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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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主要内容: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概述合同的实施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处理及收尾5.1概述5.1.1项目采购合同及合同管理概念合同管理是项目采购管理的实现阶段,也是项目采购管理乃至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合同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咨询工程师等,都十分重视合同的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各方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招标与授予合同仅仅是项目实施的序曲,而项目的实施或执行则是项目的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因此,如何保证一个项目高质量的、在概算的工程造价范围内、按期完工,乃是项目管理的重要任务。无论工程采购、货物采

2、购、还是咨询采购合同,都存在合同管理的问题。在这三类合同中,工程采购合同的管理是最复杂的,不仅内容多,而且周期也长。本章以工程采购合同为例,对如何进行合同管理进行阐述。1项目采购管理项目采购合同管理是指参与项目各方均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自觉、认真、严格地遵守所签订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发扬协作精神,处理好“伙伴关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使项目目标得到完整的体现。合同是一个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以合同为依据所开展的所有合同管理工作(甚至包括招投标工作),工程项目合同

3、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是各项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依据。业主方的一个重要准备工作即是选择好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或CM经理等。工程师可以由进行工程前期各项工作的咨询设计公司选派,也可以由另一家咨询公司选派,最好能提前选定工程师,以使他们能够参与合同的制定过程,依据他们的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合同的各项规定更为完善。承包商一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制定投标策略,做好市场调研,在买到招标文件之后,要认真细心的分析研究招标文件,能够比较好的理解业主方的招标要求,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对招标文件中不完善甚至错误之处向业主方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也必须做好风险分析,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力

4、争在合同谈判中对这些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5.1.2项目采购合同管理的内容1项目采购全面合同管理全面的、广义的合同管理,就是对合同执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对项目采购来说,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管理:(1)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2)监理与咨询服务合同的管理(3)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管理2项目采购合同的商务、法律事务管理项目采购全面的合同管理中所涉及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三个方面,既是相互关联,又是相对独立的,属于工程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不同分工。质量控制主要以技术规范为依据。而技术规范本身,除了(通常称为第1章总则)外,都是工艺、技术上和材料规格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进度控制与F

5、IDIC条款内容有密切关系,但是也涉及到许多专业上的知识,如关键线路法、网络计划、统筹方法等;费用控制中的计量/支付,按国际惯例是由计量师、测量师和基建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也可视为一种专门的业务。商务法律事项的管理,其主要的方面有:投标与合同的担保机制、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合同的分包管理、工程变更、不可抗力、误期赔偿金、违约与争端的处理以及仲裁机制等。这些问题在每一个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监理中,都会程度不同地发生,因此在项目业主和监理机构中,一般要设立一个合同部,具体地处理合同中的商务法律事务,大型和复杂的项目还要聘请合同专家或法律顾问/律师来协助工作。所以,习惯上把这些商务法律方面的合同问题的管理

6、包含在合同管理之中。5.1.3项目采购合同管理的方法和过程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其要素是:在熟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严密的合同管理手段,将一切可能产生的“扯皮”、责任漏洞、责任的交叉与重叠等现象事先加以防范。FIDIC合同条件具有逻辑严密、责任与义务划分明确的特点,是实行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据,合同管理人员对此一定要十分熟悉,知道哪个问题在哪一条款有规定,最好更进一步知道该条款是如何规定的,这一点对搞好合同管理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以下从3个方面讨论合同管理的方法:1明确责任划分这里讲的责任划分指的是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三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这是合同责任的最重要的划分

7、机制。施工(工程)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是业主和承包人(或称承包商),这是合同的主要两方。监理工程师不属于合同的任何一方,但他在项目的执行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FIDIC合同中具体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下分别对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做一概括的说明,而他们的具体的责任与义务,将在合同的各个条款中详细规定。(1)业主的责任与义务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项目业主除了要选择和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其任命和授权书面通知承包人外,作为合同的一方,应有以下的责任与义务:1)准备合同协议书,在中标通知书的基础上,经过合同谈判(如有必要),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2)同意或拒绝承包人

8、关于转让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同意或拒绝承包人关于分包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在批准分包问题上,业主有时也将一定限额内的分包的批准权,授予监理工程师。3)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履约银行保函及其出具银行是否合格,并予以批准或拒绝;审查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保险单条款、承保人、保险额和免赔额(如果不是业主自己安排投保)。4)在承包人提供了动员费预付款保函的基础上,向承包人支付动员费预付款;在监理工程师认证的基础上,支付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到场预付款。此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付款。5)负责工程用地的征用和移民安置及拆迁等行政手续,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

9、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同时给予承包人用地权,包括租用计划内的临时用地及协助办理增加的临时用地的租用手续。6)如果合同有规定,业主可以接受已实质上竣工的某一或某些区段,并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了交接证书之后,组织竣工验收。如果发生了承包人应负担的误期赔偿费,业主可根据合同规定,直接在对投标人的支付中,扣除一笔按规定计算出的金额。7)合同工程中的变更,当工程变更的数额超过合同价的10(举例来说,也有规定为5或10以上,视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程度而定),或按合同条款第12条“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引起的补偿金额”超过了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范围时,要由业主负责办理。8)在发生承包人违约的情况下,负责处理中止、终止或

