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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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存在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车“带病运行”等突出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治理。为规范罐车生产、使用、检验和管理,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国办

2、发201891 号)等文件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在全国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

3、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修订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开展宣贯实施和专题培训工作,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在罐车以及罐体的生产、检验、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标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告发布的罐车罐体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罐体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罐体出厂检验工作,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 18564.1-2019 及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4、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加强生产管理、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暂停或撤销相关产品公告,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21861) ,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5、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罐车年度审验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交由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运输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及复检,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注销罐车道路运输证,并责令运输企业将罐车退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对于罐体检验结论为合格、但附有风险提示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运输企业按照检验报告意见, 采取缩短检验周期、 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与监控等措施,消除使用风险。 各地机动车安

6、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21861)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 、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1-2019)等规章、标准的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在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7、。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 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车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检验前向原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罐车生产企业应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

8、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交由罐体检验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对于完成风险隐患排查检验并且 道路运输证 上标注准运介质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再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9、,督促生产企业按照 GB 18564.1-2019要求设计、制造罐车罐体;督促罐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 GB 18564.1-2019 开展出厂检验工作,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建立对罐体检验机构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采用飞行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对未按照规则严格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的罐体检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吊销相关资质;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及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及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情况抄告核

10、发相关资质的管理部门,由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 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过程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罐车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依法投诉常压危险货物罐车可能存在的缺陷。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

11、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对于经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召回工作。 (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上传至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惩戒

12、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或罐体检验机构违规三次以上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期内的罐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暂停其公告资格;对于整改期内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增运力申请;对于整改期内的罐体检验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其罐体检验资格。 三、进度安排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准入要求进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2020 年 1 月

1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一个月内将罐车罐体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罐车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分工。罐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

14、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过程监督,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 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省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 、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检查。 (三)优化工作环境。加强宣传动员,优化专项治理工作环境。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

15、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协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开展专项治理教育,宣贯罐车专项治理工作目的意义及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自觉参与和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使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专项治理政策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 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曝光严重事件。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安全管理水平高的运输企业开展公路甩挂运输,支持创新“挂车池”服务、挂车租赁等新模式,提升罐车管理专业化水平与运营安全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依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

16、、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等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 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 加强与危化品生产、 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回归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等广泛收集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体检验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备有效罐体检验报告的罐车进行运输的企业、为不具有有效罐体检验报告的罐车充装货物的化工企业等违规企业名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省(区、市

17、)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 应及时向各地政府报告, 争取政府的支持,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 体检验规则附件 1: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时间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一) 严把新罐车 准入关 完成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1)的发布实施。 2019 年

18、 9 月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组织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1)贯彻实施。 2019 年 10 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3 组织对常压罐车制造企业进行 GB 18564.1 宣贯,指导罐车制造企业按照新标准设计、制造罐车。 2019 年 10 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4 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 GB 18564.1 宣贯,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选购和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罐车。 2019 年 10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 5 组织对常压罐体检验

19、机构进行 GB 18564.1 宣贯,指导常压罐体检验机构按照新标准要求规范检验罐车,出具检验报告。 2019 年 10 月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 6 发布罐车罐体检验机构名录。 2019 年 10 月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7 指导罐体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开展常压罐车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对不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活动的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2020 年 1 月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8 强化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罐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2020 年 1 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市场监管总局 9 完善罐车产品公告管理,指导罐车生产企业规范罐车公告申报。 2020 年 1 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 指导各地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21861)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不具有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020 年 1 月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11 严把对申请注册登记罐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不具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信息汇总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 2020 年 1 月启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21、化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12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罐车罐体检验报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未经罐体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 1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13 (二) 综合施策 消化存量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在用罐车申报录入工作,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发布之前登记注册且未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入治理信息系统的罐车,禁止其运营,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令整改。将车辆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工信部、市

22、场监管总局。 2019 年 10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14 指导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强罐车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 ,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备罐体检验合格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将车辆信息汇总报公安部。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罐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将车辆信息通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 1 月启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15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强化罐车年度审验,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将罐车交由列入名录

23、的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对不具备罐体2020 年 1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检验报告的罐式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并将罐车信息录入治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 16 督促各地罐体检验机构按技术标准、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等要求规范开展常压罐车隐患排查检验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出具检验报告,并将罐车及隐患信息录入治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 2020 年 1 月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17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罐体检验意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4、,对存在隐患的罐车,采取淘汰、改造或更新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型,或将罐车允许运输的介质范围进行限定。整改后交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 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超期未整改的罐车,不予通过年审,并将车辆信息录入治理信息系统。 将相关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 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 1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 18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倡导危险货物托运人或充装单位规范液体或危险货物充装,充装前检查罐车的检验报告。 2020 年 1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19 指导各地罐体检验机构及时发现并上报罐体存在的普遍性

