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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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市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化建设,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的范围: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四大部分: ( 一)招股说明书; ( 二)上市公告书; (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

2、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 二)公司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三)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四)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指

3、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招股说明书 (一)招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 二)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至少刊登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 三)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至少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第五条上市公告书 ( 一)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4、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 二)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 三)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第六条定期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 ( 一)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 四个日历月份 ) 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 二)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

5、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要求编制。 ( 三)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摘要、审计报告、电脑磁盘、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备案登记,然后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后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的答复,并根据要求刊登说明公告。 ( 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两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 六)中期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 七)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公司连续

6、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2 、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3 、公司拟定中期分红方案(派发现金股息或股票红利)或公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4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八)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九)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7、( 十)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 十一)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临时报告: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畴。 ( 一)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 、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3 、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

8、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认为监事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5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 、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9、告。 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1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 、公司就以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资产评估情况,运营情况,若被收购

10、、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则还须包括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 (3)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4)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代价总额及支付方式; (5)如属出售情况,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6)如属收购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3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规定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 以上的,该次交易必须事先经

11、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该交易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就该交易获得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草稿和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的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4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来确定公司是否应按规定公告。 5 、公司因收购、出售其它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产生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同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指引第一、二、三号执行。 6 、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 的子公司作为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人,在参照披露标准上视同公司的交易行为。 ( 三)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1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

12、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证公司的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人士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回避利益冲突。 3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作出详细说明。 4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签署日期、生效日期; (2)协议当事人及其关联关系;

13、(3)本次交易目的; (4)标的及交易金额; (5)关联交易涉及收购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介绍该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最近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 (6)如属支付货币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的来源; (7)是否属须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 四)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1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其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时,参

14、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1)重大合同(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5)可能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重大行政处罚; 2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应作临时报告并公告: (1)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变更; (2)公司经营政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 (4)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股东变动情形; (5)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股

15、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6)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7)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如全部或重要业务停顿或生产资源取得、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要变化等;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9)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消; (11)法院做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1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 五)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报告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义务报告并公告: (1)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16、; (2)公共传播媒介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2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波动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 3 、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传闻及其来源; (2)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 (3)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4 、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作出相关表述,如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有关,公司应公告其认为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 1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2 、涉及公司股票变动的合并、分立,其方案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7、。 3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第八条涉及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一)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 ( 二)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不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 三)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

18、送股的前提。 ( 四)公司的送(增)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两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 五)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个月之内实施。 ( 六)公司披露分配公告中应详细说明分配来源的构稽关系和分配方案。涉及股份变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股份变动公告,列明变动前后的股份结构。 ( 七)分配公告相关的股权登记日、除权(息)、可流通红股(转增股)上市日等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事先落实。股权登记日一般应在分配公告刊登日后三至五个工作日。 ( 八)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应说明派发方法,若委托上海证券中

19、央登记结算公司派发,则应与其签订代派现金红利合同,及时划转现金。 ( 九)公司披露分配公告,应指定专人携带密封件将分配公告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在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第九条与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 一)董事会有关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同时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表决的配股具体方案,应对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应按照重要性

20、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提前三十天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告。 ( 二)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 三)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

21、出具的配股审核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批准的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的规定编制。配股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 四)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在收到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择时安排该项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及时修改补充,具体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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