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当代世界各国宪法发展与中国宪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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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宪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现代宪法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一、什么是宪法?一、什么是宪法?二、现代宪法及其发展趋势二、现代宪法及其发展趋势三、中国宪法的完善三、中国宪法的完善一、什么是宪法?一、什么是宪法? 1、宪法的概念和特点 2、宪法发展简史1、宪法的概念和特点、宪法的概念和特点(1)关于宪法的科学定义(2)宪法的主要特征(3)宪法的主要类型(1 1)关于宪法的科学定义)关于宪法的科学定义 最初含义最初含义:组织、结构、确立、政体等。 古罗马古罗马:表示皇帝诏书,以区别普通法律。 中世纪中世纪:表示封建主特权和部分城市有关权利的书面规定。如12世纪英国亨利二世规定国王与教士关系的克拉朗顿宪法;美国独

2、立前,各州均有类似宪法的“特许状”,如1639年康涅狄格州根本法,该州制定后经英王查理二世核准。 近现代近现代:每国法制体系中核心部门法。 宪法的定义宪法的定义规定国家制度、社会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与公民之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根本制度。互关系的根本制度。 (两规定两关系) 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制度指国体与政体的制度,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总和,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

3、。狭义的国家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国体,即规定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所处地位的制度:一是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一般情况下多在广义条件下使用这个概念。 社会制度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基本的社会需要,具有社会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也是对一定历史时期基本社会关系的定型化。可分3个层次:总体社会制度(或曰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一个社会中不同领域里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如诉讼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等。社会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社会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由统治阶级的统治

4、形式决定的一种社会形态,由统治阶级的统治形式决定的一种社会形态,体现了特定生产力条件下统治阶级所追求的体现了特定生产力条件下统治阶级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理想和目标。国家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所要宪法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实现的基本目标: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一是依照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的原则,力求实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二是依照公民权利即国家义务的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职责,成为组织社会生活的基础;三是依照没有正当程序的授权不能产生国家权力的原则,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制约之下,让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不能侵害公民权利,最终实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从这个

5、角度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权制分权制横。横。大体而言,资本主义国家有两种分权模式:洛克的“两权分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三权分立”。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实行“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2)宪法的特征)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别)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别) 一是内容不同一是内容不同。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单一、具体,只规定国家生活、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这些内容虽然也很重要,但它只限于某一方面。而宪法规定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根本性,它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

6、方面,它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二是效力不同。二是效力不同。由于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宪法被赋予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宪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通常都在第一条表明自己的合宪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强调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是为

7、了表明宪法对国家机关日常立法所起的决定作用和普通法律对宪法的隶属性。 其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如我国宪法序言末段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所谓“根本的活动准则”,就是衡量、评价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和最后依据。 三是制定或修改程序不同。三是制定或修改程序不同。为保持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宪法的制定或修改通常不由一般立法机关进行,而是成立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修宪会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等。宪法的修改必须由

8、特定机关及法定人数提议。如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宪法修改的通过比普通法律也更为严格,一般都需要由修宪机关压倒多数才能通过。如我国宪法修正案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某些内容禁止修改。如法国规定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对象。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制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制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没有民主可言,因此也不可能出现宪法。资产阶级宪法是在反封建专制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宪法的产生发展和民主制的产生发展是同一个过程。毛泽东说:“世

9、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宪法与民主宪法与民主政治的基本关系是:政治的基本关系是:民主是立宪的前提和民主是立宪的前提和内容,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内容,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3.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首先,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斗争的结果。首先,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斗争的结果。在阶级社会里,各阶级为了能使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就必须运用本阶级的各种力量去同敌对阶级较量,以取得阶级斗争的胜利。阶级斗争中胜利的一方总是千方百计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维护来之不易的政权,确认自己统

10、治地位合法化,这些都必须借助于一个基础性法律来实现,于是就制定了宪法。 其次,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其次,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体现。宪法不仅体现统治阶级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如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方面一般的利益和要求,而且,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性利益和根本性要求。宪法所体现的不只是统治集团个人或某些阶层的意志和利益,而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 再次,宪法内容随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再次,宪法内容随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而改变。化而改变。当阶级力量或利益集团力量对比关系发生质的变化时,必然就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如果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力