10、撤销合同等事务。9)在按照第44条批准延期方面,在超过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权限情况下,负责批准承包人申请的合理延期。10)对于按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指示、指令或做出有关金额和时间补偿的决定之前,要和业主协商一致的事情,业主应及时地做出反应,不宜拖延。此外,业主应负责编制并向上级和贷款单位报送规定的各种财务、统计报表或报告。业主还应负责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小组,进行已完工程的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以及缺陷责任期终了时的检验,颁发有关的证书。(2)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总的来说,就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其中的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同时,有义务负责维修

11、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摘要归纳如下:1)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承包人应尽可能迅速地提交合同要求的各种担保和保险单据,并开始施工。他应制定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现金流计划,并定期地和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修订,还应采办与提供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施工的管理、监督和劳务。2)选择施工方法并保证其稳妥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包人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负责,也不对任何非其所设计的临时工程负责。在正常情况下,承包人应设计所有的临时工程,并先将有关的建议书和计算书等资料报送工程师阅评。3)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发出的指示、指令,并在整个施工期间,负责管理和保护其所施工的工程

12、,直到工程正式移交给业主。4)承包人要对其职员和劳务人员负责,并为其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所管理的人员也能同样地遵守法制。5)在现场遇到无法预见的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如不良的地质、水文状况等,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发布指示。这时,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情况,在和业主、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应补给承包人多少额外费用和同意竣工期应延长多少时间(如果需要的话)。6)如果业主违约,例如无理阻挠或拒绝支付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核证的款额,或者由于业主破产、资金无着落、或项目中途下马、或被世行停止贷款等不可预

13、见的理由向承包人通知其不可能履行业主的职能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工程、减缓工程进度或终止合同,要求给予延期和(或)额外费用补偿。7)一般来说,一个合同工程由一个承包人签定合同并总体负责施工完成工程。在项目实际执行中,承包人有权提出要把工程的某些部分分包给若干个分包人来施工,这些分包人在材料、操作工艺、作业及进度方面要向承包人负责,而承包人则根据合同对每个分包人的工作和行为负责。但是,合同规定,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任何分包都要取得监理工程师以至业主的批准,而且,这种批准并不意味着减少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8)如果业主了解到某一具体的承包人有专门技能,或对合同工程的某一分项(某一工序

14、,某一操作)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特别熟悉,业主希望选用这样的分包商,用这样的方法选择的分包商,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指定分包人”。一旦指定分包人被主要承包人所接受,主要承包人就要像对其他分包人一样,对指定分包人的工作负责。但重要的一点是,“指定分包人”这种方式,业主不可轻易使用,因为指定分包人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地完成其工作,会在现场造成很多困难。关于使用指定分包人的具体规定,在合同条件第59条中有明确的阐述。这里应说明的是,主要承包人可以依据充分而恰当的理由(如经验不足或财务实力欠缺)来反对业主的上述指定。因为违背主要承包人意愿的“指定”可能打乱施工现场的协调,只有在业主有很特殊的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

15、采用这种指定分包的方式。9)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几个投标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中标后即为联合体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通常要求联合体所有各方具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0)对于有多个承包人根据各自的合同,同期在一个现场或同一条路线上进行作业的工程项目,每个承包人必须给予其他承包人合理的协作和方便,以及提供工作的机会。此要求已经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还需在施工进度计划中反映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进度计划时,将会对此予以足够的注意)。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在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如果细细地罗列出来,可能有几十条。以上所归纳的承包人的职责的十个方面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总结出来的,从合同管理的

16、意义上来说,可以说,是抓住了工程法律方面的重要环节。(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不属于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中的任一方,但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协议书中,规定了聘用监理工程师的条件。当聘用外国咨询专家担任监理工程师时,这种协议书通常按照世界银行的聘用咨询专家指南和采用标准的咨询服务合同协议书文本。我国协议书格式的范本的新版本已在1998年由财政部世行司编写,并正式出版。国内监理工程师的聘用,也是采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并按照国内常用的监理合同文本签定协议书,文本的内容与条款与世行的标准咨询服务合同文本基本相同,只是条款要简单得多。在准备或选用或拟定国内咨询监理合同文本时,要注意其中对于

17、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的条款,应与FIDIC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授权范围相一致,避免两者之间在职权范围、工作深度和一些提法上发生任何矛盾。 2坚持工地会议制度在合同管理中,现场会议(也称工地会议)是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做好项目管理的一种有效措施。按照不同的任务和目的,现场会议可分为第一次现场会议、例行现场会议和每日现场协调三种会议。(1)第一次现场会议通常由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的人员有承包商的代表、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业主的代表。(2)现场例行会议 例行现场会议记录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认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般每月1-2次,紧急需要时随时召开。(3)每日现场协调协调承

18、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的日常工作碰头会。3严密的管理手段合同管理工作,既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又要有一系列严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包括严格的审批程序,良好的通信和函电往来系统,以及健全的文档与记录管理制度。(1)审批程序指示通知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一般发书面的,口头指示也应执行并书面确认;(2)通信和函电往来系统(监理工程师)(3)文档与记录管理制度(三方)5.2合同的实施管理5.2.1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商业经营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平等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契约。1采购合同签订的原则(表

