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71546905 上传时间:2024-08-11 格式:PPT 页数:304 大小:1.4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_第1页
第1页 / 共304页
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_第2页
第2页 / 共304页
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_第3页
第3页 / 共304页
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_第4页
第4页 / 共304页
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_第5页
第5页 / 共30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30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主讲老师:章珩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2012本章命题趋势分析由于企业破产法也属于新法,理论性非常强,所以为近两年考试的重点。2010年综合题出了保证人破产问题,2011年本章出了综合题,涉及撤销权、取回权、破产债权申报、连带责任等问题,预计今年综合题出题可能性比较大,应当注意和解、重整后的债权申报和清偿顺序。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二、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题型年份客观试题主观试题合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2011年无无无12分12分2010年2分1.5分无7分10.5分2009年3分4.5分无无7.5分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三、本章主要考点重点:破产界限;破产受理的法

2、律效力;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异同;和解、重整后的债权申报和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分配。难点: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债权的申报;重整草案的通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破产清算。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四、大纲要求(2012年参考)考试内容能力等级(六)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法的基础理论(1)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特征2(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1(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2.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原因2(2)破产申请的提出2(3)破产申请的受理33.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1(2)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3(3)管理人的报酬

3、2(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2第六章企业破产法考试内容能力等级(六)企业破产法律制度4.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2(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3(3)取回权2(4)抵消权3(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5.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2(2)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3(3)破产债权的确认26.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2(2)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2(3)债权人委员会2第六章企业破产法考试内容能力等级(六)企业破产法律制度7.重整程序(1)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1(2)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2(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3(4)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28.和解制度(1)和解特征和一般程

4、序2(2)和解协议的效力39.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宣告1(2)别除权3(3)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3(4)破产程序的终结1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考点年份/题型破产申请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管理人制度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债务人财产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取回权/撤销权2002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2011年综合题第六章企业破产法考点年份/题型抵销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00

5、9年新制度多选题破产债权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综合题保证人2010年案例分析题债权人会议2007年单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第六章企业破产法考点年份/题型重整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和解2001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2011年综合题别除权2004年多选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2008年单选题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章经:法人死了,要分配财产,案件受理后,第一个阶段叫破产申报,第二阶段是清算。破产宣告,第一个

6、是债权申报,第二是清算,中间是破产宣告。债权申报就是要债,清算就是还债。破产宣告不是破产案件的结束,是中间阶段,刚到一半,在要债和还债阶段企业仍然有人格,都仍然是法人。只有到终结,注销登记时彻底无人格,死了。第一个阶段的控制主体叫债权人会议,清算阶段的主体是管理人。清算组是管理人之一,已经改了新的破产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1.启动原因不同:前者是债务人承认债务,但力不从心,无法清偿;而后者往往是能够清偿,但是“赖帐”不还。2.目的不同:前者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后者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3.程序不同:前者是对债务人

7、的财产总体清算;后者执行个别财产。4.结果不同:前者是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略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

8、)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2地域适用范围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答案】C【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

9、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第一节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示】我国破产原因总的来看用的是“不能清偿”,强调的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包括资产、信用等其他能力,属于现金流量表标准。未用“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标准).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即债务

10、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达到破产的证据资产负债表等债务债权资料)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主要解决债权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新增】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持续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这里的到期债务是指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合理争议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

11、,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2012年新增了最高法院关于使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相关内容,关于破产原因的解释、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等内容。其他内容没有变化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2012年新增司法解释)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达到破产的证据资产负债表等债务债权资料)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12、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主要解决债权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

13、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程序】破产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重

14、整或和解如果重整或和解失败-法院宣布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破产程序从广义上看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3个程序,并且都可以单独适用。考生应当掌握各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原因。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公司法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15、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3、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4、教材:破产企业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也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债权应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5、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

16、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说明】1.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的原因不同;2.债务人在有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破产保护的程序广,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3.启动破产清算的主体:除债务人、债权人外还包括:(1)法人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组;(2)未清算就解散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3)金融监管机构;(4)破产企业的职工

17、。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4.启动重整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金融监管机构;占出资额1/10以上的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提出)。5.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1】(单选):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条件是()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C.债务人未经清算就解散的D.债务人为法人的,在解散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的【答案】:A【解析】:考点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

