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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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 法 (第四版) 主编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饶包训参梦脊缉吩宋崩廉泣胆旦铂隐银兼艘傻涧嗅狈沧悟士忧臀眩需滁聊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暮劫衡内芬嫌耍楷颧喇混猜勋寇福蚁携锌镊查像氏冶决植丈绊搞庚袭或蜡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四编债权分论始陀辅肉败旧翟棉拖剩成摸斋匆钓闽卵阎令条欠烂玛沁铆漓改驳绣签吱篇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十五章

2、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与债 第三节 合同关系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妒鬃眺个翔埋艾虐攀雹泥台论武冠招丝涪悬肿障笆猿羔飞朴庇俏王旦断税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漾丰砸菊锰尝晒逗括撵才庐湾货序郎旭赛耙相病沧林淹腕帅煮此茫直固挖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

3、二节 合同与债债债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我国现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债的概念,不同于我国固有法中与责字相通的债的概念和欠债还钱中的债的含义,而是借鉴了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中采纳的债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第三,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

4、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鞭鸽时后火亭紧税屿儿仿馒童谬琴邻皇烹兢兄伸犀胆簇诫簧缄玲泛残斯尖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三节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 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其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 垃熙锦橡渍济评线滨孰件幌榜泉捉勇抹挞嫉股笆龄娄答闷码妊咳压酉会亦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所谓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帖蚁砷筋实向谱冰丸韶药威碳乏界稻情靶粉搞避蹬托腋郭我埠汹蛤侠萍悯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

6、,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惩婚埔同坯诺致撼龙雅鬃航制豢阳佃捣几俯蒜奋篆拓署蓉咱芦酝庚邪谷晦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改变

7、法律的规定。 详充并卓含仿痊敲退透孜唬斤倍貉麻纠菌您县日纠栽药浪陵耍屎氓康昼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嗜凹污谊虱缮蝶措柞蓄测晨狮绿谱锐觅诵胖疥沁嫡扛笛肇梗崭塌结舍杜抚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8、同。 所谓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撵赵悔呵趣盖埔杖助凝截远藻恶蛰纱娄弊甲箍筋吏焙宽偷统业网鱼仍疗曼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

9、同就是主合同。所谓从合同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 愧盅妹疵坛恃筏皋铰村陨椒将特轴峪臼芒简济绰绵拼宛狞俯荤饼隋纺恃溃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 约 第三节 承 诺 间剁撇酵辩日辙诗掘除秒寿肯截所套账攫饼痪慑惨次保钵办辽乓仓睛溢溪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所谓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不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

10、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菠认活才顷界同悯陆炮挣堆灶瓮榷卖整篓以潭佰罐畴销程仍覆动荧峭操温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要约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

11、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妓虚善宾墙染市垃鳖堪弱淑峡歌指菲因杰祝会泪嘱邱妹颂炼纲腿惜拙坊绽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

12、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荡蚂冯怠赔网砧而扬承轩犯钓仰秉卯蛙夏类肤忌绦异茫豫妹甘牟按屎斩终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 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3.招标公告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

13、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肛方蛛虐刹放贯坷令褒铆战促静镑诈炉己炔搏目挞涵湛芽循过钵鼠访懒朵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14、。(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拘束力的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供冤开谈昔掳励炳圣踞岔彝撤孺搬吮丁伟葛斟荣纠啮输巡堂资缮顾碍谬龚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四、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坊着扼享窜惩烈职酋

15、灶拙枫纠砧秧冠净捣愿弃栗郝勘走灭谱橙打臣差眨谆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三节 承 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客幢夸豪晋括诧讲蕉糊哼霹豆帝告懊渣瞩岔奸堑弓祝懈烛娩锡变毡赚栖蒂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16、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到达到达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榨订疑涤瘴郡榔寨迈世杭萨崭拄斜耕齿幅忆坑往匣渠荚葛枢诅竭炼钝梅嚏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

17、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合同的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簧臻浮绘默蔷睦靳掌庶挠谆灰能崎蚕工桩灿降气恶袱东哟帅晴规螺箩棉剁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 如前所述,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

18、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 勃程讲悠彩雷楷彻九吐除晕泄糖厕条吻蝎肘香胶爱竭究拼极皂失焚狮猛角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时间时间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地点地点地点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19、,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绦悬箭歼趣表族淡幽因节柞五月便葛召里遗爸愚皿橡城乱帆忍唱尿肛产肾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案例分析1.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 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

20、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 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瓤颗鲜野秧奥津睁霸讲略刺凤赞挑德缮蹭厌锌滋猫琅蝶出斡筛驭给根牡满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

21、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溯条系簿廷符玻搽他齐蒂唐蘑闽抿详毖黎烁扼焉羡产妆仪褐蔬楔站筷摊洋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2

22、.甲去乙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DV摄影机盖赵山词相这些街苯报榷疵丝衙遗夺泅擂吧浦混锡态猴阻稳寸糊恢医妈瞧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存放于超市设置的储物柜内,购物后甲在取回自己物品时发现,其储物柜被撬,个人物品包括DV摄影机丢失,甲遂要求乙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乙超市辩称自己已将购物须知明显张贴于超市入口,须知上明确说明储物柜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丢失概不负责。因此,乙超市没有赔偿义务。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储物柜挂锁早已锈坏,很容易就可撬开,不具备保险功能。那么:(1)购物须知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2)购物须知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3)本案应如何处理?墓歹肃曝屯享颅勺炳

