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公司新《安全生产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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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宣贯宣贯第第3页页一、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一、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第第4页页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一一.安安法法的的修修订订背背景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3.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4.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第第5页页二、此次都修订都修改了哪些内容二、此次都修订都修改了哪些内容修改的总体情况修改的总体情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为7章章将原法的将原法的97条条增

2、加至新修订法的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条,新增了新增了17条条,新增了,新增了64款项款项原法有原法有58条条、69款项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保障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调查处理处理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总体法的总体结构(结构(7 7章)章)新增的主要内容新

3、增的主要内容(28项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安全生产规划制度乡镇开发区政府职责乡镇开发区政府职责协会安全生产职责与地位协会安全生产职责与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单位安管机构职责和权利单位安管机构职责和权利3456789单位安管人员职责和权利单位安管人员职责和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要求金属冶炼为高危行业金属冶炼为高危行业10111213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14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1安全生产法的定位安全生产法的

4、定位2省级政府淘汰落后立法权省级政府淘汰落后立法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责任险制度安全责任险制度151718违法非法行为公开制度违法非法行为公开制度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及应急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及应急预案预案增大了违法非法行为处罚增大了违法非法行为处罚力度力度22232426工会、企业工会监督权力工会、企业工会监督权力25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19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7事故单位罚款事故单位罚款28乡镇开发区政府安全职责乡镇开发区政府安全职责16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违法非法信

5、息记录制度违法非法信息记录制度2021新增的主要内容新增的主要内容(28项项)修修订订内内容容(一一)修订的亮点修订的亮点(二二)新增的法条新增的法条(三三)新增的款项新增的款项(四四)修改的款项修改的款项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第第11页页(一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系统性要求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系统性要求3.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4.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机制)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机制)5.增加了高危

6、行业并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增加了高危行业并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6.规定了不尽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规定了不尽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7.增加了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经济处罚力度增加了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经济处罚力度8.确立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其要求确立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其要求9.明确了各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各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10.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7、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114条条,不包括附则为,不包括附则为111条条,其,其中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6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了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条,有,有9条条直接关系生产直接关系生产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53%。第第3条新增机制中规定了条新增机制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新增第负责,新增第19条明确了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负责人职责,新增相关岗位负责人职责,新增第第22条、第条、第23条明确了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安全生产管理机

8、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等。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等。2.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法的定位: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第1条条) 定位为定位为安安全生产领域的主全生产领域的主(基基)干法、综合法干法、综合法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第1条条) 明确目的为明确目的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可持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续发展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第3条条) 总总要求为要求为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发展绝不能

9、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治理的方针(第第3条条) 确立了安全生产的方针确立了安全生产的方针(一一)修订的亮点修订的亮点(二二)新增的法条新增的法条(三三)新增的款项新增的款项(四四)修改的款项修改的款项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修修订订内内容容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1)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4)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义务(+1)(+1)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2)(+2)第五章第五章

10、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调查处理处理(+2+2)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6)(+6)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1)(+1)(二二)新增的法新增的法条(条(+17)新增条款新增条款17条条1.第第12条:协会组织作用条:协会组织作用2.第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3.第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4.第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5.第第38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11、治理制度的要求治理制度的要求6.第第58条:劳务派遣人员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7.第第67条:政府安全监管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权力部门强制停产停业权力9.第第76条:应急能力建设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总体思路和要求8.第第75条:安全生产违法条: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总总则则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人人员员监监督督管管理理10.第第78条:生产经营单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要求练的要求应应急急救救援援与与调调查查新增条款说明新增条款说明16.第第109条: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经

12、济处罚条: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处罚15.第第105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13.第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条: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14.第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17.第第113条:关于事故、事故隐患界定的权责条:关于事故、事故隐患界定的权责11.第第92条:对事故单位未尽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条:对事故单位未尽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12.第第93条: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尽职的处罚规定条: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尽职的处罚规定法法律律责责任任附附则则1

13、.第第12条:协会组织作用条:协会组织作用总总则则2.第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各级领导、各职能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各

14、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其内容是,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定的制度。其内容是,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全面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

15、度和法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法规,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采取紧急防范措施。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3.第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16、救援预案;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17、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行为;(七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4.第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5.第第38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生生产产经经营营单单位位6.第第58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义务人人员员7.第第67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的权力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的权力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19、,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对象对象存在重存在重大事故大事故隐患的隐患的生产经生产经营单位营单位实施强制手段条件实施强制手段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依法作出了停产停业、停止安监部门依法作出了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经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批准提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小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21、如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不受如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不受时间限制时间限制强制手段强制手段安监部门通安监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知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停实施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或爆炸物品或者其它措施者其它措施监监督督管管理理8.第第75条: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条: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监监督督管管理理9.第第76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

22、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增理由:新增理由: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干法、综合法,应对重大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干法

