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课件:第五章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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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重点问题:重点问题: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 1、破产债权的申报、破产债权的申报、破产债权的申报、破产债权的申报2 2、破产债权的调查、破产债权的调查、破产债权的调查、破产债权的调查3 3、破产债权的确认、破产债权的确认、破产债权的确认、破产债权的确认8/2/20241破产法 所有债权都能所有债权都能申报吗?申报吗?过了期限没有申过了期限没有申报怎么办?报怎么办?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一样吗?一样吗?所有破产债权都能清偿吗?破产债权由谁审查、确定?破产债权由谁审查、确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法院?法院?8/2/20

2、242破产法 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述破产债权概述8/2/20243破产法 一、破产债权概念一、破产债权概念n n程序含义: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程序含义: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受偿的财产请求权。n n实质含义: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实质含义: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或得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或得以金钱评价的债权。权。n n排除了公益债权排除了公益债权n n必须进入破产程序必须进入破产程序8/2/20244破产法 二、破产债权的特征二、破产债权的特征n n1、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n n2、

3、是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是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n n3、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n n(1)需基于破产受理前产生的请求权。)需基于破产受理前产生的请求权。n n(2)须经依法申报得到确认请求权。)须经依法申报得到确认请求权。8/2/20245破产法 三、破产债权等质化与顺位三、破产债权等质化与顺位n n(一)等质化(一)等质化n n1、无论债权形式,一律金钱化。、无论债权形式,一律金钱化。n n2、无论是否到期,一律现在化。、无论是否到期,一律现在化。n n3、无论金钱多少,一律重新计算。、无论金钱多少,一律重新计算。n n(二)顺位(二

4、)顺位n n各国顺位不同各国顺位不同n n我国我国131条规定条规定 8/2/20246破产法 n n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n n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5、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补偿金; n n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二)破

6、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n n (三)普通破产债权。(三)普通破产债权。(三)普通破产债权。(三)普通破产债权。 n n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例分配。例分配。例分配。 n n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7、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2/20247破产法 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破产债权的申报8/2/20248破产法 一、破产债权申报概说一、破产债权申报概说n n1、概念、概念n n破产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期限内主张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期限内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制度。并证明其债权的制度。n n2、特征、特征n n(1)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n n(2)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程序

8、条件)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程序条件n n(3)并不代表债权及属性合法有效)并不代表债权及属性合法有效8/2/20249破产法 二、债权申报规则二、债权申报规则n n(一)应当在申报期限内申报(一)应当在申报期限内申报n n1、酌定期限、酌定期限n n立法一般规定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由法立法一般规定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由法院在期限范围内酌定。院在期限范围内酌定。n n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n n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

9、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n n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n n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

10、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n n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11、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

1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202410破产法 n n2、申报期限的延展、申报期限的延展n n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分配前的补报我国破产法规定了分配前的补报n n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n n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权的,可以在

13、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n n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定的

14、程序行使权利。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8/2/202411破产法 n n(二)应以法定方式申报(二)应以法定方式申报n n(三)应向法定接受人申报(三)应向法定接受人申报n n(四)应当符合法定申报内容(四)应当符合法定申报内容n n(五)连带关系债权的特殊申报(五)连带关系债权的特殊申报(50、52条)条)n n1 1、代表申报、代表申报、代表申报、代表申报n n2 2、共同申报、共同申报、共同申报、共同申报n n3 3、分别申报(连带债务人都进入破产程序的)、分别申报(连带债务人都进入破产程序的)、分别申报(连带债务人都进入破产程序的)、分别申报(连带债务人都进入破产程序的)8/2/2024

15、12破产法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三、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n n债权申报范围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可申债权申报范围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可申报债权的类型。报债权的类型。n n我国破产法我国破产法44、4655条具体规定了条具体规定了可申报债权的范围。可申报债权的范围。n n1、总的规定、总的规定n n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n 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利。8/2/202413破产法 n n2、未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n n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n n未到期的债权

16、,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n n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n n 3、附条件、附期限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附条件、附期限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n n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n n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

17、人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可以申报。可以申报。可以申报。 8/2/202414破产法 n n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n n 对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限制对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限制对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限制对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限制n n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

18、不享有表决权。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n n没有获得优先受偿的部分成为普通债权没有获得优先受偿的部分成为普通债权没有获得优先受偿的部分成为普通债权没有获得优先受偿的部分成为普通债权n n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n n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对破产人的特

19、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利。利。利。 n n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n n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

20、作为普通债权。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8/2/202415破产法 n n5 5、破产人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破产人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破产人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破产人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n n 指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指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指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指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在其可能代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其可能代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其可能代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其可能代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

21、人追偿的权利。n n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n n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n n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

