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疑难热点政策解析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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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疑难热点政策营改增疑难热点政策解析第二部分解析第二部分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的定义:某公司与境外甲公司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协助甲公司向境内乙公司提供服务,服务费由甲公司支付给该公司。这样的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而适用零税率?-缺少细节规定 适用免抵退方法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

2、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劳务退税不存在两种退税方法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研发劳务出口,而是技术转让出口,很难享受退税待遇运输-货代(链条)本市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

3、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开什么发票?2)货代收到是否差额,最后是否又开具了专票?特别关区待遇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免抵退方法1、免2、抵3、退1)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2)零税

4、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国际运输案例1:采购设备不含税2亿,收入2000万。1)2亿*17%=34002)2亿*11%=22003)2000万*17%=3404)2000万*11%=案例2:采购油耗不含税200,收入2000万。1)200*17%=342)200*11%=223)2000万*17%=3404)2000万*11%=220-退税的实质?-什么是免抵退?出口退(免)税认定:-退+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

5、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银行开户许可证;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

6、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可怕的条款)申报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单证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七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

7、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一)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1)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2)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上述第(1)、(2)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

8、务提供者备查。(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1)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3)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5)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新办服务6个月不退税:长程序退税原则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八条 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自发生首笔零税率应税服务之日(国际运输企业以提单载明的日期为准,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企业以收款凭证载明日期的月份为准)起6个月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自第7个月起,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按月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未发生过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10、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期限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期限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

11、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函调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一)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

12、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二)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处罚:-骗税停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13、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免征增值税: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

14、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比较(前)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

15、税(2009)63号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营业税 (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对经认定的

1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

17、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扩展到所有试点地区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的范围服务出口前后政策比较:前:1、营业税没有退税政策2、营业税免税1)离岸服务外包的特殊政策2)发生在境外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3)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4)外派海员劳务5)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人员管理劳务 6)国际运输3、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不征税后1、1)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2)研发服务3)设计服务符合条件可以退税2、以上三类符合条件小规模可以免税3、6大

18、类免税执行中的问题:期待免税办法细则我是上海企业,税改已经试行2个月,碰到了一样的问题,2011年前收取的境外的服务费(营改增6大类范围内)都是按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但是2012年同样的业务问了所属税务局,给不了回复,要么说先按6%先缴税再说,只是说2011年之前免税的,现在2012年可以继续享受免税,别的都说不知道了.财税2011131号规定了,零税率和免税政策,但到现在具体细则还未出来,企业不知道是否符合政策,该如何申请免税?是否只要向境外公司收钱了,就可以是免税的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7幸福幸福”营改增营改增”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申请申请筹划筹划税负增加的企业第七章第七章 幸

19、福营改增幸福营改增京财税20122149号(一)财政扶持对象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三)财政资金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幸福营改增幸福营改增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发文表示,北京将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对税负增加部分进行扶持1资金不设立上限,2具体增加多少就补贴多少。3企业可按月进行申报,4财政资金按季度预拨。第七章第七章 幸福营改增幸福营改增财政

20、补贴给了企业很多的交易规则重新设置的空间1、上升税负转嫁给下游2、上升税负国家买单3、上升税负自己承担。第七章第七章 幸福营改增幸福营改增以下问题是否补?1:因为经营核算不规范,没有办法拿到专票引起的税负增长2、整个产业链没有税负增长,企业没有合理转嫁3、月度不均衡造成的个别月份税负增加-按月监控,季度预拨,按年清算(是否打折)4、税负增加可以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加是否可以补贴,城建教育附加是否可以补贴?第七章第七章 幸福营改增幸福营改增京财税20122157号北京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学会计算税负所以,营改增期间,会计的工作量之大,可以想象,两种方法计算的税负进行比较,最后来看

21、退多少第七章第七章 幸福营改增幸福营改增举例:物流业据2011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2008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第七章第七章 幸福营改增幸福营改增上海 广州上海:截至2012年5月中旬,作为营改增试点的上海市已对今年一季度累计税负增加3万元,即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近4亿元。作为营改增试点的热门备选城市,北京市5月也召开会议并指出,要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广东:广东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因“营改增”而税负增加的企业是有“底线”的,即补贴的对象是“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

