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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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工程计量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XX高速公路工程计量管理,明确项目 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计量规范化、 程序化,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投资完成情况及对本工程建设投资 的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与支付是贯穿于公路建设工程始终的一项重 要工作,是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工的重要条件。准确计量是承包 人在工程完工后得到应付款的保证,也是承包人履约合同的重要 义务。 第二章 工程计量 第三条 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工程量清单 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 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 量,向

2、承包人支付时,应通过工程计量来核实和确定已完工程的 数量。 (一) 计量范围: 1.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应支付费用; 3.补充(完善)、变更设计的工程内容。 (二) 计量依据: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1.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2.施工设计图、补充(完善)及变更设计图; 3.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凭证; 4.有关计量补充办法(协议); 5.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YNG/TB012010); 6.经有关审批机构同意的其他内容。 (三) 计量原则: 1.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2.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

3、额价的工程项目, 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项目 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3.工程的各种试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附件资料必须 齐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行计量; 4.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 (四) 计量的一般规定: 1.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补充 (完善)、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补充(完善)、变更工程 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或补充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单位。 2.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 纸等同时阅读理解。 3.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书面指令)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4、任何尺寸,都不予计量与支付。凡技术规范规定已包括在工程量 清单所列的有关支付项中的项目,均不单独计量。 4.计量方法除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 条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5.工程计量的工作量最少限额为100 万元。 第四条 工程计量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中间交工、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 申请批复单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 第五条 单元计量的原则规定: 1. 按分项单元计量的,需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 间交工证书后方可填报中间计量表进行计量。如果分项单 元施工期较长,为了如实反映工程进度和加快资金周转,可对施 工期较长的工程单元进行分次计量,监理

5、工程师有权对最终计量 部分进行调整。 2. 分次计量的工程,每次计量须填分次中间计量表并 附经监理签证的有关施工情况及质量证明资料。如:分项工程开 工申请批复单、工序检查记录等。当分项工程完工最后一次计量 时,再填报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表。 3. 以m3 (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的工程量,保留两位小数(除 土石方、挖基),土石方(含超运)、挖基取整;以 (平方米) 为单位计量的工程量取整;以 (公斤)为单位计量的工程量取 整;以 m(米)、dm3 (立方分米)为单位计量的工程量,保留两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 位小数;以座、个、棵等自然单位计量的工程量取整;以元为单 位计量的金额取整。 4.

6、计量工程量小数点的取舍适用工程量统计计算、变更设 计、计量支付、工程结(决)算。 5. 按项目业主制定的进度支付月报表及其它附表的格 式填报工程计量。 第六条 计量方法 (一) 设计、补充(完善)工程的计量 1.第100 章总则:若无补充规定应按技术规范中的条款进行 计量。 2.路基土石方:挖方、填方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元, 按开挖填筑断面完成量的90%进行计量,余下的10%待路基成型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计量。弃方、借方超运须经项目业 主相关部门核实运距、运量,所有相关资料签认齐全后方可进行 计量,计量方式同挖方、填方工程。 3.特殊地区路基处理:以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7、在质量保证资料合格的基础上,按完成工程的80%进行计量,本 计量单元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中间交工证书后 计量余下的20%。 4.构造物:以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在质量保证 资料合格的基础上,砂浆或混凝土7 天龄期(强度必须达80%) 可计量已完工程量的85%,本计量单元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 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合格签认中间交工证书后计量余下的15%。其中桥梁桩基须 经各项检验(包括桩基无破损检测或钻取混凝土芯样等)合格后 方可进入计量程序。 5.空心板、T型梁等预制构件:每根(片)梁(板)预制完 成后,按经检验合格后数量的70%进行计量,吊装完成并经监理 工程师验收合

8、格签认中间交工证书后计量余下的30%。 6.路面底基层、基层、面层: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 段为计量单元。按现场实际完成的95%进行计量,余下5%待通过 交工验收后计量。路缘石、拦水带等预制构件预制完成按经检验 合格后按70%进行计量,安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 中间交工证书后计量余下30%。 7.其余工程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现 场实际完成的80%进行计量,计量单元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 合格签认中间交工证书后计量余下的20%。 (二) 变更工程的计量 1.变更工程计量待工程变更令签发后方可进入计量程序。 2.变更工程的计量比例同设计、补充(完善)工程。 第七条

9、 计量的主要资料及要求 (一) 计量的主要资料 1.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 2.检验申请批复单及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质量检验 资料; 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有关质量评定资料; 4.中间交工证书;涉及变更的,须有工程变更令及 其配套的变更资料; 5.特殊路基地基处理、隧道工程等的彩色图片资料(特殊路 基处理及隧道工程适用); 6.经承包人、监理单位及项目业主代表签认确定的工程数 量台帐及其配套的资料; 7.中间计量表及其与之配套的图纸、文件等。 (二) 要求 1.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过程和结果(如 设计、变更情况、计量比例、分次计量详细情况说明等),并附 有简图、计算式和说明,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代表等有关人员 审核签认。 2.凡是与工程计量有关的凭证,承包人均应提交监理工程师 审核,此外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汇总表、工程数量台账 等有关资料复印件连同月报表一起上报审核。承包人应完整保存 一套与工程计量有关的详细资料,以便核查。 3.对一次完全计量的项目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对分次 完成计量的项目,最后一次完全计量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 中间分次计量的,需附质量检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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