19、5-1)合同签订的原则合同签订的原则 表表5-1原则 说明 依法签订的原则 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的内容、形式、签订的程序均不得违法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发包方、承包方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平等地承担经济义务,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合同的主要内容,须经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允许一方

20、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一方以行政手段干预对方、压服对方等现象发生 等价有偿原则 签约双方的经济关系要合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合同条款中亦应充分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即: 一方给付,另一方必须按价值相等原则作相应给付 不允许发生无偿占有、使用另一方财产现象 严密完备的原则 条款内容力求完备,避免疏漏,措词力求严谨、准确、规范对合同变更、纠纷协调、索赔处理等方面应有严格的合同条款作保证,以减少双方矛盾 履行法律程序的原则 签约双方都必须具备签约资格,手续健全齐备代理人超越代理人权限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签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合同管理的授权机关鉴证、公证和登记等手续,对合同的真实性

21、、可靠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给予确认,方能生效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一般有如下五个步骤:(1)订约提议。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订约提议应提出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2)接受提议。接受提议是指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表示同意,经过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果附带其他条件

22、,应认为是拒绝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接受新的 要约人,而原承诺人成了新的要约人。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的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过程.(3)填写合同文本。(4)履行签约手续。 (5)报请签证机关签证,或报公证机关公证.有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还应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签证.对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签证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签证或公证.3采购合同的内容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上规定签约者应履行和应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列入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维护和监督,违反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签订合同既

23、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经济合同制是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经济办法,也是一种依据法律办事的法律办法。签约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附则与签署等。因此,零售企业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5)商品验收办法4合同履行注意的问题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

24、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商品质量标准交货;(3)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5.2.2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物资。它涉及面广、品种多、数量大。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在工程总投资(或工程承包合同价)中占很

25、大比例,一般都在40以上。建筑材料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是工程施工顺利、按计划进行的前提。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必须经过订货、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使用(安装)等各个环节,经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是连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纽带,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采购合同中供方一般为物资供应部门或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需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或建筑承包企业。1建筑材料采购合同(1)建筑材料的采购方式建筑材料按批量、货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采购和供应方式:1)公开招标。(大批量采购) 2)“询价一报价”方式。 3)直接采购方式。 (零星材料采购)(2)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1)

26、标的。标的是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应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2)数量。数量是供应合同中衡量标的的尺度。供应合同标的数量的计量方法要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不可以用含糊不清的计量单位。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3)包装。包括包装的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印刷标记等。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

27、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包装物除国家明确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包装费用一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如果包装超过原定的标准,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费用;低于原标准,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4)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需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用那一种运输方式。供方代办,运费由需方负担。5)价格。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6)结算。结算

28、指供需双方对产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进行货币清算和了结的一种形式。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转帐结算在异地之间进行,可分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汇兑或限额结算等方法;转帐结算在同城进行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和同城托收承付等。7)违约责任。8)特殊条款。如果供需双方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或条件,可通过协商,经双方认可后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列出。(3)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履行1)计量方法。建筑材料数量的计量方法一般有理论换算计量、检斤计量和计件三种。合同中应注明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规定计量单位。供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应与合同中所列

29、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一致,并在发货明细表或质量证明书上明确规定,以便需方检验。运输中转单位也应按供货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方法进行验收和发货。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自然损耗,如挥发、飞散、干燥、风化、潮解、破碎、漏损等。在装卸操作或检验环节中换装、拆包检查等也都会造成物资数量的减少。这些都属于途中自然减量。途中自然减量的处理规定,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另外有些情况不能作为自然减量,如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非常损失;由于工作失职和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等。2)验收的依据:供应合同的具体规定;供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它有关凭证;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产品合格证,化验单

30、等;图纸及其它技术文件;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3)验收内容。查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供应合同及其它技术文件相符;设备的主机、配件是否齐全;包装是否完整,外表有无损坏;对需要化验的材料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检验 ;合同规定的其它需要检验事项。4)验收方式。驻厂验收。即在制造时期,由需方派员驻供应的生产厂家进行材质检验。提运验收。对于加工订制、市场采购和自提自运的物资,由提货人在提取产品时负责检验。接运验收。由接运人员对整车或零担到达的物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作出记录。入库验收。这是大量采用的正式的验收方式,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数量和外观检验。5)验收中发现数量不符的处理供方

31、交付的建筑材料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则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超量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供方交付的建筑材料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可凭有关合法证明,在到货后10天内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供方,否则即被视为数量验收合格;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即被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发货数与实际验收数之差额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的范围,则不按多交或少交论处,双方互不退补。6)验收中发现质量不符的处理。如果在验收中发现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需方应将它们妥善保管,并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通常应按如下规定办理:建筑材料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

32、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应在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建筑材料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只有在安装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商定的期限外,一般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异议。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和检验情况,提出检验证明,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2设备供应合同(1)建设工程中的设备供应方式1)委托承包。由设备成套公司根据发包单位提供的成套设备清单进行承包供应,并收取设备价格一定的百分比的成套业务费。2)按设备包干。根据发包单位提出的设备清单及双方核定的设备预算总价,由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

33、3)招标投标。发包单位对需要的成套设备进行招标,设备成套公司参加投标,按照中标结果承包供应。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设备成套公司还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自身能力,联合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厂家和设备安装企业等,对设备进行从工艺、产品设计到现场设备安装、调试的总承包。(2)设备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成套设备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可参照前述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产品(成套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技术标准或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计量单位;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规定;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接(提)货单位;交(提)货期限;验收方法