25、本质安全缺陷,督促相关制造企业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罐车。 2020 年 1 月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等 20 (三) 优化罐车 准运介质管理 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等标准的要求,在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 2020 年 1 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1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等法规标准要2020 年 1 月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求,在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 22 优化完善罐车公告管理,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

26、告,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21668)标注车型,不再标注介质或类别项别。 2020 年 1 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3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准运介质的一致性。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者进行年度审验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适装介质以罐体检验报告为准。 2020 年 1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4 督促罐车生产企业配合运输企业更改罐车介质,提供罐体相关信息及技术资料,根据标准要求初步评估罐体介质变更合理性。 2020 年 1 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25 督促罐体检验机构受理运输企业更改

27、罐车介质的申请,根据罐体相关信息及资料,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出具报告。 2020 年 1 月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6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完善道路运输证适装介质管理制度,受理运输企业更改道路运输证介质范围申请,以罐体检验报告为准。 2020 年 1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27 (四)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加强对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罐车生产企业按照 GB 18564.1 的要求制造罐车。 2020 年 1 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8 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罐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 GB 18564.1 的要求开展出厂检验,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

28、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的要求开展检验。 强化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对罐体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对未按照规则严格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规罐体检验机构严肃处理,依法吊销资质,依法处罚。 2020 年 1 月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 29 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重点查验罐车是否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由列入名录的罐体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020 年 1 月 公安部 30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执法,重点查验罐车是否具备由列2020 年 1 月 交通运输部 入名录的罐体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载运的危险货

29、物与运单、罐体适装介质是否一致。 31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向社会公布缺陷投诉方式。 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产品信息,并依法启动缺陷调查。调查确认存在缺陷的,责令罐车生产企业依法召回。 2020 年 1 月 市场监管总局 32 (六) 强化信息共享 和联合惩戒 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网络举报平台及 12328 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 做好罐车治理工作的咨询、 投诉及举报工作,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举报。 2020 年 1 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33 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车检验机构纳入联合

30、惩戒名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0 年 1 月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34 对于发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违规三次以上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予受理新增运力申请。 2020 年 1 月 交通运输部 35 对于发现罐车制造企业违规三次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公告资格。 2020 年 1 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 36 对于发现罐体检验机构违规三次以上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罐体检验资格。 2020 年 1 月 市场监管总局 37 (

31、七) 优化 工作环境 利用新闻媒体强化对罐车治理的舆论引导。 2019 年 12 月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 38 (八) 强化行业自律 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危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 2020 年 1 月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39 向社会发布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检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备检验报告罐车

32、的运输企业、将货物交付给不具备检验报告的罐体进行运输的化工企业等名单。 2020 年 4 月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全国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联盟 注:序号后标的为常压罐车治理的控制性节点重点任务。附件 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 1 范围 1.1 本规则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检验的总论、 检验前的准备、 检验内容与要求和检验结论。 1.2 本规则中罐体的定义与界定范围、相关术语及技术要求均以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为

33、准。 1.3 本规则是对 GB 18564.1 中检验内容的细化与补充, 罐体检验除按 GB 18564.1 的要求实施外,还应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1.4 非金属罐体的检验除按 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2 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实施外,其它如检验周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检验程序、检验项目的设置等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2 总论 2.1 检验周期 2.1.1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使用。根据罐体使用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2.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应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a) 停用一年

34、及以上重新使用的; b) 发生事故造成罐体损坏的; c) 更换罐体的; d) 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 e) 罐体装运介质发生较大变化的; f) 其他可能造成罐体损坏的情况。 2.1.3 使用单位应在罐体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委托,并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检验机构接到检验委托后,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及时进行检验。 2.2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 2.2.1 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2.2.2 检验机构应具有与开展罐体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等资源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固定场所内应设置有相对独立

35、的办公区、检验区、休息区,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检验场所的地址、业务电话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b) 固定场所内应具备罐体清洗及废液收集或处置能力, 并满足环保管理的相关要求; c) 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证书, 其中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或验船师资质证书; 检验机构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无损检测人员; d) 检验区应有可靠的照明和消防设施, 检验工位及待检停车位的数量、固定场所的面积应与检验工作量相适应; e) 检验区应配置罐体试验、呼吸阀校验、装卸软管试验等所需的设备; f) 根据罐体检验过程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 编制针对性的应急救

