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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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所在培养单位、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和健康复查。 经复查合格, 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准予注册,

3、正式取得*大学研究生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或校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汇总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发现患有疾病, 经校医院 (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且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

4、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填写 *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申请表,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 同时提交校医院 (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等,经学校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在

5、校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而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或者请假逾期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注册期限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

6、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课程学习和完成其他培养环节。 在学研究生,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期中需要离校或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

7、旷课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 50 学时以上( 含 50 学时)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事假请假手续。研究生因病,短期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请病假,请病假应有校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假要写请假条,并说明具体原由,经批准方有效。请假三天以内,由研究生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的,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研究生请假时间,一学期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条留存所在培养单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

8、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成绩考核 ( 一) 学位必修课一律为考试,其余课程可进行考查。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 分以上为及格。考查按“合格”、“不合

9、格”二级制评定成绩。 ( 二) 学位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须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 在记载重修后的考试成绩时,应将原考试成绩与重修后的成绩同时记载,并注以“重修”字样。 (三) 缓考一般在一学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或两门课程)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其考试时间与下一届研究生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其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对于请假理由失实者,一经发现,所缺考的课程按旷考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作旷考处理。旷考研究生的成绩按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

10、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零分记录,并载入学籍档案。 (四)考试有作弊行为者,作弊课程的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载入学籍档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成绩管理 ( 一) 研究生的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在“*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于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送交开课学院,开课学院加盖公章后及时送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秘书,并由研究生秘书通过“*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考试成绩,同时将“*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

11、记表”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 ( 一) 课程考核成绩登记后,任何个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纠正评错(录错)成绩者,则应由改动人签字,并在改动部分加盖公章。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若需要查阅本人成绩,均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办理;如果是办理出国用成绩单,则由研究生院将有效成绩按相关规定交学校国际交流处办理外文成绩单;已毕业研究生需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

12、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转导师,属特殊情况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 ( 一) 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三)研究生需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或研究所(室)同意,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 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被

13、批准转专业、转导师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或原导师。 第十二条我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一)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三)招生

14、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研究生转学,经我校与另一转入或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按学期计算,最多可以申请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15、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医生建议应休学治疗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或导师及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填写“*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有特

16、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 同时需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休学申请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本人所购买的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大学休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同时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等,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

17、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期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条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时,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大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同时提交校医院(或学校指

18、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等,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开除其学籍,不得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负责。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19、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三)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延期不归,逾期三个月以上者; (六)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

20、二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两周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或不符合就业政策不能就业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

21、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三)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办理。 第八章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我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经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 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4年,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科研

22、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博士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不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硕士最长不超过 5 年(不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申请推迟毕业,必须在每年 4月或 10 月前办理有关手续。 (1)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推迟毕业者,由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 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2)未经同意推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

23、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第二十八条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其休学时间或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复学后可相应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经批准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学习年限。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依据*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学校其他的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

24、分。 第三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25、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

26、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

27、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28、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第三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毕业前,各培养单位要对预毕业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鉴定。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

29、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符合*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并填写“*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审核同意者,在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

30、炼身体拥有第四十三条研究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计划, 德、体考核合格,但未能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可在自结业之日起半年以后一年以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并附结业离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 经学校审核合格, 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所发的结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毕(结)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到各培养单位交回离校手续单后,方可领取毕(结)业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

31、款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领取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 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或未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而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毕(结)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

32、积极锻炼身体拥有育部、*省和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将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章在职、定向及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四十九条在职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一样要遵守学校各项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在职研究生不能改为全日制研究生,已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一般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 第五十一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合同另

33、有规定外,在校期间应遵守本规定。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原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收费管理工

34、作,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必须实行缴费上学,按标准、按规定时间缴费是每个大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学校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收费,严格使用省财政统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收费和税务发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由财务部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学生代收代缴及服务性收费等项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

35、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第五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学校财务统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存、 截留、挪用、坐收以及私设 “小金库”等。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收费工作由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研究生院、留学生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财务部等部门协作完成。 第七条收费工作目标:规范管理和协调全校学生的收费工作; 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保证学生收费工作合法、高效有序地进行,为学校的收费管理服务。 第八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学务委

36、员会(招生办)、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负责招生的部门职责 1.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新生名单(*、性别、*号),接收财务部办好的校园银行卡,并将卡片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给学生。 2.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助学贷款信息、学费减免、学费补助等信息交财务部,并同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37、拥有3. 按时(开学前两周)向财务部提供学生名册(包括学号、*、班级、专业、院系别、书院班级等),财务部依此信息进行扣款。 4.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其他需要在财务收费系统收取费用的学生信息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5. 督促学生工作部门做好学生缴纳和欠费催收工作。 (二)教务委员会、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负责教学组织安排的部门职责 1.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变动信息,提供学分制收费管理下学生所选学分数、学年等信息。 2. 按时(专业调整后的 1 个月内)向财务部提供学生专业调整数据 (包括学生学号、 *、 原专业班级、 现专业班级) 。 3. 按时 (开学前两周) 向财

