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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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的提出(二)中国经济法的概念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l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四)经济法的地位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部门规章(六)政府规章(七)司法解释(八)国际条约或协定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二节经济法律关

2、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经济法总论论(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经济法总论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3、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q法定取得q授权取得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经济法总论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1)各级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此外,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综上所述,我们所说的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被概括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从某种角度而言,国家也是做为一个法人而存在的。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法人(1)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4、责任的组织。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法人的条件:1.要依法成立。2.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3.要有独立的财产,或者是经费,实际上对企业来讲,就是要有注册资本。4.最后一个条件就是它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3)法人的种类1.机关法人2.事业单位法人3.企业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5.捐献法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求l作为一个经济法主体来讲,它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实际上就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者能力。行为能力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

5、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l权利能力:平等l行为能力: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法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卖方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权利的概念和义务的概念(1)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

6、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3权利的的种类(1)经济职权(2)所有权(3)法人财产权(4)债权(5)知识产权4义务的种类5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1)对应性(2)对等性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

7、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二、经济纠纷的解决处理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一)仲裁 1、概念 仲裁是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仲

8、裁法的适用范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仲裁程序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二)诉讼1概念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2)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长时效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3.审判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9、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

10、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权利3.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2.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

11、从事下列行为: 3社会保险。 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概述一、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人订阅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

12、性组织。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法(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适用。3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2个),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四、合伙企业财产四、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

13、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共同共有(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14、七、入伙与退伙七、入伙与退伙(一)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4)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入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二)退伙1退伙的原因(1)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2)法定退伙分为两类: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2退伙的效果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

15、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九、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九、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案情】甲、乙共同出资合伙买了一头母牛共同喂养,共同使用,次年母牛生下了一头小母牛。后甲、乙两人因他事发生了矛盾,乙赌气再也没有照料过牛,两头牛均由甲一人照料。甲、乙二人一直没有提及这两头牛的归属问题。几年后,两头母牛在甲精心喂养下又生了两头小牛,至此,甲已喂养了四头牛。因为草料不足,甲日渐年迈,再加上老母年又有伤人伤物的坏毛病,于是甲便决定将两头牛卖掉。在农贸市场,丙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这两头牛。

16、甲没有将老母牛的毛病告诉丙,第二年春耕时,丙赶着两头牛下地干活,老母牛突然挣脱缰绳逃跑,丙及其子丁便在后边紧紧追赶,老母牛踢伤了在后追的丁,踩坏了戊精栽培的龙柏树苗,为此丁花去医药费200元,赔偿戊的树苗款50元。丙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事故,便决定干脆把两头掉都卖掉算了。春耕过后,丙便将这两头牛赶到农村集贸市场上出卖。在集贸市场上买菜的乙正巧碰致到市场上卖牛的丙,乙认出了丙的两头牛系其与甲共同饲养的牛,便向丙谎称都买了,乙遂将两头牛牵到家中,丙随后跟到乙家中要钱,不料到家以后,乙却说:“几年前,这两头牛是我和甲共同饲养的,这两头牛各下了一个牛犊,现两个牛犊归甲,这两头牛就归我了。“丙则认为,这两

17、头牛是其从甲手中花5000元购得,现这两头牛归自己所有,如乙想要牛,应退回其购牛所花的5000元并赔偿老母牛伤人毁物所花费的250元。乙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还牛,丙遂起诉人民法院。试问:1.甲将两头牛出售给丙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丙能否取得这两头牛的所有权,为什么?3.乙是否有权向丙索要这两头牛?4.老母牛伤人毁物花费的250元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情】杨某、李某、陈某三人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集资2万元,共同开办某商店,其中杨某出资1万元,李某、陈某各出5000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该商店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8、,并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开业。同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利润进行了分配。2004年3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李某于同年6月提出退伙,征得杨、陈二人的同意,取走其出资5000元,但当进对合伙的盈亏未作结算,李某于6月30日正式提出退伙。同年年底结算,该商店共亏损8000元,这时陈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继续经营。2004年底,商店关闭、合伙宣告解散。杨某、陈某要求李某分摊商店的亏损,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与商店经营无关为由,拒绝分摊。之后,杨某、陈某对商店的商品进行了清算,各分得价值3000元和1500元的商品,但对商店的债务未作处理。2005年1月初,与该商店有业