11、量对比关系虽然有消有长,但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统治与被统治地位就不会改变,但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方式要作相应调整,因而宪法要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此外,国际间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会影响一个国家宪法的制定或修改。(3)宪法的主要类型)宪法的主要类型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民定、协定和条约宪法钦定、民定、协定和条约宪法 4.原生宪法与移植宪法原生宪法与移植宪法5.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6.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2、宪法发展简史、宪法发展简史 一般认为,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最早出现在英

12、国;以宪法为基础建立社会秩序和共同生活的社会制度由美国和法国为先驱;而德国“魏玛宪法”则被视为现代宪法的源头。 一般认为,英国十三世纪的一般认为,英国十三世纪的“大宪章大宪章”(MagnaCharta)是宪法制度诞)是宪法制度诞生的最初尝试。生的最初尝试。 1215年6月15日,几十个英国贵族身带配剑,来到温莎堡(温莎公爵,爱德华八世)一个位于伦敦西北30公里、泰晤士河畔的美丽古堡,齐齐站立在古堡门外的一片青草地上。他们来此聚集的目的,是要向一贯专横粗暴的国王约翰递交了一份请愿书写在一卷羊皮纸上,要求国王保证:从今以后,遵守法律,不得再侵犯这些贵族们的这个权利和那个权利。他们的随从和一大队铁甲

13、骑兵们则隐伏在附近茂密的树林里,准备谈判破裂,就向会场冲锋。 上午9时左右,温莎堡方向出现一支小马队。人们逐渐看清是约翰国王、教皇使节、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一小队卫士。国王在绿草地上漫不经心地下了马。一个贵族代表迎上前去,简要地向国王说了几话,然后向国王献上那卷羊皮纸。出乎意料,在短暂静默后国王竟点了点头表示同意,并将羊皮纸转给了他的大法官。4天以后,以这卷羊皮纸为蓝本、经大法官们修饰敲定的大宪章诞生了。大宪章的普世价值 大宪章共63个条文,核心是限制王权。它表明,法律并非仅是国王的个人意志,若无视作为王权基础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国王本人也将受到惩罚和限制;一个谨慎的统治者应该经常公开地咨询其治

14、下的臣民教士的意见,尤其当他准备进行重大的政策调整时。尽管因君权神授观念,大宪章不可能在根本上约束王权,但它宣告了文明社会的基础政府体系必须是有限的、受约束的。 以宪法为基础建立社会秩序和共同生以宪法为基础建立社会秩序和共同生活的社会制度由美国和法国为先驱。活的社会制度由美国和法国为先驱。美国宪法 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通过独立宣言,以古典自然法学基本思想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等作为思想基础,首先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造物主”赋予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存、自由与谋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政府一旦损害这

15、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变更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 宣言列举了英国殖民地暴政的27条罪状并宣告:“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名正言顺地应当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它们解除对于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而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亦应从此完全废止。” 从而标志着世界上第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的诞生。这部充满革命激情的宣言不仅是殖民地人民反英斗争的旗帜,而且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原则,被马克思誉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7年年11月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由约翰通过了由约翰.迪肯森起草的迪肯森起草

16、的邦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简称邦联邦联条例条例)。)。 邦联条例邦联条例的缺陷:的缺陷:(1)国会无权征税,只能要求各州支付联邦政府一定的开支。当时国会要求各州支付1000万元的战争费用,但只收到150万元。(2) 邦联条例规定每个州有权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合众国随时可能解体。(3)国会虽有权与外国签署贸易协定,但它却无权迫使州政府执行,导致外国人不愿与美国人做生意。(4)国会无权调节州际贸易。(5)国会无货币发行和银行设置权。 由于邦联条例存在的缺陷导致联邦政府几近崩溃,1787年5月,全美13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同年9月15日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

