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规定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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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1年 8 月 24 日 修订日期: 电、气、木、瓦等专业人员组成。 (二)接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项目,主要进行主体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为主的验收(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备、配套设施、道路、场地、环境、绿化,特别注意综合功能的验收) 。 (三)通过接管验收,明确交接双方责、权关系,避免交接双方相互推诿等问题,为以后房产管理创造良好条件,通过接管验收使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减少日常管理过程的维修、养护工作量,以延长房屋使用寿命。 四、房产养护维修 (一)接管验收新建、改扩建房产维修,在保质期内,由原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出质保期由医院接管维修,质保期内原施工单位应有专业维修人员留守值班,确保应急抢修和施工质量问题维修(因使用不当出现的问题,由总务部自行解决,如下水堵塞、化粪池外泄、各种设备开关被盗、正常电开关跳闸、玻璃被砸等) 。 (二)对医院现存房产,坚持每月巡查普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修,包括:屋面防水、整修门窗、修补地面、修补内外墙、排除水、电、气故障及零部件修换,下水管道的疏通,落水管道更换修补,检查发现的危险构件加固维修等。 (三)坚持每日检查房屋附属设备运行状态,保证运行安全,正常使用,包括:电气线路、电梯安全保险装置、燃气锅炉等定期检查,对供水、供暖管线做好保温处理。查漏、补漏,确保正常运行,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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