22、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第七章第七章 幸福营改增幸福营改增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与了解操作实践面对诸多的不确定,不要被“财政补贴”闪着腰8警示警示”营改增营改增”第八章第八章 警示营改增警示营改增1、介绍金税工程2、发票领购,限量与限额3、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4、发票的认证,抵扣,抄税,交叉比对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代开票6、滞留票,失控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一、(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

23、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四)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24、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二、税控系统使用有关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

25、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注意:有些既有运输又有货代的企业可能就要买两套系统,两套发票问题:退税 企业怎么办?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

26、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

27、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一般纳税人设备会计核算:1、购买: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抵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3、折旧:借:管理费用借:递延收益贷:累计折旧贷:管理费用一般纳税人维护费会计核算:1、购买: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抵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小规模纳税人设备会计核算:1、购买: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抵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递延收益3、折旧:借:管理费用借:

28、递延收益贷:累计折旧贷:管理费用小规模纳税人维护费会计核算:1、购买: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抵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管理费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一)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二)发票规格为240mm178mm。(三)发票各联次颜色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各

29、联次的颜色依次为黑、绿、棕、红、灰和紫色。(四)发票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区、起运地、经由、到达地、费用项目及金额、运输货物信息、合计金额、税率、税额、机器编号、价税合计(大写)、小写、车种车号、车船吨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备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承运人(章)。(五)发票代码为10位,编码原则: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四个季度),第8位代表票种(7代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第9位代

30、表发票联次(分别用3和6表示三联和六联),第10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号(目前统一用“0”表示电脑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

31、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

32、号码。-代开发票怎么抵扣?红字发票:(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1服务中止、2折让、3开票有误以及4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系统开具问题是否存在漏洞?四、货运专用

33、发票管理有关问题(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9受累受累”营改增营改增”第九章第九章 受累营改增受累营改增一、申报增值税申报表:原表:1张主表3张附表变为:1张主表4-5张附表非试点(接受地区)申报表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4、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2.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

35、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试点地区报表变化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北京试点将改变-整个增值税申报的CTAXI系统纵览申报表纵览申报表一、总体感觉:申报表较复杂。二、各表感觉:1.主表无变化;2.附表一变化大;3.附表二微调;4.附表三为新增;5.固定资产表完全未变。三、附报资料各省自行决定 主表真的无变化吗?不是!变化有哪些?一、简化方面的变化1.很多栏次不用填

36、写了。38栏中的17栏不用再填写了。2.两列“本年累计”,除3个重要栏次外,其余的栏次均不用纳税人填写了。3.由“销售额”、“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实际上减少至“销售额”和“税款计算”两部分。二、复杂方面的变化那3个重要栏次:(1)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栏;(2)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栏;(3)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栏。三、关于“即征即退”这一复杂问题的处理(以资格控制)。附表一的变化到底有多大?为什么?变化一:行、列指标互换; 原因:税率、征收率增加。变

37、化二:增加“免抵退”数据采集; 原因:出口退税政策与实际管理发展的需要。变化三:增加“应税服务”的内容,合并“货物”和“劳务”; 原因:政策与管理的需要。变化四:为“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计算增加了四列(11至14列); 原因:试点政策的规定。变化五:以“其中数”的形式,增加“即征即退”四行(6、7行和13、14行)。 原因:试点政策规定税款分别入库。 附表二真的是微调吗?是,也不是。一、说“是”的理由: 整个表未发生大的变化,仅是个别栏次名称的微调。二、说“不是”的原因: 1.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要求上(或称票种属性的界定上)发生了重大调整; 2.从纳税申报的角度,明确了“留抵抵欠

38、税”和“留抵退税”的申报要求,可以更加强制性地监控留抵税额的结转了; 3.屏蔽“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较多栏次,剔除外贸企业填报的内容,仅反映辅导期情况,既方便纳税人填写,又回避了外贸企业进项税额“只进不出”的尴尬问题。(外贸认证和非外贸认证如何区分呀) 变化1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变化2(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辅导期纳税人分别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

39、知书,在本期暂不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附表三的用途一、为附表一(第12列)计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附表一才能够计算出扣除后,纳税人本期真正应计算征税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二、由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时,才可实施扣除。在实际业务中,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间有时与销售业务的征税时间不同步。因此,附表三还肩负着计算“扣除项目余额”的功能。对附表三的总体评价:简单、易理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未发生任何变化。第二步:关注申报表的细节