17、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又增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法国宪法 1789年7月14日武装起来的巴黎人民攻破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在8月26日举行的制宪议会上,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9月产生了一部宪法草案。1791年9月14日,国王路易十六被迫签署批准了宪法,法国第一部宪法即1791年宪法便正式产生。 1791年法国宪法以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为前言,其主要内容:概括了制宪议会已发布的各项反封建法令;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体制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宪法宣布废除损害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制度;确立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立法议会

18、,行政权归世袭国王,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掌握,实行司法独立;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限于积极公民。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

19、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二、现代宪法及其发展趋势二、现代宪法及其发展趋势1、“魏玛宪法”:现代宪法的源头2、现代宪法与近代宪法的主要区别3、关于现代宪法发展趋势1、“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现代宪法的源头现代宪法的源头 主要内容 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历史意义 1

20、919年年德意志国宪法德意志国宪法,在魏玛制,在魏玛制定而得名,全文共定而得名,全文共181条,分为两编。条,分为两编。“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第一编为联邦的组织及其职责,分联邦及各邦、联邦议院、联邦总统及联邦政府、联邦参议院、联邦立法、联邦行政、司法等7章。规定德国为联邦 ,主权在民;人民有普选权、创制权;采用责任内阁制,但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可暂时停止宪法中部分规定的效力。“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等5章。该编表现出这部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

21、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具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的性质。 1933年希特勒建立独裁统治后,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许多关于人民权利的条文停止生效,又制定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津。于是“魏玛宪法”名存实亡。1949年,“魏玛宪法”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所代替。该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魏玛宪法魏玛宪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社会经济条件垄断资本主义 政治条件“一战”失败与社会矛盾 思想条件宪

22、政理论新成果 “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的历史意义的历史意义:(1)首部强化行政部门职权的宪法,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法理基础。(2)首部规定司法二元化的宪法,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立。(3)首部明文规定公投机制的宪法,确立了新的制宪权理念。(4)首次提出了提出了国家对人民有一定照顾义务的概念,开导了从“夜警国家”到“福利国家”的历史性转变。(5)确立了财产责任制理念,形成了资本主义新的行为机制。(6)首次将基本国策入宪。 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但制宪权仍然在少数人手中;(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但以自由权利为侧重,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

23、力受到限制,但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在宪法渊源比较单一,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仍然属于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在西方文化圈的范围之内。现代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现代宪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坚持和完善“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强调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2)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从自由权拓展到财产权、受益权和社会权;(3)国家权力得到拓展,涉及政治生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领域,出现了“福利国家”;(4)宪法渊源更加丰富,各国往往通过修宪或宪法判例等方式实现宪法的现代化;(5)世

24、界各国都认同立宪主义并以完善宪政制度为立国基础,甚至出现了社会主义宪法。制宪权制宪权,即宪法制定权,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和程序制定宪法的权力。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在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提出国家权力分为制定宪法的权力和由宪法设置的权力:制定宪法的权力为国民享有,属于 “元国家权力”,先于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而存在;由宪法设置的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源于宪法并可由国民委托议会或其他机关行使。故宪法设立的国家机关本身无权制定宪法,且必须受制于宪法和法律;尽管这些机构可以提出修宪建议,但必须经过全民公投才能生效。 (1)“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宪权原则与制宪权 制宪权与修宪权

25、制宪权与修宪权 制宪权指宪法的制定,即制宪主体根据制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创制整个宪法的权力。修宪权则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废除、变更或增补宪法部分条款的权力。制宪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其他权力包括修宪权都是由制宪权派生的。 制宪权与立法权制宪权与立法权 制宪权是指由人民或者人民委托特别机关行使的,规定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的权力,即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最高体现。而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一般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权力,它派生于制宪权,因此立法权从属于

26、制宪权。 各国制宪机关有以下几种类型各国制宪机关有以下几种类型:(1)由制宪会议起草通过,并经该国全体公民投票表决通过宪法。如法国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俄罗斯1993年宪法;(2)由专门的制宪机关,即制宪会议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立宪会议制定宪法。如法国1789年宪法;(3)由制宪会议起草并审议宪法,须各州批准才生效。如美国1787年宪法;(4)由宪法委员会起草宪法,经过公民讨论,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如中国宪法。 所谓公民权利,即是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公民所拥有、为政府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合法权利。(2)公民权利:从自由权到财产权、)公民权利:从自由权到财产权、受益权和社会权受益权和社会权