38、务部提供教材费收费信息 (学号、*、班级、收费金额)。 4. 按时(报名后的 1 个月内)向财务部提供报名费、辅修费、学分学费等学生缴费信息(学号、*、班级、收费项目、金额)。 5. 按时向财务部提供办理证、卡、成绩证明等缴费的学生信息(学号、*、班级、收费项目、金额)。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6. 按时向财务部提

39、供其他需要在财务收费系统收取费用的学生信息及收费金额等信息。 (三)总务委员会等负责学生宿舍安排的部门职责 按时(报到前两周)向财务部提供学生住宿情况以及后续宿舍调整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学号、*、班级、宿舍号、延长住宿、 退宿、 宿舍调整等信息, 以及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四)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部门职责 配合做好学生收费政策宣传;做好学生收费及欠费催缴;分发学生的缴费票据;做好面向学生的培训项目的备案准备工作;其他有关收费协调等工作。 (五)财务部职责: 1. 贯彻落实上级学生收费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修订学生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学生收费年度报告、专项检查以及收费备案等工作。 2. 做好学生

40、收费信息公开,按时公开学校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检查学生收费过程中的政策落实情况。 3. 管理和维护学生收费系统,接收其他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和收费信息,办理学生银行卡交招生部门寄送,并根据信息更新收费数据库。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4. 具体组织和落实扣款和收款工作,按时向各部门提供缴费票据以及收费和欠费信息,提供电

41、子数据接口,组织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第九条所有向财务部提供的缴费信息必须包括电子档及纸质档各一份,纸质档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收费经办部门应按期在相关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及金额明细,并注明收费时间。 第三章学生收费与注册 第十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均有义务缴纳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同时,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备案批准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学生报到时须先办理缴费手续,缴完费用后(才能办理有效注册手续和申请校内各项资助和奖励。申请助学贷款、补助、减免的学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办理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在有效注册后才有正式资格修读课程、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获得相应的学分。未

42、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效注册的,依据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第四章学生收费程序与办法 第十四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详细可见校内公示牌、 财务部网页和通知。 第十五条每学年报到前后的一周为集中批量扣款缴费时间。所有在校生(含新生)需将学期费用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存入学校

43、为学生开设的银行卡内,由财务部统扣款。学生校园卡在缴清在校期间所有学杂费后方可注销,校园卡遗失应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不得销户重新开卡。 第十六条集中批量扣款缴费期间未能缴费的,可以在批量扣费期结束后,登录学校网上缴费平台,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进行支付;或关注财务部微信公众号,直接进行网上缴费。 第十七条财务部在确认收到学杂费后及时打印票据并通知学生管理部门(书院等)到财务部领取并及时分发收费票据至各学生。 第十八条所有学生相关信息(如留降级、延长学年、转专业、住宿等)的变动,由教学管理部门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进行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按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延期毕业学生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

44、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无需预缴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标准缴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五章办理减免、贷、缓等规定 第二十条全面落实以“奖、贷、助、勤、减、免、补”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

45、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二条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助学贷款申请事宜由学务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交费的(不含教材费、住宿费、考试费等其他代办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注册交费时间提交申请,承诺交费时间、金额等。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校期间一个学生最多只能办理两次缓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减免和缓交须向所在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书院、学务委员会、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务委员会汇总后送交财务部办理。 第六章学籍异动者费用的处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

46、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第二十五条教学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中途学籍异动学生凭教学管理部门开具的学籍异动单到财务部办理退、交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因休学重新入学、降级、转专业、学年延长、退宿重新入住的学生,学生需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的书面材料 (注明原因、 调整时间) 到财务部办理交、退款手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新专业学费和入住宿舍标准实行。如因新老政策交替导致费用标准有差异的,则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标准执行;涉及专业学

47、费及住宿标准有差额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缴纳学费、 住宿费后, 因各种原因退学、休学以及复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时间按照每年十个半月计算(由每年的 9 月 1日至次年 7 月 15 日),学生需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签名和签章)的书面材料(注明原因、调整时间)到财务部办理退、交款手续。 退学和休学时间原则上以批准的日期计算,当月 15 日以前(含 15 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 15 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复学原则上以批准的日期计算,当月 15 日以前(含 15 B)的,应按全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超过 15 日的,按第二

48、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半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已收取的学杂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九条学生病逝或因病等原因退学,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的, 可以凭审批的书面材料全额退 (免)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分制收费的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未规定的内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三条我校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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