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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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适用范围 1. 1.是否回避的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 2. 2.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3. 3.采取或变更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或变更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或变更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或变更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 4. 4.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实施各种侦查行为的决定 5. 5.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的决定 6. 6.延长侦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延长侦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延长侦查羁押犯罪嫌

2、疑人的期间的决定延长侦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间的决定 7. 7.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8. 8.开庭审判的决定开庭审判的决定开庭审判的决定开庭审判的决定 9. 9.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决定 10. 10.抗诉的决定抗诉的决定抗诉的决定抗诉的决定 11. 1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2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二审终审制的概念二审终审制的概念二审终审制的概念二审终审制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两审终审

3、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

4、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第第第10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实行两审终审制。 3二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二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二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二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1.1.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特殊情况:特殊情况: (1 1)一审后没有依法上诉、抗诉的;)一审后没有依法上诉、抗诉的;)一审后没有依法上诉、抗诉的;)一审后没有依法上诉、抗诉的; (2 2)死刑案件,死刑案件,死刑案件,死刑案件,二审终审后,还需经过最高人二审终审后

5、,还需经过最高人二审终审后,还需经过最高人二审终审后,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民法院核准;民法院核准;民法院核准; (3) (3)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最高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最高院核准。 2.2.例外情况:例外情况:例外情况: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实行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实行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实行一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实行一审终审制。 4二审终审与三审终审问题二审终审与三审终审问题: 中国:两审终审中国:两审终审 国外:三审终审;三审是法律审国外:三

6、审终审;三审是法律审5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6第二审程序的特点: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

7、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必经程序。 (3)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7第二审程序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确裁判。 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

8、院监督和指导下级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8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1.1.1.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有独立的上有独立的上有独立的上诉权;诉权;诉权;诉权; 2.2.2.2.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

9、;但经被告人同意,但经被告人同意,但经被告人同意,但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可以上诉;可以上诉;可以上诉; 3.3.3.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无权上诉,但有权对民事部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无权上诉,但有权对民事部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无权上诉,但有权对民事部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无权上诉,但有权对民事部分上诉;分上诉;分上诉;分上诉; 4.4.4.4.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9

10、被害人的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申请抗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218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书后书后书后5 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

11、格、请求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 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日内作出是否抗诉日内作出是否抗诉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的决定。的决定。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什么不赋予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上诉权?10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抗诉的理由: 1.1.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理由没有作出任何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理由没有作出任何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理由没有作出任何规我国刑事诉

12、讼法对上诉的理由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定;定;定; 2.2.检察院只有在认为原裁判检察院只有在认为原裁判检察院只有在认为原裁判检察院只有在认为原裁判“ “确有错误确有错误确有错误确有错误” ”时才能时才能时才能时才能抗诉。抗诉。抗诉。抗诉。 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要有:要有:要有: 1. 1.事实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事实认定错误 2. 2.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3.3.诉讼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诉讼

13、程序错误11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日起算。 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的期限执行。12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抗诉的方式

14、和程序: 上诉上诉既可以书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既可以书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必须抗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抗诉书应当。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不当,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13

15、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 第第第第222222222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不受上不受上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共同犯罪的案

16、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注意:民事诉讼二审审理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注意:民事诉讼二审审理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注意:民事诉讼二审审理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注意:民事诉讼二审审理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14第二审的审判方式:第二审的审判方式:第二审的审判方式:第二审的审判方式: 1.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 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一一)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被告

17、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案件; ;( (二二)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 (三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四四)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地点:二审法院地点:二审法院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或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所在地15 程序:除另有规定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程序:除另有规定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程序:除另有规定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程序:除另有规定外,参照第一审

18、程序的规定。 (1) (1) (1) (1) 庭前准备庭前准备庭前准备庭前准备: : : :宣布合议庭名单宣布合议庭名单宣布合议庭名单宣布合议庭名单, , , ,告知权利告知权利告知权利告知权利. . . . (2) (2) (2) (2) 均可以委托辩护人均可以委托辩护人均可以委托辩护人均可以委托辩护人 (3) (3) (3) (3)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法庭调查: : : :从审判长从审判长从审判长从审判长( ( ( (员员员员) ) ) )宣读一审判决书宣读一审判决书宣读一审判决书宣读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开始或裁定书开始或裁定书开始或裁定书开始, , , ,然后由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发言然