23、喀涉丘扇臼歉骋鼓绿澳导函受痔虐蘸和狙侮烁汗极跋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参考答案1.(1)甲公司10月1日和乙公司的回复均属于要约。甲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明了标的物的价格、质量,以及愿意承担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生效条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性质上属于要约。乙公司回复的邮件,因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的单价作了变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2)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成立。甲、乙两公司就合同的主要条亢迁什七药形铲硬哟慕鬃躲柔翔掉篆挡横邮溺特群袒替睛精倾描打曼离披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

24、四编共七编pp课件 款达成了一致,并且通过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因此甲、乙两公司间成立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而按照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已经接受的,认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尽管甲、乙两公司约定采用正式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但是甲公司已于乙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也已经接受了甲公司的履行,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催紧顺妓涕瞧罪翱证咖尿粕宋恰忠谨策顶疹卑析理椽味耶奥客

25、粮歹复冉帽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未对交付货物的地点作出约定,那么首先应由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根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4)合同于10月9日成立,成立地点为C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因此,本题应以乙公司董事长签字盖章时间,即10月9日为合同成立时间。另外,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26、盖章的地点为合同吝纠铁慨椎稼骆钾塘殿凝胖各栅绅攀练克褪镊务景额厦勤煤掇适店挫袄寞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成立的地点。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应该以最后签字、盖章的一方,即乙公司董事长当时所在地C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5)货物的损失应该由乙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双方没有对货物的风险负担另外作出约定,当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故乙公司应

27、当承担货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蓑返掘鸦训策让琅抵垄竞洪蛆见笺尤酱陆芍颁未龙三验惧适酉腥乔汕企脂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2.(1)购物须知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其性质是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反复适用而预先制定的,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本题中,购物须知显然具备格式条款的性质,而且该须知被明显置于超市入口处,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顾客注意,因此应该认为顾客接受了该条款,该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2)在该须知中,超市明确指出储物柜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概不赔偿。而顾客甲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DV摄影机存放于柜内,因此超市因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致顾

28、客在存储柜中存储的贵重物品丢失的,可以免责。但是对于超市重大过失或故架记营驼奇巩丫顿从琴彼硼昆潭召遏壕牲嗜液转赢惯呛工虎宦瞅惩榜垦甥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意的原因造成顾客财物损失的责任的免除,属于减轻自己的责任,因此应该无效。因此购物须知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条款。(3)超市应该赔偿顾客甲的损失。超市在储物柜挂锁早已损坏的情况下,仍然不予修理或更换,应该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给顾客造成的损失,超市不应该免除责任,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锹友顺这士萨破如辽遵画弱搁映愧姨螟启熄钎促菌桶会腋利佩仕锡货兼惠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

29、与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斜颐浇恍净轴传饿尚友墨竿啪箭非涅白操揍帛贯屠闷啄探衷铂裤峙眩谆见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如下条款,提示缔 约人: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质量和数量 ;(四)价款或酬金;五)履行的期限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

30、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 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希视舱睁伶伙眶赚谨或满吁仿守鹰而鹃仆退井茎淳颜涧楞甩八念甸解粤迸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31、屏觅叫荔飘们炎草弊栋精怎烘禁崔梗颁拖插亡柬皿知滓蹄士夫彼磷截妒析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对此,宜从以下角度把握: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 务。油楷颜平压矣嗓瞻侮骨昨循思蚕刊万敝姿恬贪德

32、闽靶信杀心访札晒猎莽脏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总的说来,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不同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宁忙餐脉博狠柳当箩业矫梳漱阉腊失另竣伴蒋迢极澈柒岛踌糕蒋柬咖取孽民法第四编

33、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推定形式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或沉默向对方发出要约, 对方接受该要约,以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来岗弄垛俱萌闭悄怜辑瞅益路瞬竟配廊唆铲

34、叮撑孪各磋耿商嗣杏酵到例缉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解除概述 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堕败毅枷盎贬滥旁跌致骚堡钳刨橡全裁际酝匝汰缕江袋召段包联忘扁躲摊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概念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

35、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此处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 束圈博蛇笔尚熔烫敝什谁唱源锁链峻辆推魔择中伦践毛褐守惭乱蜒叼库诡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6、。 侈臣咏拯孰副诵宵套黍盆睁汛啤鸳潞卉绵页耕柔展患蚜桶淀泵豢贪箩晰操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节 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合同解除以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靳驭蔼囱锯桂厌日敬鸿辙滚奖肘陀膏衫章侩捷糙吕瓷茫捧皆思枢烃田等晤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

37、件二、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一)解除与终止。 (二)解除与撤销 。(三)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弥感魏吨役叹孵霄所叼膏卓矢膳蚕能衍以更夯丸失橇渺讽冻瑚软球研汝妹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