34、;产品价格;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违约责任等。(3)设备供应合同供方的责任1)组织有关生产企业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处理有关设备技术方面的问题。2)掌握进度,保证供应。供方应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和设备到货、安装进度,协助联系设备的交、到货等工作,按施工现场设备安装的需要保证供应。3)参与验收。参与大型、专用、关键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处理在接运、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和缺损件等问题,明确设备质量问题的责任。4)处理事故。及时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重大设备质量问题,以及项目现场不能解决的其它问题。当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争执,而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坚持处理时,

35、应及时写出备忘录备查。5)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处理在工程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设备的质量问题。 6)监督和了解生产企业派驻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7)做好现场服务工作日记,及时记录日常服务工作情况,现场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定期向有关单位抄送报表,汇报工作情况,做好现场工作总结。8)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按照现场服务组的要求,及时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并在现场服务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对本厂供应的产品的技术、质量、数量、交货期、价格等全面负责。配套设备的技术、质量等问题应由主机生产厂统一负责联系和处理解决。及时答复或解决现场服务组提出的有关设备的

36、技术、质量、缺损件等问题。(4)设备供应合同需方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供方提供设备的详细的技术设计资料和施工要求。2)应配合供方做好设备的计划接运(收)工作,协助驻现场的技术服务组开展工作。3)按合同要求参与并监督现场的设备供应、验收、安装、试车等工作。4)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工程验收,提出验收报告。5.2.3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具体工作,使合同能符合日常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为合同执行和控制确定依据。合同分析不同于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分析,其目的和侧重点都不

37、同。合同分析往往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1承包合同分析通常承包合同文本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内容:(1)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承包合同必须在合同的法律基础的范围内签订和实施,否则会导致承包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这是一个最严重的,影响最大的问题。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资格审查。他们应具有发包和承包工程、签订合同的资质和权能。如符合相应资质,或合法的代理人。有些招标文件中或当地法规对外地或外国的承包商有一些专门的规定,如在当地注册,获得许可证等。在我国,承包商承包一项工程,不仅需要相应的权利能力(营业执照、许可证),而且要有相应的行

38、为能力(资质等级证书),这样合同主体资格才有效。2)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包括:具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各种工程建设的许可证,建设规划文件,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招标投标过程符合法定的程序。3)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所指的行为符合合同法和其它各种法律的要求。例如税赋和免税的规定、外汇额度条款、劳务进出口、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条款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具有相应的标准文件。4)有些合同需要公证,或由官方批准才能生效,这应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特别说明。在国际工程中,有些国家项目、政府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或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授标意向书(甚至通知书)后,还得经政府批准

39、,合同才能正式生效。这应特别予以注意。在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合同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可能不同。这方面的审查分析,通常由律师完成。这是对承包合同有效性的控制。(2)承包合同的完备性分析广义地说,承包合同的完备性包括相关的合同文件的完备性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1)承包合同文件的完备性是指属于该合同的各种文件(特别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说明文件和技术设计文件,如图纸,规范等)齐全。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对照招标文件目录和图纸目录作这方面的检查。如果发现不足,则应要求业主(工程师)补充提供。2)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是指合同条款齐全,对各种问题都有规定,不漏项。这是合同完整性分析的重点。通常它与使用什么样

40、的合同文本有关。(3)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及其关系分析合同应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使它们达到总体平衡。在合同条件分析中首先按合同条款列出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在此基础上进行它们的关系分析。(4)合同条款之间的联系分析通常合同分析首先针对具体的合同条款(或合同结构中的子项)。根据它的表达方式,分析它的执行将会带来什么问题和后果。由于合同条款所定义的合同事件和合同问题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如实施顺序关系,空间上和技术上的互相依赖关系,责任和权力的平衡和制约关系,完整性要求等),使得合同条款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一份完整的合同。有关合同价格方面的规定涉及:合同计价方法

41、、量方程序、进度款结算和支付、保留金、预付款、外汇比例、竣工结算和最终结算、合同价格的调整条件、程序、方法等。工程变更问题涉及:工程范围,变更的权力和程序,有关价格的确定,索赔条件、程序、有效期等。它们之间互相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内在联系分析可以看出合同中条款之间的缺陷、矛盾、不足之处和逻辑上的问题等。(5)合同实施的后果分析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充分考虑到合同一经签订,付诸实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例如:在合同实施中会有哪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应如何处理?本工程是否过于复杂或范围过大,超过自己的能力?自己如果完不成合同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方如果完不成合同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42、律责任?以上的诸多疑问应该在合同签订前加以充分的考虑。2合同风险分析(1)承包商的风险管理在任何经济活动中,要取得盈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里的风险是指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它如果发生,就会导致经济损失。一般风险应与盈利机会同时存在,并成正比,即经济活动的风险越大,盈利机会(或盈利率)就应越大。从财务的角度,风险和盈利机会可由图5-2表示。 图图5-2 风险和盈利机会的关系风险和盈利机会的关系这个原则体现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则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应平衡;合同中如果包含风险较大,则承包商应提高合同价格,加大不可预见风险费。由于承包工程的特点和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承包工程风险很