19、务往来的某商品批发经营部获悉商店关闭以后,即找到杨某,要求,杨某清偿该店欠该批发部的2004年3月的货款8000元。杨某认为,按合伙协议只承担债务的50%,其余部分应由李某、陈某承担。该批发部找到陈某,陈某,陈某只愿以分得的1500元商店折价承担债务,并以此为限。该批发部找到李某,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该批发部因要求清偿未果,遂诉诸人发法院。试问:(1)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在内部应当如何承担?(2)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本案中,李某以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商店债务,其理由能否成立?(4)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如何?【案情】 华

20、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 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解决,也不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

21、合同是否有效?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一节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公司的种类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2.母公司和子公司;3.总公司和分公司;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22、;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 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划分标准按控制与被控制按管辖与被管辖法律地位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承担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纳税主体流转税、所得税流转税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 三、公司的登记管理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1.设立公

23、司首先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2设立登记的程序3.分公司登记。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变更登记(三)注销登记(四)年度检验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二节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出资方式。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符合要求公司的名称和机构。5设立公司必须有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1、一般公司是人民币3万元。2、一人有限公司是10

24、万元。3、特定行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保险法:保险公司:2亿元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2制

25、定公司章程。3依法报经行政审批。 4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6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2.股东会的性质3股东会的职权4股东会的形式5股东会的通知和主持。6股东会的决议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1董事会的性质2董事会的组成3董事会的职权。4董事会的召开。5.经理的设立及职权。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屇为三年。监理任期屇满,连选可以连任。两部分构成,

26、一个是股东代表,另外是一个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经理及其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2监事会的职权。3以下人员不得兼任监事:(1)董事(2)经理(3)财务负责人(4)国家公务员名称事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产生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由股东会选举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人数全体股东组成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2名监事1名组成除国家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按规定作股东两个以上的

27、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地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性质及职权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公司的监督监查机构董事会的辅助机构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职责1任职资格。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国有独资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第

28、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三节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定向募集与社会募集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设立条件1对发起人的要求2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的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等等。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 募集股份。3.召开创立大会。4.登记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1

29、)创立大会的性质(2)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4)创立大会的职权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股东。2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3股东大会的形式(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有限责任公司是代表1/4以上股东表决权);(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4股东大会的决议(议事规则)(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30、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3)记录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董事会和经理董事会:(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2)董事产生(3)董事长(4)董事会职权(5)董事会会议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同有限责任公司)(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区别 项 目有限责任公司(250人)国有独资公司(1人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构及职权股东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不设股东会重大问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一切

31、重大问题执行机构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董事成员的产生和组成313人(股东选举的代表组成,但两个以上国营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或1名执行董事(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3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委派的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519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第一届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其第一届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的代表组成,但无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及产生方式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公司章程决定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部门委派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3年3年3年董事的附属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32、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监事会的性质及组成监督机构监事会或一名监事(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督机构监事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督机构监事会(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及财务人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让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一)股份与股票概述(一)股份与股票概述 1 1股份股份 2 2股票股票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3 3分分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2)记名股和不记名股。(3)面额股与无面额股。(4)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5

33、)内资股、外资股。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股份的发行1.股份发行的种类原始发行发行新股2.股份发行的原则3.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则(1)股份发行不得折价发行。(2)股份发行必须同股同价发行。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二)股票上市的程序(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五节公司债券第五节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概述一、公司债券概述(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二)公司债券的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的时候记名公司债券背书才能转让。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股票公司

34、债券发行主体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投资人是公司的股东,体现的是股权关系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体现的是债券债务关系本金的处理到期要还本付息本金不能返还风险风险大 风险小收益收益不固定收益是固定的性质股票是证明证券公司债券是债权证券企业解散时的清偿顺序股票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之后进行清偿公司债券持有人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记载内容公司成立的日期债券利率、债券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积极条件2.消极条件第四章

35、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1.大家注意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由公司权力机构作决议。2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公司债券的承销。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三、公司三、公司债券的券的转让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六节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一一 、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作 (三) 公司应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二、利润分配二、利润分配(一)利润分配的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税前补亏,一定要注意它是不能超过五年,连续弥补