23、、综合法,应对重大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应在安全生产法中提出明确的总体要求和思路在安全生产法中提出明确的总体要求和思路应应急急救救援援与与调调查查10. 第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要求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要求应应急急救救援援与与调调查查总总体体要要求求国家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急能力建设重点行重点行业领域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企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鼓励生产

24、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立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社会力量力量鼓励其他单位建立应鼓励其他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急救援队伍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安综合安监部门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国务院国务院其它部其它部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配备相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援装备和物资,提物资,提高应急救高应急救援的专业援的专业化水平化水平应应急急救救援援与与调调查查11.第第92条: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条: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第九十二条第

25、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规定处以罚款:(一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26、,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新增理由:新增理由: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理应受到经济处罚且未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理应受到经济处罚处罚的额度与处罚的额度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国务院令第院令第493号号)相一致相一致第第30页页法法律律责责任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判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判据第第31页页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

27、没有建立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2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没有实施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没有实施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或没有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或没有有效实施4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除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除6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启动预案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启动预案7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8法法律律责责任任12.第第93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

28、的罚款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增理由:新增理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整改必须整改如果由于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理应承担相应如

29、果由于没有履行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没有资格在持有安全生产资格;如果构成犯罪就的责任,也没有资格在持有安全生产资格;如果构成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第32页页法法律律责责任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判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职的判据没有建立健全安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生产规章制度第第33页页没有建立健没有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全操作规程没有健全安全没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责任制没有开展安全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教育培训没有落实重大危险没有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源安全管理措施没有记录安全生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产教育培训情况一个或者多一个

30、或者多个判据成立个判据成立没有编制生产安没有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没有进行没有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没有及时排查事故隐没有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患并提出整改建议123456789法法律律责责任任13.第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条: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第第34页页法法律律责责任任14.第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第第35页页法法律律责责任任15.第第105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第第36页页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第第37页页16.第第1

31、09条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条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规定处以罚款:(一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32、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理由:新增理由:发生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发生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就体现在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种责任就体现在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法法律律责责任任17.第第113条:关于事故、事故隐患界定的权责条:关于事故、事故隐患界定的权责第第38页页附附则则(一一)修订的亮点

33、修订的亮点(二二)新增的法新增的法条条(+17)(三三)新增的新增的款项款项(+25)(四四)修改的修改的款项款项()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修修订订内内容容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4)(+4)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9)(+9)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的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1)(+1)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调查处理处理(+4)(+4)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7)(+7)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三三)新增的新增的款项(款项(+25

34、)第第41页页1.总则总则新增新增4个款项个款项第第7条第条第1款款工会依法监督工会依法监督权力权力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1)第第8条第条第1款款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的要求的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2)第第8条第条第3款款乡镇安全生产乡镇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乡、镇人民政府

35、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3)第第42页页第第9条第条第3款款安全生产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称管部门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36、理职责的部门。(4)中央中央政府政府富有富有安全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监督管理管理职责职责的部的部门门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局,综合2城乡与建设部,建筑施工城乡与建设部,建筑施工3国家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国家民航总局,民用航空4交通运输部,铁路运输交通运输部,铁路运输5公安部,公路运输公安部,公路运输6水利电力部,水路运输水利电力部,水路运输7环境保护部,核及辐射环境保护部,核及辐射8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总局,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总局,特种设备特种设备9国家煤监局,煤矿国家煤监局,煤矿10农业部,农业农业部,农业11国家林业局,林业国家林业局,林业12国家消防局,消防国家消防局

37、,消防13国家电监会,电力国家电监会,电力14教育部,学校教育部,学校1.总则总则新增新增4个款项个款项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新增新增9个款项个款项第第18条条第第7款主要款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第20条第条第2款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规定款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规定第第24条第条第3款高危行业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款高危行业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5)(6)(7)第第25条第条第2款劳务派遣人员权力与义务款劳务派遣人员权力与义务(8)第第25条第条第3款实习学生安全保障要求款实习学生安全保障要求(9)第第25条第条第4款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

38、理的要求款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要求(10)第第35条第条第2款省级政府制定淘汰目录权力款省级政府制定淘汰目录权力(11)第第43条第条第2款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的要求款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的要求(12)第第48条第条第2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39、程;( (三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全事故隐患;( (五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 (六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七)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40、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经营的投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41、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见后制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42、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43、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44、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和培训。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45、考核结果等情况。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布具体目录,

46、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

47、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纳保险费。国家鼓

48、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第44页页第第59条第条第2款安监部门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计划要求款安监部门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计划要求(14)第第82条条第第2款事故抢险协调联动的要求款事故抢险协调联动的要求(15)第第82条条第第3款确保事故抢救过程安全与环保的要求款确保事故抢救过程安全与环保的要求(16)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新增新增4个款项个款项第第83条条第第2款款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公布要求要求(17)第第83条第条第3款款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要求要求(18

