收货人为

130、货物的所有人, 故其得以物上请求权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若依托运与收货人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交付地时,收货人则无权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八十七:重点法条:第313条。第317条。第318条。相关法条: 海商法第102104条。意思分解:1、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两上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2、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 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 采用同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 如果其中有种运输方式为海上运输,则该合同即属于海商法所调整的多式联运合同( 海商法第102条

131、)。3、 重点掌握单式、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世间同的责任承担规则:( 1 ) 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规则: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 ) 多林联运合同承运人承担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合程运输承担责任。在各实际承运人负责运输的区段内发生的损失,由经营人负责赔偿; 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就运输责任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不影响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的责任。不要混淆:多式联运经营仍与单式联运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在责任承担上,既有共性,又在差别,务必掌握。八十八、重点法条:第 308条。意思分解:注意托运人的任意

132、变更、解除合同权。八十九、重点法条:第 315条。第 316条。意思分解:1、 承运人留置权的标的是“ 相应的运输货物”。2、承运人提存货物后,即终止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九十、重点法条:第329条。第343条。相关法条:本法第52条。意思分解:1、 注意第329条技术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2、第343条限制技术竞争和发展的合同条款亦为无效。九1- 一、重点法条:第326条。第327条。第328条。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6、7、16、17条。意思分解:1、 重点掌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1 )获得奖励、报酬请求权( 第326条 第1款 ) ;( 2 )优先受让权( 第326条第1款 ) ;(

133、 3 )表明完成者身份权( 第328条 ) ;( 4 )取得荣誉证书、奖 励 权 ( 第328条 )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完成者 个 人 ( 第326条第1款,第327条)。九十二、重点法条:第337条。第338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19条。意思分解:1、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 第337条):2、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 第338条 第1款)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合理分担。3、当事人一方的减轻损失义务( 第338条第2款)。违反这一义务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九十三、重点法条:第339条。第340条。第341条。相关法条: 专利法

134、第8、10条。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有关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律考难点,重点,2000年律考就曾考查过。故应予以仔细辩析、准确掌握。1、 若无另外约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申请专利权归开发人,委托人享有两项权利( 第339 条 ) :( 1 )免费实施专利权;( 2 )优先受主权。2、 若无另外约定,合作开发合同的专利申请权为各方共有。重点掌握该共有关系内容( 第340条 ) ;( 1 )优先受让权;(2) 一方放弃的,他方有权自行申请;( 3 )放弃申请权一方免费实施专利权;(4)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他方不得申请。3、 委托、合作开发完成的标的是技术秘密的,若无特别约定,该技术秘

135、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不是共有关系,而是各方均可使用、转让。这一点是有别于第340条专利申请权利的共有关系的。4、注意第341条的但书规定。九十四、重点法条:第342条。第344条。第346条。第354条。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10、12条。意思分解:以上是有关“ 技术转让合同”规定的重点法条。应注意:1、技术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留心包括哪四类合同( 第342条)。2、重点掌握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制度( 1)有效期间( 第344条);( 2)禁止受让人许可第三人使用( 第346条);(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归改进人( 第354条)。不要混淆:第346条规定的是“ 受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

136、, 而 非 “ 让与人”。 至于让与人可否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 要视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性质而定。 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 则让与人亦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普通性实施许可,则让与人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九卜五、重点法条:第356条。第359条。第362条。第363条。意思分解:以上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重点法条。应注意:1、 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的两类合同( 第356条第2款)。2、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义务即在于提供一份合笠约定的报告, 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义务在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由于二者的义务内容不同, 所以

137、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也不同 ( 第359条第2款,第362条第2款)。3、 重点注意第359条第3款: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决策风险自负原则。4、掌握第363条 “ 新技术成果权归完成人,其法理与第354条相通。九十六、重点法条:第365条。第366条。第367条。相关法条:本法第395条。意思分解: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原 经济合同法未约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只规定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法区分了作为民事合同的保管合同与作为商事合同的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也因而得以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保管合同法律特征:1、 实践性合同( 第367条);2、 原则上无偿合同( 第366条);3、 不要式、双务合

138、同;4、保管合同仅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非山保管人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要混淆:1、注意饭店、旅馆的住宿客人将携带的行李等物品存于饭店、旅馆的合同不是无偿合同,因为虽然保管本身不收费,但是住宿法律关系是有偿的,该有偿服务包括了寄存服务。2、保管合同以双务合同,不以保管的有偿无偿为转移。即使在无偿的保管中,寄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九十七、重点法条:第368条。第369条。第371条。第372条。第373条。第377条。第378条。第379条。第380条。意思分解:保管合同效力主要体现在保管人的义务上, 应予重点掌握,以上各个条文构成保管人的义务、权利体系。1、 给付保