36、援预案。 2.2.3 检验机构应制定罐体检验细则,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罐体应制定检验方案,检验细则、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细则、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2.2.4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基于检验时的实际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2.2.5 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 3 检验前的准备 3.1 安全防护措施 3.1.1 罐车必须在指定的地方停放,并熄火候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汽车及罐体的滑动或移动。 3.1.2 检验人员应了解罐体所装运

37、介质的特性,做好检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3.1.3 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罐体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3.1.4 需要进入罐体内进行检验,必须对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确保罐内气体分析测试结果达到 GBZ 2 允许的范围内,罐内气体含氧量保持在 0.195 以上。 3.1.5 进入罐体内部检验时,应佩带好必要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罐内通风,同时设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方式。 3.1.6 需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如无专门的爆光室,则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并遵守相应安全规定。 3.2 检验前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3.2.1 必须将罐体装运的介质排放干净。 3.2.2 需进入罐体内

38、检验时,装运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和、清洗。 3.2.3 需进入装运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体内检验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并出具报告,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装运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2.4 根据检验机构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 必须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 NB/T47013 的有关要求。 4 罐体检验 4.1 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 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检验

39、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 4.2 检验项目 4.2.1 罐体的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外观检验、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壁厚测定、附件检测、无损检测、罐体试验等。 4.2.2 检验的方法主要以外观检验、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壁厚测定、附件检验为主,必要可采用无损检测、罐体试验等其它方法。 4.2.3 资料审查的 4.3.1、4.3.2 款在罐体的首次检验时应全面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进行审查。 4.2.4 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仅在罐体的首次检验时进行,对于非首次检验的,仅对使用中可能发生变化、需验证的内容及有问题部位进行复查。 4.2.5 罐体内表面的外观检验及防波板的

40、外观检验,均在进行罐体内部检验时实施。 4.3 资料审查 4.3.1 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受检车辆公告。 4.3.2 审查产品竣工图、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及仪表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4.3.3 维修资料。 4.3.4 重点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者有无防范措施。 4.3.5 罐车随车文件,包括罐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4.3.6 罐体装运的介质及其变化情况的记录,特别是最后一次装运介质的情况记录。 4.4 外观检验 4.4.1 罐体标志、标识、铭牌等应清晰、完整、齐全,铭牌的内容应与罐体的出厂文件相符。 4.4.2 罐体外表

41、面应无裂纹、局部变形、机械损伤、油漆脱落等情况。 4.4.3 罐体表面及各密封面应无泄漏痕迹。 4.4.4 扶梯、操作平台、防护装置等应无缺损等情况。 4.4.5 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紧固 4.4.6 防波板 a) 罐内防波板与罐体连接应牢固、不易脱落,连接焊缝处不能有裂纹,紧固螺栓不能松脱等。 b) 防波板上不能有裂纹、开裂、或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 4.5 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 4.5.1 检查罐体的焊接接头设计及焊缝布置是否合理。 4.5.2 检查焊缝的错边量、棱角度及咬边是否有超标情况。 4.5.3 检查封头、隔仓板、防波板、横截面、人孔及管路的设计是否合理。 4.5.4 罐

42、体及扶梯的外形尺寸应与罐体竣工图相符 4.5.5 容积测定及最大充装质量检查 4.5.5.1 容积测定 a) 罐体容积的测定采用水容积法或盛水称重法,根据所盛水的容积确定罐体的容积; b) 运输爆炸品车辆的罐体有效容积不得超过 20m3,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的罐体有效容积不得超过 10m3。 4.5.5.2 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应不大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 4.6 罐体壁厚测定 4.6.1 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且有足够的测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做详细标记。 4.6.2 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当增加测点或者采用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布情况以

43、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 4.6.3 厚度测点,一般选择以下位置: a) 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b) 介质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c) 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 d) 接管部位; e) 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4.6.4 罐体、隔仓板及防波板的实测最小壁厚应满足罐体设计的最小厚度要求。 4.7 附件检验 4.7.1 安全泄放装置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性能校验: a) 检验铭牌和铅封,核实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 b) 安全阀、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应每年进行校验; c) 检查爆破片装置,查验是否按期更换; d)

44、 检查呼吸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其出气阀应在罐内压力高于外界压力 6kPa12kPa 时开启, 进气阀应在罐内压力低于外界压力 2kPa4kPa 时开启。 4.7.2 紧急切断装置检验,包括外观检验、性能校验和远控系统试验: a) 核实紧急切断阀型式、型号、操作方式、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 b) 检验紧急切断阀、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远控系统是否操作灵活可靠、到位等; c) 检验油压式或者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在工作压力下是否全开, 并且持续放置情况下不致引起自然闭合,动作是否灵敏可靠,紧急切断开关是否完好; d) 紧急切断阀是否在 5s 内闭止; e) 检查紧急切断阀