18、的条件。注意:B为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重整的条件;D为债务人的清算组的职责。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2】(多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是()。A.重整B.和解C.债权确认D.破产清算【答案】:AD【解析】:考点为债权人的权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申请和解的程序,只有债务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3】(多选):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的主体包括()。A.债务人B.债权人C.债务人的出资人D.职工【

19、答案】:ABD【解析】:考点为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的主体。注意占1/10以上出资额的出资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破产重整。另外金融监管机构;清算中的清算组等都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关于级别管辖立法未规定。一般认为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政策性企业破产或地区、地级以上工商登记机构登记的企业破产的应当由中院管辖。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受理的期限及提交材料上诉(P234)(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20、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不能提起上诉。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2006年)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答案】AB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表6.1申请

2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

22、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不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理后驳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管理人说的算。(P234P236)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

23、务人之日。【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解释3】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解释】(1)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3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

24、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2)解除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

25、解除合同。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乙公司发货后,债务人甲公司应支付给债权人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该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乙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3万元,则乙公司可以申报3万元的破产债权。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单选题】2008年7

26、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1)选项A

27、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显然不符合题意;(3)选项D: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4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人

28、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解释】执行程序为什么“中止”而非“终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有可能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此时,对债务人财产的原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应恢复进行。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案例】A、B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后,债务人A公司拒绝支付货款100万元。为此,B公司作为原告于2010年5月1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甲人民法院审理后于6月20日终

29、审判决(二审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10万元。根据B公司的申请,甲人民法院将A公司的办公楼查封,拟用于清偿对B公司的债务。至此,该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2010年7月1日,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的破产程序开始后,其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办公楼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办公楼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执行程序中止后,B公司只能凭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破产债权为11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10,B公司只能分回11万元,这就是同破公司打交道的下场,煮熟的鸭子已经到了嘴边,最后还是飞了)。5尚未

30、审结的民事案件(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单选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31、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D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释1】(1)如果债务人不破产,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两个选择;(2)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释1】(1)如果债务人不

32、破产,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两个选择;(2)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答案】C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33、【解释】(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的资格(P23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34、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三节管理人制度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P237)(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第三节管理人制度(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

35、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2008年)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答案】C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36、)。(2009年原制度)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答案】ABD【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

37、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第三节管理人制度2009年新制度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2009年新制度)A、事实清楚B、标的额较小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答案】ACD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二)管理人的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38、管理人。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指定方式方式相关规定随机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候、抽签、摇号等形式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人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接受推荐方式对于经过行政清理

39、、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人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2.更换管理人的情形管理人类型更换管理人的情形共同情形特有情形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含清算组成员)(1)执业许可证(机构)、营业执照(机构)或职业资格(个人)被吊销、注销或者取消;(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个人管理人(含清算组成员和

40、社会中介的派出人员)(1)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3)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三、管理人的报酬(2009年新制度)【提示】法院指定、属于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异议并要求法院协调。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三节管理人制度3为防止重复记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

41、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第三节管理人制度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新制度)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

4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答案】ABD【解析】(1)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2)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

43、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第三节管理人制度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三节管理人制度(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

44、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提示】管理人履行上述第(5)项职责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节管理人制度2.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A.保管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B.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C.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答案】:ABD【解析】:考点为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的。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也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第三节

45、管理人制度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008年多选题)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提示】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开始的效力为“受案时”;另外要注意与旧法的不同: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应地,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解释】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这是考生必须清楚的问题。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2)乙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

46、于破产债权。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2008年)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答案】ABCD【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

47、限的限制。【解释】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

48、理人应当追回。【相关链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四节债务人财产(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解释】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质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质物;(2)如果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市场价值为

49、60万元,管理人只能向乙银行清偿60万元,不足的40万元乙银行可以申报普通债权。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2011年调整)1撤销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1)1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解释】“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解释】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解

50、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解释1】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如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等),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可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损害债权人团体利益的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第四节债务人财

51、产【解释2】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解释3】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2)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四节债务人财产【解释1

52、】这是对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原因时清偿到期债务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的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加以撤销。【解释2】“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第四节债务人财产【解释3】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对清偿是否存在恶意,可以根据被清偿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债务清偿是否具有必要性、急迫性等来分

