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影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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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影响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n消费者问题的产生 n我国的消费者协会 n国际消费者联会 n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第第3131讲讲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赵志远赵志远第二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影响 n概述n网络推动消费者角色的转变 n市空逐渐替代有形市场,企业营销活动的四P元素正在发生改变 n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问题 n关于网上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一、概述 n信息安全问题n信息不完整及广告误导问题n责任界定问题n责任追究问题n管辖权问题 第二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影响 n概述n网络推动消费者角色的转变 n市空逐渐替代有形市场,企业营销活动的四P元

2、素正在发生改变 n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问题 n关于网上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三、市空逐渐替代有形市场,企业营销活动的四P元素正在发生改变 n信息空间(IS)n通信空间(CS)n分发空间(DS)n交易空间(TS) 第二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影响 n概述n网络推动消费者角色的转变 n市空逐渐替代有形市场,企业营销活动的四P元素正在发生改变 n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问题 n关于网上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四、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网上购物有关问题:n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 n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差异大 n网上购物发票问题大 n网上购物配送速度无法保证 n网上商店对定单回应速度参差不齐 第二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影

3、响 n概述n网络推动消费者角色的转变 n市空逐渐替代有形市场,企业营销活动的四P元素正在发生改变 n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问题 n关于网上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五、关于网上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n网上广告能否适用以往广告法的问题 n新形态的网上广告如何调整规范的问题 第二节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影响 n概述n网络推动消费者角色的转变 n市空逐渐替代有形市场,企业营销活动的四P元素正在发生改变 n电子商务网站存在的问题 n关于网上广告中的法律问题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第第3232讲讲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赵志远赵志远第三节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n网络购物环境下特殊法律规则n我国网上购物消

4、费者保护 n数字化商品交易之消费者保护的特殊问题 n网上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网络购物环境下特殊法律规则 n供应商缔约前的义务n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n合同的履行中特殊保护 二、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 n现行法对网上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退货权 )n消费者行使权力应当合法 第三节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n网络购物环境下特殊法律规则n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 n数字化商品交易之消费者保护的特殊问题 n网上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第第3333讲讲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赵志远赵志远 四、网上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制度问题 n无效格式条款和不合理格

5、式条款 n网上不合理格式条款的规制 (合理方式提示免责条款限制 在解释上更加有利于消费者 )n网上格式合同的行政控制 n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律组织 第四节各国解决网上消费者问题的对策 n中国 n欧洲 n经合组织 一、中国 n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 n建立全国电子商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网络 n积极拓展职能查处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n加快培训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第四节各国解决网上消费者问题的对策 n中国 n欧洲 n经合组织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第第3434讲讲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赵志远赵志远三、经合组织 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

6、南的建议: n信息透明的、有效的保护n公平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n在线信息披露(商业信息 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交易信息 )n确认过程n支付n争议解决和救济n隐私第四节各国解决网上消费者问题的对策 n中国 n欧洲 n经合组织第五节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n电子商务对隐私权的影响 n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n个人资料和资料主体的权利n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n个人资料的保护:针对一般民事主体不当收集和使用 n特殊资料收集和利用规范n通信信息保密n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对策 n供探讨的问题 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n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 n通讯秘密与通讯自由的保护 n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 第五

7、节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n电子商务对隐私权的影响 n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n个人资料和资料主体的权利n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n个人资料的保护 :针对一般民事主体不当收集和使用n特殊资料收集和利用规范n通信信息保密n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对策 n供探讨的问题 三、个人资料和资料主体的权利 n什么是个人资料 n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控制权收回权知悉权修改权请求司法救济权 )第五节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n电子商务对隐私权的影响 n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n个人资料和资料主体的权利n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n个人资料的保护 :针对一般民事主体不当收集和使用 n特殊资料收集和利用规范n通信信

8、息保密n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对策 n供探讨的问题 四、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n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 ( 未经当事人知晓或同意收集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 个人数据交易对个人资料的失控 )n个人资料保护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体系 n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保护的重要性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第第3535讲讲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赵志远赵志远 五、个人资料的保护:针对一般民事主体不当收集和使用 n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基本原则:经合组织确立基本原则 n网站或在线企业(商店)个人资料收集、利用规则 (在线经营者需要不需要许可在线经营者收集和利用个人资料的规则。 )n资料收集者和资料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9、关系( 资料收集者对资料本身的权利义务 资料收集者在资料利用期间对资料提供者的告知义务资料提供者的权利 转让给他人使用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第第3636讲讲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赵志远赵志远 六、特殊资料收集和利用规范 n对儿童个人资料收集和利用的规制 n个人财信隐私保护 n销售记录(公共记录、内部记录、外部记录 )及其买卖问题 第五节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n电子商务对隐私权的影响 n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n个人资料和资料主体的权利n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n个人资料的保护 :针对一般民事主体不当收集和使用n特殊资料收集和利用规范n通信信息保密n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

