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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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RC法律部 第 1页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法律部2012年6月CSRC法律部 第 2页汇报提纲1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2“董、监、高”的职权5结语:两点建议3“董、监、高”的义务4“董、监、高”的法律责任CSRC法律部 第 3页 一、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三毛派神信联股份深信泰丰 CSRC法律部 第 4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南京中北的违法行为是2003年、2004年年报中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联方占用、对关联方担保等信息披露虚假。 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作出(2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京中北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等处罚。处罚决定书完整

2、反映了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和证监会的态度。公司披露情况公司披露情况调查认定情况调查认定情况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亿多元,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

3、项CSRC法律部 第 5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薛某时任董事长薛某(1)(1)自己虽然任职南京中北董事长,但并不在公司上班,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对公司日常事务也较少过问。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事项,纯系少数内部人“瞒天过海”所为,自己对涉案事项既未参与、也不知悉,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证监会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

4、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vsCSRC法律部 第 6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长薛某薛某(2)(2)公司内部人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年报审计机构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董事在通过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正是基于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证监会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5、会对公司事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与外部监督、外部审计一样,均是上市公司合法运作、公开透明的基本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是不能相互取代。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发生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为由,当然免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vs时任职工董时任职工董事周某事周某职工董事的履职行为是全体职工的群体行为;与对股东负责相比,职工董事更侧重于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董事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存在局限。据此请求免责。证监会证监会虽然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与其他董事有区别、职工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但是,职工董

6、事在证券法上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与其他董事是同样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出现时,职工董事的责任并不因其产生方式的不同而当然得到豁免。vsCSRC法律部 第 7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时任董事许某许某在听证与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他的履职行为系根据组织安排、受领导指派,是南京中北、万众公司的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请求减免处罚。证监会证监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基于本人的学识、能力,以忠实勤勉的态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排除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人以及其它方面的不当影响与干扰,对有关事项做出负责任的独立判断,并清楚自己

7、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许某的减免理由于法无据。vs时任副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兼财务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斯某部经理斯某在听证和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根据其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据,他没有参与或者经手未披露的涉案事项;并认为自己在整个过程中,作为集体的一员受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约束,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从轻处罚。证监会证监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斯某身为南京中北财务负责人,对南京中北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其知悉有关南京中北资金的外流情况、知悉南京中北披露给投资者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与重大遗漏却参与蓄

8、意隐瞒,既违反了作为一个财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又造成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严重失真,因此,认定其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vsCSRC法律部 第 8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在通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l从这三位独立董事多年的履职记录看,能够较好地参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判断,曾经否决了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的投资决策,并对南京中北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做了一些督促工作。l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的情况后,立即责

9、成董事会质询管理层人员,督促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南京中北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就南京中北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全体股东公开通告,同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l积极主动地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CSRC法律部 第 9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公司财务公司财务总监金某总监金某在申辩中提出:票据担保是按照董事长和个别董事的指令进行;其没有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行为。证监会证监会公司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

10、未按规定披露以及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违法行为,均是由金某盖章后实施,金某是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的行为负有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vs董事罗某董事罗某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是在其和董事会部分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个别高管蓄意策划造成,其不应承担责任。证监会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罗某应当忠实、勤勉且独立地行使职责。对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违法行为,董事如勤勉尽责能够且应当能够发现。因此,其免责事由不成立,对其给予警告。vsCSRC法律部

11、第 10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信联股份因2001、2002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2004年未临时公告对外担保和诉讼裁决事项以及2002-2004年度报告未对外披露担保、诉讼裁决、关联交易、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等违规事实,而被证监会实施处罚。 本案中拟处罚决定中的原独立董事辛某因申辩免责成功,在最终处罚决定中未被处罚。另一位时任独立董事董某则因在通过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被处以警告;董某虽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其申辩理由未被证监会采纳。CSRC法律部 第 11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辛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2004年3月起因患回盲

12、部恶性淋巴瘤,经常发高烧,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致使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遂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多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要求,但因公司一时无法找到独立董事的人选,一直迟延至2004年11月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申请。辛某的知情权在此期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根据公司当时提供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签字认可了2003年年度报告,由此希望得到免责处理。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

13、代表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CSRC法律部 第 12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 辛某的辛某的免责申辩主要理由免责申辩主要理由,概括起来,两个方面:,概括起来,两个方面:第一,公司的原因第一,公司的原因: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找到独立董事候任人选而未同意辛某因身体状况不佳而提出的辞职申请,在此阶段,公

14、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且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上班,造成辛某无法与与董事长等进行当面沟通,客观上形成了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形。且对于2003年度报告具体内容等,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成员不仅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并保证年报上应披露的信息均已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相关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均由董事长等人的故意隐瞒、对会计事务所的信任等而造成。 第二,自身的履职第二,自身的履职:辛某对自身身体不适而可能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现实情况已有正确了解,且据此多次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对于公司管理混乱的局面与遭遇上交所