43、大,范围很广,是造成承包商失败的主要原因。现在,风险管理已成为衡量承包商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承包商风险管理的任务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在合同签订前对风险作全面分析和预测。主要考虑如下问题: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类型,种类;风险发生的规律,如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时间及分布规律;风险的影响,即风险如果发生,对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对工期和成本(费用)有哪些影响;承包商要承担哪些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等;各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一齐发生或伴随发生的可能。2)对风险进行有效的对策和计划,即考虑任何规避风险的方法,如果风险发生应采取什么措施予以防止,或降低它的不利影响,为风险作组织、技术、资金等方面的

44、准备。3)在合同实施中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1)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风险的发生;2)有效地转移风险,争取让其他方面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3)降低风险的不利影响,减少自己的损失;4)在风险发生时进行有效的决策,对工程施工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工程顺利实施。(2)承包工程的风险承包工程中常见的风险有如下几类:1)工程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现代工程规模大,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术,特殊的工艺,特殊的施工设备;有时业主将工期限制得太紧,承包商无法按时完成。现场条件复杂,干扰因素多;施工技术难度大,特殊的自然环境,如场地狭小,地质条件复杂,气候条件恶劣;水电供应、建材供应不能保证等

45、。承包商的技术力量、施工力量、装备水平、工程管理水平不足,在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失误。例如技术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组织措施存在缺陷和漏洞,计划不周,报价失误。承包商资金供应不足,周转困难。在国际工程中还常常出现对当地法律、语言不熟悉,对技术文件、工程说明和规范理解不正确或出错的现象。2)业主资信风险 业主是工程的所有者,是承包商的最重要的合作者。业主资信情况对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经济效益有决定性影响。属于业主资信风险的有如下几方面:业主的经济情况变化,如经济状况恶化,濒于倒闭,无力继续实施工程,无力支付工程款,工程被迫中止。业主的信誉差,不诚实,有意拖欠工程款,或对

46、承包商的合理的索赔要求不作答复,或拒不支付。业主为了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工程中苛刻刁难承包商,滥用权力,施行罚款或扣款。业主经常改变主意,如改变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打乱工程施工秩序,但又不愿意给承包商以补偿等。 这些情况无论在国际和国内工程中,都是经常发生的。在国内的许多地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妨碍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国际工程中,也常有工程结束数年,而工程款仍未收回的实例。3)外界环境的风险 在国际工程中,工程所在国政治环境的变化,如发生战争、禁运、罢工、社会动乱等造成工程中断或终止。 经济环境的变化,如通货膨胀、汇率调整、工资和物价上涨。物价和货币风险在承

47、包工程中经常出现,而且影响非常大。 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的变化,如新的法律颁布,国家调整税率或增加新税种,新的外汇管理政策等。 自然环境的变化,如百年未遇的洪水、地震、台风等,以及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存在不确定性。 4)合同风险 上述列举的几类风险,反映在合同中,通过合同定义和分配,则成为合同风险。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风险条款和一些明显的或隐含着的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它们会造成承包商的损失,是进行合同风险分析的重点。5.2.4合同交底合同交底是为保证参与工程建设的合同各方全面地、有秩序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合同各方合法权利及义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活动。近年来,由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缺乏合同

48、管理人才,合同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意识不强,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许多可避免或减少的经济损失。1合同交底的必要性(1)合同交底是项目部技术和管理人员了解合同、统一理解合同的需要。合同是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依据。(2)合同交底是规范项目部全体成员工作的需要。(3)合同交底有利于发现合同问题,并利于合同风险的事前控制。(4)合同交底有利于提高项目部全体成员的合同意识,使合同管理的程序、制度及保证体系落到实处。 2合同交底的程序合同交底层次一般可分为三级,即公司向项目部负责人交底,项目部负责人向项目职能部门负责人交底,职能部门负

49、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交底。这三个层次的交底内容和重点可根据被交底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认为按以下程序交底是有效可行的。(1)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并解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合同交底记录。(2)项目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合同执行计划、各职能部门的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

50、陈述合同基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4)各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各执行人员,指导其活动。合同交底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合同交底前,认真阅读合同,进行合同分析,发现合同问题,提出合理建议避免走形式,以使合同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开端。3合同交底的内容 合同交底是以合同分析为基础、以合同内容为核心的交底工作,因此涉及到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条款。合同

51、交底的目的是将合同目标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级人员的工程活动中,并指导管理及技术人员以合同作为行为准则。合同交底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及合同工作范围;(2)合同关系及合同涉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合同工期控制总目标及阶段控制目标,目标控制的网络表示及关键线路说明;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4)合同质量控制目标及合同规定执行的规范、标准和验收程序;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5)合同对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验收的规定;(6)投资及成本控制目标,特别是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的条件、方式和程序;(7)合同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程序和要求;(8)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52、9)索赔的机会和处理策略;(10)合同风险的内容及防范措施;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11)合同进展文档管理的要求。5.3 合同变更管理5.3.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确定土木工程承包合同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等,都会引起对工程的变更的需求。以下将结合FIDIC合同条款分别阐述有关工程变更的范围与规定、变更以后价格的决定以及对变更处理的权限和方法等。 按照国际土木工程项目承包惯例,有关容许工程变更的事宜,一般均应在合同中写明。如:依据合同文件,业主、承包

