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一起未领判决书已被执行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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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实务:一起未领判决书已被执行的官司 判决结果都不知道,案件已被执行了,你信吗? 但是,这是非常真实的一件案件,我代理的二审。 你看到过越告官越当得大的现象吗? 这个案件中就出现过这样的现象,当事人越是告,被告的人却越往上升,反而升官了。 一般来说,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人们还是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简单的诉讼程序还是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最起码,人们还是知道,打官司时,法院判了一审,一方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上诉判决下来如果一方拒不按判决文书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产生强制执行。 然而,笔者却遇到过一个案件,当事人打官司从一审到二审,最后二审判决当事人连内容都不知道,还没有领取到判决书

2、时,该案却已经执行结案了。 事情是发生在四川江水县的,那是 2001 年 5 月 20 日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案件。 当天,胡某驾驶的川 S12586 号长安车从江水县火车站到县城。由于跟车过近,在川东某农药厂附近时,遇吴林驾驶的川 S10845 长安车同向行使。 当吴林的车在公路边上临时停车下客时,胡某之车紧跟其后,来不及刹车,造成追尾事故,导致两车受损,车上乘客受伤。 该事故经过江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90%) ,吴林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10%) 。 此案,经交警部门对双方伤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车损费用进行调解结案,但指出停运损失不再交警队的调解赔偿范围。

3、 为此,吴林认为自己的车子在出事期间一直在修车厂修复,6 月 10 日才开出厂,在此期间的停运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于是,他向江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胡某赔偿 20 天的停运损失 6000 元。 原告为了支持他的诉讼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同时提交了汽车修理发票,提取车辆证明,该车售票员日营业额记账本一页,证明营业额平均每天 300 余元。 胡某辩称,此次事故是吴林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自己负 90%责任表示不服。 同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只有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胡某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4、,原、被告发生汽车追尾事故是实,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胡某当时未按法定程序提出异议,现以交警队认定不公为由,要求撤销责任认定书,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院认为原告吴林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理由正当合法,但数额 6000 元过高。 于是,该院判决认定吴林的停运损失 2847.15 元,案件受理费 360 元,由胡某承担。 2001 年 8 月 15 日,胡某找到我,请我给他代理二审。 说实话,根据当时的情况,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应该谁还是比较客观的,劝胡某没有必要上诉,要么直接在交警部门的责任问题上想办法。 而胡某认为,如果那样,要经历好几次官司,而上诉的话二审法院如果采纳了

5、上诉理由更直接。 因此,我按照当事人的要求,给他制作了上诉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时,我们据理力争,一是认为停运损失过高,二是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了不服的意见。 最后,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上诉意见,对停运损失认定为 1872.45 元,比一审少了 1000 余元。并且,对这 1872.45 元的停运损失,只判胡某承担 90%。一、二审诉讼费 800元,胡某承担 500 元,吴林 300 元。 该判决 2002 年 2 月 28 日做出,胡某 3 月 12 日才收到判决书。判决书中要求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相关费用。 当天,胡某拿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去保险公司理

6、赔,用以履行二审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却告诉胡某,款项已被江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起走了 2772.45 元。 当时,我和胡某都不太相信,根据法律规定,胡某 3 月 12 日才收到二审判决书,那么当天开始对胡某生效,胡某履行期限是在 2002 年 3 月 23 日前。 为什么法院会在胡某没有收到判决书时就已经执行了? 根据执行的规定,要胡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履行期限内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 而,胡某连判决书都没有收到,二审法院是怎么判决的都不知道,又怎么对胡某生效的呢?胡某又怎么履行判决呢? 经与保险公司的再三理论下,该保险公司才同意把江水县人民法院的介绍信、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赔偿

7、收据复印给了胡某,但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却没有一个说法。 拿到这些文书复印件,对照二审法院的判决,在执行时本应是 1872.45 元,加上诉讼费500 元,共计 2272.45 元,再扣除胡某已交的 650 元诉讼费,应执行 1722.45 元。 事实上,法院实际上执行了 2772.45 元,多执行了 1050 元。 为了这多执行的 1050 元,胡某从 2002 年 3 月 13 日开始到 2002 年 4 月 16 日,一个多月几乎天天跑法院,跑保险公司。 胡某认为 1050 元钱虽数额不多,但是道理不合,法律上违反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执行为,必须要讨一个公证的说法。 在胡某的奔跑中得知,吴林

8、的一个亲戚在法院,在人民法院的介绍信上她是以执行人员的身份去保险公司执行的这个案件, 并且执行款也是她领走的, 她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也应有一个说法。 在反复跑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胡某向四川法制报进行了投诉,引起了报社关注。 2002 年 7 月 1 日,江水县人民法院纪检组介入此案,经调查认为,胡某本应承担 500元诉讼费,但一审中胡某交了 250 诉讼费,二审中交了 400 元,共交了 650 元,诉讼费多收了 150 元。 另,本案的胡某未收到二审判决书的情况下,执行庭提前执行,收执行费 200 元,应予退还。这样一来,法院合计应退 350 元给胡某。 至于,实际上胡某被多执行的

9、是 1050 元,法院只承认退 350 元,其余的 700 元却一直没有一个说法。 2002 年 7 月 4 日,胡某在江水县人民法院退回了被多收的 350 元钱,而对于吴林借当法官的亲戚多领取的 700 元钱,至今没有结果。 虽然,胡某一直在申诉,但参与执行的吴林的亲戚法官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越告她越红,后来还当上了副庭长。 这个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很小的案件,本来也不是一件多大的事情,但是往往小事情却反映出一些大问题。 试想,如果吴林没有那个亲戚在江水县法院当法官,一审在认定停运损失时,会多认定 1000 余元吗? 如果,不是他的亲戚在法院当法官,法院执行庭在接受执行案件时会不严格审查吗

10、?会在胡某没有收到判决书时便开始强制执行吗? 再说,如果不是吴林的这个亲戚以执行法官的身份去强制执行这个案件,执行庭和保险公司的会不通知胡某?会不认真核对金额,就多执行 1050 元吗? 正是因为吴林的这个亲戚法官的参与,法院的强制执行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公司也因她的身份才没有认真计算,便照单付款,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奇怪的是,在胡某四处反映投诉后,法院除了把自己多收的本不该收的这 350 元退给了胡某,但被吴林多拿去的 700 元却没有追回来。 试想,假如不是吴林的这个亲戚法官参与,冒着违法违纪的风险去违规违法执行,这多被执行的 700 元会不被执行回转吗?如果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 能把这 700 元吞得了吗? 而胡某在不停的投诉下,这个违法违纪的法官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和影响,反而当上了副庭长, 难道这不让人奇怪吗?这不值得法律人和研究中国司法体制, 进行司法改革探索的专家、学者重视吗? 小事不小,小事不可小视,小事也能反映大道理和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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