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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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等级制度 元朝 民族 政策, 各族人民分为四等、十级。 四等 第一等 :蒙中人, 充任各级政府的首脑。 第二等:色目人,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部分欧洲人, 第三等:汉人 ,即原 金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 第四等是 南人 , 包括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 这四等人的界限是森严的,重要的官职、军职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时则用色目人。 元政府按 职业的性质, 把帝国人民分为 10 级: 1、官(政府官员) 2、吏(吏佐,不能擢升为官员的政府雇员) 3、僧(佛教僧侣) 4、道(道教道士) 5、医(医生) 6、工(高级技术人员) 7、匠(低级技术人员) 8、娼(娼妓) 9、儒(儒家、道学家) 10、丐(乞丐) 。 一向在中国传统社会最受尊敬的儒家、道学家知识分子士大夫,在蒙古人看来,是彻头彻尾的寄生虫,被儒家所最卑视的娼妓都不如,仅稍胜过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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