36、不能超过五年。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等等。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三、公积金三、公积金1种类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两类。2. 提取比例3. 用途(1)弥补亏损(2)是转增资本四、公益金四、公益金项 目公积金公益金种 类盈余公积金(法定、任意)和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提 取比 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当年税后利润10%,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提取。按 当 年 税 后 利 润5%10%提取。用 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用法定公积金转赠资本时,公司所存留该项公积金不得

37、少于注册资本的25%)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五、股利的分配五、股利的分配分配股利的具体方式(1)用现金支付;(2)用增发的股票分发或配售给股东作为股利;(3)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支付;(4)用公司对股东负债的形式支付。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分立一、公司的合并1合并的要求:2合并的形式:3合并的程序:4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二、公司分立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法第八节第八节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破产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公司的性质人合兼资

38、合资合投资者的责任有限责任(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所持股份为限)公司的责任有限责任(全部资本为限)有限责任(全部资本为限)投资人数要求有最低、最高限(250人、国有独资公司为1人公司)有最低限而无最高限(发起人至少5人,其中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组人数可以少于5人,但只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资本的划分不需要划分必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记载内容)股票(记载内容)股东出资转让不能随意转让,对外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自由转让,但发起人、大股东、公司领导持有本公司的股票转让要受限制发行股票不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特殊公司有资格发行所

39、有公司都有资格发行财务公开向股东公开,不向社会公开除向股东公开,还要向社会公开设立程序简单(一般不需要审批)复杂(必须经过审批)机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清算人员组成由股东组成由股东确定其人选利润分配及剩余资产的处置按股东出资比例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按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第一节 中外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企业法法一、中外合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企业法概述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二、中外合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企业的的设立立(一)设立

40、合营企业的条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比资比例3.出资方式4.出资期限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三)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1.立项申请与审批2.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与审批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法法 三、中外合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企业的的组织机构机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四、中外合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企业的的经营管理管理(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二)合营企业的财务、利润分配、外汇管理 (三)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五、五、中

41、外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二)合营企业的解散(三)合营企业的清算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第二第二节 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企业法法 一、中外合作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企业法概述法概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企二、中外合作企业的的设立、期限和立、期限和终止(一)合作企业的设立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程序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二)合作企业的期限(三)合作企业的终止三、中外合作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企业的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形式与管理机构(一)合

42、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四、中外合作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企业的投的投资方式方式五五、中中外外合合作作经营企企业收收益益分分配配、亏亏损风险分担及投分担及投资回收。回收。(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亏损风险分担 (二)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第三第三节 外外资企企业法法一、外一、外资企企业法概述法概述(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二、外二、外资企企业的的设立、立、

43、终止和清算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2.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3.外资企业的终止(二)外资企业的清算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三三、 外外资企企业的的组织形形式式、注注册册资本本与与出出资方式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三)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第五章第五章 外商外商投资企业法投资企业法四、外四、外资企企业的的经营管理管理(一)生产经营管理(二)财务会计管理(三)劳动管理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以其全

44、部财产依一定程序进行清产还债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具有如下特点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3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4破产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破破产界界限限的的实质标准准是是不不能能清清偿到到期期债务,通常通常简称称为不能清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或不能支付。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二

45、)申请方式三、破三、破产申申请的受理的受理(一)立案(二)管辖(三)发布通知和公告(四)债权人申报债权(五)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债权人会议谁有表决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及决议1召集 2职权 3议事规则 项 目债权人会议通知时间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等事项通知各债权人召开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

46、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债权人要求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监督清算活动、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依法进行等职权.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过半数“包括本数在内,“半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在内)特别决议和解协议草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

47、破产企业破产法法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一、和解与整顿制度一、和解与整顿制度二、和解和整顿程序二、和解和整顿程序(一)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特点(二)和解和整顿的程序(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企业保证人企业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四)和解与整顿的进行与终结1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1)不执行和解协议,包括对协议全部不执行与部分不执行,对多数债权人不执行与个别债权人不执行,因债务人过错不执行与客观上无法执行等多种情况。(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3)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

48、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2经过整顿,债务人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发布公告。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情况(二)破产宣告的效力二、清算二、清算组 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三、破产财产三、破产财产1.概念2.破产财产范围3.不属于破产财产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三、破产债权三、

49、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须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行使1.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及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甲企业工商银行开户出票海尔公司乙公司背书丙公司

50、背书提示付款付款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破产企业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委托关系以委托人名义结果由委托人承受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法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企业保证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保证担保