49、)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新增新增1个款项个款项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

50、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51、,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及时、

52、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新增新增7个款项个款项 第第87条第条第1款安监人员检查中不依法处理隐患责任款安监人员检查中不依法处理

53、隐患责任(19)第第87条第条第2款安监人员责任追究地规定款安监人员责任追究地规定(20)第第94条条第第4款款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实处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实处罚(21)第第94条条第第5款款隐患排查记录不实处罚隐患排查记录不实处罚(22)第第94条条第第6款款无预案或演练不到位处罚无预案或演练不到位处罚(23)第第95条第条第1款高危项目未安全评价的处罚款高危项目未安全评价的处罚(24)第第98条第条第1款未建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款未建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25)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54、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者验收通过的;( (二二)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三)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5、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处的;( (四四)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56、,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危险物

57、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8、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59、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任:( (一一)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二)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的建设项目没

60、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三)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四)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61、,可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62、、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定应急预案的;( (三三)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四)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一一)修订的亮点修订的亮点(二二)新增的法条

63、新增的法条(三三)新增的款项新增的款项(四四)修改的款项修改的款项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修修订订内内容容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6)(+6)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2)(+12)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2)(+2)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调查处理处理(+4+4)第六章第六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12)(+12)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四四)修改的款项修改的款项第第48页页(1)第第1条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为了加强

64、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续健康发展, 界定为综合法界定为综合法明确立法目的明确立法目的(2)第第2条条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适应范围排除核与辐射、特种设备适应范围排除核与辐射、特种设备1.总则总则修改修改6个款项个款项第第49页页1.总则总则修改修改6个款项个款项(3)第第3条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位的主体责

65、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提出安全提出安全生产理念生产理念明确安全明确安全生产战略生产战略完善安全完善安全生产方针生产方针确立安全确立安全生产机制生产机制(4)第第4条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推进安全生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章立制要求建章立制要求风险管理要求风险管理要求提高安全水平要求提高安全水平要求(6)第第11条条将将“职工职工”修改为修改为“全社会全社会”明确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的要求明确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的要求(5)第第7条条

66、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的权力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的权力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1.总则总则修改修改6个款项个款项第第51页页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7)第第21条条设安管部门或配专职安观人员的高危行业企业增设安管部门或配专职安观人员的高危行业企业增加:道路运输企业加:道路运输企业将一般单位设安管部门或配专职安管人员的门槛将一般单位设安管部门或配专职安管人员的门槛由由300人严格到人严格到100人人(8)第第24条条主要负责人

67、和安管人员持证领域增加:金属冶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持证领域增加: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企业炼、道路运输企业明确考核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部门:主管的明确考核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部门: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9)第第25条条单位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确保了解内容增加:事单位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确保了解内容增加: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自身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故应急处置措施、自身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第第52页页(10)第第27条条将将特特种种操作操作资格扩大为资格扩大为“相应资格相应资格”(11)第第29条条建设项目

68、安全评价领域增加:金属冶炼、装卸建设项目安全评价领域增加:金属冶炼、装卸危险物品危险物品(12)第第30条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增加: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增加:金属冶炼、装卸危险物品装卸危险物品取消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要求取消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要求(14)第第34条条明确特种设备为:海洋石油、矿山井下明确特种设备为:海洋石油、矿山井下取消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部门,改为建设取消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部门,改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单位组织验收增加了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增加了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权力和职责果的监督核查权力和职责(13)

69、第第31条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增加:金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增加:金属冶炼和装卸危险物品冶炼和装卸危险物品取消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特种取消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特种设备目录的专属权设备目录的专属权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15)第第35条条增加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淘汰严重危机安全的增加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淘汰严重危机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的权力工艺、设备目录的权力(16)第第40条条增加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危险作业的权力增加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危险作业的权力(17)第第43条条增加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安全检

70、查中发现问题增加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职责的职责(18)第第46条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包、出租单位进行定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对发包、出租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的职责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的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第第55页页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修改修改2个款项个款项(19)第第62条条明确安监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安监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力的权力增加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增加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物品查

71、封或扣压的权力运输危险物品查封或扣压的权力增加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增加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查封的权力危险物品作业场所查封的权力(20)第第74条条明确安全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明确安全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修改修改4个款项个款项接到任何事故都可接到任何事故都可能需要赶到现场能需要赶到现场(21)第第77条条将县级以上政府制定预案的要求有重大事故到将县级以上政府制定预案的要求有重大事故到所有事故所有事故(22)第第79条条建立应急组织的单位企业增加:金属冶炼、建立应急组