19、后由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发言然后由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发言然后由上诉人或抗诉机关发言 (4)(4)(4)(4)法庭辩论次序法庭辩论次序法庭辩论次序法庭辩论次序: : : : (5) (5) (5) (5) 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 ( ( (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 ) ) )有最后陈述权有最后陈述权有最后陈述权有最后陈述权16二审开庭审理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

20、审理期限。 17 2.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 18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21、当的,应当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裁定驳回上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民诉:判决)(民诉: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改判。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9二审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仅限一次(新规定): 第225条第2款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

22、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 4.4.4.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的情形之一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的情形之一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的情形之一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民法院重新审判(第民法院重新审判(第民法院重新审判(第227227227227

23、条):条):条):条): (1 1 1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 2 2 2)违反回避制度的;)违反回避制度的;)违反回避制度的;)违反回避制度的; (3 3 3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可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 4 4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 5 5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可能影响公可能影响公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正审判的。正审判的。正审判的。21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1.1.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

25、一并审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审理,一并改判。理,一并改判。理,一并改判。理,一并改判。 2. 2.二审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二审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二审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二审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

26、事部分按照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 3.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二审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

27、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序指令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审理。审理。审理。22二审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处理:二审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二审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当事人双二审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和解。方也可以和解。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反诉的,二审法院在二审程序中

28、,当事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二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原审民事在二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原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民事被告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23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 2个月内审

29、结。个月内审结。个月内审结。个月内审结。 对于对于对于对于“ “四类四类四类四类” ”案件、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案件、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案件、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案件、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决定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决定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决定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需要延长审最高人民法院受

30、理上诉、抗诉案件,需要延长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需要延长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理期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理期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理期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审理期限。审

31、理期限。审理期限。24第四节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1.

32、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不得加刑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不得加刑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不得加刑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不得加刑 3.3.不得以发回重审为名,变相加重刑罚不得以发回重审为名,变相加重刑罚不得以发回重审为名,变相加重刑罚不得以发回重审为名,变相加重刑罚 4.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

33、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25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正确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职责。26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1. 1.一审宣告缓刑,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一审宣告缓刑,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一审宣告缓刑,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一审宣告缓刑,二审法院不得撤销

34、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 2.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可以变更罪名可以变更罪名可以变更罪名可以变更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但不得加重刑罚,但不得加重刑罚,但不得加重刑罚 3. 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

35、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的刑罚。的刑罚。的刑罚。 4. 4.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

36、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不利后果。不利后果。不利后果。不利后果。 27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37、第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序重新审判。286.不得通过发回重审加重刑罚: 第22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29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38、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30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 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案件 程序启动的自发性程序启动的自发性: 主动逐级上报 核准权行使的专属性核准权行使的专属性: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31第二节第二节 死刑核准权限死刑核准权限死刑核准权:死刑核准权: 是指对死刑(包含死缓)判决、裁定由是指对死刑(包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

39、的权限。 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死刑缓期执行:高级人民法院32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背景 确保死刑案件质量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降低死刑数量33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一、死刑、死缓案件的报请核准逐级上报至有权核准的机关34二、复核的内容和方式二、复核的内容和方式1.提审被告人提审被告人(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讯问被告人)2.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审查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审查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制作复核审理报告三、复核后的处理三、复核后的处理裁定核准裁定核准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者改判)

40、35 未来的改革:未来的改革:未来的改革:未来的改革:控辩双方诉讼主体的参与控辩双方诉讼主体的参与控辩双方诉讼主体的参与控辩双方诉讼主体的参与 1. 1.辩护方的参与?辩护方的参与?辩护方的参与?辩护方的参与? 2.2.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检察机关能否参与? 3. 3.被害人能否参与?被害人能否参与?被害人能否参与?被害人能否参与? 新刑事诉讼法第新刑事诉讼法第新刑事诉讼法第新刑事诉讼法第240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件,应当讯问