51、保证关系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三)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及其他费用。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 用。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

52、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四四、取取回回权权、别别除除权权、抵抵销销权权与与撤撤销销权权(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二)别除权 实际上就是破产之前有担保的债权 注意:(1)破产企业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2)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权利前灭失,优先受偿权随之消失。(3)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按照抵押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

53、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法(三)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注意: 对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及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等情况,禁止抵销。破产企业债务人债权人100万债务150万债务债权转让80万50万清偿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四)撤销权(1)

54、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分立企业;(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仍未到期,如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到期,则为未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指积极放弃,如是消极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双方恶意串通所,则不宜再要求恢复债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处理:A、上述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B、如上述违法的,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由法院追回财产,按原已确定的清偿顺序

55、与债权数额分配。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法五、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五、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处置 在处置之前首先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法院同意后,可不进行评估;但,国有资产除外。 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二)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顺序 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支付后,破产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甲企业(无财产担保)所获清偿=甲企业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破

56、产财产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依照国务院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规定,A、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B、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不属破产债权。C、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第一顺序清偿,但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保护。 D、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劳动保险费用,列入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 E、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及所欠非正式职工的报酬,以第一顺序清偿。 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三)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

57、及时通告人民法院。 第六章第六章 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法整顿期满恢复整顿期满未恢复整顿期间继续恶化整顿期间五种情形破产界限申请人受诉法院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和解与整顿非必经程序债权人债务人破产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项目具体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当事人对驳回破产申请上诉的时间收到驳回裁定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他裁定不能上诉,只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收到通知的30日内申报,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企业破产时通知有关当事人的时间被申请破产的保证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第

58、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被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整顿的时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和解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清算组成的时间法院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在何时发生的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2、上述5种行为之一,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破产程序终结的时间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以后,由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

59、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0万元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试问: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发法院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

60、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斯莱尔商贸公司系一中外合资企业。因亏损严重,被债权人温达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5日立案,并通知债权人来申报债权。债权人星缘公司由于在异地,过了3个月都未到法院来申报债权。斯莱尔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按管了该企业。经过清理、估价,得出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破产财产和现有财产状况如下:现有财产:现金5万元;公司办公场地作价160万元;卡车7辆,每辆4.5万元;轿车2辆,每辆35万元;借冠赢公司中型客车一辆,价值9万元;3月份向希望工程捐赠15万元;账面呆账5万

61、元,尚未返还。债权申报情况如下:A公司要求偿还560万元;B公司要求偿还130万元,缩写以轿车一辆作抵押;C公司要求偿还5万元;温达公司要求倘不5万元,以一辆卡车作为抵押。清算组费用1万元;工人工资21万元;欠国家税款19万元。问: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处理本案?2、星缘公司逾期未申报债权是否应视为放弃债权?3、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4、本案中A公司应分得多少财产?5、破产程序终结后,应由谁负责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6、设破产程序终结后9个月时,法院查明斯莱尔商贸公司在1999年6月30日曾私分公司财产300万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合同

62、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的分类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4.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概述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一、合同订立的概

63、念与形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的主要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格式条款三、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就是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形式。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2.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

64、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 另外,某些格式条款无效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五种情况。(3)具有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况,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四、合同的订立程序四、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要约指向的当事人称受要约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1.要约应具

65、备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 (3)内容具体确定。 (4)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2.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3)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

66、拘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4)要约往往是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一般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3.要约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开始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1)要约的撤回(2)要约的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3)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67、质性变更。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实质性变更:1、交易条件2、违约责任3、解决争议的办法4、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到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1.承诺的有效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2)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

68、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2.承诺生效的法律效果第一,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实现;第二,受要约人希望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实现;第三,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过程结束;第四,合同成立。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3.承诺的生效时间第一,在承诺采用通知的情况下,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标准。第二,在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标准。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合同法法4.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

69、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五、合同的成五、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构成;2.对主要内容达成合意;3.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成立的时间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70、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6.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有特殊要求的,法定的特殊形式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六、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

71、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失的存在2.行为人有过错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3.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4其他开支。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的生效(一)成立生效(二)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 二、有效合同二、有效合同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是: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72、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 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 (一) 概念和种类无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整个合同的无效;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说合同整体上来讲是有效的,只是其中的部分条款无效。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无效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法还对免责条款做了规定。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