40、我们需要从学习填表说明入手。小规模纳税人1、增加应税劳务,要能够保证“应税货物及劳务”项目和“应税服务”项目各自单独核算、单独申报和税款分别计算。2、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8栏对应。3、扣除是对应扣除,购进法1)、必须有合法扣除凭据2)、在一个应税项目差额,水路运输不能跟航空差第九章第九章 受累营改增受累营改增一、会计核算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三、

41、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日期摘要借方貸方余额合计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出口递减内销应纳税合计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181810108 820200 02020“应交税金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八栏变十栏八栏变十栏增加1: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当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

42、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43、,按照原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应当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期末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增加2: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二

4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留抵挂账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等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45、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7 7月月1 1日留底:日留底:200 200 单位:万元单位:万元项目项目老增应 税 服务销项销项600400进项进项900(有可分,也有不可分)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100(600+400-900)不考虑留底应纳税额(划分)应纳税额(划分) 6040考虑留底期初留底期初留底2000应交税额应交税额0(60-200=-140)40应交税额汇总应交税额汇总案例:试点地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甲公司2011年期末留抵税额200万元,2012年1月,货物的销项税额是600

46、万元,试点劳务的销项税额是400万元,当月新增进项税额900计算1:应纳税额=600+400-900=100万元 1)比例划分应税货物60-200=-140留待下月抵扣1402)比例划分应税服务40.计算2:应纳税额=(600+400-900-200)=-100-错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应在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满足财政扶持政策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

47、款”等科目。 增加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当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算折旧,借记“管

48、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

49、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算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支,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

50、费”项目列示。重大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总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加2栏-变为10栏三级明细账1、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减免税栏应交税费-增加一栏:留底税款建议增加:待抵抵栏10明白明白”营改增营改增”第十章第十章 明白营改增明白营改增一、如何实现减税利益二、如何过渡三、是否营改增的税金都可以抵扣四、营改增对企业运营模式影响第十章第十章 明白营改增明白营改增一、如何实现减税利益【企业减负初见成效11省市营改增减税800亿】今年启动

51、“营改增”试点的11个省市可减税额度有了初步测算结果。据初步统计,8月1日之后启动营改增的10省市试点预计可减税565亿元,外加上海今年以来已减税170多亿元,整个试点减税规模将近800亿元。减税的盛宴如何分得一杯羹? 改变商业交易规则 税收是生产要素定价直接影响因素强势:节税利益独享,增税成本转嫁平等:节税利益共享,增税成本共担弱势:节税利益拱手转让,增税成本独自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特殊:增加税收负担财政抗 案例案例1:现代:现代服务业服务业 税改的影响税改的影响-案例案例1:咨询业:咨询业案例:现代服务业提供方甲公司当月采购物耗不含税案例:现代服务业提供方甲公司当月采购物耗不含税5 5万,

52、万,税款税款0.850.85,当月提供营业收入是,当月提供营业收入是100100万,当月缴纳的营业税万,当月缴纳的营业税是是5 5元。元。改革前改革前改革后改革后差异差异上游流转上游流转税税100*5%=5100*5%=5100/100/(1+6%1+6%)* *6%-6%-0.85=4.810.85=4.81-0.19 下游成本下游成本 100100/1.06=94.34-5.66-5.66上下游统算,节税上下游统算,节税5.85 - - 税改的影响-案例2:咨询业案例:现代服务业提供方甲公司当月采购物耗不含税3万,税款0.51,当月提供营业收入是100万,当月缴纳的营业税是5元。改革前改革

53、前改革后改革后差异差异上游流转上游流转税税100*5%=5100*5%=5100/100/(1+6%1+6%)* *6%-6%-0.51=5.150.51=5.15+0.15 下游成本下游成本 100100/1.06=94.34-5.66-5.66上游税负增加上游税负增加0.15,下游节税,下游节税5.66,上下游统算,节,上下游统算,节税税5.51 - -上游1、 (维持结算价格不变)价内税变价外税的影响:现代服务业营业税:100-100*5%=95增值税:100/1.06=94.34。-收入是下降的0.660377-抵扣利益(比如加油,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等)多少可以使得采购成本下降,

