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讲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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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统计法解读2009年9月 1 11、条、款、项的划分条、款、项的划分2、法条中、法条中“应当应当”相当于相当于“必须必须”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2 2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本章10条,修改了7条,增加了2条。 3 3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4 4本条是对统计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增加了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

2、“完整性”的规定,并对原统计法第一条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5 5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6 6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本条增加了一款,明确了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政府统计。 政府综合统计 1、 政府统计 政府部门统计 统 计: 、 民间统计 、 单位内部统计7 7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

3、理体制。 8 8本条是关于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的规定。是原统计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内容。是原统计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作修改后移至本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中规定。 9 9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1010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 一是组织保障。 二是制度保障 三是经费保障 四是科学技术保障。1111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的统计指标体系,不

4、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1212本条是关于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的规定。 1313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及各单位的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依法搜集

5、、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414本条第二款对原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了修改:删去了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的规定.1515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个人等统计调查

6、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真实、准确、完整、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1616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基本义务的规定。在原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作了修改,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1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修改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修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3删去了第二款。 1717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检举有功

7、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表彰和奖励。 1818本条是关于统计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对检举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在原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基础上作了文字修改,删去原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919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2020本条是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原统计法第十五条也有规定,但表述不一样.。 2121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升。 2222本条是

8、新增条文,是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利益的规定。原统计法规定了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条增加了禁止性规定。 2323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本章共9条,是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制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表、统计方法、统计标准以及统计经费等的规定。本章修改了5条,增加了4条。2424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9、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25251.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含义重新作了界定,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限定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而不包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统称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原来省经贸委的项目属于部门项目,新法界定为地方项目)2626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10、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2727本条将原统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审批和备案的规定单独作为一条,并作了相应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 不再要求所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都报经国务院审批,而只要求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

11、与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原来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改为”报国家统计局审批”3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与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原来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改为”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4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调查的,38条责任)2828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决定,并

12、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由。 2929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提出的要求。就是审批机关在具体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时应当怎样做? 3030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3131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13、、审批、备案、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及其变更的规定。 对统计调查制度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譬如大体包括二款规定的7项内容.更重要的是确立了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必须重新经原机关审批或备案,如果擅自变更,就是违法.(38条责任)3232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县级以上人

14、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3333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表的规定。1.对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标志作了明确规定;(原来在细则中)2.增加规定,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调查活动; (没有法定标志,认定为擅自组织调查,法律责任38条)3434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3535本条是对统计调查

15、方法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领导、实施的规定。1. 增加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与国际接轨,德国40%来源于行政记录。我国行政记录丰富,能够利用会大量减轻调查对象负担,节约人、财、物力。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2.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修改为“由国务院统一领导;3636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16、,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3737本条对原统计法第十一条作了文字修改,是关于统计标准制定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的标准化;2、明确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3、赋予了国家统计局对部门统计标准的审批权。3838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3939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规定。第一次明确了

17、网络报送作为一种资料报送方式的法律地位。不仅能够提高准确性、及时性。而且能够避免层层干扰。 计算机网络报送不是强制性的,在统计调查对象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只能纸介质报送,统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报送,绝不能网络、纸介质同时报送。4040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4141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统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的保障作了规定。 4242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43

18、43本章修改的特点:1.修改了3条,增加了4条,共7条,2026条。444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4545本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不再区分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以及乡镇统计员的统计资料管理职责,而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2、明确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3、删去了企业事业

19、组织的统计资料管理的规定。 4646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规定。4747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统计台账统计台账是统计调查对象根据填报统计调查表和本单位管理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表册,也就

20、是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后的表册。4848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本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应当互相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4949行政记录资料行政记录资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有关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是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

21、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的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政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政资料,是反映国家在管理过程中,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分配关系的资料。财政资料包括财政收入资料和财政支出资料。5050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本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以及国家统计数据以什么数据为准的规定。 5151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根据法定权限法定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程序和方式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取得的有关资料和数据。5252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

22、资料1.定期公布。2.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3.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5353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54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修改意见稿)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并应在公布前抄送国家统计局。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指标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公布前就指标含义、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技术问题与国家统计局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5555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政府有关

23、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也应当公应当公布布。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等。政府有关部门对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布。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核定,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5656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部门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不一致:1.统计数据不一致只是个别现象2.确定法定统计数据是客观需要 3.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更符合法定统计数据的要求4.确立国家统计数据的权威地位并没有否定部门统计数据的价值5.确立国家统计数据的权威是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需要

24、5757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本条是关于能够识别、推断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保护的规定。5858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种情况三种情况:1.直接标明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对外提供、泄露的资料本身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身份,但是通过地址、编码、有关公开资料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出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身份。3.尽管对外提供、泄露的不是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而是汇总资料,但由于汇总资料中只包含两个单位

25、的资料,其中任一单位就可以推断出另一单位的资料;或者由于汇总资料中包含的单位数很少,而其中有一个单位又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就可以大体推断出这一单位的资料。5959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6060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本条是关于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开并供社会公众查询的规定。6161统计资料的公开和社会公众查询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及时公开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可以采取在办公场

26、所设置查询窗口、网上查询等方式 。6262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6363本章修改的特点1.本章现有5条,对原统计法修改5条,删减5条,是删减条款最多的章节。2.本章在修改过程中,统计系统提出了比较集中的意见,要求加强基层统计力量。6464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

27、专职或者兼职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查。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工作岗位及其职责的规定。6565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6666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28、,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6767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6868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

29、、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本条是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职责要求的规定。6969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职责的要求1.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2.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3.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4.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5.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7070专门对统计人员的要求:6.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7. 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7171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就与统计

