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最新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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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 )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二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三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 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 年7 月1 日以后

2、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 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

3、供优质的文档!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退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月)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

4、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 21 号 _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6 年 12 月 14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 号,以下简称183 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

5、定本办法。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 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1) ;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

6、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 年 6 月 30 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 183 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

7、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 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 20%;2007 年退休的,不超过 40%;2008 年退休的,不超过 60%;2009 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 年退休的,不超过 100%。自 2011 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 2005 年的 32808 元/年(2734 元/月) 。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

8、据 183 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 年 4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为一个缴费年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度) 。2007 年至 2011 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45%、50%、55%、60%。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

9、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 183 号令第十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 年至 2010 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 2007 年缴费年度可选择 40%;2008 年缴费年度可选择 45%;2009 年缴费年度可选择 50%;2010 年缴费年度可选择 55%;2011 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 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

10、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 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

11、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 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 183 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 平+C 平Z 实指数)2N 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 同 + G 实 其中:G 同 = C 平Z 同指数N 同1% G 实 = C 平Z 实指数

12、N 实 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 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 (3)Z 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 1 +X1993/C1992+X1992/C1991)/N 应缴; (4)Xn , ,X1993 , X1992 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 1992 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 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2) ,其中 Cn-1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 12

13、 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 C1991为 1991 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 12 再乘以 3; (6)N 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 平Z 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 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 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 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 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 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 实 98 为被保险人 1992 年 10 月 1 日至 19

14、98 年 6 月 30 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附件二: B 全补=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 个人补= X1b1+ X2b2+ +Xnbn B 单位补= B 全补- B 个人补 B 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 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 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 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5、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 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 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 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 年10 月至 1993 年 12 月为 2%; 1994 年 1 月至 1998 年 12 月为 5%; 1999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为 6%;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为 7%;2003 年 1 月至今为 8%) 。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 年 10 月至 1993 年 12月为 2%;1994 年 1 月至 1998 年 6 月为 5%;1998 年 7 月至 2005 年12 月为 11%;2006 年 1 月至今为 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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