41、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

42、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36有限的对抗性复核方式的引进有限的对抗性复核方式的引进 1.复核方式:书面审;开庭审;两者相复核方式:书面审;开庭审;两者相结合,被告人要求的就开庭审结合,被告人要求的就开庭审 2.明确死刑复核的期限明确死刑复核的期限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

43、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只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经过的程序。只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这一程序。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这一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别的补救性程序,或称特殊救济程序。特别的补救性程序,或称特殊救济程序。 2.从诉讼进程上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从诉讼进程上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二节第二节 提起审判

44、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的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的发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于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体等对于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申诉的法律效力:申诉的法律效力: 刑诉法第刑诉法第241条规定,当

45、事人等提出申诉,条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注意申诉与上诉的区别注意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上诉必然启动二审程序上诉必然启动二审程序, ,但申诉并不必然启但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审判监督动审判监督( (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申诉的理由: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据之间

46、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有贪污受贿贿,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的程序:申诉的程序:申诉的程序:申诉的程序: 1.1.申诉的主体:申诉的主体:申诉的主体:申诉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属属属 2.2.申诉的对象:刑诉法第申诉的对象:刑诉法第申诉的对象:刑诉法第申诉的对

47、象:刑诉法第241241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 “可以可以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申诉” ”(?)(?)(?)(?) “ “分级负责分级负责分级负责分级负责, ,就地处理就地处理就地处理就地处理” ” 3.3.申诉的期限。最高院申诉的期限。最高院申诉的期限。最高院申诉的期限。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规定审立案的若干规定审立案的若干规定审立案的若干规定第第第第1010条:条:条:条: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完毕

48、后2 2年年年年。(注意有例外,。(注意有例外,。(注意有例外,。(注意有例外,P385P385) 4.4.申诉的处理:申诉的处理:申诉的处理:申诉的处理:3 3个月,至迟不超过个月,至迟不超过个月,至迟不超过个月,至迟不超过6 6个月个月个月个月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诉法第刑诉法第243条第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

49、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诉法第刑诉法第243条第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刑诉法第243条第条第

50、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注意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第四节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重新审判的程序和方式:重新审判的程序和方式: 第第244条条(新增新增)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

51、人民法院以外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第245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

52、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增新增) 新增新增:第第246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

53、施的,由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重新审判的审理期限:重新审判的审理期限: 第第247条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得超过6个月。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

54、需要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的规定。件的期限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执行执行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执行的概念:执行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

55、问题而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进行的活动。执行的客体:执行的客体: 执行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包执行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包执行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包执行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包括:括:括:括: 1.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定;定;定; 2.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裁定高

56、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裁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裁定 4.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定。定。定。执行的机关执行的机关执行的机关交付执行的机关执行机关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其他单位 执行机

57、关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执行机关 判决裁定种类判决裁定种类判决裁定种类判决裁定种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监狱监狱死刑缓期死刑缓期2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刑的判决看守所看守所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罚前,剩余刑期在 3 3个月个月以下的。以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拘役、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考验拘役、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考验期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期以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定第二节

58、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院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院长院长 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原一审人民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原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日内交付执行。付执行。 3. 3.死刑执行的监督:检察院应当:死刑执行的监督:检察院应当:死刑执行的监督:检察院应当:死刑执行的监督:检察院应当: (1 1)查明法院是否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查明法院是否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查明法院是否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查明法院是否接到执行

59、死刑的命令。 (2 2)检查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检查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检查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检查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动是否合法。动是否合法。动是否合法。 (3 3)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停止执行” ”或或或或“ “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暂停执行暂停执行” ”的情形后,应当建议人民的情形后,应当建议人民的情形后,应当建议人民的情形后,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法院停止执

60、行。法院停止执行。法院停止执行。 (4 4)执行死刑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执行死刑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执行死刑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执行死刑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摄像;摄像;摄像;摄像;执行死刑后,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执行死刑后,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执行死刑后,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执行死刑后,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并填写并填写并填写死亡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死亡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死亡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死亡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4.4.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执行死刑由人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

