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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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错误用药引发纠纷案情经过2005年初,怀孕两个多月的某女士到黄冈市妇幼保健院作孕期检查,因尿酮体阳性,医生为其进行抗炎、纠酸等治疗。护士未经查对将甲硝唑当成碳酸氢钠实施静脉输液。纠纷发生后,医院作出四点承诺,负责某女士整个围产期的检查服务、分娩及与甲硝唑有关疾病的费用。同年7月,某女士分娩一男婴。婴儿因早产并患有肺炎,经治疗一周后生命体征基本正常,但皮肤仍有黄染,应家长要求出院。一周后,患儿因黄疸加重再度入院,治疗后效果不佳,该院建议到上级医院作进一步检查。之后,患儿先后到武汉两家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天性胆道闭索及先天性心脏病。同时检查发现其母的乳汁被巨细

2、胞感染,血液中巨细胞病毒DNA及病毒IgG均为阳性。患儿后在北京某医院接受了腹腔镜胆道闭锁肝门空肠ROWY吻合术,术后恢复良好。2006年2月,患儿因胆道感染再次住院治疗。同年5月因胆汁性肝硬化实施了肝移植。第三节、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一、非医疗事故的界定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只有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才能确认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6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二、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结果的在患者生命垂危的时候,抢救行为具有急迫性,此时,就很难要求医务人员做出全面的、非常准确的判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3、为抢救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不应构成医疗事故,否着不利于对患者的抢救。2007年,北京发生一起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而导致孕妇及体内胎儿身亡的事件,引起医学界、法律界和伦理学界的关注,各方围绕医疗制度、生命权以及悲剧发生后的问责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两条生命逝去后,有关肖志军和医院谁该为此事负责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院方坚持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患者家属未签字的情况下自己是绝对不能给患者动手术的,否则就是违法了。但是,孕妇丈夫肖志军却认为,就算自己拒绝签字,医院也不能见死不救啊。那么,医院如果未经患者家属同意,能否对患者进行手术呢?在如此紧急的情

4、况之下,若医院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就对患者实行手术,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患者生死攸关危急的情况之下,若医院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就对患者实行手术,应该构成典型的医疗事务紧急避险,医院是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本案中,患者的生命权具有最高价值。而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保护的只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

5、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在一般非危急的情况下,在患者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我们应充分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应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即将进行的治疗方法和手术危险。但是在紧急状态下,情形就大不一样了。生命权具有最高价值,这要求医疗机构不能机械地执行法律。其构成要件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处于垂危状态,这种危险颇在眉睫;对危险状态的认定要把患者的病情实际情况与医务人员主观认识情况结合起来加以考虑,来加以判定。2、此时的紧急医学措施应当限于是迫不得已,也就是说,在抢救的时候没有任何其他的更好的救助措施可以实施。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必要采取危险性的或给患者造成损

6、害的治疗措施,即可保全患者的生命,就应对患者采取无危险的安全治疗措施。3、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在合理的限度内。也就是说在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三、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如: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3、病员在诊疗过

7、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医疗意外可以发生在许多诊疗护理的环节上:1、病员的特异体质,在医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但仍发生了不良后果;或因发生对药物的严重过敏反应,虽积极抢救仍不能避免导致病员死亡等。2、小儿科疾病,常可出现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

8、突然恶化,最后导致死亡。如心脏病患儿易发生心跳骤停、脑及心脏血管的栓塞,以及其他不明原因的婴幼儿猝死综合征等。3、某些疾病的诊断、治疗措施中,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如心脏插管、心脏的电起搏、电转复等,可以引起心律的失常、心跳骤停、心力衰竭、静脉栓塞、感染等;在临床使用抗心力衰竭及抗心律失常药物时,也可以引起新的心律失常发生。4、各种内窥镜的检查,虽按正确技术操作进行,也难免发生不良后果。5、病员康复心切,背着医护人员暗地里接受他人的治疗或自作主张在药店买药,导致同类药量过大,发生药物中毒反应及药物的配伍禁忌等不良后果;有的不遵医嘱,如严重肾炎患者不执行忌盐饮食,胃肠道手术后病员恢复期不节食,

9、以致造成不良后果。案案例例病儿男性,12岁,右大腿被驴咬伤,流血,半小时。呼吸、脉搏、血压等无异常。右大腿两侧皮肤破损,伤口较深。处理:在全麻下行清创术,术中见股前外侧皮肌筋膜部分断裂,股直肌完全断裂,右小腿内踝处散在皮肤破损。进行缝合,经过顺利。术后2小时,病儿清醒,述口渴。术后5小时腹胀,12小时病儿发烧39、恶心呕吐、烦躁不安、口唇发绀,呼吸停止,心率缓慢,血压测不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胸腺体质(胸腺重30g),肾上腺萎缩,皮质明显变薄,类脂质含量明显减少,全身淋巴结肿大,以肠系膜淋巴增生为著,心肌纤维变性,排列紊乱,血管内有溶血现象,两肺瘀血肿,间质血管内溶血,胃粘膜瘀血及出血

10、。本案特点:在手术、麻醉之后短时间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尸检的改变为胸腺增大、肾上腺皮质萎缩、淋巴结增生肿大等。证明是由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应激能力低下,在创伤、手术的打击下诱发出危象,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该病员在临床上无明显的症状,其不良后果的发展是医务人员实难预料、防范并避免发生的,属医疗意外。本案特点:在手术、麻醉之后短时间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尸检的改变为胸腺增大、肾上腺皮质萎缩、淋巴结增生肿大等。证明是由于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应激能力低下,在创伤、手术的打击下诱发出危象,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该病员在临床上无明显的症状,其不良后果的发展是医务人员实难预料、防范

11、并避免发生的,属医疗意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原因所造成的,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过失的界限:二者相似点是: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是: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难以预料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四、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在现有情况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主要是并发症,另外还有后遗症、医源性疾病和损伤。并发症是指在诊疗

12、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一般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不象医疗意外纠纷那样激烈,一般情况下,事前医务人员会对病员及其家属进行说明,后者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当发生并发症情况时,病员及其家属也会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病员遭受的不良后果。但是医务人员事先未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事后又解释不够,加之挽救措施不得力,病员出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医疗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这类医疗纠纷的数量也不少,但是由于病员病理机制变化较清晰,又属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到的,所以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或者通过医疗技术鉴定,一般都能很快得到解决,医患之间达到谅解。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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