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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种非不当得利的行为非不当得利的行为,我主要从给付不当得利方面谈谈。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还可以是给付目的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也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为财产损益转移,或为其他给付,总有一定的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 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 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在于调整这种欠缺给付
2、目的的财产变动。在以下情形中, 虽没有给付原因, 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为道德上的义务,依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三)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三)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以给付人的意志为转移,仍成立不当得利。(四)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四)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