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公司法》案例解读--股东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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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演讲人:,XXX,股东出资形式,2024,年新公司法案例解读,目,录,CONTENTS,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三,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4,案例解读,第一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2、、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出资形式的分类与标准,出资形式分类,出资形式分为货币和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标准。,示例性列举,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和债权等,这是,示例性列举,,非穷尽性列举。,劳务信用受限,劳务、信用、商誉,尽管有财产价值,但因不能依法转让,,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进行,例外排除,,即禁止流通的文物、赌债、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为出资形式。,出资方式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资方式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等作价出资,。,01,02,

3、03,04,05,(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示例性列举,禁止流通的文物、赌债、设定担保的财产等特殊财产,,无论其价值多大,都不能作为出资形式。,特殊财产排除,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方式规定,02,01,(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示例性列举,股权、债权,股权和债权,也是非货币财产,满足标准即可进行出资。但要注意,不是所有股权和债权都能作为出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则不可以作为向公司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商誉,尽管这些财产具有价值,但因为不能依法转让,所以不能作为出资形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些

4、是常见的非货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因此可以进行出资。,03,02,01,(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例外排除,禁止流通的财产,禁止流通的文物、赌债、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即使满足标准,也不能作为出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四)股权出资的定义与要求,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另一个公司享有的股权作为出资的财产,投资于另一个公司。,股权出资定义,股权出资意味着股东将其对另一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公司代替股东成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资流程,(四)股权出资的定义与要求,持股与转让限制:,出资的股权

5、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权利瑕疵与负担:,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确保股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法定手续与评估:,出资人需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并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确保出资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补正措施与期限:,股权出资不符合前三个条件规定的,需在指定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应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价值评估与认定:,股权出资不符合第四个条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按本法第九条规定处理。,01,02,03,04,05,(五)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债权出资的定义,债权出

6、资是指股东将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让与公司,由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人从而充当第三人的债权人。,债权出资的接受性,债权出资已被我国的公司实践所接受,并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资形式。但是债权出资的问题主要在于它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债权出资的风险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公司就不能获得预期的资本,这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五)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债权出资的复杂性,债权出资的误导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由利害关系人进行个案具体判断股权或债权的具体价值。,抽象地说只要股权能用作出资,债权更加可以,因为债权比股权风险小,价值更加稳定可靠。,判断出资真实、有效的时间标准

7、是出资当时,而不是事后风险实现当时。,一旦经过合法、公正的评估程序后公司接受,双方确认了价格并完成了出资,即使股权或债权的风险成为现实,也应当认为出资真实、有效。,出资真实有效的判断时点,债权出资的真实有效性,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六)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与核实,评估作价,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资本充实,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旦实际价值低于出资的价格,可能形成“掺水股”,损害公司的资本充实。,利益损害,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因为“掺水股”意味着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少于预期。,出资要求,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五要件,包括出资标的物具

8、有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价格评估的可能性等。,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01,02,03,04,05,第二部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

9、额,这是股东的重要法定义务。,出资额规定,股东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并将货币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义务的重要性,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前提,股东应依法履行,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二)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资,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股东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在特殊情况下,其他股东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违约责任,股东应承担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出资违约的后果,股

10、东出资违约会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和发展,可能面临倒闭或破产的风险。,出资违约的后果,股东出资违约会破坏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基础,导致合作关系破裂。,信任破裂,股东出资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01,02,03,(四)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违约责任,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违约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严格遵守,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外,还需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协议可以,约定出资违约责任,,以明确股东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应承担的责任。,(四)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违约责任,股

11、东出资义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是其法定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出资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需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第三部分,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三、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本条属于新增条文,基本内容

12、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否则会对公司成立及后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如不能如实缴付出资,应当,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如下:,(一)时间确定,条文明确规定,股东承担出资不足连带责任的时间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设立责任,包括出资责任。,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确保公司在成立及后续经营中不会因资本问题受到不利影响。,若股东未能如实缴付出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被追究连带责任。,责任时间限定,设立责任人,资本充实责任,出资义务履行,(二)构成要件方面,未

13、实际缴纳出资,指设立公司时出资的货币财产不足,需按照公司章程实缴出资,确保注册资本实有性和充实性。,非货币财产价额低于认缴额,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视为出资不实。,(三)连带责任要件,股东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与出资不足的股东一起补足差额,确保公司在成立期间注册资本的实有性和充实性。,督促履行义务,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积极督促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加强实缴义务,通过明确其他股东的督促义务和连带责任,加强股东实缴出资的义务,防止注册资本的虚化。,(四)责任范围,本条明确设立时股东承担连带

14、责任的范围是“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仅限于出资不足的部分,超过此范围的债务或损失,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足范围,02,01,第一部分,案例解读,一、案例解读,【案情简介】,(一)2000年5月15日,发某公司、J市种子公司、现某农业公司协议设立澳某公司,三方股东约定分别持股51%、29%、20%。,(二)2000年5月16日,J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批复:同意由现某农业公司将案涉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设立澳某公司。,(三)2000年6月28日,澳某公司正式成立。2020年10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澳某公司破产清算

15、申请。,一、案例解读,(四)清算期间,澳某公司管理人发现现某农业公司用于出资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未转移到澳某公司名下,由于系划拨土地政府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澳某公司诉请现某农业公司改为缴纳673万元以补足出资。,(五)济南中院一审认为,非货币出资义务转变为货币出资义务于法无据,故驳回澳某公司的诉请。山东高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判支持澳某公司请求。,一、案例解读,【,裁判要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非货币出资存在瑕疵且不能补正,的,,能否以货币形式补足出资,。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非货币形式出资瑕疵且无法补正的情形,即在特殊历史时期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出资后也将划拨土地交由公司占有、使用、

16、收益,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构成了出资义务的不完全履行。如公司正常经营,尚可能不会产生纠纷,但一旦公司解散清算,需将该划拨土地进行拍卖时,就会发现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了“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导致划拨土地无法拍卖,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必然产生纠纷。,一、案例解读,对于上述情形,一审法院虽认为现某农业公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后,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其非货币出资义务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转变成为货币出资义务,澳某公司向现某农业公司主张交纳出资款673万元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认为,鉴于目前政府不办理划拨土地的过户登记,因此要求现某农业公司将案涉划拨土地过户至澳某公司名下存在客观障碍。故二审法院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以及维护澳某公司债权人利益并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判决现某农业公司以货币形式向澳某公司支付673万元,以补足出资。,一、案例解读,【,裁判要旨,】,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形式,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但,出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存在瑕疵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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