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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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教学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为加强管理,维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效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设备使用管理内容包括设备的购置计划订立、采购、验收、建档、维修维护、损坏处理等。第三条 教学设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采取实名责任制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教务(科研)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别履行学院层面的管理职能, 各系部具体负责设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按照实名责任制管理要求健全管理制度

2、,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第四条 职责分工1.教务(科研)处主要负责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核,参与设备采购招标与验收、设备台账的备案、设备使用及管理过程的监控、维修维护计划的审核、通用性设备调拨等。2.总务处参与教学设备的验收、定期督查、报损报废处理等,并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将教学设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3.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教学设备采购招标手续办理、采购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参与设备的验收、设备列资、维修维护费用计提及核算等。4.办公室主要负责学院层面教学设备档案的保存与管理。5.系部负责教学设备采购计划制定、招标、验收、台账的建立、实名责任制管理、维修维护等。第二章教学设备的范围、计价和分类第五条 范

3、围。凡符合下列规定的教学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1.单价在 500 元及以上的所有教学仪器、设备;2.单价虽不满 500 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3.凡自制、组装、捐赠或调拨的教学设备,符合上述标准的均据总务处有关管理规定按固定资产入帐,并纳入教学设备管理范畴。自制、组装的教学设备按实际生产价格入帐,捐赠、无价调拨设备参照市场价格估价入帐。第六条 购置的教学设备计价。其价值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入帐。第三章教学设备的计划与采购第七条 计划申报。学院教学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要以学科发展规划、 专业设置、 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 考虑现有设备及学院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客观真实编报。

4、系部填写XX 市技师学院教学设备购置申请表按程序审批。第八条 凡单价在五万元及以上的教学设备,购置前要组织论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及使用条件,慎重选型,撰写贵重教学设备申购论证报告,经专家审核后,按程序审批。采购原则:1.凡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学院规定进行中介招标采购。2.大宗、大件设备或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第九条 自制教学设备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申报。申报时必须附有设计总图、技术设计可行性论证书(包括经费预算,与同类设备外购或委托加工的技术经济比较等)。试制结束运行半年后,由自制系部和教务(科研)处、总务处共同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

5、产入帐。第十条 教学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轻易变更,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安排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由教务(科研)处与系部协商解决,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变更较大时,应按相应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一条 控购商品的购置。属于国家社会集团控购的商品必须遵守国家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购置社控商品的系部和个人,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其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四章教学设备的验收与帐务处理第十二条 针对贵重设备,学院成立临时教学设备验收组,负责验收, 成员主要包含采购系部负责人、 总务处、 计划财务处、 教务 (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教学院领导,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减。采购系部负责人为验收

6、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 设备验收程序。按照学院物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系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到验收现场,根据有关要求,将印有统一设备编号标志的标签贴到相应的教学设备上; 按要求把每台设备的说明书、手册等单据资料,逐一整理、装订、复印、归档。具体参见第八章。第十五条 教学设备编号。分类号和教学设备编号是教学设备进行帐务处理时的标志。分类号依据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编制,具体按学院总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使用管理与监控第十六条 建立设备台账。系部负责建立教学设备使用管理台账,设备数据及时录入教学设备管理系统。第十七条 健全管理制度。系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

7、作实际,健全实训中心、实训室、个别设备等相应的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实名责任制管理。第十八条 建立对帐制度。为保证帐物相符、设备完好,系部每年开展帐物和设备完好度核对自查一次, 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根据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九条 系部设备总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员等工作变动、交接,应及时指派新的人员,并通知教务(科研)处。第二十条 对外借用。学院的教学设备一律不允许对外借出使用。第二十一条 系部、处室间调拨使用。通用的仪器或设备,一般不重复购置,由教务(科研)处根据情况调拨使用。第二十二条 其他方面的使用。系部临时承揽非内部组织的鉴定、技能比赛、

