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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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序概述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审程序概述第一审程序概述n n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n n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n n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n n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裁定和决定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n n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n n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

3、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n n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二、第一审程序的意义n n1.1.第一审程序是审判任何刑事案件活动的必经程第一审程序是审判任何刑事案件活动的必经程序。序。n n2.2.第一审程序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阶段。第一审程序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阶段。n n3.3.第一审程序的正确实施,可以减少上诉、申诉第一审程序的正确实施,可以减少上诉、申诉案件的数量,减轻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案件的数量,减轻上级人民法院和当

4、事人的负担,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n n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n n(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和意义(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和意义n n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依法对所提供的有关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依法对所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活动。n n

5、(二)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与方法(二)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与方法n n1.1.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n n(1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n n(2 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n n(3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查封、扣押、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

6、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n n(4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n n(5 5)是否附有定罪的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的自首、)是否附有定罪的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n n(6 6)是否附有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是否附有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住址和通讯处;n n(7 7)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7、、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名单;n n(8 8)量刑建议书是否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量刑建议书是否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其理由和依据;n n(9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料;n n(1010)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n n(1111)被告人是否在案;)被告人是否在案;n n(1212)有无刑事诉讼法第)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15条第条第2626项规

8、定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n n2.2.公诉案件审查的方法公诉案件审查的方法n n 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通过阅读起诉书,将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通过阅读起诉书,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与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与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进行比照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庭的案卷进行比照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条件。n n(三)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三)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n n1.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n n2.2.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n n3.3.决定开庭审理。决定开庭审理。n n4.4.

9、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终止审理。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终止审理。n n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n n1.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的审判员。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的审判员。n n2.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同时抄送辩护人,保障其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时抄送辩护人,保障其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n n3.3.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

10、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n n4.4.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确定开庭日期后,除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确定开庭日期后,除适用简易程序之外,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适用简易程序之外,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开庭3 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做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n n5.5.确定开庭日期后,应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确定开庭日期后,应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其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

11、开庭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 3日前送达。日前送达。n n6.6.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 3日以前公布案由、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n n三、法庭审判三、法庭审判三、法庭审判三、法庭审判n n(一)开庭(一)开庭n n(二)法庭调查(二)法庭调查n n1.1.定罪调查程序。定罪调查程序。n n(1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n n(2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被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

12、起诉书之后,先行当庭调查。起诉书之后,先行当庭调查。n n(3 3)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被害人就指)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n n(4 4)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告人、被告人。n n(5 5)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n n(6 6)出示物证、宣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其他)出示物证、宣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其他笔录。笔录。n n(7 7)调取新证据。)调取新证据。n n(8 8)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

13、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n n(9 9)审查核实其他证据。)审查核实其他证据。n n2.2.量刑调查程序。量刑调查程序。n n3.3.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及处理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及处理n n(1 1)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得作为证据使用。n n(2 2)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如不符)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如不符合

14、法律对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等,可能严合法律对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收集证据的机关或者人员对违法取证的情解释。收集证据的机关或者人员对违法取证的情况能够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可以继况能够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该证据可以继续使用。收集证据的机关或者人员对违法取证的续使用。收集证据的机关或者人员对违法取证的情况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情况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n n(3 3)对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对

15、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54条规条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或者仍存在疑问的,应当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或者仍存在疑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n n(三)法庭辩论(三)法庭辩论n n1.1.概念概念n n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之下,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之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判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罪、罪责轻重、应否判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16、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反驳的诉讼活动。n n2.2.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法庭辩论的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法庭辩论的顺序顺序n n公诉人发言公诉人发言n n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n n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n n辩护人辩护辩护人辩护n n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控辩双方进行辩论n n3.3.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法庭辩论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法庭辩论的顺序顺序n n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或意见;n n被害人(或者附

17、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n n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n n(四)被告人最后陈述(四)被告人最后陈述n n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陈述的活动。n n(五)评议和宣判(五)评议和宣判n n1.1.评议。评议。n n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

18、别作出以下判决: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n n(1 1)有罪判决。)有罪判决。n n(2 2)无罪判决。)无罪判决。n n(3 3)不负刑事责任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判决。n n2.2.宣判。宣判。n n(1 1)公开审判和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公开审判和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律公开进行。n n(2 2)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n n当庭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后在继续开庭时当即当庭宣判是指合议庭评议后在继续开庭时当即宣告判决的内容。宣告判决的内容。n n定期宣判是指当庭未能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告定期宣判是指当庭未能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告判决。判决。n

19、 n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n n五、法庭秩序五、法庭秩序五、法庭秩序五、法庭秩序n n六、法庭审判笔录六、法庭审判笔录六、法庭审判笔录六、法庭审判笔录n n 法庭审判笔录是全面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法庭审判笔录是全面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资料。讼文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资料。n n七、审判障碍及其处理七、审判障碍及其处理七、审判障碍及其处理七、审判障碍及其处理n n(一)延期审理(一)延期审理n n1.1.概念概念n n 延期审理也称为推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延期审理也称为推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