73、(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2可撤销合同的特征(l)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项

74、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3.可撤销合同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4.可撤销合同的效力5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2)具有撤销权的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五、效力待定合同五、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1.狭义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七章

75、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三、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履行规则(一)协议补充(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三)补充性规定四、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四、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的履行规则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 五、涉及第三人合同履行五、涉及第三人合同履行(一)利他合同,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第三人直接请求行使请求权的合同。(二)由第三人履

76、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六、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六、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二)后履行抗辩权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2不安抗辩权的效力(l)中止履行。(2)解除合同。项 目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行使主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

77、何一方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中的后履行一方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中的先履行一方合同履行的时间双方同时履行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行使的前提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应当同进履行,3履期限届满,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对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由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一方行使抗辩权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3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以前,4由先履行一方

78、当事人行使抗辩权适用的情形同时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形先履行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丧失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五种形之一效力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1、中止合同2、解除合同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七、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保全(一)代位权1代位权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

79、人的债权;(4)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期履行。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4.代位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指债务人的积极行为)。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撤

80、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二)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让与) 1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2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包括全部移转和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在债权人作出同意以后,债务的移转将发生如下效力:(1)债务承担发生效力后,第三人将全部或部分地取代债

81、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2)债务人基于原债的关系而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承担人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与第三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达成约定后,应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六节合同的终止第六节合同的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债务抵销三、债务抵销四、提存四、提存五、免除五、免除六、混同六、混同第

82、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七节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任的概念二、归责原则二、归责原则1.以违约行为的发生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2.法律规定免责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某种情况下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违约行为的形态三、违约行为的形态(一)实际违约(二)预期违约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采取补救措施1.修理2.更换3

83、.重作4.退货5.减价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项 目定金违约金数额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有法定按法定,无法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无比例限制两者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时选择了定金,就不能选择违约金,违约金就不付了选择了违约金,就不能选择定金,守约方已经缴付的单倍定金仍要收回与赔偿损失的关系选择定金后,若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能弥补的,还可以补偿其损失差额选择违约金后,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七章第七章

84、 合同法合同法五、免责事由五、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一)法定事由(二)免责条款(三)法律的特别规定六、六、违约责任与侵任与侵权责任的任的竞合合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第八节第八节 主要合同主要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一)买卖合同概述合同概述 (二)(二)标的物所有的物所有权的的转移移 (三)(三)标的物的交付的物的交付 (四)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五)出卖人的权利保证 (六)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七)、价款支付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二、借款合同二、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三、租赁合同三、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概述

85、(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法四、融资租赁合同四、融资租赁合同五、承揽合同五、承揽合同六、技术合同六、技术合同七、委托合同七、委托合同【案情1】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乙在别的地方开饭店生意很好,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习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

86、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请指明该责任的构成要件。【案情2】 乙市百货公司4月25日发函给甲市市服装厂,希望购买2500套儿童夏装,并附有型号、质量、价格,要求在5月25日前一次交货。甲市服装厂4月30日回电同意。百货公司即派出采购员持委托书和已盖章合同书前去甲服装厂签订合同,双方按电函协商的内容签订合同,5月1日服装厂在合同文书上盖公章。5月30日服装厂仍未能交货同,百货公司即电告对方,因对方逾期使该批服装直不上六一儿童节,影响销路,要求将2500套改为1000套。服装厂

87、认为百货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未予理睬,并于6月18日将2500套夏装如数发出。百货公司拒收1500套夏装,并拒付该部分货款。双方引起纠纷拆于法院。问题1、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何是成立?2、百货公司拒收1500套夏装并拒付货款有无法律依据?3、本案应如何处理?【案情3】 甲与乙签订了1份借款协议,约定甲借给乙1万元人民币,借期1年,还款时以1年后1万斤大米的价款作为还款的数额(借款时每公斤优质大米的价格为0.90元人民币)。到期后,因大米价格猛涨(每公斤1.70元人民币) 乙不同意按原约定的数额还款,只同意还1万元.甲坚持要依约履行,双方产生争执,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按协议约定约

