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自然人 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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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住院,预定近日开刀,因血型特殊,血库存货不多,为安全计,与同一血型之乙,订立卖血契约,手术前夕,乙拒绝输血。试问:甲得否声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请求损害赔偿?设乙输血后,装于袋内,被丙所盗,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2、甲病故,立有遗嘱,捐赠眼角膜与乙医院,其效力如何?设甲未立遗嘱,其继承人丙得否允许移植其眼角膜? 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偕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省亲,闻其妻住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1/1

2、0,遗赠于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之。试问丙的遗产如何分配?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一、出生(一)出生的意义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出生,有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通说为全部露出说。(二)出生的要件1、须全部与母体分离。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三)出生的证明 一般以户籍簿所登记的时间为准,但户籍簿之记载仅具推定的效力。二、胎儿的保护1、总括的保护主义:即就胎儿利益之保护,一般地将胎儿视为已出生。瑞士、台湾采此主义。2、个别的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

3、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德、日采此主义。3、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原则,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不得成为民事主体。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采此主义。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三、死亡(一)死亡的意义 死亡为自然人权利能力之终期。此所谓死亡,指自然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自然人死亡的通行标准是:以呼吸断绝、脉搏消失且心脏跳动停止之时为死亡之时。(二)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 一般应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但户籍簿的记载仅有推定的效力。(三)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1、以心脏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2、以脑死作为认定自然人死亡的标准。 最高

4、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 受无行为能力宣告之人某甲于精神清醒期间,从事下列行为时,其法律效果如何?1、甲以PC电脑与18岁之乙所有的机车互易,同时履行之。2、甲驾车撞伤2岁的孩童乙。3、甲与乙结婚。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

5、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法院宣告。法院作出宣告应具备两项条件:须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须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法院宣告。法院作出宣告应具备两个条件:须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须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

6、独实施的行为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场合,经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法律行为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法律行为无效。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单独实施下列民事行为:1、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行为。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3、被许可营业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一、监护的意义(一)监护之沿革 起源于罗马法

7、。对未成年人所设的监护人,称保护人;对精神病人所设的监护人,称照管人。(二)监护的性质 监护制度之设立,在于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欠缺,着眼点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为监护人自身之利益。故监护之本质为一种职责。二、未成年人的监护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始于出生。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2、父母双方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3、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未成年人的父母于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或死亡前,可为子女设立委托监护人或遗嘱监护

8、人。四、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争议包括相互争当监护人和相互推诿不愿担任监护人。为此,民法通则规定了指定监护制度。指定担任监护人的范围,限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 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列入法定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姐为第二顺序。 对精神病人,配偶为第一顺序,父母为第二顺序,成年子女为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为第四顺序。五、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 监护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

9、害的。监护人因故意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六、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职。5、监护人被撤职。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一、宣告失踪的意义二、宣告失踪(一)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以维护失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作失踪宣告,须具备两项条件: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失踪人

10、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二) 确定财产代管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 管理内容,包括保管、维护、收益及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三、失踪宣告的撤销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一、宣告死亡的意义 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二、死亡宣告的要件1、须失踪人离去向来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既不能判定其尚生存,也无法证明其已死亡。2、须失踪期间届满:普通期间为4年,特别期间为2年。3、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三、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 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 宣告死亡的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如判决

11、中未确定死亡日期,则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四、宣告死亡的效力(一)认定为死亡的形式1、视为死亡:日本、泰国。2、推定死亡:德国、瑞士。(二)认定为死亡之时期1、瑞士、土耳其民法,以最后音信或灾难发生之日,为死亡时期。2、奥地利民法,以裁判宣告或宣告确定之日,为死亡时期。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3、法国、比利时民法,以裁判官认定之日,为死亡时期。4、德国、日本、台湾民法,以法定期间终止之日,为死亡时期。(三)效力之范围1、死亡宣告的效力,仅及于财产关系。德、泰采此说。2、死亡宣告的效力,不仅及于财产关系,并及于身份关系。3、死亡宣告的效力,原则上及于一切关系,但婚姻关系例外。不认婚姻关系之解消,纵

12、然配偶已再婚,如其人归来,亦得请求撤销其再婚者,如法国民法; 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婚姻非当然解消,必须配偶已为再婚,始为解消,如德国民法。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归于消灭。五、宣告死亡的撤销六、申请人应否有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照下面的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七、无申请人或申请人不申请 梁建议增设一款:于失踪

13、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而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p 三、三、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

14、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p1992年4月两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问:p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p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p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p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p1、刘季南的

15、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法院宣告死亡之日。p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有效。p3、刘季南1995年所立遗嘱应为有效遗瞩。p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1995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由于刘裕和已经于1989年6月死亡,按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

16、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一、人格权的意义(一)人格的意义1、人格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2、人格的第二种含义,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3、人格的第三种含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二)人格权的意义1、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

17、身人格上的权利,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2、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为非财产权人格权为支配权人格权为绝对权人格权为专属权3、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 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 区分意义在于:凡关于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有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即应适用该特别人格权的规定;该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无特别人格权规定的,则应属于一般人格权而应适用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三)人格权保护之意义 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准。二、特别人格权(一)生命健康权(二)姓名权

18、(三)肖像权(四)名誉权1、名誉权的意义 自然人的名誉,指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 法人的名誉,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社会评价。2、侵害名誉权的要件散布了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所散布的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是不真实的所散布的不真实情况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3、关于侵害死者名誉 侵害死者名誉,包括三种情形:仅造成死者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与生者无关。因侵害死者名誉而导致死者遗属的名誉受损害。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侵害死者名誉并不对死者遗属的名誉造成损害,但损及遗属对死者的敬爱追慕之情。4、创作自由与名誉侵害 关于审

19、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撰写、发表文字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五)人格尊严1、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2、侵害人格尊严的构成要件确实进行了某种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在一般人看来该行为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3、消费者的人格尊

20、严(六)自由1、人身自由2、信仰自由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3、言论、出版等自由4、通信自由(七)隐私权1、隐私权的意义 隐私,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2、隐私权应为独立的人格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3、创作自由与侵害隐私权 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创作自由的要件是:看是否已造成超过社会容许限度的重大损害,并具有故意加害的目的。作品的性质作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品故事涉及的事实与现在的时间距离作品的公益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八)婚姻自主权 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三、人格权的保护方法(一)除去侵害请求权(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一、住所的意义 住所,指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之中心地域。二、住所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事主体自然人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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