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视角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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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视角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年 12 月 30 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过签发,将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前述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 是迄今为止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领域问题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范。有一位前辈律师发表观点说,“这是一部消灭包工头的行政法规” ,并质问“长期维系建筑业的链条会断吗?” 。类似的疑问也一直在我脑中萦绕, 我国建筑市场几十年发展形成的用工关系和行业惯例会被这样一部新规改变吗?站在房地产企业的视角,新规实施后造成的冲击将有哪些呢?冲击 1: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单独支付至专用账户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2、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法律解读及风险提示:根据现行惯例, 房地产行业中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很少对费用构成进行区分, 施工单位也很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条例正式施行后现行的工程款支付形式将存在风险。法务部建议:第一、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并告知不提供专用账号的法律后果;冲击 2: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进度款支付担保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导

3、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 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解读及风险提示:法律解读及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制度在招投标法及备案工程合同范本中已有零星规定,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实践中,该制度落实情况较差。本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制度, 并规定建设单位不提供担保的将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或处以罚款。法务部建议:各公司在条

4、例正式施行前及时与地方建设行政部门了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政策细则, 对于确需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金额应以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费的金额为上限。冲击 3: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 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 个月。 ”法律解读及风险提示:法律解读及风险提示: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支付周期不超过 1 个月, 该项规定同样与建设工程领域的实践存在重大差异,将对现行的工程款支付模式造成较大冲击。冲击 4:建设单位在一定条件下需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法律解读及风险提示: 条例第三十六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加大了建设单位责任,此为条例首创规定,对工程发包环节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务部建议:今后公司所有对外工程发包务必核实投标单位承包资质和特种经营许可,杜绝向个人发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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