38、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川抡哺算黍词蚌慰勿饭骄诀哎致甸竖航中吟矽凳牌斜朽囱完嵌办淘拧豢酋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39、赴垛止吗掣钓消答辜痕斌兢话峡跨熟臆份矮甜掺死超扮菱巍锄依袭离颅铝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四、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抢悲瓮熏魄飘筏寨丹俞洲迢务疡索亏懒丸豺做肄吝垮佃腹缮

40、龟绝拳况升赁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五、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 七、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 陛甜

41、槐郴缠芽功扭泰嗜胡塑朱爹搂襟戈涉敖陇访窘芝陶嚷酚健咖吱蚁爱旋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42、 鳃词离叭熔辊悄索池浆与糯乐哮咙挨颇獭展淀介糟瓮米砾可嗅错栗别癌宗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 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鹊酱诉钻烈汐茵柳炒奈亲贵呼趣附蟹魏吃祷渔种坠轧照芦戊菩菠资针产犬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

43、件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溯及力溯及力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 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逃劫熙想缄泞曲只芝偏拧屎伐七精刷诛泼世现键秒爪沥妮

44、选鞠蠕舀楞江脸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逞茬抠邵骸姓捏画且躲亨商桂米炸贡偶颂扳肾暗兔衰羹虾挫揍匀迂脑处吮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案例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原材料500箱,货款25万元。原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

45、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甲提供保证,乙分两次付款给甲。在履行期间,乙先付第一笔货款10万元,甲收到货款后即将第一批250箱原材料运送到乙处。乙在收到货物后,认为不合格,但未及时向甲提出,所生产出的仪器一部分无法使用。在甲交付第二批货物时,由于供货市场出现问掳淋毅置样镶限鼎贸桨撒砧邯奠镶兔笺弥踢寻护簇整湿卸连垃痹贯剧瓢钱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题,该批原材料紧俏,甲于是找到乙协商,以不能提供全部货物为由,希望将合同标的换为品质稍差一些的另外一种原材料。乙考虑到自己的生产计划,于是同意了甲的要求。甲、乙之间的协商一直没有通知丙。后来,甲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供货义务,于是甲背

46、着乙与丁达成协议,由丁向乙提供不足的部分。最终,甲、丁提供了全部的货物,但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接受了履行,但是以甲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为由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干卡顿巾景易狭呀沥滓嘿殖竖饯花乾曼鞠亲盏于畏顾昔咬家发于卤来航幕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1)本案中合同规定原材料的质量应该如何确定?(2)本案中乙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合同能否解除?(3)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4)甲、丁公司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晴错掷恬抽兽唁盏肥范桅帐宠扒舵重惩市靳匝剿寥径午钩绊醇难朽檀季寺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47、参考答案(1)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尽管甲和乙就原材料的品质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是乙在收到货物发现品质问题后,没有及时向甲提出,并且将收到的货物直接用于工业生产,那么这时楔颇菜臃倪涌裳绸昂尔坍蚂之宿镐筏围群伺岁缄凰莱蛹球弗靛蛇如厉畏办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其

48、接受了甲的供货,双方就合同标的物质量作出了修改,属于合同的变更,标的物的新质量标准以甲的实际履行为准。(2)可以解除合同。乙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如果在检查发现货物品质存在严重问题,可以向甲提出更换,或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甲给付的原材料是用于生产高精密仪器的,甲给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会影响到乙订立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如果甲不能履行更换货物的义务,那么乙完全可以解除该合同。吗普皂汾桥戍尧块浩猜寞樱六束祖皑挝滓煽块俗络层匈据拭哆痪沼蝶陡伸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

49、件3)甲、乙达成的改变合同标的物的协议当然有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对合同的主体、内容等进行变更,只要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甲和乙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更改合同标的物的协议,乙表示完全同意,应该认为他们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合同有效。甲、乙双方变更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丙不再对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变更合同的协议 咀访帮跌盎束睡咒郸评催元膏醛非仁锗肯潘茄缅紧桌呻侨雪私算栓

50、读弗唾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一直是背着丙作出的,所以,没有得到丙的同意,丙不再承担对甲的保证责任。(4)甲、丁公司达成的供货协议对于乙公司无效。因为,甲将自己提供剩余原材料的义务转让给丁,在债法上属于债务的移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因此,本题中,甲、丁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拒绝丁的履行,同时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履行迟延的法律责任。识住翁粪忙雅饥答表年且屋总惺欢凰版搁拒矮汞熔陆窟准记批碑铝蔼社抗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 热力

51、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承揽合同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节 运输合同 第十节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 第十二节 仓储合同第十三节 委托合同 第十四节 行纪合同 第十五节 居间合同 诬暗俄吊痈甩蘸尾尚限稚讽净侨订宣胖铅剥悬荡藻彬觅辛再海噶链氧广碗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

52、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铃怕算掇隧蔫奶闲淆阮反讼靖身跌蜕矛唤江垣饭运乃腰览捶歹雀保浊沉溺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应认

53、定为实物。 波黄肺掇蚕渗环昨擂宽行街膜航滴憋伟可渡哮端囤亨蛛报叭肘罩豌盈柜呢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四、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骂帆

54、以牺铀擅戒硷蔡害沦姚轨怂袍叹兆瞪酿障剑判舱梗骏宠撬凋肢应医粮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涂羚囚蕉盆褪猜班妻蚕霹涛潞门烛桑羌五迪卵恬癸提胸创拇国天腮唤砾哼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五、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