53、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变更设计、变更工程;承包人有权在工程变更时,得到应收的工程变更款项;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工程变更,并发布变更指令等。但是,工程变更只能是在原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变动。不能在工程性质方面有很大的改变,否则就应重新订立合同。因为,若工程性质发生大的变更,承包人在投标时并未准备这些工程施工装备,如承包人原投中标的工程项目是房屋建筑工程,而现在要变更成疏浚或填筑工程,承包人可能就需另外的工程施工设备,原来运至工地的施工机械,模板材料等可能已不再需要,还得另行运出工地。这时则有理由将此作为一项新合同,而不能作为原合同的变更,除非合同双方都同意将它当做工程变更对待。1工程变更的性质和

54、规定(1)工程变更的性质 一般在土木工程项目实施中,只要在原合同规定工程范围内进行变更,不超出合同规定,变更是允许的,必须或需要变更部分一般在合同中已讲明的有: 1)工程中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如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像地质条件与原勘探钻孔点差别很大,桥梁基础下面地质状况出现变化、裂隙、溶洞等;出现山洪暴发、突发地震等;或其他社会的特殊风险等。 2)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如电力、供水等能源供应紧张,发生严重的货源变化、原材料短缺等。 3)由业主方或其他第三方提出需改变设计,如高速公路施工中,当地的工厂或农民提出改通道为立交桥等;或业主提出更改高填方路堤为高架桥等。 4)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改变施工

55、方法和工艺要求,如桥梁浇注混凝土满铺脚手架施工改为悬臂法施工,可大大降低工程成本等。 5)监理工程师出于对工程协调和有利工程进展的考虑,指示变更承包人的施工工段顺序等。 6)由于承包人违约或非故意造成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不得不发出指令变更工程等。(2)工程变更的规定 依据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判断,如果他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他应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而承包人也应进行变更工作:但是,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不可以改变承包人既定施工方法(除非监理工程师可以提出更有效的施工方法予以替代)。1)工程变更超过15时的合同总

56、价的调整 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经过计量后所作的各种调整,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及按FIDIC相关条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而不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有效合同价格”是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费用的合同价格)。 2)承包人的杂费与利润计算办法 对于上段中的管理费调整,对于承包人来说,在制订投标书时,他可将其杂费和利润以多种方式分摊,举例如下: 甲类间接费:如动员费、遣散费、承包人驻地与车间的安装费等,通常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一笔固定总额单独列项。 乙类间接费是暂定金额中的间接费和利润可能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补充支付项开列。 丙类间接费

57、是指指令的计日工中的间接费与利润,通常已在计日工明细表所列单价中包括,或以百分率表示。 丁类间接费系指其他的间接费和利润,它们很可能已分摊进清单中的各项单价之中。变更工程估价时使用的单价仅含有丁类间接费与利润。 承包人还有一部分间接费,诸如购置汽油、润滑油、柴油、轮胎及其他消耗品,这部分费用的多少,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直接关系。 还有一些其他间接费如承包人公司本部的管理费,高级管理人员费用以及上述甲类间接费,都是一笔固定的或一次支付费用,与已完成工程量多少无直接关系。鉴于上述间接费之不同,本款才有必要编入合同条件。因为,如果上述甲类间接费总值及丁类各工程细目的总值与合同中所列的相对应的报价的差

58、异,总的算起来相差过大(丁类中不包括价格调整另行考虑),则产生的问题是:如果合同总价增加了,承包人在固定不变的间接费项目上受益,在此情况下,承包人等于是用不着增加某些间接费用(比如不用增加驻地用房车间等),就可以多完成更多的工程量,从而增加收益;相反,如果合同总值减少了,其将受损。举个极端例子:如果一条路段上17座小轿被减去了8座,则承包人已为17座小桥准备了混凝土梁预制场的规模和设备已经花钱建成了,而生产任务减少近半,如果预制场的建设是列在以总价支付的“承包人驻地建设”支付项中,而且在报价时,场地规模是以17座桥为基础,承包人显然因桥梁数目减少在这个项目上多花了钱,受到损失;反之,若增加8座

59、桥,承包人自然受益。工程总价增减对承包人影响的程度要看承包人的上述甲类间接费及其他固定间接费的多少而定,而已摊入单价的间接费则不受影响。 按照相关条款,增减在15之内是不考虑调整的,超过了这个比例要考虑调整承包人的上述间接费。 这里应分清上述调整和变更单项工程数量时的单价调整的不同。上述调整是在完工后颁发工程交接证书时对合同总价的一次性总调整,而单项工程的单价调整是在每次变更中工程师应予考虑的。2对工程变更的估价 监理工程师在依据F1DIC合同条款规定发布工程变更指令后,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由于发布工程变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即对工程变更的

60、估价问题,在国际性土木工程建造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最常见的争议,就是工程变更后的估价或作价问题。 (1)变更工程的估价 对于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根据FIDIC条款规定如下: 1)对于所有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变更,若属于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上工作项目的增加或减少,其费用及单价一般应据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单价或价格而定,或参考工程量清单的相关、相似单价而定。 2)如果合同的工程清单中没有包括使用此项变更工作的单价或价格时,则合同中的费率或价格只要合理,可以作为估价的基础。若不适用,合理的价格要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协商解决而定。如协商不成,则应由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

