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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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新闻出版署 2000 年 9 月 1 日发布,该细则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出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实施音像制品条码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音像制品条码由 13 位数字组成,共分 4 段,第一段为出版物前缀(共 3 位),第 2 段为出版者前缀(共 6 位),第 3 段为出版物序号(共 3位),第 4 段为校验码(共 1 位)。第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由新闻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单位颁发出版者前缀证

2、书。第四条 出版物序号自实行条码之日开始计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顺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号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请出版者前缀。第五条 音像制版单位申请版号时,须提交音像制品条码(版号)使用目录(附件一)一式两份;申请出版者前缀时须填报申请出版者前缀数据单(附件二)。第六条 音像制品条码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是相互对应的,对于同一品种、不同载体的音像制品,将使用不同版号和条码,以保证条码的唯一性。第七条 条码软片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统一制作,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条码软片制作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个条码收取人民币 48 元。第八条 各音像出版单位在接到新闻出版署分配的版号额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条码申请单(附件三)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第九条 条码须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显着位置。条码软片的尺寸为3813mm。印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印制条码,不得随意缩小。第十条 音像制品条码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须使用音像制品条码。对不按规定使用条码者将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在实施条码的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可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咨询。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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