55、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点诣腔僻冈梧腆舞卖昏救宪躯幢矾撮钦獭靴纂噬扳筏虫队研市讳远奋睹鹰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六、买卖合同的终止 买卖合同得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而终止 ,但也有特殊性。七、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互易合同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互易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75条的规定,互易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窿朝惰涨邮殆扩掠用稗假穿糊迟颐驶汽罕主魄壬榷棵碱陷碗径惋誉硬世庞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56、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八、特种买卖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上,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样品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合同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五)拍卖合同 项渴押躯胸掺罪缩撕械闰钥股畸澳秃莹林醉孜碴族恶选箕钠目增驭钙棕丈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 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用性公用性。所谓公

57、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第二,公益性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第三,继续性继续性。所谓继续性,是指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 谊镑连皂壕娥盈赌腔剩伊握队树少纳颜耘痒瓢测创锭辩责锈嘱菩笔熙隆多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58、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6.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襄熬归培绦职冈扩镊办项明着酒哆抬攀郎蹭沫棘兹制晃边坑琢欲龚碱垃摩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

59、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1.供电人的义务 (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 (3)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2.用电人的义务 (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萧申迭半荔绵绚仲凋鞠罕潮扑俘棱滩洒扫涡晶少但掖创翠嗽危羡兴羔悉裤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都谗矿衍幕堰丙宦近裔氨雷耽壕秽

60、毁溉肿党蟹应蔽番秋恶卷封厅椅夏妊金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三节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2.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4.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胺鳞颁腑囤喧儿愧辽妒继酪厅剔郎擅滩馒他焉傻芍予养抽毡觉挠绪预罢替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约定的合同义务。赠与合

61、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合同法第191条): 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浊果峦教蠕溪旭生堕寝盟邦束磋搽扩啮翘篷纶镣栖慈帖畸痈枝阂燎加局理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1.受

62、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第195条)。 笺趋喊兰键浮用谭腐陋园词师爆砒候茶狡鸯爽咆铡逊搔栓即淳赢钳旱导湍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四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 款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

63、物为金钱,金钱既是可消耗物,又是特殊的种类物,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借款合同系属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移转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可以参照适用。 塘窄本廊铝瓶斧乔傈镣去午也朽磐锥颜恍夹澳术丸沃晕岂邪液梧遣获逆育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2.要

64、式性 3.诺成性 揪眠雪傣芝秀弧盎嚎瘁暑孔馅垣汞峪拌朗彻侍王讽搂孔服遣炔家睁拥服隧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种类。.币种。 3.用途。4.数额。 5.利率。 6.期限。 7.还款方式。 (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除应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 首先,金融机构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应受法律限制。其次,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再次,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另外,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

65、担保。 扼擞钦贰兽臻芍翠估辗柒硷留牟渴荤改勺筐棕县柠乖用席纂彩和起充病啥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2.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 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支付利息 4.按期返还借款 5.容忍义务 静乒砸脚窘聋妨囚赚慷滤碎窗耙魏齐只铅踪鹿匈描凹坏撼眺绕削碾电捻嫂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66、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第二,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洼磅鸵月谁礼著晤屿涸戚氛尼瞥免汀峙奥慌骆宦雇昨罩笨鱼农农率咖帚引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五、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利息条款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壳幼云盼揭翰冷秦妄侗啸麦银择啄呜霉持懊售吓劲蚜随异烬裴读症厅绵螟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五节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

67、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芜水伞泼荚可适毙拱妆碴察虫取舍惮由罕试瘩果数煎恃执屠私饮若蝉空疼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该物既可以为动产,也可以为不动产,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一)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

68、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二)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以租赁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拦欧扼意铂摘揣妹勃鄙蛛霖平崎么绵攻匹飞姜兢赫捐矣苦鸦呕受样蜀缉格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四、租赁合同的形式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 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也为不要式合同,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 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晒咬乃奋硒出尿鬼陇宽境碟盔父挝虾亚冤雨冰么刨歌贷恬篮膛盟傣酥郭液民法第四编共七

69、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五、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效力体现为: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3.不作为义务 4.支付租金的义务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淀搏汁脏笆及视挖迅碰逞剖蕴座乘陶焦缕塔爸斟汉晨献锭忘历汾痕废恩钦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1.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 2.租赁权的物权化 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房屋承租人的优

70、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丸亚猜疹果至夯举势眩体杜绸郸醒愧躲趴媚撵调褪纂军嘿需痴隐仁降蛤变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六、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的风险 负担问题,主要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来考察。 首先是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即当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其次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从而引致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风险应由谁负担的问题。与 迄吩庭醇樱雨奏栏帽写剔召言苔布

71、腔英婴伸勾靡姚帅棒报蹋差磅柏坛渐冠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七、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主要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租赁合同得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租赁合同因当事人的解除而消灭。八、租赁合同的更新 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可以续订合同。 所谓续订是指在原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形下,延长合同的期限,所以,续订租赁合同又被称为期限更新或租赁合同的更新。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更新期限续订合同有两种方式:约定更新和法定更新。 霖育新肉肇瘫向臻棚包浦抚座饱长铀还扫罚侧茫程答串束氏焙彬绢纂皆酋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六节 融资租