15、处分的现实情况,该独立董事多次向董事会提出了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予以整改。即便在住院期间,其仍认真审阅了2003年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03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提出了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问题作出解释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其最终的签字亦是建立在公司董事的故意隐瞒与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信任的基础上做出的。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 对于辛某,在信联股份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期间,他突患恶性肿瘤,在此情况下,仍然关注公司的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问题,这表明其已经勤勉

16、尽责,不再进行处罚。CSRC法律部 第 13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本案中另一独立董事本案中另一独立董事董某董某以自身不知情和无主观故意两点理由进行抗辩;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出于对其他各位董事的尊重和信任;任职期间,共收到税后任职津贴一万余元(五个月),之后又停发,停发津贴的事实可发生其终止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后果。证监会行政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处罚委经复核认为:对于独立董事董某,尽管其作为公司信任的独立董事,不知情且无主观故意,但“不知情”亦表明其未尽勤勉义务。vsCSRC法律部 第 14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

17、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 丁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CSRC法律部 第 15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丁某认为丁某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对于本案所涉及的2003年中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

18、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认为证监会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方面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依法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告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视为原告的行为,原告应当承担代理董事的行为后果;另外,原告还数次参加审议通过深信泰丰为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董事会,因而主观上对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是知情的。因此原告属于深信泰丰相关定期报告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19、责任。法院认定法院认定深信泰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危害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案原告在深信泰丰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未能履行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CSRC法律部 第 16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u从近几年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案件看,上市公司“董、监、高”往往以上述案件有关责任人员所陈述相类似的理由理由提出抗辩,例如(1)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2)不领取公司的任何报酬;(3)只不过个摆设,根本没时间去开董事会,

20、一年开三次四次,经常有半数没有到;(4)作为花瓶式董事,对公司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一无所知。(5)自己是非专业人士,凭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决议;(6)工资收入少,无能力支付罚款。等等。u由此引发的思考是:董、监、高的权力、义务、责任是什么?当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他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哪些免责抗辩的理由? 这需要我们在法律框架下分析探讨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责权利问题。CSRC法律部 第 17页二、“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监事的权力经理的权力CSRC法律部 第 18页“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的权力 事项事项内容内容依据依据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召集股东会会议,并

2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法第47条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最重要的体现制定有关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董事会制定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内部重大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诉讼权监事执

22、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是代表诉讼。(此规定说明,董事会也可依法对监事会发挥制约作用)公司法第152条代表公司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证券法第47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23、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比如决定一定额度的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公司法第47条CSRC法律部 第 19页“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董事长的特殊权力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虽然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董事长仍有法律直接赋予的职责(公司法第110条)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保障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效果。副董事长的特殊权力副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为防止实践中董事长缺位引发的难题,新公司法尽可能穷尽了各种可能,规定了行使董事长职权的顺位制度。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24、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公司陷入僵局),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CSRC法律部 第 20页“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一般董事的权力一般董事的权力 出席董事会的权力 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例外情形,表决权限制:公司法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25、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力(1/3以上董事) 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权力几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几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从法理上讲,董事行使权力,应着眼于公司的利益,而不是推选股东的利益(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投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12条)。 根据中国法律,董事会一人一票出现僵局时,董事长无权投第二票。 董事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不能委托非董事人员。 特定情况下,董事可联名行使权力。CSRC法律部 第 21页“董、监、高”的职权-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力独立董事的特别权力(独立董事制度

26、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除具有普通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上述事项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

27、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包括: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CSRC法律部 第 22页“董、监、高”的职权-监事的权力与董事一样,监事的权力也是通过其参与监事会实现的。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监事会的权力监事会的权力(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19119

28、条条) 事项事项内容内容财务检查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和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监督和罢免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看是否履行了对公司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纠正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权、召集权和主持权监事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比如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29、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比如提议罢免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2条)调查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CSRC法律部 第 23页“董、监、高

30、”的职权-监事的权力监事会主席的特殊权力监事会主席的特殊权力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保障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监事会副主席的特殊权力监事会副主席的特殊权力l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l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一般监事的权力一般监事的权力 出席监事会 在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提议召开监事事会临时会议 代行监事会主席职务 列席权(列席董事会) 质询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建议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CSRC法律部 第 24页“董、监、高”的职权-经理的

31、权力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114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CSRC法律部 第 25页三、“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法律地位u英美法系-信托说、代理说u大陆法系-委任说公司法上的义务u勤勉(注意)义务u忠实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u信息披露义务u持股限制义务u禁止内幕交易、

32、操纵市场等其他义务CSRC法律部 第 26页“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法律地位是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其实质就是“董、监、高”与公司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公司是与自然人一样的“有机体”或“组织体”,其本身就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公司的意志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公司行为有赖于“董、监、高”。现代公司法中,强化“董、监、高”的地位,赋予其广泛权力,以使其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快速灵活地适应复杂和多变的市场需要。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如何防止“董、监、高”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尽职尽责地为公司和股东服务,成为各国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

