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木和圆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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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木和圆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方木和圆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GB50206-2002)表4.2 编号:020501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验收部位 施工执行标准 名称及编号 专业工长 (施工员)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长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的 规 定 施工单位自检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主 控 项 目 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4.2.1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4.2.1 条) 2 应按规定控制木构件的含水率。原木或方木结构25%;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18%;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20%。

2、 (4.2.2 条) 一 般 项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4.3.5 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1 构件截 面尺寸 方木构件高度、宽度 板材厚度、宽度 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 长度大于 15m 10 15 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 跨度大于 15m 10 15 3 目 4 受压或 压弯构件 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5 弦杆节点间距 5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7 支 座 节点受剪面 长 度 10 宽 度 方 木 3 原 木 4 8 螺栓中心间距 进 孔 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纹 方 向 0.5d 且

3、不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接下表 4 020501说明 4.2 主 控 项 目 4 . 2 . 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4.2.1 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 表 4.2.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 项 次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 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 (连接部位为1/4) 2/5 1/2 3 斜纹:斜率

4、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1)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 其裂缝深度 (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a、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对于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1 个,对于a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2个。 2、a等材不允许有虫眼,a、a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 4.2.1) ;直径小于 10mm 的

5、木节不计。 图 4.2.1 木节量法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 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 条的要求。 表 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 项 次 缺陷名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 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 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 (连接部位为 1/5) 1/3 2/5 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 4 裂缝: 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

6、允许 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 注:同表 4.2.1-1。 表 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 项 次 缺 陷 名 称 木 材 等 级 a a a 受拉构件或 拉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 压弯构件 受压 构件 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木节: 1 ) 在 构 件 任 何150mm 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 2)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4 1/10 (连接部位为1/12) 1/3 1/6 不限 1/6 3 扭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 4 裂缝: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 其

7、裂缝深度 (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 不允许 1/4 不允许 1/3 不允许 不限 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限 不限 注:1、a、a等材不允许有死节,a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 , 直径不应大于原木直径的 1/5, 且每 2m 长度内不得多于 1 个。 2、同表 4.2.1-1 注 2。 3、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量。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 1、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 25%; 2、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 18%; 3、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 20%。 注:本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

8、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 检 查 方 法 : 按 国 家 标 准 木 材 物 理 力 学 试 验 方 法 GB19271943-1991 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 4.3 一 般 项 目 5 4.3.1 木桁架、木梁(含檀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 表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1 构件截面 尺 寸 方木构件高度、 宽度板材厚度、 宽度原木构件梢径 -3 -2 -5 钢尺量 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 长度大于 15m 10 15 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

9、间距,梁、柱全长(高) 6 接上表 一 般 项 目 木框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4.3.2 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1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20 2 垂直度 H/200且不大于15 3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L/300 4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10 5 支座标高 5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4.3.3 条) 1 檩条、椽条 方木截面 -2 原木梢径 -5 间 距 -10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7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3 挂瓦条间距 5 4 封山、封 檐板平直 下边缘 5 表 面 8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3

10、.4 条) 施 工 操 作 依 据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施工单位检查 结 果 评 定 项目专业 项目专业 质量检查员: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8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9 10 020501说明 续表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3 桁架高度 跨 度 不 大 于15m 跨度大于 15m 10 15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 4 受 压 或 压弯 构 件 纵向弯曲 方木构件 原木构件 L/500 L/200 拉线钢尺量 5 弦杆节点间距 5 钢尺量 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7 支座节点 受剪面 长 度

11、 -10 钢尺量 宽度 方木 -3 原木 -4 8 螺栓中心 间 距 进 孔 处 0.2d 出孔处 垂直木纹方向 0.5d 且不大于4B/100 顺木纹 方 向 1d 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 -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距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 注:d 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 为构件长度;B 为板束总厚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结构中心线的间距 20 钢尺量 2 垂

12、直度 H/200 且 不大于 15 吊线钢尺量 3 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 L/300 吊 (拉) 线钢尺量 4 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 10 钢尺量 11 5 支座标高 5 用水准仪 注:H 为桁架、柱的高度;L 为构件长度。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3 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表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檩条、椽条 方木截面 -2 钢尺量 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 大小径的平均值 间 距 -10 钢尺量 方木上表面平直 4 沿坡拉线钢尺量 原木上表面平直 7 2 油毡搭接宽度 -10 钢尺量 3 挂瓦条间距 5 4 封山、封檐板 平 直 下边缘 5 拉 10m 线, 不足 10m拉通线,钢尺量 表 面 8 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 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撑。 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 12 注:d 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 为构件长度;B 为板束总厚 度。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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