61、是合理的前提下,决定此项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业主和承包人双方达成一致,监理工程师可在同意或决定费率或价格之前,选定暂时的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时付款,列在签发的支付证书中。承包人一般是要么同监理工程师协商,合理地要求到自己争取的单价和价格,要么提出索赔。 3)监理工程师需作决定的单项造价及费率,是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分项工程中工程性质和数量有较大的变更,用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已是不合理的或是不合适时。例如,在概算工程量清单内已有100个同样的分部细目,这毫无疑问可以用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若倒过来讲,原工程清单中只有10个同样的细目,这时,多做100个同样的分部细目显然是

62、对承包人有利,可以用同样的施工机具、模板、支架等手段来施工时,引用原来单价的价格显然不合理,需要把单价调低一些。5.3.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由监理工程师同意和决定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内包括利润。新的单价或价格的决定有以下几种办法:1实际价格的详细核算。2可以比较同类细目单价分析表内的已有价格。 3这里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是,原来合同中工程清单内的价格很明显太高或太低,不合理。 工程变更后的付款中,有一定比例的外币。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确定或决定费率或价格的任何协议中,应说明以不同货币支付的比例,或者说明应包括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的比例。 在变更作价的工作中,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费率或

63、价格不应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或1,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在许多世行贷款公路工程项目中,合同文件规定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变更合同单价,即,工程量变动25及25以上和该工程单项的累计总价超过合同价的2或1。 关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估计的工程数量的比重和相应做出的单价调整问题,一般地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例如,斯里兰卡规定:工程量增加到150及以上时,单价由100降为83;在125150之间的增加,单价降为90;在105125之间的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为95。若工程量比原合同中的

64、少到75,单价可以由原来100升高到115,原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量价格不变,只调整超过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单价。这种做法,可以参照采用。5.3.3工程变更中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不可抗力问题、施工合同的变更、违约、索赔、争议、终止与评价等问题,导致工程发生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一下出现的情况:1发生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65、。在合同履行中加强管理和防范措施。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合同双方承担责任:(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

66、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依法对原来合同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即在履行合同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实施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得不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做出修改、订正、删除或补充。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原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就应解除。合同变更是在条件改变时,对双方利益和义务的调整,适当及时

67、的合同变更可以弥补原合同条款的不足。合同变更一般由工程师提出变更指令,它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变更”或“工程设计变更”。后者是由发包人提出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1)合同变更的理由 1)工程量增减。 2)资料及特性的变更。 3)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变更。 4)工程的删减。 5)永久工程的附加工作,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变更等。(2)合同变更的原则1)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变更程序,依法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合同条款。2)合同变更要经过有关专家(监理工程师、设计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的科学论证和合同双方的协商。在合同变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而且由此而引起的进度和费

68、用变化得到确认和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实行。3)合同变更的次数应尽量减少,变更的时间亦应尽量提前,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提出,以避免或减少给工程项目建设带来的影响和损失。4)合同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合同变更书面指令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据。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的口头通知也可接受,但必须在48小时内,追补合同变更书。承包人对合同变更若有不同意见可在710d内书面提出,但业主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商应继续执行。5)合同变更所造成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如由于设计错误,设计所依据的条件与实际不符,图与说明不一致,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等,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3

69、)合同变更的程序合同变更的程序应符合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其示意图见图5-13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的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并同时出具包括终止合同理由和具体内容的申请,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书面协议,宣布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经济承包关系。合同解除的理由主要有:(1)施工合同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2)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非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主要表现有: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

70、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56d,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发生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等转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当合同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时,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1)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

71、人要求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照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款。(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5 违约责任5.5.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方面,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以后,

72、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承担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合同义务又称为合同债务,它和违约责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责任的实现

73、并不以违约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不论违约者是否愿意,均不影响债务的实现。可见责任体现了强烈的国家强制性。正是由于责任制度的存在,才能有效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给予债权人充分的补救。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例如,行为人违反了侵权法所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义务,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则行为人应负侵权责任。再如,订约当事人在订约阶段,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忠实、保密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将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所以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74、、缔约过失责任等责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如前所述,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尚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该标的物被丙损毁,致使甲不能向乙交付该标的物,甲仍然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标的物不能交付是因为第三人(丙)的侵权行为所致为由,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承担

75、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消除由于其违约而给合同履行带来的不利影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违约责任主要应体现补偿性,这符合现代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例如,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能过高,否则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减少数额。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变成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平等、等价原则的体现,也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根据平等、等价原则,在一方违约使合同关系遭到破坏,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时,法律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

76、失给予充分的补偿,从而使双方的利益状况达到平衡。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尽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做出事先的安排。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设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和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对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但是,承认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和减弱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为了保障当事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公正和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

77、定加以干预。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照民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中的“民事责任”包含了两种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6.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共同构成民事责任,但二者有以下区别: (1)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同。 (2)责任产生的前提不同。 (3)责任内容不同。 (4)承担责

78、任方式和范围不同。 (5)责任主体不同。 (6)司法诉讼管辖不同。 5.5.2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法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来表达违约的含义。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义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1)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