8、各类培训、考试等项目时,须提前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属于校企合作项目的,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督导检查。每学期末,教务(科研)处、总务处、计财处等有关处室联合对系部的教学设备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重点是使用率、 完好率、 损坏率三率检查, 抽查实训室的 50%或大型设备 30%左右,抽查情况及时通报,不合格的限期改正。第六章维修维护第二十四条 系部负责人是教学设备使用维修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实训室及设备管理员是使用维修维护的直接责任人, 实训室及设备管理员根据设备使用手册要求提出维修维护计划, 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 费用筹集1.计划财务处依据教学设备总值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计提

9、维护维修费用,编报年度预算资金,作为设备维护维修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保证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维护保养维修费用及时结算报销。2.具备生产功能的设备,系部应当积极与企业合作,发挥设备效能, 使生产和教学紧密结合, 维修维护资金部分在合作效益中计提。第二十六条 系部对设备、设施等保养维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建立设备使用及维护记录簿,详细登记设备保养维护计划、设备维修记录、使用及状况记录等情况,并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同时有义务教育使用者按规程安全操作。第二十七条 工作内容及程序:1.日常保养(预防维护)。由实训中心、实训室或车间管理员制定日常保养规范,指导实施。2.定期维护。系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指

10、导书,定期对实训设备维护保养,维护计划书、维护记录等由系部按第八章规定存入设备档案,及时录入管理系统。3.不定期维修。系部将设备部件磨损或损坏情况记入设备使用记录,按程序提出维修申请并实施维修,维修资料按第八章规定存入设备档案。第七章教学设备报废处理第二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损报废。系部、处室提出申请,学院组成专家组审核、 提出意见后, 按程序履行报废手续。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报废: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已丧失效能;2.经技术鉴定损失过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

11、;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已不符合现实使用,又不易改制它用,失去使用价值;4.因操作不当或其它责任造成教学设备损坏达到报废标准;5.符合行政事业系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学院有关部门确认的。第二十九条 报废、捐赠等手续办理。按照XX 市技师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八章教学设备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教学设备档案(简称设备档案),是设备制造、使用、管理、维修的重要依据。为保证设备维修工作质量、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档案资料为日常设备管理、使用、维修服务的职能,必须加强对设备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设备档案的内容和范围1.自制

12、专用设备档案,指在自制教学设备的设计、研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设备在设计、研制、试验和制造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以及该设备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2.外购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3 个部分:(l)教学设备档案材料,包括设备技术经济计算材料,订购协议或合同书等。(2)随机档案材料,包括设备技术经济计算材料,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配件目录以及设备安装规程等。(3)教学设备安装使用以后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设备安装记录、试用验收记录和总结报告,设备使用规程和保养制度以及设备运行记录,设备保养和大、中修记录、设备事故记录,设备使用分析,设备检查记录,设备履历表,设备改造记

13、录和总结等。第三十二条 系部教学设备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使用。1.设备档案由学院综合档案室统一集中管理,系部使用时需办理借阅手续。2.设备档案收集、整理、使用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各系部应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设备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3.系部资产管理员为设备档案管理员,负责建立设备档案,与学院综合档案室做好衔接,办理档案的借阅及日常使用工作。4.设备开箱时,系部设备档案管理员应在场,及时收集资料并交学院综合档案室。5.设备检验(检测)、检修、验收记录等资料先由设备档案管理员分类整理(一台套设备放置于一个档案盒),系部留存复印件建档,原件交学院综合档案室统一集中管理。6.各系部因工作需要使

14、用设备档案,要到学院综合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满,及时归还。如需继续借阅,应办理顺延手续。该归还不归还或者遗失、损失者,按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7.系部人员调出或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前,有借阅设备档案资料未归还者,须到学院综合档案室办理归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或者退休手续。第九章奖惩第三十四条 教学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奖惩制度。第三十五条 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责任心强、 管理有方, 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系部和个人,以及通过各种渠道争取捐赠设备的, 学院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学院将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1.系部保管不善,造成设备丢失。2.因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或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造成机器设备损坏。3.管理混乱、帐实不符,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4.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损坏隐瞒不反映、不报告。5.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处置设备。6.遗失设备档案。7.未认真履行职责,放松设备资产管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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