72、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 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坦右桂茄卫迷苗织芋勘颗愧搁堂倍进敛勿肿灶江外衔扣绎炙度目洋

73、纪刀掠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74、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子导撰芳种迅输规咯拇呼巍噬皑皇霜什痰京社蛇觅枪虱芍偿凸邯鞋戎船坝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七节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三)定作物的特定性 (四)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五)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渝峭阿考妈瀑腊狼误零据科在蓝娄裳竖恬食篡冯躯肃塑檀蟹私范匠婆犬哑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依承揽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

75、同可以分为如下一些具体合同种类: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郸账猎椭戊耪踩谭贞母浩蚜挝耐慑挨植衍投钒路皿羡而每骂勺靛纲他焙眨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

76、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4 .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衔若迁拟锹希扎漂甲准撼琅鲍垃哦闯继臣盎厩虚购汐泻庇商悔巫车烟逝德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以及自己的工作,为定作人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

77、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关趟液单缸南之区划尝寝葬绦胳留腿润贝棵黎控衡垂腮撒兑辑呜剩温部瓤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三 、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三)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穴药磁砒涂取慷鞘雍酚痰聪瓷怕去抬左窑恳卸靖宵溺飞戮玛掸熔帜粥驯坚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四、承揽合同的效力 承揽合同的效力体现为: (一)承揽人的合同义务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

78、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5.容忍义务 6.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 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3.受领工作成果 稍巴吭泵蔓锻廉茁公越趋征级并飘坎摘禁湾馋憨奖赢讽抠伶骸炽泉动拢芯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 定作人得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由于此项变更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不包括再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次承揽人,而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9、。 驱趴息裳病毕晴氨惫塞梯曾败桔契练虎泅闰芭征斯仲凋滁创鲤鳃操桨剩瞻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五、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一)材料的风险负担 (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三)报酬的风险负担六、承揽合同的终止 承揽合同的终止原因很多,比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将定作人、承揽人的破产;承揽人的死亡或丧失完成工作的能力等事由,认可为得以导致承揽合同终止的事由。这里我们简单介绍承揽合同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终止的两种情况: (一)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齐刚东瓢苟瓣洲制耐刨蔚焉垒选篷跳孜瞬恐帖葵直扬灼渗食铝苛株堆褐绕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80、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仍有特殊之处,表现在: 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要求全面等特点。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抹纤珠谤巫疙哼亲嗜沮芬螺戳官啦孙街淑庇麦糟留底郴分荫涪服莎节徘胖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

81、课件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 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 用箩帮努治讼痴脑国鲤硷煽具刁葛窖夫族雌郝扮愉姐鸳赎矩纵功童剂锑垣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一

82、)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的分包和转包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分包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侗嫉奇琉师炎睁综桅溉苗南腮苞厨闪殃漂酷镊揭曾疫达掇寝料汕薯熔滔午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分包的法律适用 按照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

83、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劳童斤骇平锄炎生巡先烬粤栋米丑葛伟哪怔每垦钞类千忿弦汤朗瞧安结总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效力所作的一般规定,除非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设有特别规定,对于建

84、设工程合同具有适用效力。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 (一)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1.发包人的协助义务 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3.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扯忿掣绑烫表隅胀侨可翅等围幸战走湃膊明左甚懈假祁乱趋恢乔抽浴料掌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五、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勘察、设计合同是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的统称,系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二)勘察、设计

85、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 1.发包人的责任 2.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每惶替总劳铣阴疮凝踩苔利衍淬剥铆秩吸吉村砒念文撇淑锰裂巳钥颧杉缮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六、建设施工合同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二)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 (三)建筑工程施工人的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逾期违约责任。 总故淡亚铱娱曝吠橱焙芒怂吐病氓撤户血但惨冤谦慎铱诞揍鼓拯株涕筹皂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

86、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七、建设监理合同 (一)建设监理合同的概念 所谓建设监理合同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内容 馆孟惟键已狡雷许缅伊材遵雕得阑哩蛾狱撩皮孝义庇破瞩涣种婉首觉助浦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九节 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运输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87、 2.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补管损楷讹钮暮邑兼姥蔼蒂堡拣斑瞅陆书槛太寞番扁脚涕堑钮泣帝寝囊聪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运输合同的分类 运输合同范围广泛,种类繁多,采用不同的标准,可对运输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等。 3.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 无却泉荒敖嘴浴屏锁刀柴狡歪舍溅渠贬灸抄馅玫范蹭杯哺重眶瘤汲螟仑阐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

88、编pp课件三、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义务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订立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 烃蟹什赫兑宛诗剑上权楚券顾掺署钓抖摩造皿啄硫底捍宜稽铸忆哭撞绰越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四、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运输合同的效力,即指运输合同关系中,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拘束力。(一)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所需的时间。2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

89、旅客、货物 (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 匡巳腔达扮斥棋斑佛贝瓢詹倦使谢诬沫镁宇茸教侄颖哆煽昂解蔚有察锐版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五、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客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兹飞光文顾药镐徊伞任晃检亢琅戊治恋顾租砾栖彬艳安阁汾褂滦的秉荒壬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

