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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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教学讲义 七主要内容:商事代理 第五章商事代理一章需要讨论和总结问题: 商事代理和传统民事代理之间的异同。提示:可以从代理的主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代理权的产生、代理的种类、代理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比较和总结。一、商事代理概述(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又称商业代理或商务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代理商事主体实施商事活动的商事行为。 (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1、商事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一般应当是商人。即代理人应当以从事商事代理业务为职业,并且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代理业务。 取得营业资格2、 商事代理具有营业性。即代理人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商事代理人以实施代理行为为职业。 有偿代理 3

2、、商事代理,代理人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三、商事代理的意义 1、有利于被代理人开拓国内国际贸易业务。 2、有利于被代理人进行经营管理。 3、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和人才的流动等。问题:以黄光裕和陈晓之间对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讨论被代理人如何对代理人进行监控? 四、商事代理权 1、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意定 指定 法定 2、商事代理权的授予 明示授权 默示授权: 默许 推定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 3、商事代理权的行使 4、商事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商事代理的类型(一)直接代理(二)间接代理 1、间接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活动。 2、

3、间接代理的后果归属 (1)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后果;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由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但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

4、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三款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3)直接由代理人承受交易后果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间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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