45、及其开关外观是否良好; f) 安装紧急切断阀的法兰应直接焊接在筒体或封头上。 4.7.3 真空减压阀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性能校验: a) 检验铭牌,核实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 b) 真空减压阀应每年进行校验。 4.7.4 装运易燃、易爆类介质的罐体,应进行导静电装置检验: a) 导静电拖地带外观应完好并牢固安装在罐车上,罐体上的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拖地带末端的电阻值不大于 5; b) 装卸用管应有导静电功能,其两端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等于 5; c) 导静电接地装置外观应完好并牢固安装在罐车上,接头的拉伸或收缩应灵活自如。 罐车上的导电部件上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接地装置末端的电阻值

46、应不大于 5。 4.7.5 装卸管路系统检查和性能试验: a) 检查罐体装卸管路系统的设置是符合要求; b) 核实装卸阀门的型号、公称压力及制造单位,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 c) 检查装卸阀门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是否操作自如,有无出现渗漏情况; d) 检查装卸口是否设置有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外观是否完好; e) 检查装卸口的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好。 4.7.6 装卸附件检验 a) 检验快装接头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密封结构是否可靠; b) 配备装卸用管的,在装卸用管和快装接头组装后,应逐根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耐压试验压力为装卸软管公称压

47、力的 1.5 倍,气密性试验压力为装卸软管公称压力的 1.0 倍,保压 5min 不得泄漏; c) 软管外观不得有变形、破损、老化及堵塞等现象。 4.7.7 仪表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和性能校验: a) 检验铭牌,核实型式、型号等; b) 真空减压阀应每年进行校验; c) 温度计、压力表等外观应完好无损,且有检定合格证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5 无损检测 5.1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选用射线、磁粉或渗透检测进行焊缝缺陷的检查。 5.1.1 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 5.1.2 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部位。 5.1.3 用户要求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5.2 无损

48、检测应符合 JB/T 4730.2、 JB/T 4730.4、 JB/T 4730.5 的规定,其合格级别应满足如下要求: 5.2.1 进行射线检测的,透照质量不应低于 AB 级,其合格级别不低于级; 5.2.2 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其合格级别不低于级。 6 罐体试验 6.1 罐体经上述项目检验合格后,可进行罐体试验。罐体试验包括盛水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其中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两种。 6.2 罐体试验的方法应依据罐体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设计图样的要求进行选择,耐压试验优先选择液压试验;试验的程序及要求应符合要求。 6.3 试验液体一般用水。必要时,也可采用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其他

49、液体。对于奥氏体不锈钢罐体,用水进行试验后应将水渍消除干净, 当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 应控制水的氯离子浓度不大于 25mg/L。 6.4 有多个独立仓的罐体,各个独立仓的试验应分别进行,以便检查隔仓板的密封性。 6.5 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6.6 试验介质为液体时, 试验完毕后,应立即将液体排净,并使之干燥,并保证罐内无积液和杂物。 7 检验结论 7.1 对检验中发现影响罐体安全使用的缺陷及问题,检验人员可参照本规则附录 A 出具罐体检验整改通知书 ,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处理完

50、成并经检验机构确认后,再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7.2 检验工作完成后, 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 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出结论。 7.2.1 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系指全部检验项目合格。结论中应注明罐体使用的核定载质量、介质,及下次检验的日期。 7.2.2 基本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是指罐体虽然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但这些缺陷通过监控使用不影响到罐体的正常安全使用。结论中应注明缺陷的情况。 7.2.3 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罐体的正常安全使用;或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发现的缺陷不进行处理,或处理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还是不合格。结论中应注明缺陷的情况及不符合要求原

51、因。 8 附则 8.1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可参照本规则附录 B 要求。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8.2 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8.3 检验结论为允许使用的罐体,检验工作结束后,在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喷涂“罐体下次检验日期:年月”,字高不小于200mm,字体为仿宋体,字体颜色为红色。 8.4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或者省级的检验机构主管部门提请复议。 8.5 罐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支付有关检验检测费用。 8.6