33、一个重大问题。CSRC法律部 第 27页“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 英美法系-信托说、代理说 “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信托和代理关系。“董、监、高”的法律地位体现为“董、监、高”是被选任来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务的人,“董、监、高”是公司的受托人;公司本身不能由自己来进行活动,只能通过“董、监、高”来进行活动,“董、监、高”又是公司代理人。因此,“董、监、高”既是公司的代理人,也是公司的受托人。对内是公司资本和财产的受托人,对外是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代理人。“董、监、高”居于受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法律地位,其双重身份要求其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必须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现代英

34、美公司的判例法和制定法中,“董、监、高”的双重法律地位仍然得到广泛的承认大陆法系-委任说 “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委任关系,基于委任关系,“董、监、高”取得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董、监、高”是公司的受任人,是因股东会选任而与公司发生委任关系。根据委任的法理,委托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任人,而被委托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任人,委托处理的事务成为委任标的。依照委任,也就是委托关系的法理,作为受托人的“董、监、高”对于公司负有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董、监、高”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董、监、高”可依其委任处理公司事务,对公司的经营应尽注意义

35、务。大陆法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主要以委任关系分析“董、监、高”对公司的责任,“董、监、高”对公司的责任承担,应在委任关系的框架下运用违约责任理论来解决CSRC法律部 第 28页“董、监、高”的义务-理论基础 两大法系国家对于“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关系规定的差异,源于两大法系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法律传统。信托说、代理说、委任说都是从不同角度探讨“董、监、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试图寻求一种规范“董、监、高”行为的法理基础。但是对“董、监、高”义务的规定却是殊途同归,结论相同,两大法系均要求“董、监、高”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公司负有两项基本义务,即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CSRC法律部 第 29页“董、监

36、、高”的义务-理论基础 “董、监、高”的义务可按不同法律的规定区分为公司法上的义务和证券法上的义务u 公司法上的义务一般是指“董、监、高”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也被称为信义义务。u 证券法上的义务是“董、监、高”对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承担的义务,如不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义务。CSRC法律部 第 30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概念概念u关于勤勉义务,是指“董、监、高”有义务积极履行其作为“董、监、高”的职责。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将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并列规定,应理解为勤勉义务与注意义务为同一含义。u学者对勤勉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析,其认为勤勉义务的内容包括:(1)

37、精通公司的规则和文件;(2)行使营业报告书请求权和财务财产调查权;(3)出席董事会;(4)研究提交给董事会的议案和文件;(5)兼任公司高管;(6)行使经营判断;(7)执行监督业务;(8)进行妥当性判断;(9)研究竞争交易和自我交易;(10)召集股东大会。u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勤勉义务涉及到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董、监、高”义务可简单区分为程序性义务和实体性义务,实体性义务可按照处理公司事务的逻辑过程区分为知情义务、经营判断义务和监督义务。CSRC法律部 第 31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判断标准“董、监、高”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勤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从各国法

38、制发展史来看,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发展过程。主观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为时应达到其拥有的知识和经验所应达到的勤勉程度。采用主观标准的案例出现在早期英国法上,判决指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更高程度的技能。该论断强调特定个人所具有的知识和经验,并不把董事视为一种拥有必备技能的职业群体,董事可以由于无知而免责,因此这种勤勉义务的标准是很低的。当年英国法院如此决断的原因是法院认为股东应最终为自己选择的董事负责,这反映了当时股东能有效控制董事的时代背景以及法院不愿介入公司事务的心态。CSRC法律部 第 32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

39、勉)义务客观标准是指董事在行为时应达到其他董事在同样或类似情况下能够达到的勤勉程度,即董事的勤勉义务是一个理性人在类似情况下会尽到的注意和勤勉,与董事的个人背景无关。法院认为,要求每个董事都必须对公司的每个方面具有同等的了解和经验是不现实的,但现代公司董事已经成为专业人士,因此必须达到客观的专业标准,不能以没有专门技能和行业经验而逃避责任。对所有董事而言最低的勤勉义务包括:(1)所有董事都必须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而能正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2)除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健康原因等,董事必须出席所有的董事会会议,保证自己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3)董事自己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自己

40、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法律考虑董事当时的行为环境而对董事的勤勉义务另行设置标准,也就是说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勤勉标准。例如,在以下不同情况下,部分董事的勤勉标准应高于上述最低标准:(1)董事的类型,执行董事应对公司事务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董事长负有更大的责任保证董事会熟悉公司的运营情况,正常履行职责。(2)董事的个人背景,如果董事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则其需要服从更高的勤勉标准。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1986年英国颁布的统一破产法规定:“公司董事应具备合理勤勉之人所具有的:(1)人们可以合理期待履行同样职能之人的常识、技能和经验;(2)该董事所实际拥有的常识、技能和经验。”破产法上的这一标准被