30、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绝调查。本条是关于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727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力1.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即要求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3.当统计调查对象

31、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737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义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证件包括工作证和统计调查证。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7474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本条是关于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素质的规定 。7575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

32、格考试、评聘制度。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7676监督检查本章全部为新增加内容本章全部为新增加内容. 共五条共五条.7777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7878本条为新增条文,是关于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受政府及其监察机关监督的规定。监督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监察机关。被监督对象:下级政府、本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对调查对象监督)。监督事项:执行统计法的情况。7979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

33、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080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分工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的划分(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分工):1.国家统计局的监督检查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2.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区域内统计违法行为。 但调查队调查活动中的行为由组织实施调查的调查机构查处。.8181第三十四条 县级

34、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8282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有关部门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规定。 部门协助义务:1.被动义务:应统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所需材料;2.主动义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移送材料。8383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

35、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8484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采取监督检查措施时的要求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监督检查措施;2、规定了六项监督检查措施;3、对

36、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作了规定。统计执法措施(手段):1.意义:核实数据,调查取证,证据保全;2.程序:二人、示证、保存会计等资料经批准;3.适用对象:调查对象和有关部门。8585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8686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的规定。普遍义务(相对统计机构)配合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统计机构的要求,将自己所掌握的有关监督检查所需要的情况,以

37、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实事求是地向统计机构提供。;禁止义务: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台账、统计、会计资料等)8787第六章法律责任 本章修改了6条,增加了6条,删去了1条,共11条.8888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

38、察的。 8989本条作了修改,是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和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2、将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移到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3、删去了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9090第四条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39、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191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40、。 9292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违反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以及对统计资料造假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9393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9494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

41、、对原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作了完善;2、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公布统计资料和违反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 9595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696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9797统计调查对象的八项违法行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八项违法行为(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包括普查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

42、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迟报统计资料.(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八)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9898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

43、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999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检查

44、的法律责任;2、明确了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数额的规定。100100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01101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02102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45、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03103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和有关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统计机构的规定。104104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105105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个人在普查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06106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利

46、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107107本条已作修改,是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当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将“物质奖励”修改为“物质利益”;2、将“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修改为“利用虚假统计资料”;3、增加了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47、任的规定。 108108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109109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救济规定。主要内容是:1、当事人不服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当事人不服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48、,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作出了特别规定。 110110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111本条为新增条文,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112112第七章 附 则 本章共3条,修改了2条,增加了1条,删去了1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含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的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含义的规定。2删去了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113113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14114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49、计机构作出了界定,即包括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15115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律责任。 116116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是关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管理的规定。117117谢谢!118118二、新统计法对统计执法

50、的影响二、新统计法对统计执法的影响总体影响:确认了主体(统计局调查队)授予了手段(第三十五条)加大了力度(处罚、处分)增强了责任(自身守法)(一)确认了统计执法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2.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现行的执法主体依据为实施细则第六条,新法涉及到调查队及其执法的有关条文有:第二十七条二款、第三十三条二款和第四十六、四十八条。119119调查队的执法领域:新法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限于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对象有个人、单位;未设立调查机构的地方,局队协作)3.其他主体资格。监察机关:执法对象为下级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51、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有关部门。120120(二)统计行政措施法律化,授予了检查手段(第三十五条规定的6种措施)。1.适用范围:调查、核查(不限于案件调查。2.适用对象:调查对象、核查对象(机关)。3.适用程序:一般程序、特殊程序。(三)加大了力度。检查力度:第三十七条行政问责制;处理力度:处分、处罚并举。1.迫使统计部门增强统计执法检查防止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动性(第三十七条四款)。2.处罚与处分既可并用也可单独适用。行政处罚主要依据处罚法和统计法;处分依据处分规定等。121121新法

52、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条等对适用处分的行为专门作出规定。处分处罚的最大区别:一是处分无追诉期限,统计部门对已超过处罚追诉期限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仍可查处。二是处分不可诉。3.对违法行为定性、定量发生了变化。(迟)适用处分:行为共12种(不含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五条)。适用处罚:调查对象的行为共7种(52)。4.罚款数额提高(最高罚款数额翻了两番)调查对象有5种行为一般情节罚5万元以下,严重情节罚520万元,2种行为:罚1万元以下。122122 (四)统计部门既要执法又要守法(四)统计部门既要执法又要守法1.有权监督的机关:本级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等。(党组织、社会公众、媒体)

53、2.新法比现行法适用处分增加的行为(共7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231233.处分规定比现行统计法新增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共有8条规定了行为,除1条外其余7条都有可能涉及到统计部门及其工作员。明2暗5共13种行为,新增7种行为(处分幅度是:第三、五、十条记-开;第四、七、九条警-开;第六、八条警-撤),具体条.款如下: 三.四领

54、导人员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六.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六.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1241244.处分种类与处罚种类和效力期限对比处分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6个月; 警告 一次效用; 记过 12个月; 罚款 可分期缴纳; 记大过 18个月; 没收 永久; 降级 24个月; 责停产、业 不定; 撤职 24个月; 扣吊证照 不定;开除。 永久。 行政扣留 15天。 125125三、新法实施前的执法检查准备工作三、新法实施前的执法检查准备工作(一)新法培训(内容对象)(二)规范自由裁量权(处罚处分)(三)新旧法的衔接(定性、适罚和引法)适用处罚:以行为终止日为界,确定适用的法律。适用处分:2009.5.1前的行为,现行法和有关政策;2009.12.31前2009.5.1后的行为,现行法和处分规定;2010.1.1后的行为,新法和处分规定。(四)完善执法文书(新增、完善)12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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