53、析确认。【解释4】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计入破产债权。【解释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四节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解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逃避债务的后果,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必须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因为无论债务人有无逃避债务的目的,其在丧失清偿能力时隐匿、转移财产,本身就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

54、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2009年原制度)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答案】C【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第四节债务人财产3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

55、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四节债务人财产4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第四节债务人财产(1)对于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前1年和后2年;(2)应与合同法中的债的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区别,特别是不要求第三人主观恶意为条件。第四节债务人财产(3)

56、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案件终结后可以是债权人;后2年内被追回的财产为破产财产,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之后债权人仍然可以按合同法行使撤消权,但被追回的财产用于为该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该债务应当是到期债务,正常情况下清偿到期债务“天经地义”,之所以也被撤消,是因为存在“偏袒性”。注意“但书”的例外规定。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C、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57、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D、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答案】A【解析】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能撤销。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三、取回权(一)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提示】注意:(1)该权利是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的,如所有权人、债权人等,且只能向管理人行使。(2)取回

58、权的权利基础是主要是物权,如所有权、占有权、质权、留置权等;但也不排除债权,如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破产,定作人享有取回权;仓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破产,寄存人享有取回权,另外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信托合同等相应的主体都可以行使。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代偿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偿取回权的除外。【解释】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该财产因灭失

59、而产生的保险赔偿,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案例】甲企业将100万元的设备出租给乙企业,承租人乙企业破产,甲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设备。如果该设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灭失,则甲企业的取回权消灭,甲企业只能以其直接损失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分不回100万元了)。但是,因设备灭失获得保险赔偿金60万元(设备的代位物),则60万元的保险金应当全部给甲企业,不足的40万元再申报普通破产债权。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二)出卖人取回权(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

60、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提示】注意:(1)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时,货已发运且在途中,(2)债务人未付清全款;(3)出卖人通知管理人时间点是在上述前提条件下,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因此,以后货物即使到达债务人处,管理人也只是保管人的地位。(4)注意“但书”除外规定。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1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

61、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A【例题2单选题】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62、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A管理人追回的绿杨公司董事张某侵占的公司财产B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答案】D【解析】(1)选项A: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计入债务人财产;(2)选项B: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债务人财产;(3)选项C: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担保物),计入债务人财产;(4)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63、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不能计入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四、抵销权(2007年综合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提示】注意:(1)该权利为债权人行使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即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2)与合同法中的抵销权区别:合同法规定: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品质、种类相同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且通知即可;品质、种类不同的,协商后也可以抵销;第四节债务人财产(3)必须是受案前互负的债务,因为抵销权人通过抵销可以全部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不允许立案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

64、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丙公司120万元的债权,则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如果抵销了,对乙公司肯定有利,但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第四节债务人财产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案例1】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

65、债务,丙公司知道甲公司即将提出破产申请,将“不久于人世”,赶紧从甲公司购买了12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未付款,即丙公司又欠甲公司120万元的债务。当甲公司破产时,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第四节债务人财产【案例2】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债务,人民法院与2010年4月1日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乙公司和丙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在甲公司的破产申请1年之前)签订了合并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丁公司承继),该合并事项延迟至2010年3月1日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本案中,因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6、第四节债务人财产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借款,乙公司知道甲公司即将提出破产申请,将“不久于人世”,赶紧向甲公司销售了100万元的破设备,即乙公司又取得了对甲公司100万元的债权。当甲公司破产时,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第四节债务人财产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案例】甲公司破产,其股东乙公司尚欠8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未缴付,甲公司欠乙公司80万元的货款,二者不得抵销。【解释】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

67、人向管理人主张,管理人(或者破产人)不得(傻乎乎地)主动主张债务抵销,因为抵销对债权人有利。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2009年原制度,经调整)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货款

68、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答案】D【解析】(1)选项A: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2)选项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选项C: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解释】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个别债权人为

69、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不属于破产费用。第四节债务人财产2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只有继续履行合同发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第四节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解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而产生的债务。甲企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甲企业的一头公牛被大风吹走,几天后,落在张某的屋顶。张某供若神明,日夜守候,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张某有权要求受益人

70、甲企业支付必要的费用1万元,站在甲企业的角度,1万元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第四节债务人财产(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解释】甲企业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甲企业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1万元属于甲企业的不当得利,应当向银行返还。第四节债务人财产(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解释1】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解释2】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属于职工债权,注意二者的清偿顺序不同。第四节债务人财产(5)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