41、法官用于普通公司诉讼案件之中。该法条对董事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将客观标准刚性化,使其成为董事履职的最低标准,即作为一名董事必须具有从事这一职位通常的、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另一方面,主观标准在高于客观标准时才被使用,且只适用于那些具有某种专业资格的董事,以他们所具有的特定知识和经验来衡量他们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在美国,勤勉义务包括:(1)以善意的方式;(2)以普通谨慎之人,处于类似的职位、在相似的环境中,能够做到的那种注意处理事务;(3)按照一种他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为。美国律师协会对该条进行的解释如下,“普通谨慎之人”,指董事为创新、盈利之需要具有包括常识、实用智慧和对熟悉情况

42、的判断能力在内的基本素质。判断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要素,包括公司规模、复杂程度、实务紧急程度及行为的地点,当时董事所知(而非事后)的信息,董事特殊的背景、资格及其具体的管理职责。CSRC法律部 第 33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外国立法例对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有借鉴意义。 综上可见,“主观标准”已被抛弃,其弊端显而易见。如果“董、监、高”能力越低,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越小,那可能将在“董、监、高”市场上产生“劣币驱除良币”的不良后果。而单纯的客观标准置个人实际能力的差异于不顾,确定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董、监、高”的应有标准,相当于全社会对“董

43、、监、高”水平要求的平均值,虽然对多数人是公正的,但当某特定“董、监、高”的水平高于这一标准时,会造成对过错者的放纵。只有采用综合标准才能避免单纯主观或客观标准的缺憾,即设立客观标准为“董、监、高”履职的最低标准,所有“董、监、高”都必须达到这一标准,而对有特殊专业能力的“董、监、高”设立更高的标准,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职务。CSRC法律部 第 34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具体内容具体内容u程序类义务程序类义务主要包括出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质询、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做出述职报告等义务,该类义务不涉及董事的专业判断,只要董事从事了相应行为,就被认为履行了义务。以缺席董事

44、会为例,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9条规定:“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时即应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此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证监会认为董事违反出席董事会义务的标准是连续两次不出席。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董事是否应对其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所作的决定承担责任。我国有学者认为,没有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就因该会议决定造成的损害与其他赞成此种决议的董事共同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该董事在此决议通过后的合理期限内将其反对此种决议的意见报送给公司并由公司加以保存。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在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董事对会议决议内容或程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向相关人员

45、提出质询;发现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的,应当立即要求公司予以纠正;公司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告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如果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会议通过的审议事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相当于其参与违法决议并表示弃权,由此仍应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CSRC法律部 第 35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u知情类义务 知情义务是董事针对日常公司经营活动而进行持续性地信息收集和学习,以备在重大事项上进行决策及行使监督职能。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第3项规定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 判断董事是否履行知情义务,可从其自身的能力和背景考察董事是否经常参加公司会议、

46、索取与公司日常运行有关的资料、对公司的基本事务进行询问和讨论。CSRC法律部 第 36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u经营判断义务经营判断规则是美国法院创设的免除董事就合理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当董事会所作决策具有一定合理性时,即使该决策是错误的,也不能追究董事的责任。董事就公司业务决策时,只要董事根据掌握的情况或者信息,诚实信用地决策,即便事后证明董事的决定是错误的,董事也无须负任何责任。这条规则看似简单,实质复杂,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焦点。因为,有些股东以“勤勉义务”为武器,挑战董事会的决定,而董事会应招的法律武器之一就是“经营判断规则”。我国公司法对经营判断

47、规则未作规定。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需要快速反映,难免决策失误。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董事某项决策失误是由于未尽勤勉义务,还是外界风险因素所致。董事的勤勉义务,并不是不允许董事有经营决策判断上的失误,只要经营决策失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是由于董事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就不能认为违反勤勉义务。所谓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指董事在经营管理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或者其经营决策是为给自己谋取私利,或者未尽到一个普通人类似情况下应该尽到的勤勉、注意和技能的义务。其判断标准是:如果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者经理与所作经营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并有正当理由相信

48、其在当时情形下掌握的有关经营判断信息充分、可靠,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那么董事或者经理可以不对因经营判断失误造成公司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经营判断规则要求法院不要对错综复杂的商业交易行为进行判断,因为法官是法律问题的专家,而不是商业问题的专家,法官的个人判断不能取代公司的商业判断,法院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和追究应当非常谨慎。CSRC法律部 第 37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勤勉)义务u监督义务监督义务对于违法或违章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的监督义务是否履行的判断标准是其是否提出异议。我国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49、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监督的基础是董事掌握准确的信息,取得信息一部分靠董事自己,但很大部分依赖他人提供。在普通法上,对他人的合理信赖是董事的权利之一。信赖的对象包括其他董事、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雇员以及专家等。董事在信赖他人的同时,对他人也负有监督义务。董事对他人的信赖必须是合理和善意的,且建立在董事对于相关信息或建议进行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在英国一个案件中,公司董事在一项复杂的交易上完全依赖于职业顾问的意见,导致公司的主要资产在零对价的情况下被转让。

