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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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街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市区人民法院(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

2、的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市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作出了(20)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认为该院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其理由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但原审裁定以“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施工行为地在市区境内”为由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未经开庭审理,尚未倾听上诉人的抗辩,

3、也未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即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并以该工程的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显然,原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审查实体问题,其先入为主,程序违法,是显而易见的。 二、上诉人认为,本案尚不能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法院非要按被上诉人的意见,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那么,也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省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省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谢谢!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年 二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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