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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编号:编号:临河区规模养殖场(小区)临河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实地勘查建设实地勘查意意见见书书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章)(章)联联 系系 人:人:电话:电话:可修改精品文档申请日期:申请日期:年年月月日日申请单位(法人)建设地点申请养殖规模地类占地面积生产设施面积附属设施面积村民委员会、分场意见可修改精品文档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审核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国土资源局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环保局意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住建局意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可修改精品文档执法局意见
2、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畜牧业局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规模养殖场(小区)平面位置图可修改精品文档1、村民委员会、农场审核意见须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2、乡镇、农场和部门审核意见须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3、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3%以内, 但最多不超过 20 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 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 10%以内) ,但最多不超过 15 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4、本表一式六份。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