71、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破产费用。第四节债务人财产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72、,按照比例清偿。第四节债务人财产【解释】假设债务人财产为150万元,破产费用为100万元,共益债务为500万元:(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即先行支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剩下的50万元支付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即各项共益债务按照10的比例支付。第四节债务人财产(4)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而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2

73、009年新制度)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偿后,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答案】ACD【解析】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多选):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一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C.债务人财产变价,拍卖的费用D.债

74、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答案】:ABD【解析】:考点为共益债务的范围。选项c属于破产费用。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例题】(单选):某破产企业的财产为500万元,破产费用为400万元,共益债务为200万元。下列正确的清偿顺序是()。A.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付1/2B.优先支付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支付3/4C.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分别支付5/6D.优先支付所欠的职工工资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答案】:A【解析】:考点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75、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1.破产债权范围【解释】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五节破产债权2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3.债权申报的要求(1)职工债权免申报(范围见清偿顺序),由管理人清查后公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管理人更正,不于更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第五节破产债权(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

76、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节破产债权【案例】公司和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务人公司尚未支付债权人公司100万元的货款。随后,债权人公司分立为公司和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如果债务人公司破产,则连带债权人公司和公司可以选择由其中的一个申报100万元的债权,二者也可以共

77、同申报100万元债权,不能由公司申报100万元的债权,公司再申报100万元的债权。第五节破产债权(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提示】与原破产法的区别,只要在最后破产财产分配前,都可以补充申报。第五节破产债权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一)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提示】注意

78、因是连带保证,故向谁追债有“选择权”第五节破产债权(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节破产债权【提示】(1)不论是否代替偿债,保证人都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未代替清偿的申报数额为将来替代偿还的全部称为“预先求偿权”。(2)注意“但书”,如果债权人已向债务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就不得再申报。(3)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五节破产债

79、权【案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务人A公司尚未支付债权人B公司100万元的货款。随后,债务人A公司分立为C公司和D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连带债务人C公司和D公司分别破产,则债权人B公司可以在C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申报100万元的债权,在D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再申报100万元的债权。第五节破产债权(4)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链接】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该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

80、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五节破产债权债务人破产情形下:(1)无论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债权人只能是先参加破产程序,不足部分向保证人再追偿。(2)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第五节破产债权(二)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2010年综合题)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1)连带保证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五节破产债

81、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五节破产债权【案例】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债务人A公司破产(本案均不考虑贷款利息,下同)。(1)如果保证人C公司已经代替债务人A公司清偿了100万元(由于债权人B银行已经得到了清偿,B银行退场),则C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偿权

82、,A公司破产,则C公司可以申报100万元的普通债权,假设清偿率为10,C公司可以分回10万元,自己承担90万元的损失;第五节破产债权(2)如果保证人C公司尚未履行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B银行会申报债权(此时保证人C公司就不能再重复申报),假设清偿率为10,B银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分回10万元,不足的90万元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向保证人C公司追偿;如果债权人B银行未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义务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C公司可以去预先申报100万元的普通债权,假设清偿率为10,C公司可以分回10万元,但这10万元并不是C公司的钱,将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

83、责任时,C公司把这10万元乖乖地拿出来,自己再掏出90万元;第五节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B银行自己未申报债权但通知了C公司,C公司通过预先行使追偿权可以分回10万元,如果B银行未通知C公司,则C公司的保证责任减轻10万元,当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C公司向B银行支付90万元即可(本案中保证人在四种情况下都是90万元,自己画张示意图更清楚)。第五节破产债权(2)一般保证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

84、追偿。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五节破产债权【案例】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于7月1日到期,C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但债务人A公司于4月1日破产。在本案中:(1)债权人B银行可以首先向债务人A公司申报100万元的破产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假设清偿率为10,B银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分回10万元,不足的90万元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向保证人C公司追偿;(2)由于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人丧失了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

85、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即B银行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C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只有在7月1日主债务到期之后,B银行才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五节破产债权2保证人破产(1)连带保证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第五节破产债权【案例】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C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C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不