88、定承担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数额因市场变化巨大,产生了对借款人严重不利的结果,出借人所得的利益明显偏高,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借款人请求降低还款数额是正当的。因此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另按同期银行存款1年定期的利率支付利息。出借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问题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案情4】 光明商场委托顺发实业公司代购电冰箱和电风扇各100台.顺发实业公司接受光明商场的委托后,便以光明商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即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购买100台电冰箱的合同;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某一分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风扇的合同.而后又以光明商场的名义与某电视机厂签

89、订了购买黑白电视机50台的合同.电视机厂和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货,光明商场在收到电冰箱后,经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光明商场在收到黑白电视机后,经验收合格并估计有相当大的销售市场,遂依合同付款.后因市场和季节发生变化,光明商场致函顺发实业公司不要再为其采购电风扇,而此时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公司发送100台电风扇给光明商场,光明商场接到领货通知后,拒绝受领,遂发生争议。问题 (1)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顺发实业公司代理

90、光明商场与该电视机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分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5)光明商场与顺发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案情5】甲公司、乙袜厂于1994年4月6日签订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0000双,总价人民币37200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5月9日,乙厂送交甲公司20000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厂一再要求,甲公司允许暂时存放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交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六月底乙厂电话催讨货款,甲公司原签订

91、人答称:丝袜已卖了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六月底乙厂派人前来收取贷款.甲公司认为此货系暂代保管性质,除已售的5000双价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厂取回.但乙厂要求给付全部贷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得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双丝袜加价6分的情况。 试问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合法有据? (2)乙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合理? (3)乙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双方签约人串通约定在合同中对每双丝袜加价6分,以作为甲公司签约人的好处费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法应如何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担保法

92、法第一第一节 担保概述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担保法法债权人债务人主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1)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主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2)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担保的特征 1担保具有从属性 2担保具有自愿性 3担保具有保障性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担保的适用范二、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和方式(一)担保的适用范围 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它排除了担保在行政关系、身份关系、侵权行为等领域的适用。第七章第七章

93、 担保法担保法(二)担保的方式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5.定金三、担保法的概念三、担保法的概念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担保法法第二第二节 保保证一、保一、保证的概念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主合同关系保证担保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保证的特征1信用性2相对独立性3从属性和补充性 4债权性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保证的种类二、保证的种类(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单独保证、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三)部分保证和全部

94、保证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保三、保证合同合同(一)保证人的条件(二)保证合同(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

95、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四、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一)保证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保证责任的内容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三)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在约

96、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的界定1、未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3、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6个月)4、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保证期间的效力一般保证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在保证期间,债

97、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保证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四)保证责任的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合同债权人采取斯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第三第三节 抵押抵押一、抵押制度概述一、抵押制度概述(

98、一)抵押与抵押权(二)抵押的种类 1普通抵押 2特殊抵押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抵押物的范二、抵押物的范围(一)抵押物的范围(二)禁止抵押的物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一)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登记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四、抵押四、抵押权的效力的效力(一)抵押权的基本效力(二)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物的占有权2抵押物的出租权3用益物权的设定权4抵押物的再抵押权5抵押物的处分权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2抵押权人的保全权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五、抵押五、抵押权的的实现(一)抵押权

99、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二)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三)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其他权利的保护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第四第四节 质押押一、一、质押的概念押的概念二、二、动产质押押(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合同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动产质押的效力1动产质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2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范围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效力(四)动产质权的实现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三、权利利质押押(一)权利质押的概念(二)权利质押的法定范围(三)权利质权的设立、效力和实现1权利质权的设立2权利质权的效力3权利质权的实现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第五第五节 留置留置一、留置的概念与性一、留置的概

100、念与性质(一)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担保法法(二)留置权的性质与特征 1成立的法定性 2占有的事先性 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1债权清清偿期限已到;期限已到;2 2债权人依照合同占有人依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人的动产;3 3债债权权与与财财产产的的占占有有存存在在牵牵联联关关系系,是是依依照合同进行的。照合同进行的。 因因保保管管合合同同、运运输输合合同同、加

101、加工工承承揽揽合合同同发发生生的的债债权权,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履履行行债债务务的的,债债权权人人有有留留置置权权。但但当当事事人人可可以以在在合合同同中中约约定定不不得得留留置置的的物。物。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留置三、留置权的效力的效力(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担保法第83条的规定,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取得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并享有对抗债务人或留置物所有人返还留置物请求权的抗辩权。 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留置权人可行使留置物所有人的抗

