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解读新《消法》宣讲组.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71261210 上传时间:2024-08-09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7.3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解读新《消法》宣讲组.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解读新《消法》宣讲组.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解读新《消法》宣讲组.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解读新《消法》宣讲组.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解读新《消法》宣讲组.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解读新《消法》宣讲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解读新《消法》宣讲组.(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内容解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消法宣讲组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31处修改,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服务逐渐市场化,这些领域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不同的部门和司法机关存在争议。(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营销方式的变化,带来了侵权形式的变化,原来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难以适应形势要求。(三)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过于原则,严重影响消法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四)随着经

2、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领域的不断升级,消费领域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升级换代的越来越快,现有的“三包”规定的体系涵盖范围和更新速度暴露出了种种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五)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等,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越来越制约着维权工作开展。 科技进步、促销手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消费者不段不断变化,消费者不可能对每一种商品的结可能对每一种商品的结构、性能、构、性能、品质等方面品质等方面都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都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加上各种媒体也往往向加上各种媒体也往往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信息,息,因此,消费者对商因此,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知之甚少甚至被品信息知

3、之甚少甚至被误导。误导。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背景(六)经济的发展,使得原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逐渐减弱。(七)对消费者协会的定性和职责规定,影响了消费者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三)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三)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 (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四)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四)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

4、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的基础,具体规定了消费者有9项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结社权6.获得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新消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充实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新消法强化了有关商品和服务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

5、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完善“三包”规定(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新消法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

6、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1、明确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新消法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是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二)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新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3、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广告相关方的责任(三)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

7、消费方式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新消法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三)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8、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3、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四)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在原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职责。 消费者协会的新职责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消费者协会的新职责2、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

9、和强制性标准职责。 消费者协会的新职责3、增加提起公益诉讼职责。(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33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退货。(5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有欺诈行为(制造销售不合格商品属于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55条)1、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五)

10、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1.经工商部门组织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即属于消法54条所指的“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2.经省工商局组织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全省所有经营者所经营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都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经对照属于工商部门抽检不合格同一规格型号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退货;4.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经对照属于工商部门抽检不合格同一规格型号的,即构成消法54条所指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赔偿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其购买商品价款的4 4倍费用倍费用。1、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抽查检验(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有关行政部门

11、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33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19条)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12、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明确对缺陷商品责令召回等职责(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46条)1、关于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及期限“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指前期处理后续处理:包括调解、查处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等3、明确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职责(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2、关于告知消费者义务(1)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2)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即受理或不受理都要告知投诉人。3、明确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职责(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3

13、 3、关于行政调解。、关于行政调解。(1)工商部门没有行政裁决权;(2)行政调解都是基于双方自愿,调解结果没有强制执行效力;(3)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提高行政调解的执行力;(4)鼓励社会组织开展调解、企业加强消费和解;(5)可向消费者提供经认定的经营者侵权的事实依据;(6)积极引导消费者运用索赔等民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3、明确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职责(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他有关行政部门单处或者

14、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五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业执照:(56条)条)(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15、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4、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五)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56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相关相关规定: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条例32条)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将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条例36条)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限制准入限制准入的措施。(条例37条)5、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