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700风范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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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11 年7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落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

2、作细则”)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3、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六条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九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4、,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改

5、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的陈述意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报内容。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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