72、织的单位企业增加:金属冶炼、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备必要应急设备单位增加:运输单位、金属配备必要应急设备单位增加:运输单位、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23)第第82条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按照预案的要求确定是否感按照预案的要求确定是否感到现场,制定预案必须明确到现场,

73、制定预案必须明确第第57页页科学严谨科学严谨-以科学的态度、以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手段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分析事和方法分析事故原因。以严故原因。以严谨的态度进行谨的态度进行调查,不要遗调查,不要遗漏任何过程的漏任何过程的细节细节(24)第第83条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依规依法依规-以进行事故调以进行事故调查、做出各个查、做出各个处理结论必须处理结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特别是确定和特别是确定和处理责任人员处理责任人员以及做出经济以及做出经济处罚处罚实事求是实事求是-进行事故调

74、查进行事故调查和做出处理决和做出处理决定要以事实为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同时,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国情也要考虑国情和事故发生的和事故发生的国内外影响和国内外影响和环境等环境等注重实效注重实效-一是注重事故调查一是注重事故调查实效性,不能拖延实效性,不能拖延调查;调查;二是做出处理实效二是做出处理实效性,起到及时警示性,起到及时警示作用;作用;三是吸取教训实效三是吸取教训实效性,避免同类事故性,避免同类事故发生,及时排除隐发生,及时排除隐患患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修改修改4个款项个款项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25)第第89条条服务机

75、构虚假证明处罚由服务机构虚假证明处罚由0.5-2万元增到万元增到10-20万元,对主万元,对主管人员罚款由管人员罚款由0.5-5万元变为万元变为2-5万元万元(26)第第90条条增加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增加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27)第第91条条增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终增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增加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不改正处增加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不改正处2-5万元罚款万元罚款(28)第第94条条

76、单位无后果违法行为,增处单位无后果违法行为,增处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无后果违法行为未改正罚款由单位无后果违法行为未改正罚款由2万元以下增加到万元以下增加到5-10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无后果违法未改正增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罚款无后果违法未改正增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罚款1-2万元万元单位无后果违法增加: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主要责任人和单位无后果违法增加:金属冶炼、道路运输主要责任人和安管人员未考核合格,未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安管人员未考核合格,未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培训第第59页页(29)第第95条条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增处责令停止建设或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增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

77、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未改正,罚款由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未改正,罚款由5万元以万元以下增加到下增加到50-100万元万元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未改正,增处直接主管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未改正,增处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2-5万元万元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就追究刑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了事责任,删除了“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增加:金属冶炼、装卸单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增加:金属冶炼、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未经危险物品建设项目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未经部门审查同意,安全设施未按批准设计施工

78、,部门审查同意,安全设施未按批准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第第60页页(30)第第97条条增加危险物品过程管理的运输、使用、处置废气等三个环增加危险物品过程管理的运输、使用、处置废气等三个环节未经批准处罚和追责节未经批准处罚和追责针对危险物品管理取消具体处罚规定,规定按照有关危险针对危险物品管理取消具体处罚规定,规定按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罚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罚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31)第第98条条单位较重度违法增处单位较重度违法增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79、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单位较重度违法逾期未改正罚款由单位较重度违法逾期未改正罚款由2-10万元增加到万元增加到10-20万元万元单位较重度违法逾期未改正增处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单位较重度违法逾期未改正增处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罚款2-5万元万元单位较重度违法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删除单位较重度违法行为只要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了了“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单位较重度违法行为增加:运输、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单位较重度违法行为增加:运输、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制度或未采取措施,国务院安监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制度或未采取措施,国务院安监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

80、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32)第第100条条单位将发包和出租给不据条件或资质的,非法单位将发包和出租给不据条件或资质的,非法所得界限由所得界限由5万元增加到万元增加到10万元,罚款由万元,罚款由1-5倍修倍修改为改为2-5倍,非法所得倍,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下罚款由万元以下罚款由1-5万元万元增到增到10-20万元万元单位未签订发包、租赁合同或管理不到位的,单位未签订发包、租赁合同或管理不到位的,增处单位增处单位5万元以下罚款,增处直接主管人员和万元以下罚款,增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罚款直接责任人罚款1万元以下万元以下多生产经营单位同作业区作业,危及对方安全多生产经营单位同作业区作业,危及对

81、方安全未做好安全管理的,增处单位未做好安全管理的,增处单位5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增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增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33)第第101条条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单位建构筑物和环境管理不合格未改正的,增单位建构筑物和环境管理不合格未改正的,增处单位处单位5万元以下罚款,增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万元以下罚款,增处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接责任人1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34)第第102条条单位建构筑物和环境管理不合格只要构成犯罪单位建构筑物和环境管理不合格只要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了就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了“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35)第第104条条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只要构成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只要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了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了“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36)第第106条条赋予安监部门处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赋予安监部门处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收入年收入60%-100%罚款的权力罚款的权力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修改修改12个款项个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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