27、自由权自由权:(1)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 从事教育、科学、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财产权:财产权:这是可用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的权利。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的核

28、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主要包括:(1)物质财富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2)劳动权;(3)休息权。受益权:受益权:指公民基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请求政府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公民受益权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而采取相应的行动,为公民实现有关权益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主要包括:(1)享受公共服务权,(2)特殊困难的物质帮助权以及特殊人所拥有的特定权利,如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的特殊保护权 ;(3)生命健康必要保障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社会权社会权:公民所享有的、依法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权利。(

29、1)平等权; (2)社会保障权;(3)社会参与权,主要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4)社会监督权,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机器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3)国家权力得到拓展,涉及政治生活)国家权力得到拓展,涉及政治生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领域、经济领域、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领域,出现了领域,出现了“福利国家福利国家” 1777年美国联邦条例只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权力,导致上层建筑出现崩塌。1787年通过的美利宪法规定国家拥有相应的经济权力,才有稳定的国家制度。 1

30、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进一步拓展国家权力到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领域,开创由“警察国家”到“福利国家”的历史性转变。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条约或协议(4)宪法渊源更加丰富,各国可通过修)宪法渊源更加丰富,各国可通过修宪或宪法判例等方式实现宪法的现代化宪或宪法判例等方式实现宪法的现代化 宪法典宪法典:指由制宪机关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典。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宪法渊源。现代民主国家大多采用成文宪法典的形式,其特点是形式完整、结构严谨、内容明确、相对稳定。但是,宪法典不是宪法唯一的渊源,在不同宪政文化

31、的国家,宪法的渊源有多种体现。 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指由修宪机关依照宪法修改的程序对宪法进行的修改且与宪法制定机关制定的宪法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性规定。这里所谓的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实施以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特定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以明示的方法对宪法典的条文或文句进行重订、修订、调整、增删的活动。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这是指宪法的某些具体内容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宪法根本精神或基本原则不能修改。如挪威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决不能同本宪法所包含的原则相抵触,只能在不改变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条款进行修改。”二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

32、度不得进行修改。如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共和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三是国家的领土范围不得进行修改。如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开始或者继续进行。” 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又称宪政法规,指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的范围与内容被一部成文的宪法典所包括,但仍然存在着宪法典不能全部涉及的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分别规定在一些单行的宪法性法律之中。所以,宪法性法律也是重要的宪法渊源。 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文件:一般指在宪法制定之前颁布的具有宪法性质(宣布宪法原则、保障公民的基

33、本权利等的)文件。如美国1776年7月4日公布的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公布的人权宣言。 宪法惯例宪法惯例:又称宪法习惯,是指宪法本身及其修正案中没有规定,但在调整国家政治权力与个人权利方面,由于已经存在的先例,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沿袭下来,被公认为宪法制度的一些实践,如中国的“两会制度”。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指依照宪法规定的解释宪法的程序和权限,由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精神作出的说明。 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如美国1973年通过“罗伊案”的判例形成关于“宪法人”的认定。大体而言,宪法判例一般存在于以判

34、例法为主要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也渐有效仿者。条约宪法条约宪法如“欧盟宪法” 为推动欧盟制宪进程,2007年6月,欧盟首脑会议在布鲁塞尔决定以新条约取代已经失败的欧盟宪法条约。由于新条约降低门槛,各成员国可以议会审批方式核准,而无需举行全民公决。 2009年10月29日在布鲁塞尔出席欧盟峰会的27国领导人同意捷克为签署里斯本条约提出的条件,扫除了最后障碍。2009年11月3日捷克总统克劳斯签署了里斯本条约,成为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最后一个签署该条约的国家。此后,该条约于2009年12月1号开始生效,将赋予欧盟成员国公民更多的民主权利,还将推动欧盟的组织机构和运营机制的改善,进一