86、论主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债权人B银行都可以向C公司申报100万元的破产债权,假设清偿率为10,则B银行可以分回10万元,不足的90万元向主债务人A公司追偿;(3)由于C公司代替A公司清偿了10万元,因此,C公司可以向主债务人A公司追偿10万元,追回的10万元属于C公司的破产财产。第五节破产债权(2)一般保证(2010年案例分析题)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五节破产债权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过

87、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再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而非“实际分配数额”)确定。第五节破产债权【案例】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公司为一般保证人,C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C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3)一般保证人毕竟只承担补充保证责任,这是

88、问题的关键。由于债务人A公司尚未清偿债务,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补充责任的大小,债权人B银行可以姑且先就全部债权100万元向C公司申报债权;(4)在C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开始之前,如果债务人A公司已经向B银行清偿了60万元,则B银行的破产债权只是4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10,则B银行可以分回4万元(可以直接拿回家);第五节破产债权(5)在C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开始之前,如果A公司尚未清偿债务,则B银行可以按照100万元的破产债权先参加分配,假设清偿率为10,则B银行可以分得10万元(不能拿回家,先放一边儿提存,这10万元不一定都是他的)。之后,如果债务人A公司向B银行清偿了80万元,则B银行的破产债权只

89、是2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10,则B银行真正可以分回的只有2万元。此时,人民法院从提存的10万元中拿出2万元将B银行打发走,剩下的8万元分给其他债权人。第五节破产债权【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B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C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D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第五节破产债权【答案】BC【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保

90、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选项CD: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第五节破产债权【举例】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由丙作的一般保证;现借款合同未到期,保证人丙被法院立案要宣告破产,债权人乙可以参加丙的破产申报,1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假设丙的破产清偿率为50%,则乙可以首先得到5万元的清偿额,但该5万元先由管理人提存待借款主合同到期后,视债务人甲的清偿情况而定:如果甲全部清偿了乙的债务,则提存的5万元给保证人丙的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如果债权人乙从主债务人甲处得到了部分清偿,例如得到5万元的清偿,则原提存的5万

91、元中的一半(2.5万元=1050%)要返给丙其他债权人。第五节破产债权【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B、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C、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D、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第五节破产债权【答案】BC【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选项CD: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

92、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第五节破产债权3.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提示】(1)对方只能申报债权,申报数额只能是实际损失,不包括违约金。(2)关于定金,按教材观点,对方支付定金的,也可以申报,数额为双倍。(3)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第五节破产债权4.委托人的申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

93、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释1】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第五节破产债权【解释2】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第五节破产债权5.票据付款人的申报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案例】出票人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

94、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银行。7月1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出票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持票人乙公司于7月3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丙银行向乙公司付款后,找甲公司要钱时,发现甲公司破产,只能申报100万元的债权(最终拿不到100万元了)。第五节破产债权【例题1.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2004年)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B、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D、不予清

95、偿【答案】D第五节破产债权【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2008年)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第五节破产债权【答案】ABC【解析】(1)选项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选项B: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选项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4)选项D:管理人依照规定

96、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第五节破产债权【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第五节破产债权【答案】A【解析】(1)选项AD: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2)选项B: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选项C:在人民

97、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前可以补充申报。第五节破产债权三、破产债权确认1.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2.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是法院的职权。第五节破产债权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

98、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依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均享有表决权(无论是否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提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同样也享有表决权,仅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

99、案”两项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表决权(2007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第六节债权人会议(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解释1】所谓和解,是指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打折(这群苦孩子只能听之任之),

100、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可能接受打折的无理要求(除非脑子进了水)。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对“和解协议”不能行使表决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解释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决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2007年)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答案】AD第六节债权人会议2债权人

101、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解释】债权人会议主席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链接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链接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第六节债权人会议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第六节债权

102、人会议【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C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答案】ABCD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多选):(2008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A.通过重整计划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答案】:AD【解析】:考点为债权人的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

103、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因此选项B和C不正确。第六节债权人会议5.职工劳动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解释】债权人会议主席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也不是由债权数额最多的债权人担任,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链接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链接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判断):(2009年)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而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答案】:【解析】:考点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

104、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多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是()。A.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B.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C.占债权总额1/3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D.占债权总额1

