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课件: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核心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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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核心与基础产权制度与基础管理 第一节:产权制度第二节: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三节:法条解析 第一节 产权制度一、产权的基本内涵及相关概念(一)产权的基本涵义产权的涵义: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它往往通过法律界定维护和保障人们对财产的权利。产权一般由以下五项权能组成:财产所有权、财产占有权、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二)产权与财产权、物权1. 产权是经济学概念,财产权与物权是法学概念,属法权;2.客观的产权关系属社会经济基础范畴,而法权则是上层建筑范畴;3.产权是法权的本源,法权是产权的反映。二、产权的基本属性、功能与结构(一)产权的基本属性1.排他性

2、;2.有限性;3.可交易性; 4.可分解性或分离性;5.行为性(二)产权的基本功能1.界定功能; 2.激励功能; 3.约束功能。4.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5.协调功能;6.收入分配功能三、产权运营1.国有产权的宏观运营 一体化运营模式;分离化运营模式2.微观经济单位的产权运营一是多种产权集于一身的,如个人业主制企业;二是产权的多个权能相分离分立的,如公司制企业,还有租赁制、代理制和托管制企业;三是企业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如企业资产拍卖、收购控股、兼并、联合重组等等。四、产权效率产权效率是指产权制度对经济效率的作用或影响的结果,有时也指产权制度自身运行的效率。影响产权效率的因素:第一,产权明晰度

3、第二,产权结构是否合理第三,产权纠纷的解决第四,产权制度的开发与创新五、传统体制中产权制度的缺陷一、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权责不清;二、企业的法人地位虚无化;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四、国有资产管理薄弱;五、产权运营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第二节第二节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一、清产核资一、清产核资1.资产清查范围和内容:(1)固定资产的清查(2)流动资产的清查 货币资金的清查;短期投资的清查; 应收及预付账款的清查;存货的清查(3)无形资产的清查(4)递延资产及在建工程的清查(5)长期投资的清查(6)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7)土地的清查2. 资金核实以及在此基础上核定国有资本金(

4、1)资金核实对象: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等。目的:通过对企业各项资产、资金情况的核实和必要的财务处理,重新确定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所有者权益,核实企业、单位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国有资本金数额,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成果打基础。(2)国有资本金的核定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注意: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的构成内容分两大类:一是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金部分,二是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按比例确定的属于国家的部分。二二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一)国有资产产

5、权界定1.产权界定的一般概念 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的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形式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指财产所有权的界定,目的是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二指在明确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各项权利的界定。目的是为合理调整财产所有权实现过程中各经济关系,以保证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发展所有者权益。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同样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有关的,由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原则(1)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3)保持

6、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4)兼顾各经济主体的利益;(5)简便易行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方法(1)若原始投资主体是国家,则资产划归国家所有。(2)国家原始投资增值,即企业税后利润中按投资比例归属国家投资部分,应划归国有资产。(3)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包括税前还贷、减免税收等形成的资产,虽不是国家直接投资,也应算作国家投资,应划归国有资产。(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作用(1)是国资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实施产权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2)以法律为依据,明确财产归属,能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3)是维护国有资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提高经营效益的前提条件。(4)有利于实施财政和工商部门的管理

7、职能。2.内容根据登记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产权登记分为四种:(1)开办产权登记新开办企业;(2)变动产权登记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增减超过20%的企业单位;(3)注销产权登记撤销、被合并、被兼并等需要终止的企业单位;(4)产权登记年度检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检查,检查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三、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一)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概念及作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指综合反映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基本文件,包括数字报表和文字说明分析材料两部分。作用:(1)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为国

8、家宏观决策制定长期规划提供资料和依据。(3)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操作手段。(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形式1.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根据国有资产运行全过程及其发展需要,设计出的一系列相互间有内在逻辑关系的统计指标,将指标按性质分类,并在各类表格中反映出来,这些表格构成统计报表。编制原则:内容完整;数字真实;编报及时2.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以统计报表中的数据为基础,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各指标建的内在关系,反映国有资产总量、结构、经营和使用情况,对国有资产的运行状态进行的综合分析和评价。(三)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体系大体分三个层次:一是资产经营者对所有权管理机构的报告,以全面反映国有资产经营情况,称为国有资

9、产经营报告。 二是所有权管理机构内部下级对上级的报告,全面反映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配置及营运情况,称为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告。三是所有权管理者对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报告,综合反映所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经营状况,接受全民督导,成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报告。(四)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的实施开展季报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跟踪掌握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运营效益和主要问题,及时为国家宏观管理和各级政府提供参考。第二,对重点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负债水平、经营状况及发展能力等变化情况进行必要的动态监测,逐步建立国有经济运行预警机制。第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国有企业动态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有选择

10、地向社会提供国有资产动态信息资料,展示国有经济发展状况。第三节 法条解析第九条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解析:本法的落实须其他相关法律的支持。第十条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解析:产权明晰侵权(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11、解析:概述性规定,包括: 一是行为主体资格瑕疵无权代理中的越权代理; 二是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本法第三十一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解析:国有独资情况下的产权划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

12、法第三十条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解析:对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产权界定与分配:重大决策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其他决策由董事会作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委派的股东代表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

13、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解析:“重要”不包括国有参股企业未经批准而擅自行为的后果 学理上认为属越权代理; 实践中少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解析:对外融资或投资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国家出

14、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

15、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解析:1.改变组织形式;2.改变产权结构 中国第一家大型国有控股森工企业改制后正式运转,此举标志着我国重点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已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 吉林森工集团是我国四大森工企业之一。2005年以来,吉林森工集团开始全方位、实质性改革,在该集团内,加工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辅业全部转制民营,社会职能全部移交,职工全部转换劳动关系,集团同时实行股份制改造,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由国有独资公司转变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主要精力从事森林资源培育、管护和经营,以及林特资源产品开发和资本运营,在坚持生态优先、产业优化的前提下,走

16、生态和产业协调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7、解析: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改制无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解析: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环节是侵害国有产权的主要渠道过失(显示公平:可撤销) 或故意(恶意串通或违法:无效)。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

18、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解析:违法性质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国家利益。 法律后果产生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典型情况MBO:“自卖自买,暗箱操作”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解析:侵权的途径无偿或低价 通过违规制定不公平交易方案,或恶意清查、评估资产。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9、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解析:避免“自卖自买,暗箱操作”, 违反禁止性规定,交易行为无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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