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宠物犬规范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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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宠物犬规范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 xx 县城区区宠物犬的规范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创建“卫生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二)大型犬、烈性犬一律不得出户; (三)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要定期主动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五)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只;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

2、,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近期,确因特殊情况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栓绳,并应选择在早 6 点 30 分前、晚 8 点 30 分后,避开人流高峰期出户; (八)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 警犬、 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犬人违反以上规定的, 公安机关、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街道社区以及物业管理等部门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希望养犬人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做到文明养犬,理性管理,遵守规定,为携手共建“文明城”、“卫生城”奉献力量。 此通告。 Xxx 202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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