10、对策 n供探讨的问题:隐私权保护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益的平衡 案例分析()电信局能随意变更、终止服务吗 ?n 原告:陈德强n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电信局 1998年5月,广东省佛山市电信局举行促销活动,其中推出的一项服务是上网拨号专线收费优惠,对住宅用户的专线规定为:开户费 380元、月租费包月60元,不再另收通信费。上网拨号专线只能拨打 169、 163号码,并不能拨打其他号码;不论用户该月是否使用专线,也得交纳 60元。佛山市资源投资开发公司副案例分析()经理陈德强在详细了解电信局各项规定后,决定办理上网拨号专线,根据电信局的上网要求,陈德强花了4 000多元将电脑升级并购置了调制解调器等设备

11、,于 1998年 5月 17日向佛山市电信局交付了 380元,电信局为他安装了上网拨号专线。装了上网专线后,陈德强均依约月交60元。 1999年 5月 10 日 陈德强忽然收到佛山市电信局寄来的一份通知,通知说:根据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佛山的实际情况, 案例分析()从5月1日起,我们将重新开通上网专线业务,并将上网专线资费作以下调整: 163、 169上网通信费,采取限时包 月的优惠办法,即个人用户按60元月,限 100小时,单位用户按100元月,限 100小时,超过 100小时部分按现行通信费标准的 50优惠计收。”并从1999年5月份起对原专线用户实行这种标准收费。 接到通知后,陈德强认

12、为电信部门单方面调整资费标准,违反了双方当初的约定,属案例分析()违约行为。于是,陈德强多次向电信部门交涉,要求电信部门执行双方的约定。但电信部门答复说,电信资费调整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的。陈德强又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消委会进行了调解,但没有结果。于是,陈德强于1999年12月27日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佛山市电信局履行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并退还多收的通信费649元。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第第3737讲讲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赵志远赵志远案例分析()n电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n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处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n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是

13、否合法有效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第第3838讲讲主讲教师:主讲教师: 赵志远赵志远案例分析(2)电信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义务? n原告:王一楠n被告:辽宁省大连市电信局 1999年 6月,大连网民王一楠(刚刚毕业于大连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就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服务质量问题一纸诉状将大连市电信局(有的报纸报道为大连邮电局)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于同年6月8日受理此案,并于同年7月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同年8月 16日作出案例分析(2)判决。据有关报纸报道,这是国内首例ISP服务质量诉讼案。 事情的经过如下: 王一楠作为一名普通的网民,于1998年8月通过大连市电信局提供的服务拨

14、号上网。王一楠每月上网时间不到 10小时,但网费不低,且月月上涨:1998年 11月网费近 300元,12月网费达到 700 元,1999年 1月超过1000元。开始,王一楠以为是上网时间过长,但经过查询,案例分析(2)得知这些网费几乎全是“磁盘存储费”(邮电局规定:所有拨号上网用户,邮电局在本地服务器上给一个电子信箱,但平均每天免费存储 1M字符,超量按02元千字符计费)。从 1999年 2月份开始,王一楠发现“磁盘存储费”以每天近百元的速度递增。王一楠于是找到邮电局,请工作人员解释。工作人员打开了王一楠的信箱,发现信箱里装满了王一楠自上网以来发出的近600封电子邮件。也就是说,是这些王一楠

15、曾经发出的信造成大量的“磁盘存储费”。 案例分析(2)王一楠要求工作人员予以解释,可工作人员没法予以解释。后来,王一楠回家仔细寻找发信软件的有关设置。结果发现,他用的浏览器的菜单里有一项操作,点击后出现设置选项,王一楠无意添入了自己的电子信箱地址。结果,造成王一楠所有发出的信都留了一个拷贝在他的本地服务器的电子信箱里。 王一楠在诉讼中声称,作为一名普通用户,他根本不知道如此一个设置会造成共2 500多元的损失,他也询问过多名网友,许多网友也案例分析(2)不知道这个设置。因此,王一楠认为,他已具备了作为一个普通用户应具备的有关知识,而以上的那个设置以及是否会因这样或那样设置会造成巨大损失,已超出

16、了他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的范围。大连电信局作为服务商,有义务警告或提醒用户设置及后果,但在电信局给用户的指导材料里根本没有有关警告或提醒。所以,他认为大连电信局在服务中有疏忽责任,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服务商电信局来承担。 案例分析(2) 电信局的态度是,王一楠的损失不是由电信局的操作失误造成的,而是王一楠自己设置失误造成的,与电信局无关;如果是用户“Netscape”的 设 置 失 误 , 那 应 当 找“Netscape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1999)中民初字第802号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案例分析(2)现原告作为消费者选择了被告作为为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且原告已经知道被告提供服务的价款,故原告接受了服务,理应给付被告服务费用。原告称被告提供服务前对消费者宣传、培训不够,无法律依据。原告作为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2841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原告王一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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