61、执行死刑由人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执行死刑由人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执行死刑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前对罪犯验明证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前对罪犯验明证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前对罪犯验明证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前对罪犯验明证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制作笔录,然后交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制作笔录,然后交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制作笔录,然后交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付执行人员执行。付执行人员执行。付执行人员执行。 5.5.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死刑罪犯同近亲属

62、会见:可以准许可以准许可以准许可以准许 死刑执行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死刑执行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死刑执行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死刑执行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6.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

63、所内执行。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7.7.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8. 8.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 1)执行完毕,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执行完毕,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执行完毕,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执行完毕,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并逐级上报人民法院。场书记员制作笔录,并逐级上报人民法院。场书记员制作笔录,并逐级上报人民法院。场书记员制作笔录,并逐级上报人民法院。 (2 2)执

64、行死刑后,执行死刑后,执行死刑后,执行死刑后,通知罪犯家属,对罪犯生前遗通知罪犯家属,对罪犯生前遗通知罪犯家属,对罪犯生前遗通知罪犯家属,对罪犯生前遗物、遗款等应当查点清楚,并列出清单,交其家属领取。物、遗款等应当查点清楚,并列出清单,交其家属领取。物、遗款等应当查点清楚,并列出清单,交其家属领取。物、遗款等应当查点清楚,并列出清单,交其家属领取。 (3 3)罪犯执行死刑后的遗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罪犯执行死刑后的遗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罪犯执行死刑后的遗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罪犯执行死刑后的遗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

65、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关单位处理。关单位处理。关单位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的执行的执行的执行: : 1. 1.交付执行的期限交付执行的期限交付执行的期限交付执行的期限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 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66、徒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法院将执行通知书等及时送达羁押该罪刑的罪犯,由法院将执行通知书等及时送达羁押该罪刑的罪犯,由法院将执行通知书等及时送达羁押该罪刑的罪犯,由法院将执行通知书等及时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之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之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之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之日起日起日起日起1 1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

67、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后,应当立即交付执行。.交付执行的场所交付执行的场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年执行、无期徒刑、余刑在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 应当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

68、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个月以下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犯,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期限的计算:执行期限的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的刑期,从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被拘留和逮捕的,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被拘留和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判处死缓罪犯的减刑,必须在对判处死缓罪犯的减刑,必

69、须在2年期满年期满后及时进行,执行机关不得任意拖延或者提后及时进行,执行机关不得任意拖延或者提前;但是罪犯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前;但是罪犯在缓刑期间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后核准死刑的,即可执行死刑,不受属实后核准死刑的,即可执行死刑,不受2年年期限的限制。期限的限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1.交付执行的机关:终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机关:终审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公安机关。2.对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罪犯的考察对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罪犯的考察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

70、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由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由法院执行1.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2.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3.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对于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求,应当偿还。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第第249

71、条规定: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执行的变更:执行的变更:执行的变更,是指法院、监狱及其他执执行的变更,是指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执行方法的情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执行的变更:. .停止

72、执行:刑诉法第停止执行:刑诉法第停止执行:刑诉法第停止执行:刑诉法第25112511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 “下级人下级人下级人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 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

73、人民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裁定:法院作出裁定:(1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 3)罪犯正在怀孕。

74、)罪犯正在怀孕。)罪犯正在怀孕。)罪犯正在怀孕。” ”.暂停执行:刑诉法第暂停执行:刑诉法第252条第条第4款规定:款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证身,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证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无论是停止执行还是暂停执行,一经无论是停止执行还是暂停执行,一经作出决定,就应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法院,作出决定,就应当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法院,并由该院院长签发停止执

75、行死刑的命令,待原并由该院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待原审或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后,逐级上报。审或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查证核实后,逐级上报。死刑犯被枪决前突然检举揭发死刑犯被枪决前突然检举揭发 法院法院“枪下留枪下留人人” 现代版现代版“刀下留人刀下留人”,幸?不幸?,幸?不幸? 杀人恶魔在执行枪决前杀人恶魔在执行枪决前5分钟被分钟被“枪下留人枪下留人”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缓执行期间届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应当予以减刑,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