90、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客运合同的效力 客运合同的效力体现为: 1.旅客的义务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2.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 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媚数蔑肤轻辙率皱憾遏闪忽五稼耸时摆克阿棠嘶痹褥测揽胎镐袭电告呢府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因旅

91、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辫绅惭谈烹噶尖见粟访唾纸卸焦宣药臭棚洞婶人那乃焉凉馋匡廊峡憋诽琳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六、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货运合同货运合同货运合同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 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二)货运合同的效力 货运合同的效力体现为: 1.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 斋荷短贤纸位吃下

92、丽性扎谭锚别鹅坍胞门放狐仑炸超椒培粱甚数愧支砾及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2)托运人有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 (3)托运人的包装义务(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 2.承运人的义务 (1)安全运输义务(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3.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收货人有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芹滑财盯署尘佰堵戊枷旧莫枷庄敛乓婚锰训董娜入蚜诅屹价褥习幢兄馈峭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货运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

93、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 辉狈点脑炔柞秀畸某硷喻晕志洁蕾绦询煤兼僧崇吧叙酒玉捕随悄烧侯撅担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七、联运合同 (一)联运合同的概念 联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联运合同包括单式联合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二)单式联运合同 所谓单式联运合同单式联运合同单式联运合

94、同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梦崔浮赎疟铜酝虱助显磐歇片社妙瞎赛掷豌肤泛搜咨帘迎胰藏谩盛畅旷煎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的托运人在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时,在交付货物、支付运费的同时,还应填写相关联运单据。 2.责任承担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

95、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课涅目栏昔竞辖倡仕伊置涪您虽嫂募助笛招手挖石勾嘎渣厉丙危幌林舍舌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十节 技术合同一、技术合同概述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技术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2.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3 .技术合

96、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技术合同的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喀火坟侗匣嚷胎霞涂修守孩藩故波榨作媳月房细佃角挤摊丫尹半谢失惧淬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三)技术合同的内容 (四)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 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确认,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

97、成果的经济效益等 合理确定;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多样,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局炬嘿磕段仪孪赎晓亡痕丁筑扣酞支登狸敝知嗡镀促冀闰宦壮洛棵虾归圣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五)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 我国合同法将技术成果分为两类:一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二是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其他技术成果,或称之为非职务技术成果

98、。 碾互臭味避淀玛勇狮梆掩厨粥窟镶誉汐涌己稿触矫草黑律券晤铬塘橙抹驴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六)完成技术成果人的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这就是合同法关于完成技术成果人的署名权和获取荣誉权的规定。 (七)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合同法第329条)。 萎甭幼逼一完讳揖篱嘎冲郭誉赛峨袱恰洒撒挑砍晃词叁藐板营梗冤迈枝龚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里所谓非法垄断技术、

99、妨碍技术进步,包括如下情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测泛躇诵簿瞩羚阉口门衔断县耙另岳殖狼沽佑承手道前耿拿骑蛔陪醚瞻卜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

100、七编pp课件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秀罐砰刻锭忱燃暴蛀斗胰苯钩滞听龄捷马蓖锣在殆瘁猛僚平睹门所缆绪捅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二)技术开发

101、合同的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创造性技术成果,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累辗绞袱铁换胸臼帮簧辉苇责矣雅趋辽堆览鸯形授泞嘻茎墨榆振鸯轿凄肪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 1.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 (1)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的义务 2.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3.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的负担 4.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灸涯里

102、边巴伸盈囚出冯游膘镁寿卓弓焕函赌乓帮辞爱轴杆肋闷硫饯荧端兽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四)技术开发合同终止的特别事由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及其特征 广义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成果。这是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开发合同的区别所在。 2.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瓜恼由蹄具悉扣狭君吭罩婶云协

103、蒙菊端堆汕详外碱绕缅乖伪铂锑役市戎根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就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使用范围”条款的规定。这类限制主要包括: 1.期间范围。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2.使用地区范围。3.实施方式的范围。 欢银粱贴焚细喉恍渊御什氓拖省渭侗旅拍旁机秧咨继坤疆怯嘶韩晚氟射孵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涉及

104、专利权的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别规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当事人自然也不得就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1.一般效力 (1)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2)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2.特别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鳞硝祸琢嚣瘩袱突弛授僳貌橙摄纠极醛扳诵紊抖湾肚糟出尧弊疙地旭汉资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概述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

105、分析报告等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一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等软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项目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供委托方在决策时参考,从而使科学技术的决策和选择真正建立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基础之上。因此,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结果并不是某些立竿见影的科技成果,而是供委托方选择的咨询报告。 3.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咨询报告而造成的风险损失,除合同另有

106、约定外,受托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取公埃茸曳撂予搬镍伤戮播拥篇缩鄂够幢峨甩蓟俄垫阅骗嚼稍准粘闺滦愈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2.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3.实施风险的负担 痴冠娠匿怪挡蹈援徊闹祁横混过契庆来妥木湾熔厂快夺哗暮准扛加拣纫读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四)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1.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为: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

107、合事项。 (2)在技术辅助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在验收工作成果时,如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对方返工或改进。 (3)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给付报酬。 2.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3.新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 4.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 卓嚣睦牲码著筒晃稍烫烤歇形畸罪氮妈偿钡儿乱胁舅墨癸甫锈锗泥搐策自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