139、管凭证义务( 第368条)。注意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也非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存在合同关系的凭证。2、 妥善保管义务( 第369条)注意只管物所、方法问题。3 、 亲自保管义务( 第 3 7 1 条)关于亲自保管义务,应注意两个问题:( 1 ) 保管人违反了义务的,为违法的转保管,对于保管物因此而生的损害,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2 ) 在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让第三人代为保管的,保管人应就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的过失承担责任( 第 4 0 0 条)。4 、 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第 3 7 2 条)。5 、 危险通知义务( 第 3 7 3 条) 在出现寄存在寄存的保

140、管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追夺或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与此相关,此时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而不得向第三人返还保管物。6 、 返还保管物义务( 第 3 7 7 、3 7 8 条)( 1 ) 一般情形下,保管人应返还原物( 第 3 7 7 条);( 2 )在消费保管合同中,由于保管物为种类物,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 处分权),故仅负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的义务( 第 3 7 8 条); ( 3 ) 了解第3 7 9 、3 8 0条保管人的权利。九十八、重点法条:第 3 7 4 条。意思分解: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具体而言:1 、 无偿的保管合同,保管

141、人权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在一般过失情形下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九十九、重点法条:第370条。第375条。第376条。意思分解:了解寄存人的权利义务。寄存人的三大义务:1、 支付保管费( 有偿保管合同)和偿还必要费用( 第379条);2、 告知义务( 第370条);3、 声明义务( 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未声明的,保管人只负赔偿一般物品的义务。4、了解第376条寄存人的权利:随时领取保管物。一百:重点法条:第381条。第382条。相关法条:本法第395条。意思分解: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 仓储合同是商事合同,保管人须为专事仓储保管业

142、的商事主体;2、 仓储合同保管对象是动产;3、 仓储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4、 仓储合同是诺成、有偿合同( 第381、382条)。不要混淆:1、 仓储合同的许多规则保管合同相同,依第395条规定,保管合同规则可租用于仓储合同,如仓储合同保管人也有留置权( 第380条)。2、但仓储合同也有不风吹草动于保管合同之处,最突出的即体现在仓储合同是诺成、有偿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无偿合同。一百零一、重点法条:第385条。第387条。意思分解:了解以上两条关于仓单的规定。 注意仓单是物权凭证, 转让时须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一百零二、重点法条:第392条。第393条。第394条。意思分解:1、

143、注意提前提货的费用收取规则( 第392条)。2、重点掌握仓储合同保管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相同( 第394、374 条)。其免责情形有三:(1)因仓储物的性质的;(2)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的确良;(3)因超过有效储存期的。一百零三、重点法条:第 3 9 6 条。意思分解:1 、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诺成合同;(2)不要式合同;(3)原则上为无偿合同;(4)最大诚意合同。2 、 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依据是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单方委托授权,而非委托合同。(2)有委托合同未必定产生的代理关系。一百零四、重点法条:第 4 0 0 条。第 4 0 4 条。

144、相关法条: 本法第3 9 9 、4 0 1 条。意思分解:委托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受托人的义务上。受托人义务包括:1、 遵从指示义务( 第399条);2、 亲自代理义务( 第400条);3、 报告义务( 第401条);4、 财产转交义务( 第404条)。不要混淆:第400条规定受托人亲自代理义务, 与之相关联的即是转委托问题。 转委托制度是律考难点,详解如下。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部分或全部转由第三人处理, 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 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一旦选定,第三人是委托人的受托人而非受托人的受托人。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

145、的1、 委托人同意可以是在受托人选定次受托仍之前同意, 也可以是在受托人选定次受托人之后追认。 还有一种情况是虽事前事后都未经委托人同意,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应视为委托人同意。以上三种情况都是“ 经委托人同意” o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折指示承担责任。2、 转委托未经受托人同意的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 第三仍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因而,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对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一百零五:重点法条:第

146、3 9 8 条。第 4 0 5 条。第 4 0 7 条。第 4 0 8 条。意思分解:委托人的三大义务:1 、 支付费用义务( 第 3 9 8 条);2 、 支付报酬义务( 有偿委托合同中第4 0 5 条);3 、 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1 ) 受托人处理事务时非因自己原因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负责赔偿( 第 4 0 7 条);( 2 ) 委托人将委托事务再委托第三人致受托人损失的, 委托人负责赔偿( 第 4 0 8 条)。不要混淆:1 、 依第3 9 8 条,若受托人垫付了必要费用,委托人不权应兴不该费用,还应偿还其利息。2 、 依第3 9 8 条,不信纸无偿还是有偿合同,委托人均有支付费用