76、面意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法院裁定,高级法院应当见,报请当地高级法院裁定,高级法院应当在在1 1个月内作出裁定,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的,可以延长1个月。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个月。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法院报最高法院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法院报最高法院核准。核准。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犯因出现某种

77、法定的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适用对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条件:条件:条件:条件:1.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2.2

78、.怀孕怀孕怀孕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无期徒刑也可),(无期徒刑也可),(无期徒刑也可),(无期徒刑也可),或或或或者者者者3.3.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不能自理的。 具备具备具备具备1 1个条件即可。个条件即可。个条件即可。个条件即可。 适用程序:适用程序: 有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是人民法有权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是人民法院和执行刑罚的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院和执行刑罚的机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

79、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减刑:减刑:减刑:减刑: 条件:在执行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条件:在执行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条件:在执行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条件:在执行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1.1.对于被判处对于被判处对于被判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根据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根据省级

80、监狱管理机关审核根据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2. 2. 对于被判处对于被判处对于被判处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宣告缓刑的罪有期徒刑、管制、宣告缓刑的罪有期徒刑、管制、宣告缓刑的罪有期徒刑、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根据当地根据当地根据当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裁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裁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裁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假释:假释

81、: 程序: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程序: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被;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判处有期徒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裁定。议书裁定。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对执行死刑的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对执行死刑的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对执行死刑的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对执行死刑的监督: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3 3日以日

82、以日以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8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 1个月个月个月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减刑、假释

84、的监督: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刑诉法266276条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刑诉法266条1款(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诉法266条2款(

85、三)分案处理制度 刑诉法269条2款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四)审理不公开制度 刑诉法274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五)社会调查制度 刑诉法268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六)隐私特别保护制度 刑诉法275条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

86、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1)司法机关 办案需要 (2)有关单位 根据规定查询 A.升学 B.就业 C.参军 D.出国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点(一)程序特点 1. 办案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 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2. 办案人员 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二)辩护特点 属于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87、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表现 1.立案程序 重点要查明嫌疑人具体确切的出生年月日 2.侦查程序 (1)讯问特点 (2)慎用强制措施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执行强制措施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3.起诉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1)含义(2)条件 A.罪行条件: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B.刑罚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 C.有悔罪表现的 D.人

88、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3)程序要求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 人的意见。(4)程序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被害人可申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5)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 起计算。 (6)附条件不起诉的执行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7)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应

89、遵守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C.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D.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8)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B.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9)考验期满的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违反应遵守的法定义务的情形的,考验期满,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

90、.审判程序(1)审判机构:少年法庭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2)审判人员资格(3)审判庭设置(4)法庭用语(5)有罪宣判后的法庭教育5.执行程序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刑诉法277279条一、概念和意义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与调解的区别(二)与“私了”的区别三、适用范围:公诉案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四、和解的条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

91、悔罪(二)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三)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五、和解的程序(一)和解的主体: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二)审查主体: 公、检、法 三)审查方式: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四)审查内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五)审查结果:经审查,和解符合自愿性、合法性的,公(或检,或法)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六、和解后的处理(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二)审查起诉阶段 1.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第二

92、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诉法刑诉法280280283283条条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情形(一)主观原因不能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二)客观原因不能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一)属于法定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情形(二)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申请时,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

93、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管辖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六、违法所得没收的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七、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八、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审理方式(一)没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书面审理。(二)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

94、应当开庭审理。九、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审理结果 (一)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二)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十、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审理结果的救济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十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审理终止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十二、对错误没收的国家赔偿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

95、序 刑诉法284289条一、概念和意义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一)危害性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医学条件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危险性条件 不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三、有权决定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机关:人民法院三、程序(一)启动:检察院申请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 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 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

96、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审理 1.审判组织:合议庭 2.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法律援助辩护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4.审理期限:一个月(三)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救济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对强制医疗的复查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五、强制医疗的解除 (一)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二)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六、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对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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