35、步推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5)世界各国都认同立宪主义并)世界各国都认同立宪主义并以完善宪政制度为立国基础以完善宪政制度为立国基础立宪主义属于原产于西方的文化现象,故近代时期仍然局限在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尽管亚洲的日本等国这时也曾制定了宪法,但仍然没有形成真正的宪政制度。如明治宪法的战争机制,酿成大祸。现代社会全球多数国家认同了宪政主义,甚至出现了社会主义宪法3、关于现代宪法发展趋势、关于现代宪法发展趋势 (1)宪法原则进一步丰富。协商民主渐被世人接受,票决制度增加了协商的内容。 (2)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人们对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认识不断深化,人们日益强调加强宪法保障和实施的重要作用。

36、(3)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它要求将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体现终极人性关怀的人权纳入各国宪法对国民权利的保护范围。国际组织发挥了单个国家所不能完成的推动和组织作用。(1)宪法原则进一步丰富)宪法原则进一步丰富 宪法原则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行宪过程的依据和准则。具有普遍性、自享性、终极性、抽象性等特征。近代宪法原则近代宪法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现代宪法原则进一现代宪法原则进一步增加了步增加了:(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社会利益原则。(2)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所谓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制

37、度”的简称,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宪法监督的范围宪法监督的范围(1)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2)审查有关具体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机关之间的权限(4)审查侵犯个人基本权利行为的合宪性宪法监督体制的三种类型宪法监督体制的三种类型一是普通法院监督体制。一是普通法院监督体制。由普通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导源于美国美国。最早,在英国封建时代,英国法院认为它可以以大宪章为准则,宣布议会的法律无效,其代表人物是

38、柯克爵士。美国制宪者接受了这种理论,汉密尔顿认为:宪法是最高法律,由人民制定,是所有政治权威的最终来源;宪法授予政府的是有限的权力;假如政府有意无意地越过宪法的限制,必应有某个权威使政府受到控制, 反抗政府的违宪企图,维护和保卫明白无误地写在宪法上的人民意志的不可侵犯性;这样的权力由法院行使,因为法院是三权分立机关中最软弱的一个部门:不像议会那样掌握钱袋,也不像行政那样掌握刀剑;只要让法院保持独立,就能成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障法院的职责就是审查一切违背宪法原意的法案并宣布其无效。但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这一权力,因为大多数制宪者认为民主国家议会是真正的权利保障者。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39、在审理“马伯里马伯里诉麦迪逊诉麦迪逊” 一案时,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决中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乃是法院的职权。律的意义乃是法院的职权。从而开创了由司法机关审查国会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建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在二战后,许多国家也都采取了这种宪法监督的模式,如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具有英美法律传统的国家,由普通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它体现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是“三权分立”理论在制度上的具体化。二是立法机关监督体制二是立法机关监督体制 一般认为,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不成文宪法的英国英国,这同“议会至上”的思想与传统有关。按照英国“光

40、荣革命”后的法学观点,议会是代表人民的,因此立法机关的权力应当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社会主义国家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模式源于1918年苏俄宪法年苏俄宪法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直辖市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的实施情况(第32条)。当时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俄苏维埃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它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也是接受了苏俄1918年宪法的影响而采取的一种类似的模式。三是专门机构监督体制三是专门机构监督体制 专门机构监督是指在普通法院或者立法机关之外另设一定的机构负责违宪审查的模式。1799年法国法国宪法设立护法元老院,作为“宪法守护者”,有权

41、撤销违宪的法律。这可被视为此类模式之开始。二战前奥地利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二战后,以意大利宪法为始,欧洲大陆国家陆续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审查法律、特定行为是否违宪的问题。 1920年奥地利首创专门的宪法法院,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二战后,许多国家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只是在名称上有些区别,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西班牙、厄瓜多尔称“宪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称“宪法法庭”,叙利亚称“最高宪法法院”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的监督模式。在过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设立宪法法院;前苏联