147、的义务。一百零六、重点法条:第 4 0 2 条。第 4 0 3 条。意思分解:以上两条确立了我国法上的间接代理( 如外贸代理)制度,是律考的一大难点。1 、 第 4 0 2 条规定了显名的单位代理。显名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除非有相反的确切证据。2 、 第 4 0 3 条规定了隐名的间接代理。该制度较为复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 ) 隐名间接代理代理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原因受托人对委托人不履约的,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行使介入权,对第三人代行受托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2 ) 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原因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约的,受

148、托人亦有披露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此时可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一旦选择,不得再变更。3 、注意隐名间接代理合同的抗辩权援用( 第 4 0 3 条第3 款)。一百零七、重点法条:第 4 0 6 条。第 4 0 9 条。相关法条:本法第1 8 9 、3 7 4 条。意思分解:1 、 委托合同受手人的赔偿责任归责规则非常类似于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规则为:( 1 ) 有偿合同,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 过错责任。( 2 ) 无偿合同,惟受托人故意,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一般过失情形下免责。但委托合同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的特殊规则是:不论有无过错,不论无偿还是有偿,受托人越权处理委托事务致委托仍损

149、失的,均应赔偿损失。2、 注意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一百零八、重点法条:第 410条。意思分解:掌握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合同权。其法理依据在于委托合同是最大诚意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信任既失,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一百零九、重点法条:第 411条。相关法条:本法第412、413条; 民法通则第 69、70条。意思分解:对于411413条的规定,主要掌握三点:1、 第 411条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并不一概地终止合同效力,而是存在例外。2、 在以上情形下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受托人负有继续处理事务之义务( T 经 412条)。3、因受托人死

150、亡等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负有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第 413条)。一百一十、重点法条:第 414条。第 415条。第 419条。第 421条。第 422条。相关法条:本法第423条。意思分解: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共同之处,所以可以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 第 423条),但也有区别。律考主要查行纪合同的特性,即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之处,我们复习的主要任务也在这里。以下是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特性:1、 行纪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 行纪人只级是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商事主体。行纪合同本身也是一商事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的民副合同性质。同时,行纪合同

151、的标的仅限于商业活动,较委托合同窄。2、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第 414条)。3、 行纪人自行负担办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支出( 第 415条)。4、 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 即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自约权) ( 第 419条)。5、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为一方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 第 421条)。6、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第 422条)。7 、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 4 1 4 条)8 、 最后请注意行纪合同与 合同法第 4 0 3 条规定的间接委托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也同亲不能对抗多托人,

152、行纪合同没有间接委托合同那种扩张效力。一百一- J 、重点法条:第 4 1 6 条。第 4 1 7 条。第 4 1 8 条。意思分解:1 、 了解第4 1 6 、4 1 7 条的规定。2 、 重点掌握第4 1 8 条:( 1 ) 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般价格指示的,分两种情况:A高买低卖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行纪人补足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生效;B 低买高卖的,如无特别约定,利益归委托人。( 2 ) 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特别价格指示。一百一- k 二、重点法条:第 4 2 4 条。第 4 2 5 条。第 4 2 6 条。第 4 2 7 条。意思分解: 合同法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共有4个条文

153、。应注意:1、 第424条有两层意思:(1)居间合同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 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居间。( 2)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A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B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即是否付给居间人报酬,视居间成功与否而定,因而是不确定的,附有一定条件。2、 第425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注意居间人实施欺诈行为损害委托仍利益时的责任承担。3、 第426条,居间成功的,委托人旬有支付报酬义务,居间人自行负担民间费用。4、 第427条,居间失败的,委托人不负支付报酬义务,但应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不要混淆:严格区别居间成功与失败不同情形下的委托人义务内容( 第426、427条)。记忆决窍是:无论居间成功与否,委托人均有支付行为。一百一-P三、重点法条: 合同法解释( 一)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428条。意思分解:1、 依 合同法第 428条,该法自1999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合同法解释( 一)第 1 条确立了合同纠纷案审理的法律适用标准: 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准, 但又有灵活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 一)第 1、2 条。2、 特别注意 合同法解释( 一)第 3 条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 法无溯力原则的例外。3、 合同法解释( 一)第 5 条坚持了无溯及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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