50、法院认为,虽然董事有权信赖专家的意见,但本案中董事没有对该意见提出任何询问,而是盲目地跟从该意见,因此违反了勤勉义务。董事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监督,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首先,行为人行为是否有可疑之处;其次,发现疑点后,董事是否对委托事务进行询问和调查;第三,在发现问题存在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同时董事的监督是否勤勉也与审查的事项有关。换言之,一家小公司的董事比一家国际银行的财务总监更有理由依赖专家意见;而董事在面对复杂交易时,也更有理由依赖专家意见。CSRC法律部 第 38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8条)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管理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

51、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己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后者优先。 公司法和2006年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7条对董事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可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不公平的自一是不公平的自我交易我交易,自我交易通常指董事直接与公司做交易,在外国立法中自我交易还包括董事在交易的对方拥有重大直接或间接利益、母公司与其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具有连锁董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等;二是滥用二是滥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包括为了私利侵占、利用公司财产、信息、篡夺公司机会以及从事与任职公司的营业相竞争的营业;三是因董事身份而不当受益三是因董事身份而不当受益,如利用

52、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CSRC法律部 第 39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第公司法第148148条条列举了八项禁止情形列举了八项禁止情形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违

53、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董事、监事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其实也是忠实义务的一种形态。CSRC法律部 第 40页“董、监、高”的义务-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 此外,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包含维持其“独立性”的义务,比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董指导意见第1条第1项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同时该规章不仅要求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管理层,

54、还要求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大股东。 所谓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般是指独立董事在地位、利益和人格三方面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独立董事需不存在以下社会关系:(1)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雇佣关系;(2)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3)与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的私人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此外,“独立”的具体内容包括:(1)不与公司发生重大经济联系;(2)不从公司获得除固定费用外的其他额外报酬;(3)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如果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应视其主观状态确认独立董事是否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况(比如存在关联交易等)。独立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原则上不能通过公司章程或董事责

55、任保险免除其责任。CSRC法律部 第 41页“董、监、高”的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u证券法第68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法还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作出了框架规定。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细化和补充了一些具体规定。u对于信息披露的意义,在对国光瓷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32号)中,证监会认为,证券市场是对信息高度依赖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律制

56、度的基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反映了一家上市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和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整体情况的最主要渠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基本要求。CSRC法律部 第 42页“董、监、高”的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持股限制义务持股限制义务u公司法第142条:公司“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监、高”

57、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u证券法第38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u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2007年4月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其要点包括:CSRC法律部 第 43页“董、监、高”的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

58、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董、监、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虽然立法参与者、法律专家以及律师对公司法142条本意上是否允许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四年

59、任期内可全部转让所持有股份有不同意见,但法条表述中以“持有”为标准,而且上述人员在任期间持有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将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所以规则规定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可转让股份数量少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上述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问题持有:规则中的“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在其名下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转让:规则将转让界定为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60、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CSRC法律部 第 44页“董、监、高”的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短线交易禁止期的计算方法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交易窗口期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和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为避免上市公司董、监和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规则规定了股票买卖窗口期,禁止在窗口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

61、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信息披露要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时,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为能体现出上述人员股份变动的整体脉络,公告内容包括从上年末到本次变动前的股份持有及变动情况,以及本次股权变动情况,包括变动数量、价格和日期、变动后持股数量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CSRC法律部 第 45页“董、监、高”的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禁止内幕交易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

62、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CSRC法律部 第 46页“董、监、高”的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74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3、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证券法第75条)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65、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CSRC法律部 第 47页“董、监、高”的义务-证券法上的义务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第77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CSRC法律部 第 48页四、“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董、监、高”对公司有

66、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和持股限制义务。 违反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是指“董、监、高”履行职责时,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害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CSRC法律部 第 49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公司法证券法条文内容内容21公司的“董、监、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67、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149公司法第条确立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归入权制度,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而在利益冲突时实施了谋求自己私利的行为,由此所得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150、152“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述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68、,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文条文内容内容47上市公司“董、监、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69、法承担连带责任69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76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7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SRC法律部 第 50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u归责原则 董、监、高”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履行职责时有过错。对于过错有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指原告对被告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

70、有过错,被告就没有过错。具体到“董、监、高”责任,就是原告证明“董、监、高”履行职责有过错,“董、监、高”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在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时,按照证券法第69条规定,“董、监、高”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原告不用证明“董、监、高”有过错。如果,“董、监、高”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SRC法律部 第 51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u主要考虑因素判断“董、监、高”是否有过错,就是看“董、监、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监、高”如果违背了忠实义务,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当然就是有过错,是否违反忠实义务较为容易判