54、税负不增长?0.660377/17%*1.17=4.545元 税率设计:坚持“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改革原则,上调一个点的税率6%,整体测试下来应该是略有上升或者略有下降的盘子下游2、(维持结算价格不变)下游企业营改增的影响同样结算100万货款,下游的实际成本降低上游对于服务业来说,没有多少抵扣项,所以,6%的税负与5%差异不大。对上游企业来说可能有上调结算的价格的需要,但是下游企业来说,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可抵扣的变化,会让交易的价格比较有之前的100万,变成了100/1.06=94.34当然了,如果下游不能抵扣,或者非增值税行业,这样的变化无疑带来的是

55、税负的增长结论结论-1-1上游上游只要下游抵扣,现代服务业,上下游整体税负是下降的。上游税负上升还是下降,有一个临界点:是否有价税合计4.54%的17%进项采购,决定了是否税负上升结论2-下游1、比较的不是付款的多与少2、不是抵扣的高与低-而是:成本的多与少所以合同签订的技巧:-不含税成本案例2:交通运输业案例:交通运输劳务提供方甲公司当月因购进燃料承担的进项税是10元,当月提供运输劳务的营业收入是400元,当月缴纳的营业税是12元,其他可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是78元。改革前改革前改革后改革后差异差异流转税流转税400*3%=12400*3%=12400/400/(1+11%1+11%)* *1

56、1%-11%-10=29.6410=29.6417.6417.64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400-10-12-78=300400-10-12-78=300400/400/(1+11%1+11%)-78=282.36-78=282.36-17.64-17.64应纳所得税应纳所得税300*25%=75300*25%=75282.36*25%=70.59282.36*25%=70.59-4.41-4.41税后利润税后利润300-75=225300-75=225282.36-70.59=211.77282.36-70.59=211.77-13.23-13.23影响原因:流转税税负上升,所得税税负下降,终极

57、原因是税影响原因:流转税税负上升,所得税税负下降,终极原因是税率测算,可抵扣进项率测算,可抵扣进项交通运输下游企业1:抵扣下游企业比较成本比较1非试点地区运费普票(400)4002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运输专用发票(税务代开400)400-400*7%=3723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运输专用发票(自开400)400-400*7%=3724试点地区普票(400)4005试点地区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税务代开400)400-400*7%=3726试点地区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自开400)400/(1+11%)=交通运输下游企业2:建筑安装不抵扣1、非试点地区运费普票2、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运输专用发票(

58、税务代开)3、非试点地区公路内河运输专用发票(自开)4、试点地区普票5、试点地区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税务代开3%)6、试点地区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自开11%)交通运输下游企业3:外贸出口企业外贸企业货物出口:1)收到内陆运输11%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退税 ?3)国际运输,收到11%专用发票是否可以退税?5)运费收到6%的货运代理发票,对吗,是否可以退税?交通运输下游企业4:生产出口企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1)收到内陆运输11%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退税 ?3)国际运输,收到11%专用发票是否可以退税?5)运费收到6%的货运代理发票,对吗,是否可以退税?总结:税收是生产要素定价直接影响因

59、素,改变商业交易规则,分享营改增减税利益第十章第十章 明白营改增明白营改增二、如何过渡1.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2.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现有增值

60、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向非试点纳税人购买的营业税劳务,前营业税允许差额的,依然可以做扣减1、资产处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

61、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简易征收率:财税(2009)9号.doc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简易征收率:国

62、税函(2009)90号.doc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2、营业税 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

63、,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退税何其难,做好安排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集中处理未付款退款事宜(三)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

64、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退税何其难?第一种是扣除项目金额早于收入 假设在上海实行“营改增”前,2011年11月1日,某广告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2011年12月1日参加上海电视台关于2012年某广告时间段的招标,支付了1000万人民币取得了广告发布权,并支付了费用也取得了上海电视台开具的广告业发票。此时,该纳税人2011年12月已经取得了营业税可扣除项目金额1000万元。如果该纳税人2012年1月20日开展第一笔业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并开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了。但是,如果按照133号文的规定,对于该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

65、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的话,则该纳税人2012年取得的200万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但是,1000万尚未扣除项目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但关键问题是,该纳税人自2011年11月1日成立以来,根本就没有缴纳过营业税,地税机关如何操作退税呢 第二种情况是收入早于扣除项目,则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但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对于这种情况,地税机关只能将全部扣除金额中与前期确认的收入中向对应的部分给予纳税人扣除后退还多缴纳的营业税,剩余的扣除项目金额仍要结转到“营改增”后抵扣,否则也会导致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大于纳税