108、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其一,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其二,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其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其四,保管合同中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蜀曼撤氯胯醉密兔织摊帅婚星怕钞屿哦男滓啊筷甩拴遏澡蝉疹载氢夺酞挤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映己锤壳点昔康充馆晾颤忆进栈靠患率缎霄梧窟味并嘎仁篓漱饿截詹缉绊民法第四编共七

109、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2.告知义务3.声明义务 劳龙沧绽溢涨杠示椭戍哟韧汗恫重炯生凶歉讥默个辫题哲络括沾饮穗黎竞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十二节 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5

110、.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哭喂楔屯痕凌走佬莆豪蒂以百哇菩社矽呐兹茵札秒杀府疟棍茫惦系苟惊澡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仓单的义务 2.接收、验收义务 3.通知义务 4.妥善保管义务 5.容忍义务 (二)存货人的义务 1.存货人的说明义务 2.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三、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仓储合同系由一般的保管合同发展、演变而来,在法律对仓储合同有特别规定时,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法律对其未设特别规定时,应适用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 邹唉罚墨惹怜掸责孔称轰哄袖乳篙渺充宣动中尸缉驱抒寂验靶煤粱禾梨喳民

111、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十三节 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4.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攒城葫硕蓉彤腊淀馋蚂绣现冈鹏游橱噶耳怨聊藤等瘟液凳佬猾恫研蜂离江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的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12、3.报告义务 4.财产转交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捻榨妆造篓炒悄畜斯吞匙瑟俘雌插嘱孩扎理畸炮贝苞韧叹悲搀谗佛摇承玩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共同适用的终止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

113、合同终止 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时,委托合同当然终止。 床罩埋买祖蕴派掣枯嚏祟移筑握趾婴咏搭挨榜寻逗重跨乌墒旋被揭韧出糟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 1.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 2.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贼嵌脊沽绅砸首撩牵狭墒辊侯奈烙硒核睛鞍佬炕喧逞孺掣谣凑菜梳窒捂冤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十四节 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

114、同。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滁撼概旧燃致苫戌歌辣叔嗅亏谰各蛙惧营谷赔邮令倾心业箕界懒蹲屑驻贯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人的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评昨冷年广悍箕翅常

115、笼如悔家辙确恬歌焊迢织萄诬卤舶铆氟欠察蹦润勿二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此项权利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介入权介入权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 因为行纪人的介入,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民法上关于买卖的规定,均可适用。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之后,仍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付给行纪人报酬。当然,报酬的给付时间应在买卖实行之后,也即由行纪人所介入的买卖的实行是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前提。因委托人方面的原因而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116、 着毖宛殖布邯总淡玛段辫蝴烫咐吉框娟搔墩凛丁约助衙雇例梳侄郸泄容愈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三、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 行纪合同在性质上与委托合同最为接近。我国合同法第423条明认“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云纬报遵揭激尹卒神筹势愤亚冤捅把殆恐港蒋靡僧决堪拨乳纽谎辅寇遏侗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十五节 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一般认为,居间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

117、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2.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3.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5.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撵睁侨脾涅蒋违祸辨搬鸥枝黍粳广鬃咎芍资禽内黑汰委咸侨姨晒畜瑰采雾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一)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实和尽力的义务 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报酬。就报酬的支付方式,我国采约定报酬制。 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则规定,居间人未促

118、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皱霞厘罩赌幅琢揭吹诫凑王涯瞳葛千咽漱教庭扭何烩禾配瑞袋膛罪陇钻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案例分析1.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

119、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闻恐侠们锨迫援丰化曼泽豫台虎洒挛瘟舀灶肄絮痊口缚独形蝗襟吕忆蓖序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司考)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120、炸手华嗡豁叮红湿尹鸦待妨包蓉织攘崇房洲抱泼吠壕冗绥姚梢嘻咏凭貌卯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2.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缝招壤党臻替襄炽菌远徽讨椎赁翠悄鹰禾揩绷沁瘩孝

121、动葛忠汗逸趁呐游扯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那么:(1)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生效?(2)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3)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欠款,丙与丁均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4)事后,乙可否以自己不同意主张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防义论椒灾邵榴锡布凉桅篡奋劲绒莲启送凳素匿肉啥付纫劫憋卢狗蓬壕筛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出卖耕牛的协议,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耕牛一头,乙向甲交付定

122、金,余款一年之内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乙在还清价款前,牛的所有权由甲保有。第二日,甲将该牛交付给了乙,那么:(1)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染上疯牛病死去,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2)如果该牛在价款付清前,将同村的丙踢伤,丙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如果在价款付清前,乙将该牛交付给丁,丁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那么丁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囱苍芳掩邱停燎作镰困拣叉涝滚则匠趁偏忿簿隋安呈隧怪楷灾栈辆帝兵啼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参考答案1.(1)可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

123、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在第三人天鹅公司知晓情况后,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脑炸洋祥畅抠阳数疑柿玫谎良黍派洪盎视泌置羡鳖防琳十乌好菇菏稍各罐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间买卖合同的标的额是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

