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反舞弊与举报制度(试行)(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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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出资的独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第二章 舞弊行为的界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

2、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一)接受贿赂或回扣;(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三)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六)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七)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谋取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一)支付贿赂或回扣;(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资决策;(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

3、活动;(六)偷逃税款;(七)其他谋取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第三章 舞弊行为的预防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举报和调查舞弊行为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第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内控制度,切实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员工如发现舞弊行为,有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司进行举报,并协助公司开展反舞弊调查。第九条 公司通过内控制度、员工手册、信息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员工宣传反舞弊政策,

4、并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内控 制度等培训,以保证公司员工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正确履行反舞弊举报职责和有效协助公司开展反舞弊调查。第四章 反舞弊常设机构及职责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和党群工作部为公司反舞弊常设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主要职责:(一)协助公司管理层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识别与评估;(二)协助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自我评估;(三)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四)受理舞弊举报并作好举报登记,组织举报案件的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并向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五)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和

5、信函,受理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六)将舞弊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对举报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举报第十一条 检举人员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等形式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舞弊行为投诉举报,并尽可能详细地提供投诉举报事件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日期、地点、具体舞弊行为、其他知情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检举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作出的投诉举报受党纪国法保护,公司保障其免受任何不公平解雇、批评或处分。对检举人员采取打击报复手段的,公司将

6、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三条 公司对举报信息和记录保密,确保受理举报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对于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以及能够接触举报相关事项的人员应与其约定保密义务。公司所涉相关投诉举报均为保密事项,除下列情况外,检举信息和记录及检举人员身份不得泄露:(一)检举人员同意;(二)检举人员故意捏造事实,意图损害他人名誉;(三)对舞弊案件调查进展有重大意义,并经公司有权机构和人员同意;(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须披露;(五)检举信息及检举人员身份已为众人知悉。第十四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处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

7、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须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将查阅的内容、时间、人员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在公司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司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分子公司管理层)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自受理举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须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决定后续调查或处理事项。对涉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自受理举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须在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报告公司党组织或董事会,由党组织或董事会决定后续调查或处理事项。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调查第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或董事会可责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授权子分公司对举报事项进行立项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事实

8、清楚、证据确凿的举报事项,由公司党组织或董事会责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落实相关处理决议;对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举报投诉事实的,由公司党组织或董事会决定终止调查行为。第十七条 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公司及分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协助办理。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 1 个月内办结举报调查事项;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况相应延长 1 个月;如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跟踪司法机关的处理情况,且向举报人反馈相关情况。对于实名举报,无论举报事项是否立项调查,公司均应在办结举报事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第七章 舞弊行为的补救措

9、施及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舞弊行为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重新评估和改进。第二十条 公司对发生舞弊行为的员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向员工通报重大舞弊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 检举人的举报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员工维护公司利益,应对投诉举报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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