71、断。由于注意义务是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履行职责方式的判断,因此较难把握。尤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董、监、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要结合个案的情况来判断。实践中要考察几个方面:“董、监、高”在公司中的职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如果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在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还要履行作为经理的职责。此时,董事作为执行董事,还看其是否履行作为执行董事的职责,且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公司法禁止监事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时,要考察执行董事对其负责的日常经营管理的部分,是否尽到了披露义务“董、监、高”履行职责的情况如前

72、所说,“董、监、高”的权力也是他们的职责,而且必须积极履行职责,“董、监、高”履行职责的情况,在履行职责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也是考察他们是否有过错的重要内容。比如要考察董事、监事是否积极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是否为了公司的利益,积极充分行使了各种权力。在考察独立董事是否有过错时,还要考察其是否充分行使了其作为独立董事的特殊权力“董、监、高”个人的情况包括“董、监、高”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个人经历等等。董事不能以自己不懂经营管理,不懂财务、法律为由,主张自己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在公司中,董事会是负责行使经营管理权,不能以不懂经营,不懂财务、法律等为由,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某一行业具有

73、特殊技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监督的事项涉及该行业时,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CSRC法律部 第 52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u免责抗辩“董、监、高”如果尽到了注意和忠实义务,就没有过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勤勉尽责抗辩”或“合理注意抗辩”。“董、监、高”是否存在“勤勉尽责抗辩”或“合理注意抗辩”,要综合上述过错的标准综合判断。 抗辩事由:异议董事的免责。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经营判断规则”规则抗辩,

74、这是英美法国家通过判例确认的董事、高管人员免责规则。CSRC法律部 第 53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董、监、高”违反义务,有时候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实践中,“董、监、高”违反义务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以及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时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u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时,监管机构追究有关“董、监、高”的行政责任,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

7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1年4月29日,证监会公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111号),就违法行为认定、责任认定等作出规定。CSRC法律部 第 54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违法行为种类种类种类规则规则依据依据行为内容行为内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第7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虚假记载第8条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误导性陈述

76、第9条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重大遗漏第10条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CSRC法律部 第 55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考虑因素(1)规则第12、13条一客观方面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

77、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

78、规定披露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二主观方面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信息披露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与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程度,当发现信息披露违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向证监会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是否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是否有干扰、阻碍调查情况CSRC法律部 第 56页“董、监、高

79、”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考虑因素(2)第14条 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通常综合考虑以下情形认定责任(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配合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过失是否

80、因违法行为直接获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利益,是否因违法行为止损或者避损,公司投资者是否因该项违法行为遭受重大损失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是否能被其他违法行为责任所吸收,认定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能更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处CSRC法律部 第 57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 归责原则(规则第15、16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

81、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CSRC法律部 第 58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 责任大小认定(第19条)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知情程度和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

82、为发生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专业背景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等未予指出CSRC法律部 第 59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认定事项认定事项内容内容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第20条)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

83、机构报告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第21条)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第22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

84、况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CSRC法律部 第 60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认识误区(1)签字与不签字是判断承担行政责任的唯一标准实践中,董事大多是由于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开披露文件中签字确认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并未申辩或申辩理由不成立而受到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如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凡在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中签字的独立董事就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信联股份案中的辛某一例即为明证。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未在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中签字的董事就可以当然逃脱法律责任,因为一旦法律如此规定,就会造成

85、有些董事为避免潜在的责任而刻意回避审议敏感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此避免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名,这样,不仅会破坏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会使董事真正成为花瓶摆设。更深一层考虑,如果对于董事会的任何决议事项,均允许传真签字,这就意味着董事即使不能亲自参加会议,仍然无法回避其在主要承担责任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如果董事对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存有疑问,按照法律,他当然可以行使拒绝签署文件的权利,但由此造成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信息披露的责任,是不是也应由该董事来承担责任?如仅以“签字一定受罚”与“不签字一定不受罚”作为标准来认定实践中发生的各类

86、案件,是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仅因为不知情即可减免责任从现有案例中不难发现,一旦公司被发现存有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的第一反应便是说明自己并不知情,并以此为申辩理由请求证监会减轻或免除处罚,信联股份案中董某的行为就属此种情形。虽然,一旦查实董事具有对违法违规的决议表示赞同或知情而不反对的情形,必然会为董事带来法律责任,而事实上,如果该独立董事仅仅对公司相关违法违规事宜不知情并不能有效证明其对公司已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恰好相反,有些董事用以证明自己不知情的事实正好能充分证明其未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如有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竟然以其两年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为由而主张自己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知情,信联股份的董