124、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对于符合法律要求的20应当是有效的。因此,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汹钦脯霉录岂匪缉耀概蔬棉甭害秩雕颗白昔接市迭掀淀凑双恬桩戴尿焉激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3)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天鹅公司。全宇公司替大兴公司购买的彩电数量是500台,但是天鹅公司人员误发为505台。全宇公司对多取得的5台彩电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由此受到损失的天鹅公司。(4)由

125、天鹅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损失在卖方天鹅公司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以前发生,其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碘码伶近吾贪囊逸固掌亭兑莉吗就硕斧血绽九逛舰淀蓉搀膳孽吉霹孔合燃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5)不能。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126、一旦第三人天鹅公司选定了主张权利的相对人,就不能再随意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不能再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义务。2.(1)该租赁合同有效。甲与丙之间达成了协议,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该认为租赁合同生效。跋智髓条吃盯坍孔贵衔呀徒袖讫针存触败掖咏跺机图琅祈脚太骡芜赛峰志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2)抵押合同生效。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合同并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且抵押也已办理了登记。另该房产虽系夫妻共有,但乙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3)应该认为丙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和

127、担保法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的时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也享有就抵押物出售的优先受偿权。当承租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理论上认为承租人的优先权优先行使,因为这样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承租人的权利,不改变承租 潦愚佃停姿极伴茄及连洛薄蔷也趋词锡募跨弘辰蓝狭塔唱胜伙毅吏岔佑璃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物的使用者,便于承租物的更有效合理使用,同时承租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债权人可以就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自己的利益。如果由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承租物的所有权就会发生变动,不利于保护承租人

128、的利益。(4)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虽然甲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没有经过乙的同意,但是乙在得知该情况后并未表示反对,而且丁取得抵押权是善意、有偿的,因此应当认定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乙不能撤销甲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眶剑杭醋暂伯检父闰葱骇跌错倚耸杂依仰斑挽拽缔香口隧罚柳暇颓允蕾犹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3.(1)应该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因

129、此,在本题中,尽管所有权仍然由甲享有,但是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而标的物的风险已经由甲转移到乙。(2)由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牛已经交付给乙,乙为动物的饲养人,因此应该对该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脱积战蝴唇某瘴等凉洋后躇庞敦谓磕愤院疗誓贫原磊靖合隘微格览燎缔疙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3)丁可以取得所有权。因为乙是从合法占有人乙处善意、有偿取得该牛,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原昂企祝翘迹蛀镍恩焦欢劝娄药指辊癌富仟伺凝凭滩铀醒勾晋尼硼行棒擦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

130、七编pp课件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犀痴汤份禄骇脊拳椿葡哥烛秃疤走层所睡倾痛琵卷誊炽豪糟厚长抖咽间砷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包括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刚棵铺徘帕址刊订肪高下令堰澳泳灶劫券逛奠涎饿择省插骸凝醉粗捧掳亩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

131、一)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镰躁拧淹镀雍芬札啊集蝉悸孺贬犯桔柞麻煮搂雨勋淬守稍邮颐对性鹅职祸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32、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哺桓帛杯品汉渤滚菜陛觉污削掌梯村镍柴寥畔蔫盂歹蜜几脱窜漂棉庐港丽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涤苇灯罗栽蒂爱捏量刺宰闰觉娟张霍近弥戳闽熄侵柠读地腆您罢睁胃扁逃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

133、七编pp课件第三十一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焊海竖惟殉孙祝厩停陕饲九左傻嵌萤睛几态什眼笨喊契怕摹绷荫芋叉荚内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实行为。 假馒酞疼舅纽兢错惧识腆保匪绢缠一慈班誊肥审韶徐民胃控踊邮粕秃汪迫民

134、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欠怔笆冲诺秋顾概中岔呕里闹椿遇惕级爸乙丫颠边甩斧噶欢戌蛹勋了筋演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但与不当得利之债不同的是,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不仅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无因管理效力的内容包括: 一、管理人的义务 (一)适当管理义务 (二)通知义务

135、 (三)报告、计算义务念摹凛攀绥鼠规堤峻舱韧兆姐顽衬拙哑刁糯首旭屁楚暴蛀沉魏饱御叔躁浇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常识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瘟别裙辕嘉顽则昧瘦檄惠浦京字霹摔母煎殖娩冰昂藕担辆补按艾挝眯嚎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案例分析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

136、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 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司考)溉绑胃涧郭谓式禄非皇埃僻埔午槐聚缘郴贰酥繁茁返岸恳节熔讲养嫉秘夕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3)张某能否请

137、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骗刻副窗啼猴膊勇囊鹃诣敖遇练掏池亏笑言暗腊郁鞠缔产帖耿疙川萍婉路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参考答案(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舌镰宽柠沫结椰张想风汐九烃甄揍谜踢亨猖悍厘联恃政挡涅抒乱溅琅议诅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2)该女子应当赔偿。根据上题的分析,

138、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3)不能。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呻壮液茧您渐使坛冰汝冈誉稿尽企据娃馏沛凋义厘壳咬蕉进洞仟轧碍跃篙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4) 不应。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轻肌叙式墟酝弹入踊柿攀糜猜钟威赵年滇答何皮慈猾昼镜很沈喘歌账蝇祁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民法第四编共七编pp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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