105、/3的债权人(其中50%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答案】:ABCD【解析】:考点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提示】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提示】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提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106、,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六节债权人会议(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提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这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第六节债权人会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提示】上述(8)(9)项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未通过的,法院裁定。(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示】该事项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六节债权人会议【解释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

107、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解释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08年单选题)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单选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2008年)A、占全部

108、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C、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D、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答案】B第六节债权人会议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一般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提示】双重表决。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提示】重整草案为

109、分组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六节债权人会议(2)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补救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六节债权人会议【总结】(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110、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六节债权人会议(2)其他决议:1/2+1/2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1.单选题】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位债权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

111、形中,不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是()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B、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答案】D【解析】(1)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2)人数: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8人)过半数通过(5人);(3)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00万元)的半数以上(450万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原制度)A、所有债权人都

112、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答案】BC【解析】(1)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选项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3)选项C:凡是债权申报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

113、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的事项无表决权B、债权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C、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D、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可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答案】B【解析】(1)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选项B: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3)选项C: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4)

114、选项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委员会(2007年单选题)(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得超过9人。【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例题】(单选):(2008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

115、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第六节债权人会议【答案】:D【解析】:考点为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六节债权人会议2.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

116、)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第六节债权人会议(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六节债权人会议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二)重整制度的特征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申请人:(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的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节重整程序(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

117、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节重整程序【例题多选题】S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对S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S企业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A、S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B、债务人S企业C、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25%的出资人甲D、出资额占S企业注册资本15%的出资人乙【答案】BCD第七节重整程序(二)重整期间(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

118、责。【解释】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七节重整程序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解释1】在重整程序中,不论在重整期间还是执行期间,担保物权均受到限制。【解释2】在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而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则不受限制。第七节重整程序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

119、财产中受偿。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七节重整程序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第七节重整程序【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

120、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第七节重整程序【答案】ACD【解析】(1)选项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选项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4)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第七节重整程序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2011年调整)(一)重整计划的

121、制定1.制作人: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第七节重整程序2.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七节重整程序(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解释】重

122、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第七节重整程序2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解释】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只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第七节重整程序3“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

123、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影响,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第七节重整程序(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

124、,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七节重整程序(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要保证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在重整中至少可以获得在破产清算中本可获得的清偿)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第七节重整程序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七节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的表

125、决与批准: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结果全部通过全部通过部分通过部分通过全部未通过闭嘴第七节重整程序【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A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B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C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D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第七节重整程序【答案】:ABC【解析】:考

126、点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可以再表决一次。第七节重整程序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一)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二)重整计划的监督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提示】重整计划既可有债务人制定,也可以有管理人制定;而执行只能是债务人自己。第七节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管理企业事务 制订重

127、整计划执行监督第一种情形管理人管理人债务人 管理人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债务人第七节重整程序(三)重整计划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链接】经裁定生效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第七节重整程序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链接】和解相同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链接】和解相同第七节重整程序4.重整计划的终止(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128、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七节重整程序(3)重整计划终止后清偿的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第七节重整程序【举例】甲、乙、丙分别为债务人A的同顺位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A的债权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在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A的让步为20%,后因重整失败,该作的让步失效,在

129、重新开始的破产程序中,甲、乙、丙的破产债权认为原来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但是如果通过重整程序甲得到了5万元清偿,乙、丙未得到清偿,破产宣告时,对甲的清偿仍然有效,在此种情形下,则进行破产分配的步骤:第七节重整程序(1)先计算出甲得到的清偿比例为:5/30100%=16.7%;(2)拉平同顺位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即乙、丙首先得到甲相同比例的清偿,分别为3.34万元(=2016.7%)、1.67万元(=1016.7%);(3)再有剩余财产的,甲、乙、丙再按相同比例清偿。第七节重整程序【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

130、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七节重整程序【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选项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31、;(3)选项C: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4)选项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七节重整程序【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答案】D第七节重整程序【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

132、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七节重整程序【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选项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133、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选项C: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4)选项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七节重整程序【例题4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下列情形中,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有()。A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D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134、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答案】BCD【解析】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第七节重整程序【例题5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七节重整程序【答案】ABC【解析】(1)选项A: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者和解,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2)

135、选项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总之,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3)选项C: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可以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分的挽救机会。第七节重整程序(注意与重整的区别)1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解释】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第八节和解制度2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

