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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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

2、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五、在实施监理过

3、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

4、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附件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5、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

6、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项目总监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 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项目总监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项目总监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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