52、 鼓励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实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的检验结论及重大隐患等数据的传递和共享,方便用户企业。 附A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情况通知书 XX 检测机构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意见通知书 文件编号: 记录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 经检验,发现你单位 (填写车牌号) (出厂编号: )罐体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我机构。 问题及处理建议 检验人员: 日期: 使用单位接收人: 日期: 处理结果: 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使用单位公章) 注:1.本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53、,两份送使用单位,其中一份使用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日期内返回检验机构。 2.在问题处理完成前,建议罐体停止使用。 附B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日期: 检验机构 地址: 邮编: 电话: 注意: 此报告复印无效 检验机构 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目录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 页号 附页、附图 1 罐体检验结论报告 2 罐体资料审查报告 3 罐体外观检验报告 4 罐体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5 罐体附件检验报告 10 罐体试验报告 6 罐体壁厚测定报告 7 射线

54、检测报告 8 磁粉检测报告 9 渗透检测报告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第 页 共 页 XX 检验机构 金属常压罐体检验结论报告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罐体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车辆牌号 使用单位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车辆类型 罐车核定载质量 Kg 罐体出厂编号 罐体型号 罐体容积 m3 罐体设计代码 封头材质 封头厚度 mm 设计使用年限 筒体材质 筒体厚度 mm 装运介质 液压试验压力 MPa 气压试验压力 MPa 气密性试验压力 KPa 罐体外形尺寸 mm 车架号(VIN 码) 检验依据 结论 一、

55、符合要求,同意在载质量 Kg, 介质下使用。 基本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二、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问题记录 及处理意见 检验发现的问题及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情况、意见(必要时附图或附页,也可以直接注明见某单项报告) 检 验 年 月 日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审 核 年 月 日 审 批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XX 检验机构 金属常压罐体外观检验报告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单项评价 备注 外观 检验 罐体铭牌 标志、标识 表面油漆 罐体内外表面缺陷(裂纹、泄漏、腐蚀、变形等) 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 法兰密封及紧固状况 防波板及其与罐体的连接 扶梯

56、、操作平台、护栏 备注 检 验: 年 月 日 审 核: 年 月 日 注:没有或未进行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和单项评价栏打“”;无问题或合格的检验项目在单项评价栏打“”;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在单项评价打“”,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第 页 共 页 XX 检验机构 金属常压罐体结构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单项评价 备注 结 构检验 焊接接头设计 焊缝布置 封头型式 隔仓板型式 罐体横截面形式 罐内防波板的结构 管路的设计 几 何尺 寸检验 罐体外形尺寸 m 罐体容积 m3 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核查 单个筒节最小长度 mm 相邻筒节两纵焊缝的最小距离 mm 同一

57、筒节上两纵焊缝的最小距离 mm 纵焊缝最大对接错边量 mm 环焊缝最大对接错边量 mm 焊缝棱角度 E mm 焊缝咬边 mm 人孔尺寸 mm 扶梯(宽度/步距) mm 备注 检 验: 年 月 日 审 核: 年 月 日 注:没有或未进行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和单项评价栏打“”;无问题或合格的检验项目在单项评价栏打“”;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在单项评价打“”,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第 页 共 页 XX 检验机构 金属常压罐体附件检验报告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单项评价 备注 附件检验 安全阀 爆破片 紧急泄放装置 呼吸阀 紧急切断装置 真空减压阀 温度计 压力表 液位计 装卸附

58、件 导静电 检测 导静电拖地带 装卸软管 导静电接地装置 装卸系统 检验 装卸管路系统的设置 装卸阀门 装卸口的保护装置 装卸口的堵盖或积漏器 备注 检 验: 年 月 日 审 核: 年 月 日 注:没有或未进行的检验项目在检验结果和单项评价栏打“”;无问题或合格的检验项目在单项评价栏打“”;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在单项评价打“”,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第 页 共 页 XX 检验机构 金属常压罐体整体试验报告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罐体容积 m3 试验方法 盛水试验 液压试验 气压试验 气密性试验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装运介质 工作压力 KPa 工作温度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 MPa 试

59、验介质温度 试验日期 压力表编号 压力表精度等级 压力表量程 压力表检定有效期 试验 过程 试验结果 单项评价 试 验 年 月 日 审 核 年 月 日 注:表格中没有的项目在其空白栏打“”。 第 页 共 页 XX 检验机构 金属常压罐体壁厚测定报告 文件编号: 报告编号: 测量仪器型号 测量仪器编号 测量仪器精度 耦合剂 公称厚度 封头 mm 实测最小厚度 封头 mm 筒体 mm 筒体 mm 表面状况 实测点数 壁厚测定位置示意图: (单位 mm) 测 厚 记 录 测点 编号 测点 厚度 测点 编号 测点 厚度 测点 编号 测点 厚度 测点 编号 测点 厚度 测点 编号 测点 厚度 单项评价 检 测: 年 月 日 审 核: 年 月 日 注:测厚记录表格不够时,可按测厚记录格式增加续页。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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