22、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2/202416破产法 n n6、因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n n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n n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

23、合同的,对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债权。 8/2/202417破产法 n n7、因委托合同所生债权、因委托合同所生债权n n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n n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续处

24、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请求权申报债权。 8/2/202418破产法 n n8、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n n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n n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报债权。 n n9、其他、其他8/2/202419破产法 四、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四、不能作为破产债权n n1、破产费用和公益费用、破产费用和公益费用n n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利息、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利息n n 第四十

25、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n n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n n3、超过时效请求权、超过时效请求权 8/2/202420破产法 五、债权申报的效力五、债权申报的效力n n(一)对已申报债权人的效力(一)对已申报债权人的效力(一)对已申报债权人的效力(一)对已申报债权人的效力n n(二)对未

26、申报债权人的效力(二)对未申报债权人的效力(二)对未申报债权人的效力(二)对未申报债权人的效力n n1 1、不得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不得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不得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不得以破产程序行使权利n n2 2、可以进行补充申报、可以进行补充申报、可以进行补充申报、可以进行补充申报n n(三)对债权申报接受人的效力(三)对债权申报接受人的效力(三)对债权申报接受人的效力(三)对债权申报接受人的效力n n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n n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

27、申报的债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n n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8/2/202421破产法 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破产债权的 审查和确审查和确认认8/2/202422破产法 一、破产债权的审查一、破产债权的审查n n破产债权的审查,是指审查人对申报的破产债权的审查,是指审查人

28、对申报的破产债权的审查,是指审查人对申报的破产债权的审查,是指审查人对申报的债权是否债权是否债权是否债权是否符合申报规则、破产债权性质和数额符合申报规则、破产债权性质和数额符合申报规则、破产债权性质和数额符合申报规则、破产债权性质和数额进行审查分进行审查分进行审查分进行审查分析的一种程序。析的一种程序。析的一种程序。析的一种程序。n n各国关于审查人规定不同:法院、债权人代表和各国关于审查人规定不同:法院、债权人代表和各国关于审查人规定不同:法院、债权人代表和各国关于审查人规定不同:法院、债权人代表和法官监督人、债权人会议。我国是破产管理人。法官监督人、债权人会议。我国是破产管理人。法官监督人

29、、债权人会议。我国是破产管理人。法官监督人、债权人会议。我国是破产管理人。n n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n n管理人管理人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对对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n n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

30、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系人查阅。系人查阅。系人查阅。 8/2/202423破产法 二、破产债权的核查和确认二、破产债权的核查和确认n n(一)债权人会议核查(一)债权人会议核查(一)债权人会议核查(一)债权人会议核查n n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n n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交交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n n(二)法院裁定确认(二)法院裁定确认(二)法院裁定确认(二)法

31、院裁定确认 n n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n n(三)异议诉讼(三)异议诉讼(三)异议诉讼(三)异议诉讼n n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受理破产申

32、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202424破产法 n n(四)破产债权额的确定(四)破产债权额的确定(四)破产债权额的确定(四)破产债权额的确定n n1 1、未到期债权额:债权本金加上破产程序开始前、未到期债权额:债权本金加上破产程序开始前、未到期债权额:债权本金加上破产程序开始前、未到期债权额:债权本金加上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利息。的利息。的利息。的利息。n n2 2、不确定的债权额:为确认债权随破产中进行的、不确定的债权额:为确认债权随破产中进行的、不确定的债权额:为确认债权随破产中进行的、不确定的债权额:为确认债权随破产中进行的诉讼加以确定。附条件债

33、权以估算或条件是否成诉讼加以确定。附条件债权以估算或条件是否成诉讼加以确定。附条件债权以估算或条件是否成诉讼加以确定。附条件债权以估算或条件是否成就确定。就确定。就确定。就确定。n n3 3、非金钱债权额:以破产宣告评价为准。、非金钱债权额:以破产宣告评价为准。、非金钱债权额:以破产宣告评价为准。、非金钱债权额:以破产宣告评价为准。n n4 4、连带债权额:应以宣告破产时现存额为准。、连带债权额:应以宣告破产时现存额为准。、连带债权额:应以宣告破产时现存额为准。、连带债权额:应以宣告破产时现存额为准。n n5 5、追偿权额:应按确定的份额确定追偿额为准。、追偿权额:应按确定的份额确定追偿额为准。、追偿权额:应按确定的份额确定追偿额为准。、追偿权额:应按确定的份额确定追偿额为准。8/2/202425破产法 思考题n n1、破产债权申报原则是什么?、破产债权申报原则是什么?n n2、哪些债权可以申报?、哪些债权可以申报?n n3、如何确定债权数额?、如何确定债权数额?8/2/202426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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