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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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问: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

2、行的请求?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

3、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新拍卖。那么:(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2)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撤销?(1)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买卖合同。乙行使的是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2)乙不能主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必须是财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不能撤销,本案中继承权是具有明显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因此乙不能主张撤销。毛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毛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毛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对于以上案例,应该怎么处理?案例:毛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毛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

5、元。毛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王某经了解,原来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对其享有债权,可以依自己的意志支配,完全有放弃的权利。虽然他还没有放弃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毛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实是债权人的权

6、利,但是如果不行使这一债权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那么这种不行使也是不允许的,法院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王某代位权行使毛某的债权,用方某的应付欠款偿付王某的债权。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义务已陷于迟延.本案中,毛某在还款期届满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况下,未作清偿。毛某由于违法经营受罚及市场判断的失误导致其清偿能力受限,但此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因此毛某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王某可依法撤销毛某放弃对方某到期债权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毛某放弃对方某的到期债权,使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能得到补充,使自己的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有完全不能实现之虞,从而损害王某的利益。王某依法有权撤销毛某放弃债权的行为三、王某可进而请求行使代位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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