20、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定情况影响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定情况影响审判继续进行,决定对案件的审理推迟,待这些审判继续进行,决定对案件的审理推迟,待这些情况消失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情况消失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方式。理方式。n n2.2.法定情形法定情形n n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鉴定或者勘验的;n n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提出建议的;n n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

21、判的;n n被告人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合被告人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合议庭同意的;议庭同意的;n n辩护人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辩护人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行委托辩护人的;n n被告人因患有疾病而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被告人因患有疾病而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受审判的;n n人民检察院变更了指控范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民检察院变更了指控范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辩护准备,提出申请的;人要求重新进行辩护准备,提出申请的;合议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的

22、原因,使审理无法进行的。由于身体的原因,使审理无法进行的。n n(二)中止审理(二)中止审理n n1.1.概念概念n n 中止审理也称为停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中止审理也称为停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情况使正在进行的审判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的情况使正在进行的审判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判,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方式。的处理方式。n n2.2.法定情形法定情形n n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n n被告人脱逃的;被告人脱逃

23、的;n n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代理人出庭的;n n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当这些情形出现使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当这些情形出现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理。n n八、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八、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八、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八、第一审程序的期限n n九、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九、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九、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九、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n n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

24、违反管辖规定;n n案件的审理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案件的审理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n n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n n案件的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n n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况;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况;n n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反法律规定等。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n n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一、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n n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自诉

25、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n n(一)自诉案件的审查(一)自诉案件的审查n n1.1.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件范围。n n2.2.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n n3.3.起诉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n n4.4.起诉的案件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起诉的案件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n n(二

26、)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二)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n n1.1.作出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的决定。n n2.2.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n n二、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二、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二、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二、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n n特点:特点:n n1.1.自诉案件通常由审判员自诉案件通常由审判员1 1人独任审判,可以适用人独任审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n n2.2.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n n3.3.自诉人在宣告

27、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者撤回自诉。n n4.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提起反诉。第四节 简 易 程 序n n一、简易程序的概述一、简易程序的概述一、简易程序的概述一、简易程序的概述n n(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n n1.1.概念概念n n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的,它是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的,它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对简化的审判程序。n n2.

28、2.特点:特点:n n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n n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n n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案件。事案件。n n简易程序是对普通完整审判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是对普通完整审判程序的简化。n n(二)简易程序的意义(二)简易程序的意义n n1.1.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缓解人民法院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缓解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所带来的压力。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所带来的压力。n n2.2.简易程序符合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简易程序符合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

29、。n n3.3.简易程序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简易程序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n n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n n(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实体性条件(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实体性条件n n(1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 n(2 2)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n n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

30、丧失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社会影响的;n n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简易程序有异议的;n n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n n(二)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性条件(二)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性条件n n1.1.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程序性条件。性条件。n n2.2.人民法院征求被告人同意或者没有异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征求被告人同意或

31、者没有异议的程序条件。条件。n n三、简易审判程序的审理三、简易审判程序的审理三、简易审判程序的审理三、简易审判程序的审理n n(一)开庭前的准备(一)开庭前的准备n n(二)开庭审判(二)开庭审判n n1.1.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n n 一般来说,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一般来说,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合议庭进行审判为原则,以独任审判为例外。对合议庭进行审判为原则,以独任审判为例外。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3 3年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审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需要采用合议庭进行

32、审判的,可由审判员判的,可由审判员1 1人独任审判。必要时,应当组人独任审判。必要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可能判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可能判处3 3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n n 2. 2.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n n(1 1)简易程序的开庭。)简易程序的开庭。n n(2 2)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n n(3 3)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n n(4 4)判决。)判决。n n四、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四、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四、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四、简易程序

33、转为一审普通程序n n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n n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理后20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 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n n一、判决一、判决n n(一)判决的概念和分类(一)判决的概念和分类n n1.1.概念概念n n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终结时对案件的实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n n2.

34、2.分类分类n n 刑事判决可以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刑事判决可以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n n(二)判决书(二)判决书n n1.1.首部。首部。n n2.2.事实部分。事实部分。n n3.3.理由部分。理由部分。n n4.4.结果部分。结果部分。n n5.5.尾部。尾部。n n二、裁定二、裁定二、裁定二、裁定n n1.1.概念概念n n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过程中,就某些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一种决定。n n2 2分类分类n n 裁定一般可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裁定一般可

35、分为程序性裁定和实体性裁定。n n三、决定三、决定n n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决定与裁定、判程序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决定与裁定、判决均属于人民法院重要的法律文书。决均属于人民法院重要的法律文书。第六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别程序n n一、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的概念和一、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的概念和一、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的概念和一、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特征特征n n1.1.概念概念n n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又称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36、程序又称“ “对对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是指地方各级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及其核准的一种特殊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及其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程序。n n2.2.特征特征n n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对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适用的对象只限于对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37、罚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其其他案件不能适用也不必适用该程序。他案件不能适用也不必适用该程序。n n适用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适用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n n适用的阶段仅限于审判阶段,在其他诉讼阶段适用的阶段仅限于审判阶段,在其他诉讼阶段则不存在这一程序。则不存在这一程序。n n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n n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n n1.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 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核。n n2.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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