87、事董某亦以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出于对其他各位董事的尊重和信任为由而主张免责等。仅依靠举证自己不知情是不能当然予以减免责任的CSRC法律部 第 61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认识误区(2)以未获收入或收入低为由而进行申辩研究受处罚公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出的申辩理由,我们可以发现,有的董事将未从任职公司获得收入或收入低纳入减免责任的申辩理由,如信联股份的董某即表示,任职期间,其总共收到五个月的税后津贴一万余元,之后公司停发,进而主张停发津贴事实可发生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的后果等。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已有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88、由董事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从上市公司公布的文件中查阅,独立董事年薪高低不一,公司在聘任独立董事之初,就应该将津贴予以明确。独立董事在接受聘任时,就应该意识到其任职的利益与风险,如其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又以利益不足为由,认为自己的权责利未为匹配,而主张免责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CSRC法律部 第 62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 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第23条):p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p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

89、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p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p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CSRC法律部 第 63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信披违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1年7月13日 法 (2011225号)u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应当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政处罚案件时,涉及到对直接

90、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应当区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人员和该范围之外其应当区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人员和该范围之外其他人员的不同责任标准与证明方式他人员的不同责任标准与证明方式。u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履行职责的关联程度,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其对该信息披露行为已尽忠实、勤勉义务等证据。u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监管机构认定其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的

91、,应当证明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二)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CSRC法律部 第 64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活动内幕交易活动u证券法第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

92、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CSRC法律部 第 65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内幕交易)构成要素内幕人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上市公司“董、监、高”是法定的内幕人员,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因亲属关系、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如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是证监会根据证券法授权规定的内幕人员(证券法第74条)内幕信息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

93、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等等,并授权证监会根据个案认定内幕信息(证券法第67、75条)违规行为的类型内幕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为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构成内幕交易,除非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的情形证券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行为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公开;为收购公司股

94、份而依法进行的正当交易行为;事先不知道泄漏内幕信息的人是内幕人或泄露的信息为内幕信息CSRC法律部 第 66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内幕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11年7月13日 法 (2011225号)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

95、、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CSRC法律部 第 67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违反持股限制义务违反持股限制义务对于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195条,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违反该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证券法第204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

96、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禁入措施市场禁入措施法律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法律效果。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关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外,也不得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

97、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CSRC法律部 第 68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其他内容其他内容 一、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 会议认为,监管机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也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处罚案件时,也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

98、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监管机构在听证程序中书面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提供排除其涉嫌违法行为证据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能够提供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后又在诉讼中提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行政处罚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但有正当理由,在诉讼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监管机构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外,还应当提交原告、第三人在行政程序

99、中提供的证据材料。CSRC法律部 第 69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二、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 会议认为,证券交易和信息传递电子化、网络化、无线化等特点决定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据在证券行政案件中至关重要。但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载体多样,复制简单、容易被删改和伪造等特点,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形式要求和审核认定应较其他证据方法更为严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相关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法提取电

100、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必须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载体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 (三)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监管机构为取证人时,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一份封存状态的电子数据备份件,并随案移送,以备法庭质证和

101、认证使用。 (四)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对方当事人对该专业说明持异议,并且有证据表明上述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存在篡改、剪裁、删除和添加等不真实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SRC法律部 第 70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三、 关于专业意见 会议认为,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特定行业专家出具的统计分析意见和规则解释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专

102、家出具意见。 专业意见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出具相关意见的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专业意见之间相互矛盾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认定上述专业意见:(一)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三)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所得出的意见是否超出指定的范围,形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四)行政程序中形成的专业意见是否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质辩意见。CSRC法律部 第 71页“董、监、高董、监、高”的的法律法律责任责任

10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四部门意见)(四部门意见)2011年4月27日,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CSRC法律部 第 72页“董、监、高董、监、高”的的法律法律责任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四部门意见)(四部门意见)执法合作执法合作证券

104、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履行批准程序,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户籍、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对有关涉案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边控、报备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应当明确协助办理的具体事项,提供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证券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可商请公安机关就案件性质、证据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协调会商机制。证券监

105、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前,应当启动协调会商机制,就行为性质认定、案件罪名适用、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证券监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CSRC法律部 第 73页“董、监、高董、监、高”的的法律法律责任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四部门意见)(四部门意见)证据转换和要求证据转换和要求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

106、、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随案移送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的根据。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证据,应当制作证据移交清单,双方经办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相关证据随证据移交清单一并移交。对涉众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在已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基本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在被调查对象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调取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以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构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留存的证券期货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登记存管结算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

107、数据提供单位应以电子光盘或者其他载体记录相关原始数据,并说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及制作人等信息,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其打印件或据此制作的电子光盘,经核对无误后,说明其来源、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的,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打印件或光盘内容与公告信息不一致的除外。CSRC法律部 第 74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条文上市公司

108、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要点将

109、犯罪主体只限于上市公司,范围太窄。比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也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将犯罪主体从公司扩大到所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包括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规定了向股东和杜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除财务会计报告以外,还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条文中却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件不仅限于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