42、解体前,又有包括前苏联、波兰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其中多数在政体变更后沿续了下来。(3)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在内容上,各国宪法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许多普世价值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有:(1)保护人权;(2)维护和平;(3)促进科技和文化教育的进步;(4)保护环境;(5)保持平稳和可持续地发展社会经济。在形式上,许多国家规定有关国际条约自动转化为国内法,且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基本法。三、我国宪法的完善三、我国宪法的完善 1、中国人民制宪历史简述 2、现行宪法的历史意义 3、我国宪政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1、中国人民制宪历史简述、中国人民制宪历史简述(1

43、)西方国家立宪主义对中国的影响(2)中国人民制宪活动及其历史经验(3)中国人民行宪活动及其贡献 1952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政协提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人民政权执政后第一部宪法诞生。“54宪法宪法”是人民政权成立后制宪权的唯是人民政权成立后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行使。一一次行使。2、现行宪法的历史意义、现行宪法的历史意义 “54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17个座谈小组,组织8000多人讨论,提出了5900多条意见,采纳了近100条意见。人民日报公布宪法草案后,全国有1.5亿人参加了讨论,提出了116万条意见和疑问。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

44、全民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请正式成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自1954年宪法颁布以来,我国历次修改宪法都未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制定一部新的宪法。这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所以,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都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而非新宪法的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正文4章和31个修正案组成,另有宪法类法律23个。 我国现行宪法我国现行宪法: 由序言、正文4章和31个修正案组成,另有宪法类法律23个。3、我国宪政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我国宪政制度存

45、在的缺陷与完善(1)宪政制度体系不健全)宪政制度体系不健全(2)宪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宪法监督机制不健全(3)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滞后于现实)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滞后于现实 宪政的概念宪政的概念:以良宪为前提,民主为基石,法治为载体,为实现保障人权而建立的政治活动规范化制度体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法治体系来约束个人和政府;(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保证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4)存在正当且可操作的法律程序,形成对立法方式和法律意志有效的控制机制。 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宪政与宪法的关系:一部良好的宪法是实行宪

46、政的基础,而宪政建设的运行又推动了宪法的丰富和完善。在形式上,宪政的施行有赖于宪法。宪法一旦颁布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并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又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着宪法。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和灵魂,有宪法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宪政与民主政治紧密相关宪政与民主政治紧密相关:宪政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和内容。尽管民主政治包罗万象,但它的体制结构、程序功能、价值取向都被纳入到宪法的框架之中。故民主政治是宪法“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宪政虽然是宪法的展开,但它本身的价值表现为宪法从产生到运作的参照标准。但宪政并不等同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政治纯粹的民主政治

47、并不一定需要宪政,而宪政则必定需要反映民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形式之一,宪政构成了我们判定当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尺。 宪政与人权的关系宪政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人类社会中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等多层意义。宪法是赋予法定人权法定人权的根本大法,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法定人权还需要通过具体的部门法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承认和保障,即上升为实有人权实有人权。因此,宪政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促成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化。没有宪政,人权只能停留在宪法条文之中,而不能为公民实际享有。(2)中国宪法监督机制不完善)中国宪法监

48、督机制不完善 根据宪法、立法法等规定,我国现阶段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如下:由由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对宪法实施进行全面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对宪法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监督,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侵地方性法规违宪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行为进行监督,地方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行为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权 1982年宪法第62条规定:

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案例案例: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到广州市务工。他由于没有携带暂住证,而广州市民政部门所辖的收容所依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之规定将其收容。60多个小时之后,孙志刚非正常死亡。后该案有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者们提

50、出,学者们提出,应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他们认为,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查地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合宪性的监督程序性法规、行政法规合宪性的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宪法

51、基本权利行为的监督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判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案件而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程序以下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代表着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的法律见解与意志,具有普通法国家中判例法的性质,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具有参照、指导与拘束的效力。1998年“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恢复退休金待遇侵犯社会收益权案” 2000年“王勇等诉粗粮王红光店区分不同消费者收费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退还多收费用案” 2001年“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受教育权的宪法基本权利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

52、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7月24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督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82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第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3)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滞后于现实)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滞后于现实 不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不完善,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而且,协商民主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宪法中,仅仅作为“政党制度”的环节而一带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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