136、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八节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的表决通过方式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结果闭嘴第八节和解制度3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解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但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八节和解制度(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

137、,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4)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八节和解制度【解释1】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者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照原来债的约定或者法定责任承担保证或者连带责任。【解释2】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中,无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怎么打折,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打折。第八节和解制度(5)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

138、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八节和解制度重整与和解的比较:重整和解申请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破产(1)债务人(2)10以上的出资人债务人重整计划/和解草案的制定债务人/管理人债务人通过方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1/22/3不分组:1/22/3人民法院批准认可负责执行债务人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债权人有担保/无担保无担保保证人第八节和解制度执行成功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债权人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和解

139、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第八节和解制度【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9年原制度)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八节和解制度【答案】AD【解析】(1)选项A

140、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C: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3)选项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八节和解制度【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

141、力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节和解制度【答案】D【解析】(1)选项A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选项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选项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第八节和解制度【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和解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142、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权利B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和解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C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和解程序D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权人会议即可决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八节和解制度【答案】A【解析】(1)选项A:和解债权人是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2)选项B:和解申请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3)选项C: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4)选项D: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

143、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八节和解制度【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第八节和解制度【答案】B【解析】(1)选项AD: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144、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3)选项C:已经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只有出现法定情形(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转回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第八节和解制度一、破产宣告(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提示】破产程序为特别程序,一裁终局,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另外,破产宣

145、告只能用裁定书。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二、别除权(2007年综合题、2004年多选题、2008年多选题)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项权利即为“别除权”)。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解释1】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

146、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解释2】别除权涉及抵押、质押,与“保证”无关。【解释3】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解释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提示】与旧破产法规定不同,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147、。(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案例】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则乙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权,则100万元全部属于普通债权;(2)如果乙银行不放弃优先权,但机器设备只卖了40万元,则40万元全部清偿乙银行,不足的60万元属于乙银行的普通债权。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4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

148、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注意丙公司只是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丙公司破产。此时,抵押权人乙银行对丙公司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如果乙银行不放弃优先权,但机器设备只卖了80万元,则80万元全部清偿乙银行,不足的20万元和丙公司就没有关系了,乙银行不能再找丙公司申报普通债权,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

149、(2)如果乙银行放弃优先权,则100万元的债务和丙公司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乙银行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甲公司破产。乙银行对丙公司的设备行使优先权时,站在甲公司的角度,不构成别除权。别除权判断的是该特定财产是否需要从“破产财产中”拿出来,单独向债权人清偿。在本题中,甲公司破产,设备是丙公司的,不构成别除权。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选项中,构成该项优先受偿权的有()

150、。(2008年)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答案】BC【解析】(1)选项A: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给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151、(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2)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二)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清算的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链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可以随时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拨付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提示】掌握具体内容。破

152、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提示】注意在回答清偿顺序时,如果有别除权的,一定将其放在该顺序前。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注意】:(1)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2)新旧破产法衔接中职工劳动债权的问题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其公布之日(2007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后不

153、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2008年综合已考)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提示】该项表决虽然非常重要但仍属于一般表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对两次表决未通过的法院可以裁定。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4.特定债权的清偿(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

154、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2)管理人实施分配,应当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提示】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胜诉性”值得考量,因此才有先提存,等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时间再做处理的规定。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四、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终结程序破产程

155、序终结的情形:(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破产程序。(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4)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提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提示】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的裁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二)遗留问题的处理1.破产程序终

156、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链接】可撤销和无效行为的情形。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例题】(单选):(2009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

157、年内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答案】:C【解析】:考点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根据规定,自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有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2)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本章重要数字观总结1、债务人财产撤销权1年内(无偿转让、对无担保财产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偿务)6个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个别

158、人清偿的)2、债权人会议招集: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超过1/4以上的债权人3、债权人会议决议: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并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1/24、重整:债权人、债务人、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债务人股东第六章企业破产法5、重整计划表决:分组表决,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债权占该组的2/3以上6、和解协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1/2,且占无担保债权额的2/3以上7、债权分配:债权人自公告日起2月不领,视为放弃债权。未决债权债权人2年不能受邻分配,法院将提取分配给他人8、破产终结2年内,有追回的财产应该追加分配,如可供分配财产不足分配费用的,直接上缴国库第六章企业破产法THEEND谢谢观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