102、辩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物所生孳息并优先用于清偿其债权。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 留置权人还负有如下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非为保管的必要或征得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留置物,不得擅自将留置物出租、抵押、质押;留置权消灭时,应返还留置物。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一是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所有权。但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排斥留置权;二是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四、留置权的实现四、留置权的实现(1 1)在在留留置置物物被被留留置置后后经过至至少少两两个个月月的的宽限限期期;(2 2)在在该宽限

103、限期期内内留留置置权人人应通通知知债务人人履履行行债务;(3 3)债务人人经通通知知仍仍未未履履行行义务,也也未未提提供供其其他他经留留置置权人人认可可的的担担保保。留留置置权的的实现方方式式是是,债权人人可可以以与与债务人人协议以以留留置置物物折折价价,也也可可以以依依法法拍拍卖、变卖留留置置物物,以所得价款抵以所得价款抵偿。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第六第六节定金定金一、定金的概念与特征一、定金的概念与特征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障合同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特征:1定金的担保作用依赖于定金罚则制裁2定金担保具有双向性 3定金交

104、付后即转移所有权 4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定金担保的设立二、定金担保的设立定金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定金的交付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交付期限,但须在主合同履行之前交付。(2)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3)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以区别于预付款。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三、定金三、定金罚则及其适用及其适用(一)定金罚则的内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仅就不履行部分无权要求返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当事

105、人接受了定金处罚后不能免除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担保法担保法(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是:(1)以所担保的合同有效为前提;(2)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实;(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须有主观过错。 【案情1】199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豪华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董学友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做担

106、保时没有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书面授权,但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于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为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199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豪华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董学友已无力经营。199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问题、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

107、证?、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案情2】 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199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吉达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压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1.2%,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表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199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

108、售菜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199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问题 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 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是否合法? 3、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案情3】 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

109、半山并其托人从法国买来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著作权作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

110、。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现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问题1、李半山以著作权质押给丁金在何时起方生效?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权向王伟索要钢琴?3、本案中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第九章产品质量法一、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与产品质量1 1、产品的含义、产品的含义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过加工、制作。第二,用于销售。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九章产品质量法2、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它既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

111、纯度、物理性能以及化学成分等内在特性,又包括外观、形状、颜色、气味、包装等外在特征。第九章产品质量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法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1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九章产品质量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法三、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三、产品责任法律制度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2、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发展、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发展3、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1)生产者的

112、产品质量责任 明示担保责任、默示担保责任、标识责任、禁止性行为第九章产品质量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法(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负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义务: 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销售者的七个“不得”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九章产品质量法4、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1)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2)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3)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

113、竞争行为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违法性。(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二、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二、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1 1、仿冒行为的概念、仿冒行为的概念 2、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登记的外部标 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3、对仿冒行为的认定、对仿冒行为的认定 4、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114、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1 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 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1)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2)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 (3)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4)诋毁性广告宣传行为 (5)变相广告(不实推荐及不实担保广告)行为 3 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 4、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1 1、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侵害商业秘密

115、行为的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五、不正当促销行为的法律规制五、不正当促销行为的法律规制1、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2、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3、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概念、特点及范

116、围一、消费者的概念、特点及范围1、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2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家保护原则(2)全社会保护原则(3)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3、消费者的特征、消费者的特征(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4、单位是否是消费者、单位是否是消费者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5、如何界定、如何界定“生活消费生活消费”6、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医疗纠纷中的患者是否是消费者第

117、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二、消费者的权利二、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请求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经营者的义务三、经营者的义务1、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批评、监督的义务3、安全保障义务4、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负有真实说明、不得侵犯消费者获取相关知识的权利。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负有真实说明、不得侵犯消费者获取相关知识的权利。5、

118、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品质担保义务8、包修、包换、包退等善后服务义务9、经营者不当免责禁止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的义务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四、消费者协会的七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

119、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关于惩罚性赔偿五、关于惩罚性赔偿1、简单的历史概述、简单的历史概述2、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及其与补偿性赔偿的、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及其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关系3、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的功能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规定的条所规定的责任之性质责任之性质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1、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2、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六章中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即在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后,侵权者向消费者的赔偿金额最低为500元,同时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用。3、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国家行政罚款分利制度,即行政机关将对不法经营者的行政罚款的50%作为补偿款支付给受害或者举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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