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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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复习案例分析2007 年 5 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 300 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十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生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 陈某三次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8 年 3 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

2、问题,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 300 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 500 元。请问:本案应该怎样处理?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

3、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2007 年 5 月,黄某(女)向某市消协投诉,称其使用了“娇露”牌特效美容霜后, 原本白净的面容变成了如今的满脸黑黄斑,要求消协帮助查处“娇露”牌美容霜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此后,消协又陆续收到 200 多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大同小异, 主要是说“娇露”牌美容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些消费者有使用“娇露”牌美容霜后, 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各种皮肤问题。市消协蛋到这些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将该美容霜送交有关鉴定部门签定。鉴定结论为:这种美容霜的主要成份为苯酚,含量高

4、达 80%以上。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中苯酚含量只能在 1%以下,并且只限于在洗发香波一类产品中使用。鉴定还发现, 该美容霜中砷和重金属的含量也远远超过国家标准。 经公安机关查明,该美容霜系河南省某县农民程某私造。 其配方由程某伙同几位青年农民经翻译资料而得。制造出的产品却标明是该县化妆品厂制造。1996 年该产品居然通过了鉴定。同年,程某的产品经伪造公章证明,打进该省市场,在几家大商场同时销售。请问:1、程某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法定权利? 2、本案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3、程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有关机关应采取哪些善后措施?一、程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知悉其

5、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本案中,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程某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和经济赔偿两方面的法律责任。四、有关机关应立即下架并召回问题产品,向全社会公告相关问题,做好受害人与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某年中秋节, 某单位以正常价格从附近一家副食品商店购进了 50 公斤月饼,分给本单位职工。大多数职工及家属在食用了此月饼后,先后有 100 多人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部分职工病情严重,经抢救治疗后好转。医生诊断:该厂职工系食用霉变食品而导致食物中毒。 该单位遂将剩下的月饼送往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批月饼已过保质期,发生了腐败霉

6、变,不能食用。该单位持鉴定书向食品商店交涉,要求其承担责任。商店以该单位不是消费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该单位是不是消费者,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明理由。2.副食品商店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具体责任如何确定?【1】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2】单位是把月饼分给职工,没有加价卖给职工,? ? ? ? ?因此,单位是广义上的消费者,职工是狭义上消费者,单位和职工都是消费者。【3】副食店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 ?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7、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 ?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 ?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副食店应该赔偿职工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5】单位和职工可以和单位再次协商赔偿事宜。【6】单位或者职工也可以去消协调解此事。【7】 单位或者职工带着证据, 可以去法院起诉此事, 要求副食店给予赔偿。A 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 2150 元的价格购买了 B 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

8、,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 B 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 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 B 厂已被合并到 C 厂,B 厂已被撤销。试分析: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有权向展销会的主办者 A 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理、更换和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

9、接向 B 厂提出赔偿要求。 但由于 B 厂已经被并入 C 厂, 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甲可以向 C 厂提出上述要求。(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 年 2 月 20 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 A 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 日又购得一部 B 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

10、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 冰箱厂和 B 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 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 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 公司辨称, 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 违章安装, 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11、。?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 A 厂的冰箱和 B 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 (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 (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请问:本案将如何处理(1)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2)消费者赵的财产损害,主要因生产者A 厂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何况依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3)知道保护器的 B 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赵的财产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4)消费者赵因安装保护器不当,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依照“严格责任原则” ,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过错而免去冰箱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酌情减轻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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