79、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2)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明示毁约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做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或含糊其辞的话,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默示毁约当事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并无要求解除合同,一般也不会主动表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农副产品买卖

80、合同中,卖方过了季节尚未组织货源,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供货义务了;又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加工设备和技术条件均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分期工作的期限内尚未增加新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该事实就可以被视为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5.5.3违约责任处理方式 1确认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1、。 4)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82、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1)自然灾害,由自然原因造成,如火灾、水灾、旱灾、地震、风灾等。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一般均列出这些事件。(2)社会事件,由社会原因造成,如战争、社会动乱、政策改变等,也应在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

83、限内提供证明。5.5.4损害赔偿范围及其确定1. 承包人违约 在合同签订以后或在合同执行中,如果承包人已无力偿还他的债务或陷入破产,或其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接管,或对承包人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强制抵押,或承包人已经违反了通用条件3.1款有关合同转让的规定,或承包人的物资被扣押,或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证明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1)已放弃合同; (2)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通用条款第41.1款规定的开工或承包人在按通用条款第461款关于承包人施工进度过慢的通知28天后未进行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 (3)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根据通用条款第37.4款规定而发出的、需重新对某些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作检验的通知,或根据通

84、用条款第39.1款规定,要求拆除并运走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指令28天后,仍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 (4)无视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一贯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5)已经违反了通用条件4.1款关于合同分包的规定。 则业主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关于承包人破产,或上述1一5条的任一条的书面证明后,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在通知发出14天后进驻现场和工程,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但是这种终止雇用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影响合同授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 业主在进驻现场后,可以自行完成该项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当业主或其他承包人为完成该工程时,可以使用合适数

85、量的承包人装备、材料、临时工程,但这种使用根据合同条款相应规定应予计费。2.承包人延误工期 投标书附件对竣工时间都作了明确规定。当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延长时间之内完成工程,工程的竣工时间将出现延期。这种因承包人失误并非业主妨碍或阻止而造成又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延期,承包人必须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件中约定的拖期违约金。3业主的违约及延误(1)业主的违约和承包人终止合同 如果业主有下列违约事实之一,即: 1)在业主有权按合同扣除承包人的欠款的条件下,业主未能按照通用条件款规定的支付期后的28天内(或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

86、书规定的支付款额(应付的利息另外处理); 2)干扰、阻挠或拒绝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支付证书所需的批准; 3)业主通知承包人,由于未能预见的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合同; 4)业主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整顿,但这种整顿不是为了改组或合并。 则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的规定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受雇,并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合同终止生效应在通知发出14天以后。(2)承包人装备的撤离 由于业主以上的任何的违约致使承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发出终止合同通知14天后,承包人将不受通用条款规定的约束(该条款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出施工机械必须经过监理工程

87、师的批准),采用各种运输手段将承包人的一切施工装备和材料撤离施工现场。(3)业主违约情况下的其他措施 l)在发生业主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也有权暂停工程。即:承包人在提前28天给业主发出通知,并给监理工程师一份复印件后,有权暂停工程或放慢工程进度,由此发生的工程延误及有关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给予延长工期以及将发生有关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中去。在监理工程师已经受理,业主已加付了迟付款的利息后,承包人则应正常进行施工。 2)在发生业主无理干涉、阻挠或拒绝批准支付证书的情况下,承包人如已和监理工程师交涉并获得支付的批准,则承包人只可提出延期和费用索赔,而不必再中断

88、工程施工。 5.6合同纠纷处理及收尾5.6.1合同纠纷及其处理(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2)合同纠纷的处理1)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议、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和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调解,是指争议的合同当事人,在第三方的

89、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往。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发生争议后,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

90、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力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地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如在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桔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双方共同

91、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承包商与业主(或分包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先行和解,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若双方

92、和解不成,则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双方属于同一部门或行业,可由行业或部门的主管单位负责调解;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可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解;若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超过一年期限者,一般不予受理。仲裁是解决经济合同的一项行政措施,是维护合同法律效力的必要手段。仲裁是依据法律、法令及有关政策,处理合同纠纷,责令责任方赔偿、罚款,直至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处理合同纠纷也可不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旦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项目经理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和请示。因为仲裁和诉讼

93、必须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名义进行,由企业做出决策。2)争议发生后履行合同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5.6.2合同收尾合同收尾既涉及产品核实(所有工作是否按要求令人满意地完成了),又涉及文档收尾(更新记录以反映最后成果,并将其归档以备后用)。合同条款和条件可能规定了合同收尾的具体手续。合同提前终止是合同收尾的一项特例。 (1)合同收尾的投入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本身及其所有的支持文件,包括进度,申请与得到批准的合同变更、卖方制定的所有技术文件、卖方的绩效报告、发票与支付记录等财务文件,以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检查结果。(2)合同收尾的工具与技术采购审计。采购审计指对从采购规划直到合同管理的整个采购过程进行系统的审查。其目的是找出可供本项目其他事项采购或实施组织内其他项目借鉴的成功与失败之处。(3)合同收尾的产出 1)合同档案。应整理出一套编有索引的完整记录,将其纳入项目最终记录之中。 2)正式验收与收尾。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或组织应向卖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告之合同已履行完毕。关于正式验收与收尾的要求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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