110、也在犯罪之列。“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存在诸多困难:一是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损失数额难以计算。如按每个服民损失计算,众多股民分散在全国各地,难以一一调查取证;且每个股民进出股市、买卖股票的时间起止点也不一样;二是影响股价涨跌的因素很多,虚假财务报告只是其中因索之一,难以确定提供虚似财务报告与股东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性.给查处定性带来很大困难构成犯罪不再仅限于“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构成犯罪。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隐瞒多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事项、多次搞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因不按规定披露受到处罚后又违反的等情形。CSRC法

111、律部 第 75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罪p“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仅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及行政法规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事项的规定,而且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证券法第65条、第66条的授权对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规定。p“不按照规定披露”不仅包括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规定,不披露、不及时披露、不按法定程序和方式披露,还包括对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p根据2008年3月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第一条、2010年5月8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112、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9条的规定,追诉标准包括: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

113、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p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虽然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没有规定判处罚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对单位再处罚金,就更不利于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因此,本条采用了代罚制。CSRC法律部 第 76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4、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行为(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这是一种最常见的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它既不以借款方式,也不以贷款方式,而是一种赤裸裸的直接占用。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影响力,将上市公司将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直接划拨到关联公司供其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己或者以关联公司的名义,在无任何交易基础的情况下,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在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没有

115、实质交易的资金划拨;由上市公司代关联公司支付费用;由上市公司现金出资、关联方资产出资共同设立子公司,或者通过资产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上市公司以明显不公平的高价收购关联公司、企业资产或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将上市公司资产以明显不公平的低价转让、提供给关联公司、企业,从而掏空上市公司。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影响力,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将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以借款、借用方式转到关联公司供其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己或者以关联公司的名

116、义,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借用合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产,而且这种所谓的借款、借用的条件,明显不公平,往往是对上市公司一方不利。如有的让上市公司从取得银行贷款后,再以关联公司名义与上市公司签订所谓借款合同,关联公司付给上市公司的利息竟然还不及上市公司付给银行利息的一半,而且规定向上市公司的还款期限长达几十年;有的虽然表现为关联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但上市公司所付费用却比市场价格高出几倍、甚至数十倍;这实际上是通过贵买贱卖等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CSRC法律部 第 77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损害上市公司

117、利益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违法行为(2)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明知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清偿能力,利用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影响力,仍然让上市公司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明知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上市公司的控

118、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清偿能力,仍然为其提供债务担保,或者无正当理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贷款担保,当这些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利用上市公司的担保获得贷款后拖欠或者拒绝还贷时,最终由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就使上市公司资产不当减少或者处于高风险状态,还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修正案新增的本条只列举了五项比较常见的利用非正当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可能出现“掏空”上市公司新的行为,修正案对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在列举了五项具体行为以后,还有一个兜底性条款“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

119、市公司利益的”。这个兜底性条款并不是说,凡上市公司的董、监、高的行为,只要对上市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都可以按本项规定去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结合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否“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去综合分析CSRC法律部 第 78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p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制企业实行有限责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部分相对分离,使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很容易利用其独特的控股地位,运用其权力,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资产、收益,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现实情况表明,在很多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是掏空上市公司的真正

120、指使者和实际受益者。鉴于这种情况,修正案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监、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p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第2条、立案标准(二)第18条,“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以及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p应当说,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全流通了,大股东的利益基础与中

121、小股东的利益趋同,由于股份具有流通的权能,大股东也可以依法在二级市场套现,没有必要以掏空的形式实现自身资产增值。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大股东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的现象消失,相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整体上市等并购方式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在市场中操作频繁。但是否,全流通了,这一罪名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呢?未必。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冲击,部分上市及公司的大股东出现了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问题,尤其是外向型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一时难以缓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始出现。在此,还是希望各位在任何时候都不要有侥幸心理,时刻保持警惕、敬畏之心,不踩高

122、压线。CSRC法律部 第 79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刑法180条、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u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

123、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u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暗示他人从事

124、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CSRC法律部 第 80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刑法180条、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u明确明确“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

125、、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

126、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CSRC法律部 第 81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

127、责任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刑法180条、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u明确排除情形明确排除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u明确明确“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敏感期”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

128、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CSRC法律部 第 82页u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

129、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刑法180条、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在50万元以上在250万

130、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在1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在75万元以上违法行为个数三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CSRC法律部 第 83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操纵市场罪操纵市场罪-刑法第182条p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

131、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p值得注意的是,立案标准(二)第39条补充了三种犯罪行为:一是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的50%以上;二是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合谋,

132、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是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CSRC法律部 第 84页“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罪名罪名罪状罪状处罚处罚备注备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179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133、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诈发行、债券罪(刑法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第1、2款)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134、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

135、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SRC法律部 第 85页两点建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有四个意识。包括权力意识,积极履行职责的意识,积极履行义务的意识,责任意识积极保留、收集履行职责的证据CSRC法律部 第 86页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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