66、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的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但也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从合理的角度出发,对于“营改增”后发生的扣除项目,如果是与“营改增”前取得收入相关的,应该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剩余扣除项目部分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种是由于业务的亏损导致有未抵扣完扣除金额的情况当然很难得以退税了,但是如何去区分,是有难度的3、原增值税纳税人期初留抵1、 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

67、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WHY:此增值税非彼增值税(75:25) 。增营之争的又一个体现-总结:做好配比安排,最好不要有尚未抵除完毕的营业税发票,也不要有未抵扣完的增值税发票。4、营业税优惠过渡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实现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现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

68、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如下: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3项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4项三、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5、融资租赁业如何接轨:融资租赁5年(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2012年之后,开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跨年度租赁。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6、跨年

69、度开票问题原则-纳税义务+开票(按义务不按时间)部分业务的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如果某项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1年,纳税人已经在2011年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但由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在2012年,2011年纳税人未开具发票。2012年,该应税服务确认会计收入时仍然开具营业税普通发票,申报事项另行明确。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2年,但在2011年确认会计收入时已经计算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发票。2012年需要开票时,对于2011年预缴部分,按原缴纳营业税额退税;2012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7、营业税发票过渡政策

70、?苏国税发2012143号文件规定:企业冠名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8、跨地区税种协调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纳税)9、过渡衔接 1、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在2012年之前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其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在2012年之前已经属于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抵扣其2011年取得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耗用的货物和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但不得抵扣该年

71、用于纳入试点范围项目的货物和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2、外地注册企业如果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则属于本市的固定业户,应按照规定纳入试点范围;如果未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则该户为外地的固定业户,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自然人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0、非试点下游的差额计征衔接问题1、上海营改增后,浙江代理企业从上海运输企业收到了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是按照营业税差额纳税抵扣含税价还

72、是不能抵扣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区别吗,专用发票估计是难以差价了,普通发票是不是可以呢?问题:2、下游差额计征,是按含税还是不含税?货代业,差额计征,扣减含税还是不含税第十章第十章 明白营改增明白营改增三、是否营改增的税金都可以抵扣1、什么可以抵,抵扣凭据2、什么不可以抵,进项转出抵扣凭据:附件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73、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

74、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6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1书面合同、2付款证明和3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4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抵扣进项附件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变化)(一

75、)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出租

76、公司的出租车?租赁公司的车?)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

77、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牛奶三聚氰胺事件)第十章第十章 明白营改增明白营改增四、营改增对运营模式影响营改增触及最大利益行业1、建筑安装2、交通运输-增值税不支持挂靠-增值税不支持资质借用-增值税不支持承包经营总结总结1、 混乱混乱”营改增营改增”-范围界定篇范围界定篇2、 纠结纠结”营改增营改增”-一般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小规模纳税人篇篇3、 疑惑疑惑”营改增营改增”-营业税差额计征营业税差额计征篇篇4、 筹划筹划”营改增营改增”-税率之争税率之争篇篇,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征收篇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征收篇5、 优惠优惠”营改增营改增”-免税免税,即征即退享受篇,即征即退享受

78、篇6、 迷糊迷糊”营改增营改增”-劳务进出口篇劳务进出口篇7、 幸福幸福”营改增营改增”-补贴篇补贴篇8、 警示警示”营改增营改增”-金税篇金税篇9、 受累受累”营改增营改增”-申报申报核算篇核算篇10、明白明白”营改增营改增” - 减税利益博弈篇减税利益博弈篇陈鸥体你只闻到我的香水,却没看见我的汗水。 你有你的规则,我有我的选择。 你否定我的现在,我决定我的未来。 你嘲笑我一无所有,不配去爱。 我可怜你总是等待。你可以轻视,我们的年轻,我们会证明,这是谁的年代。梦想是注定孤独的旅行,路上少不了质疑和嘲笑。 但那又怎样,即便遍体鳞伤,也要活的漂亮 我是陈欧,我为自己代言陈欧体营改增你只说减税,却没看到增税;你有应税服务,我有货物及劳务;你否定营业税,我决定增值税;你嘲笑我环环征税,我可怜你简易征收;你可以轻视营业额,我们会证明这是销售额的时代。营改增,是注定的,路上少不了岔道,但,那又怎样?哪怕天生缺陷,也要改的快活。我是营改增,我为自己代言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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